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审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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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作者:俞兆睿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10年第23期摘要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问题,有关的前期安置规划、规划原则、工作内容、建设征地处理补偿等民生问题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投资;概算中图分类号 D63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23-0250-011安置规划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影响范围较大的主要是农村,农村移民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施中容易引发出不安定因素的群体。

因此,妥善安置征地搬迁的移民[1-4],除了做好有关政策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实施安置的前期调查规划工作。

(1)环境容量分析是对安置区生产、安置人口、安置方向、安置行业、安置项目的定性规划工作。

移民安置规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以及中、长远规划发展,安置容量分析仅对安置容量可能性发生做出建设性建言。

虽然各地存有不同的实际情况,但作为经济发展规律,都存在着极为较相似之处。

如安置有种植业、养殖业(含捕捞业)及二、三产业(含旅游业)。

其中种植业安置容量相对易定量取值,其他行业安置容量的取值较不易,尚需深入做工作。

养殖业(含捕捞业)及二、三产业(含旅游业)作为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应该作为预留的潜在资源,而不作为安置环境容量安置。

(2)土地承载环境容量分析,是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土地既是环境要素,又是重要的生计资源。

通过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资料和经验表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必需人均有1份土地,其他二、三产业即使安置了,由于其经济效益的周期性长短不一,在维持生活稳定的最低状况时,还需依赖土地。

当然,二、三产业生产安置条件较好的环境,如城(集)镇、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可以不依赖土地,或土地生产安置人均占有量可以适量少点。

土地资源作为农村安置规划应该注意:一是土地安置标准。

兴建的水利工程大多在山区,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坡地在农用土地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在考虑有土生产安置时,应根据当地生产水平、生活水平、人均土地占有量以及土地的质量安置移民,保证依靠土地生活的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希望对你有帮助!(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版)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审定稿)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审定稿)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第一篇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章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第一节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编制原则1.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3.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征用耕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4.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5.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

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6.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7.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

8.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

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和编制的补偿投资(包括资产评估成果),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

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摘要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问题,有关的前期安置规划、规划原则、工作内容、建设征地处理补偿等民生问题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投资;概算1安置规划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影响范围较大的主要是农村,农村移民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施中容易引发出不安定因素的群体。

因此,妥善安置征地搬迁的移民[1-4],除了做好有关政策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实施安置的前期调查规划工作。

(1)环境容量分析是对安置区生产、安置人口、安置方向、安置行业、安置项目的定性规划工作。

移民安置规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以及中、长远规划发展,安置容量分析仅对安置容量可能性发生做出建设性建言。

虽然各地存有不同的实际情况,但作为经济发展规律,都存在着极为较相似之处。

如安置有种植业、养殖业(含捕捞业)及二、三产业(含旅游业)。

其中种植业安置容量相对易定量取值,其他行业安置容量的取值较不易,尚需深入做工作。

养殖业(含捕捞业)及二、三产业(含旅游业)作为安置移民的环境容量,应该作为预留的潜在资源,而不作为安置环境容量安置。

(2)土地承载环境容量分析,是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土地既是环境要素,又是重要的生计资源。

通过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资料和经验表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必需人均有1份土地,其他二、三产业即使安置了,由于其经济效益的周期性长短不一,在维持生活稳定的最低状况时,还需依赖土地。

当然,二、三产业生产安置条件较好的环境,如城(集)镇、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可以不依赖土地,或土地生产安置人均占有量可以适量少点。

土地资源作为农村安置规划应该注意:一是土地安置标准。

兴建的水利工程大多在山区,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坡地在农用土地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在考虑有土生产安置时,应根据当地生产水平、生活水平、人均土地占有量以及土地的质量安置移民,保证依靠土地生活的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完整版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完整版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第一篇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章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第一节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编制原则1.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3.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征用耕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4.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5.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

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6.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7.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分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分解

