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度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4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2020年3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和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监督检查公共领域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藏语言文字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三)指导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教育教学、新闻、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组织编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以下称藏汉双语)读物;(四)协同文化部门保护和抢救以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五)推进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六)协调、指导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开展藏语言文字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七)协调处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语言文字教学规章制度
语言文字教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语言文字教学行为,提高语言文字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语言文字能力的全面提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语言文字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原则,促进学生成长,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语言文字教学相关工作,包括语文教学、英语教学等。
第四条学校将定期评估语言文字教学工作,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价,以便优化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将定期开展语言文字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教师第六条语言文字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范的教学原则,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语言文字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水平,熟练掌握教学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语言文字教师必须秉持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关爱学生,传授知识,引导学生成长。
第九条语言文字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提前准备好教学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语言文字教师必须尊重学生个性差异,耐心倾听学生提问,帮助学生解决困惑。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教师必须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心理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干预。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三条语言文字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三章学生第十四条学生应该尊重老师,遵守教室纪律,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五条学生应该热爱学习,勤奋上进,认真完成作业,主动参加课外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应该团结互助,尊重同学,友善相处,共同进步。
第十七条学生应该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努力提高自己的语言文字能力,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纪律,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利益。
第十九条学生应该重视语言文字教学,主动与老师沟通,积极参与各项语言文字活动。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语言文字教学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制定详细的语言文字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幼儿园语言文字的使用水平,加强师幼交流,创设良好的语言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师生在园内的一切语言文字活动,包括口头交流、书写、教育教学等。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语言文字规范,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师德要求第四条:教师应以身作则,言行一致,树立良好的榜样,言语文明,表达得体,不使用粗俗、歧视性或侮辱性的语言。
第五条:教师应注重语言修养,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引导幼儿形成正确的语言习惯。
第六条:教师在与幼儿交流时,应使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幼儿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
第七条:教师在批评和表扬幼儿时,应注意措辞得体,注重情感沟通,不得使用羞辱、威胁等不当言辞。
第三章:教育教学语言规范第八条:教育教学中,教师应根据幼儿的认知水平,使用贴近实际、富有情感色彩的语言,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第九条:教师在进行语言启蒙教育时,应特别注重培养幼儿的听说能力,通过游戏、故事等方式,提高幼儿的语感和表达能力。
第十条:教育教学中的书写要求规范,教师应在黑板上书写清晰、工整,避免出现错误,确保幼儿正确学习。
第四章:家园沟通语言规范第十一条:家长在与教师交流时,应保持冷静,用平和的语气表达意见,共同为幼儿的成长努力。
第十二条:家长在家庭作业批阅中,如发现问题,应以鼓励和建议为主,避免使用严厉或伤害幼儿自尊心的言辞。
第十三条:家园沟通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不得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
第五章:语言文字纠错与规范第十四条:在发现语言文字错误时,教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引导幼儿正确使用语言。
第十五条:纠错时,应采用耐心解释的方式,避免产生负面情绪,鼓励幼儿勇于表达,不害怕犯错误。
第十六条:针对常见的语言文字错误,幼儿园应定期组织语言文字规范教育活动,提高幼儿的语言文字素养。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幼儿园的语言文字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保障广大幼儿的权益,制定本《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二、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幼儿园教职工使用的一切语言文字行为,包括口头和书面。
三、制度制定程序:1. 确定编写组成员;2. 收集并分析幼儿园内部员工在语言文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规范的方面;3.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教职工在幼儿园内使用语言文字的规定;4. 申请领导审批通过后,制定正式的《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四、相关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2.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内容;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职责、权力、程序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4. 《行政管理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和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 制度名称:《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2. 制度范围:适用于幼儿园内部员工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一切行为;3. 制度目的:规范幼儿园的语言文字使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4. 制度内容:(1)教职工应树立正确的语言文字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语言文明、文本规范;(2)教职工之间的交流要体现尊重和理解,不得使用粗口、辱骂等语言;(3)教职工与家长和社会交流要遵守规范,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泄漏保密信息;(4)书面文件须注重文本规范、格式规范、语言规范、用词准确;5. 制度责任主体:各级管理者、教职员工、家长和学生;6. 执行程序:各级管理者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7. 责任追究: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被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范本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范本
一、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内外的沟通和交流能够准确、流畅和规范进行,提高文字表达能力,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责和义务
1. 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得使用粗鲁、不文明或歧视性的言辞。
2.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文化和语言规范,使用标准的中文表达,不得使用方言、俚语或网络流行语。
3. 员工在书面或电子文档、邮件等维护公司形象的场合应当特别注意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错误、模糊或歧义的表达。
4. 员工应对发现的语言文字错误、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反馈,以便改进和提高。
四、禁止的行为
1. 员工禁止发布、传播任何违法、有害、恶意攻击他人或违背公司规定的言论、文字;禁止散布谣言、丑闻或虚假信息。
2. 员工禁止在公司的官方文件、合同、报告等正式场合使用简化字、异体字、俚语或网络流行语。
3. 员工禁止在公开场合,包括社交媒体等,使用公司名义发表与公司无关的言论或发表不当言论。
五、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批评、警告、停职或解雇等处理。
2. 严重违反行为的员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五篇)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一、普通话制度1、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2、说普通话,不夹带方言,不转变语音、语调。
3、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课堂发言、课下交流时使用普通话。
4、提倡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上也要说普通话。
二、规范字使用制度1、作业书写规范,无错别字(不使用二简字、繁体字)2、学生笔记中使用规范字。
3、校报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不使用二简化、繁体字)。
4、自主检查家长在回条或签字中的用字,督促家长使用规范字。
(不使用二简字、繁体字)5、常年坚持开展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检查城市大街小巷宣传牌、门牌、广告语用字不规范状况。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二)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玉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加强普通话的普及,使普通话成为我局日常工作用语。
(一)局机关干部在各种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切实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推广普通话中的龙头作用。
(二)下列状况务必使用普通话:1.执行公务时;2.