房面积30 m2~40m2、租期3个月和当地房租单价分析确定。
上述计算方法,需要说明的是,对农村个人搬迁补助一般
按人分项计算;对农村和城(集)镇的工商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工业企业的搬迁补助中的人员搬迁补助应以人口为 单位确定单价,物资装卸应以生活用房中的主房面积为基 础确定单价。
2
补偿补助部分——2.6工商和工业企业
的原则,结合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单价的规定编制。
(5) 搬迁补偿费单价,按照建设征地区的价格结合移民安 置规划编制。 (6) 其它补偿补助费单价,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范的规 定编制。
(7) 工程建设费用单价编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执行水利工程的规定。
2
补偿补助部分
地农调队的调查资料,结合典型村和典型户的调查资料,
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和种植结构,分析计算出各类耕地各 种作物的年均亩产量,以此作为基准年亩产量。 2、农产品综合价格:指当地现行的农产品综合收购价。 应按调查收集的各种收购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每种农产 品的各种收购价应取中等产品的价格。
2
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工商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有营业场所、
营业执照,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
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纳入商业门面房调查。固定资产 原值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可按工商企业对待。 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生产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 树木补偿、停产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补偿补助费用。应
有公布的,由设计单位自行采集。
(2) 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价格,按照单体工程隶属 行业的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 的规定编制。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热点之一。

然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不仅仅只是开发水电资源,还涉及到征地移民这一棘手问题。

为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移民补偿规范,是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的角度,探讨如何制定规范。

正文1. 规定的制定背景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征地移民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征地移民的数量和质量都是影响工程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以制定合理的征地移民补偿规范。

2.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所涉及的要素制定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时,需要考虑如下要素:2.1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在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行为。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一定标准进行,包括用工、物、费等。

其中,物的补偿是指对失地农民的房屋、树木、牲畜、农具、种子、肥料等进行补偿,费的补偿是指对搬迁、适应等方面产生的花费进行补偿,用工的补偿是指对征地工作人员的付出进行补偿。

2.2 移民补偿移民补偿是指当征用的土地中存在居住户、临时住房和家庭经营单位等的,需要给予居民相应的补偿。

移民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应当以现金或实物补偿为主,涉及到包括房屋、搬迁、生活、就业等在内的多个方面。

3.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制定原则在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3.1 合理性原则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应当合理,确保被征用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得到公正的补偿。

3.2 透明性原则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应当透明,使被征用人员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

3.3 公正性原则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应当公正,能够保证所有被征用人员的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4. 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制定流程在制定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时,需要考虑如下流程:4.1 数据收集收集征地移民的相关数据,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公共设施、环保设施等因素,对征地移民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为制订规定提供基础数据。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008替代SL 290—20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s on land requisition and resettlement design for construction of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征求意见稿)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8 年1 月1目次1 总则 (1)2 枢纽工程水库 (3)2.1 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3)2.2 水库淹没影响范围 (6)2.3 社会经济调查 (10)2.4 实物调查 (11)2.5 农村移民安置 (17)2.6 城镇、集镇迁建 (23)2.7 工业企业淹没处理 (27)2.8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 (29)2.9 防护工程 (30)2.10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32)2.11 水库库底清理 (33)2.12 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 (38)2.13 实施管理 (39)2.14 补偿投资概(估)算 (40)3 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 (51)3.1 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 (51)3.2 社会经济调查 (52)3.3 实物调查 (52)3.4 移民安置 (53)3.5 集镇、城镇、工业企业迁建及专业项目恢复改建 (53)3.6 补偿投资概(估)算 (53)3.7 移民实施进度和投资计划 (54)2附录A 水库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编制提纲 (55)附录B 风浪爬高经验计算公式 (65)附录C 水库淹没影响主要实物指标汇总表 (66)附录D 水库淹没损失调查报告编制提纲 (72)附录E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总表及分项表75条文说明 (83)1 总则1.0.1 为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需要,合理使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 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02 征地移民概(估)算课件

02 征地移民概(估)算课件

4.2.2 新址征 地费
搬迁补助、过渡期补助、其他补偿补助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农副 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等)补偿等
4.2城(集)镇部分
新址场地平整及防护工程 新址内工程建设费 a
道路 供水 排水 防灾减灾 供电 电信 广播电视等 环卫 绿化
4.2.3 基础 设施 工程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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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编制方法
6.1 补偿补助费 补偿补助费按需要补偿补助项目的实物数 量和补偿补助单价计算。其中,补偿补助 项目的实物数量主要根据实物调查成果分 析确定,补偿补助单价应按照国家和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和价格水 平,按具体项目分别分析确定。
4 补偿投资项目划分
(一)、农村部分 (二)、城(集)镇 (三)、工业企业 (四)、专业项目 (五)、防护工程 (六)、库底清理 (七)、其他费用 (八)、预备费 (九) 、有关税费
4.1农村部分
1、征地补偿补助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 3、居民点新址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 4、农副业设施补偿 5、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 6、农村工商企业补偿 7、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 8、搬迁补助 9、其他补偿补助 10、过渡期补助
4 .1农村部分
榨油坊 砖瓦窑
4.1.3 农副 业设 施补 偿费
采石场 米面加工厂 农机具维修厂 酒坊 豆腐坊
44 .1农村部分 农村部分
小型水电站
4.1.4 小型 水利 水电 设施 补偿 费
水塘
抽水(排涝)泵站 引水坝 灌溉渠道
44 .1农村部分 农村部分
房屋补偿 附属建筑物补偿
4.1.5 农村 工商 企业 补偿
4.3.2 基础 设施 和生 产设 施补 偿
a b c d e f g h i

简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安置补偿

简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安置补偿

水电工程
2 0 1 5 年 8月 ・ 1 2 3・
简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安置补偿
李 晶
新 疆水利水 电勘 测设计研 究院 新 疆乌鲁木 齐
8 3 0 0 0 0
摘 要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 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 了基础性 的作用。水利水电工程 的建设减少 了 自 然 灾害,改善 了人们的生存 空间,提 高了许 多人的生活水平,但这是 靠广 大移 民 “ 舍 小家顾 国家” 的精神 ,牺牲 自已 稳 定的生产生活和居住 环境换来 的。本 丈从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安 置、前期补偿 问题以及后期扶持措施对水利水 电工程 建设 征地移 民的安置补偿进行 了简要分 析 ,以供借鉴 参考 。 关键 词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前期补偿 ; 后期扶持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1 8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5 5 8 6( 2 0 1 5 )3 8 . 0 1 2 3 . 0 1
困难 。
提 高到 “ 人均 2 5 r n 2 装混结构 ”通过公 示落 实到户后,列入投 资概算 , ( 2 ) 以移 民 自建和委托代 建为主 , 减免移民建房 的税 费。 ( 3 )严格执行土地 法规 ,按照农村集 体建房用地的规定划拨 移 民建房用地 。 ( 4 )出台政策 ,允许地 方政府在本着科 学、 安全 、实用 的原则下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 ,所节约的基础设 施建设投资可调剂用于补助移 民建房 。 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 民的后期扶持措施 单纯 的前 期补偿对 于恢 复移 民以前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远远 不够 的,如果移 民规划仅仅围绕财产补偿 ,将无法达到恢复和 提高移 民生活水平 的政策 目标。实践证 明,仅仅靠前期补偿 、 补助来恢 复移 民原有生活水平,难 以办到 。只有在全部安置规 划 实施完毕 ,并经必要的后期扶 持,移 民才能逐步达到或超 过 原有生活水平 。 移民后期扶 持的重 点必须放在移 民的发展上来 。从而有效 地改善了这部分居 民的住房、交通、供 电、供水 、文教卫生及 通讯等生产和生活设施 ,增强了他们 发展经济 的能力 ,提高 了 他们 的生活水平 。这个发展主要是经济发展 、文化教育发展 。 必须 加大对移 民文 化教育投入 ,这是从根本上实现与非移 民在经济 上、 心理上达到一致的根本措施 。 加大文化教育投入, 方面要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移 民进 行生产技 能培训 ,提高移 民生产技术 能力 ;另一方面是要兴办移民学校 ,加强对移 民特 别是移民子女的教育 ,提高其文化素质,增 强其接受新技术 、 新知识的能力 ,从而增强其 自身的 “ 造血 功能”,为其更好地 融入社会 和 自身发展创造条件 。 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 性基 金纳入 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通 过 电价 加价筹措 的后 期扶持 资金 由各 省级 电网公司 随 电费征 收,全额上缴 中央财政 ;应拨付给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后 期扶 持资金由财政部会 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按照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 门核定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移 民 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 。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 直接 发放给移 民个人 的应尽量发放到移 民个人,用 于移 民生产生活补助 ;也可以实行项 目扶持 ,用于 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还可 以采取两者 结合的方 式。具体方式 由当地各级人 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 民意 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 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 实可行 的水 库移民后期扶 持规划 。 结束语 为 了促进 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在水利水 电工程建设 中不 可避免会 遇到移 民问题 。应采取前期补偿与后 期扶持相 结合办 法来安置移民,切 实解 决好移 民经济持续发展中出现 的各种 问 题,在具体实施中坚持 以移 民为本 ,实现社会公正和平 等,促 进社会的和谐 发展 。 参考文献 [ 1 1 ] 《 大 中型水 利水 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条例》 ( 国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保障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进行移民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规划、审批、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水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1. 征地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划确定,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

符合征地条件的农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法征地,征收人应向征地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2.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以公平、合理、透明为原则,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3.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合理利益的原则进行计算,并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条:移民安置1. 工程建设导致的移民应当得到适当的安置。

2.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根据移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家庭调查,科学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确保移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受影响。

3. 移民安置地应当具备基础设施、生产条件、公共服务设施等必要条件,并进行必要的配套建设。

第五条:权益保障1. 受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的农民和居民,有权要求工程建设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提供咨询、参与合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定。

2. 受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的农民和居民,有权依法申诉和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程建设方责任1. 工程建设方应当按照审批手续和规划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2. 工程建设方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按照安置方案进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发现问题,要求工程建设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征地农民和移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发布了,以下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 管 理 )合 理 征 用 土 地 )妥 善 安 置 移 民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管理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条 国家兴建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的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大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的 土 地!由 建 设 单 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 补 偿 费!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每 亩 年 产 值 的 二 至 三 倍 &大 型 防 洪 %灌 溉 及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的 土 地 !其 土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 标 准!具 体 标 准 由 水 利 部 会 同 有 关 部门制定&
#二 $征 用 其 他 土 地 的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参 照 本 条 第 #一 $项 的 标 准 规 定 &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安置移民仍 有 困 难 的!可 以 酌 情 提 高 安 置 补 助 费"但 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土 地 被 征 用 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1 项目构成及编制依据——1.3一般规定
1、补偿投资概(估)算应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建设征地移民 实物调查成果、移民安置规划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 。 2、征收的土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照国 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助。 3、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照原 规模、原标准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 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给予适当补助。
2 补偿补助部分——2.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补助2、 房 Nhomakorabea装修补助单价
参照房屋补偿单价分析方法确定。
3、 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
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单价 ;没有规定的,按重置单价或参照类似工程相应补偿单价 确定。
2 补偿补助部分——2.3农副业设施
包括村(组)和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 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补 偿,应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单 价。没有规定的,应按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 也可参照类似工程相应补偿单价确定。
在实际工作中,分析确定的耕地年亩产值还需与地方 政府规定基本建设征收耕地的亩产值进行比较,一般取2者 的大值作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
2 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2.1.2其他土地补偿补助单价的确定
根据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与耕地补偿单价的
折算系数计算。
2 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2 补偿补助部分——2.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2.1.1 耕地年亩产值的确定
4、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应按基准年耕地亩 产值,考虑当地耕地亩产量的实际增长率推算至规划设计 水平年。即: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6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单价分析.................................. 1
6.1 补偿补助单价...................................................................................................................................... 1 6.2 工程建设单价...................................................................................................................................... 6
4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划分.................................. 6
4.1 项目的组成.......................................................................................................................................... 6 4.2 农村部分.............................................................................................................................................. 6 4.3 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 .......................................................................................................................... 7 4.4 工业企业.............................................................................................................................................. 8 4.5 专业项目.............................................................................................................................................. 8 4.6 国有农(林、牧、渔)场 .................................................................................................................. 9 4.7 防护工程.............................................................................................................................................. 9 4.8 库底清理.............................................................................................................................................. 9 4.9 其他费用.............................................................................................................................................. 9 4.10 预备费................................................................................................................................................ 9 4.11 有关税费.......................................................................................................................................... 10

水利水电工程计概(估)算费用及计算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计概(估)算费用及计算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1998年1月7日水建[199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主要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93)第894号文颁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精神,在我部水规(1991)43文及水建文(1994)284号文基础上修订的。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于中央投资或地方投资路中央补助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三、本标准的管理和解释单位为水利部建设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参照本标准,另行制订适合本地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费用标准。

第二章费用构成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费用,由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组成。

二、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1、直接工程费(1)直接费(2)其它直接费(3)现场经费 2、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2)财务费(3)其它费用 3、计划利润 4、税金三、设备费(1)设备原价(2)运杂费(3)运输保险费(4)采购及保管费。

四、临时工程费,其费用构成同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

五、其它费用,由建筑管理费、生产工艺及管理单位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其它费用组成。

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开办费(2)建设单位经常费(3)工程监理费(4)项目建设管理费(5)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6)联合试运转费2、生产及管理单位准备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2)生产职工培训费(3)管理用具购置费(4)备品备件购置费(5)工器具及生产家俱购置费(6)管理单位运行启动费。

3、科研勘测设计费(1)科学研究试验费(2)勘测设计费4、其它费用(1)技术装备补贴费(2)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补贴费(3)定额编制管理费(4)工程质量监督费(5)施工期运行费(6)供电贴费(7)工程保险费(8)其它税费六、预备费1基本预备费2价差预备费七、建设期还贷利息八、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1)农村移民安置迁建费(2)城镇及集镇迁建补偿费(3)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费(4)防护工程费(5)库底清理费(6)其它费用(7)预备费(8)有关税费(9)环境影响等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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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第一篇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章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第一节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4.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编制原则1.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3.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征用耕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4.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5.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

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6.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7.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

8.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

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和编制的补偿投资(包括资产评估成果),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

第三节基本资料1. 涉及县(市)近三年的统计资料、乡级统计报表、农调队调查成果,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单位面积的主、副产品产量。

2. 涉及县(市)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林、牧、副、渔主产品及副产品收购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

3. 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4. 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规和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5. 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补偿标准、单价等方面资料。

6. 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7. 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移民实施进度总计划与年度计划。

8.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概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概算表、概算附表。

第一节编制说明一、编制原则和依据1.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主要农产品价格的采用依据。

3.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4.采用的标准、定额、费率和计算方法。

5.有关税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二、单价分析土地和房屋等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方法和结果。

三、征地移民补偿投资计算说明概算项目补偿投资计算采用的工程量、工作量、实物数量的确定原则及主要结果。

四、投资主要指标包括农村、集镇、城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各部分投资及占总投资的比例,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农村移民人均投资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初步设计阶段较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较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变化情况,应从价格变动、补偿项目及其工程量调整、国家政策性变化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投资变化原因,并列表对比分析。

列表内容包括:1.投资对比表。

2.主要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对比表。

3.基础单价、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对比表。

第二节概算表及概算附表、附件一、概算表1.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表。

2.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

3.征地移民分年度投资计划表。

二、概算附表及附件1.主要项目补偿单价汇总表。

2.主要农产品价格和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3.耕地亩产值及补偿补助单价计算表。

4.房屋等建筑工程补偿单价计算表。

5.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分部分概算表。

6.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计算表(书)。

7.集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表(书)。

8.城镇迁建基础设施费建设计算表(书)。

9.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计算书。

10.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计算书。

11.防护工程费计算书。

12.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三章项目划分第一节项目的组成1.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应包括农村部分、集镇部分、城镇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有关税费。

2.农村部分、集镇部分、城镇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等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分别设置一、二、三、四、五级项目。

第二节农村部分包括征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业设施补偿;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工商企业补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搬迁补助;其他补偿补助;过渡期补助。

一、征地补偿补助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征用土地补偿、林地园地林木补偿、征用土地复垦、耕地青苗补偿等。

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房屋装修补助、附属建筑物补偿。

三、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

1.新址征地补偿应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2.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场地平整和新址防护、居民点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

四、农副业设施补偿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或农民家庭兴办的榨油坊、砖瓦窑、采石场、米面加工厂、农机具维修厂、酒坊、豆腐坊等项目。

五、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包括水库、山塘、引水坝、机井、渠道、水轮泵站和抽水机站,以及配套的输电线路等项目。

六、工商企业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项目。

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设备、设施、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增容补助、零星林(果)木等项目。

八、搬迁补助包括移民及其个人或集体的物资,在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

九、其他补偿补助包括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鱼塘设施补偿;坟墓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

十、过渡期补助农村部分项目划分表3-1。

第三节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集镇部分和城镇部分均应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搬迁补助、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补偿补助等。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包括移民个人的房屋、房屋装修、附属建筑物等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新址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工程。

1.新址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机关事业单位、搬迁补助、过渡期补助、其他补偿补助等项目。

2.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址场地平整及防护工程、道路广场、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环卫、园林绿化、其他项目等。

三、搬迁补助包括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运、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时住房补贴等。

四、工商企业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设施、设备、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

五、机关事业单位迁建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搬迁补助、设施、设备、零星林(果)木等。

六、其他补偿补助包括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果)木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

城镇部分(集镇部分)项目划分见表3-2。

城镇部分(集镇部分)项目划分表第四节工业企业包括用地补偿和场地平整、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基础设施工程和生产设施、设备、搬迁补助、停产损失、零星林(果)木等。

一、用地补偿和场地平整包括用地征收补偿补助、场地平整等。

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包括办公及生活用房、附属建筑物、生产用房等。

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照明、广播电视、各种道路以及绿化设施等项目;生产设施包括各种井巷工程及池、窖、炉座、机座、窑、烟囱等项目。

四、设备补偿包括不可搬迁设备和可搬迁设备。

五、搬迁补助包括人员搬迁和流动资产搬迁等。

六、停产损失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管理费、利润等。

七、零星林(果)木补偿。

工业企业项目划分见表3-3工业企业项目划分表第五节专业项目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库周交通工程、航运工程、输变电工程、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国有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和其它项目等。

一、铁路工程包括站场、线路、其它。

二、公路工程包括等级公路、桥梁、汽渡等。

三、库周交通工程包括机耕路、人行道、人行渡口、农村码头等。

四、航运工程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等。

五、输变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

六、电信工程包括线路、基站及附属设施。

七、广播电视工程包括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线路,接收站(塔)、转播站(塔)等设施设备。

八、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电站、泵站、水库、渠(管)道等。

九、国有农(林、牧、渔)场包括征地补偿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业设施、小型水利水电设施、工商企业、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搬迁补助、其他补偿补助等。

十、文物古迹包括地面文物和地下文物。

十一、其它项目包括水文站、气象站、军事设施、测量设施及标志等。

专业项目项目划分见表3-4。

专业项目划分表第六节防护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

一、建筑工程包括主体建筑、交通、房屋建筑、外部供电线路、其他建筑等。

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泵站设备及安装、公用设备及安装等。

三、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闸门、启闭机、压力钢管、其他金属结构等。

四、施工临时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六、独立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它。

防护工程项目划分见表3-5。

防护工程项目划分表第七节库底清理包括建筑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与迹地清理、其他清理等。

一、建筑物清理包括建筑物清理、构筑物清理和易漂物清理。

二、卫生清理包括一般污染源清理、传染性污染源清理、固体废弃物清理。

三、林地与迹地清理包括林地砍伐清理和迹地清理。

库底清理项目划分见表3-6。

库底清理项目划分表第八节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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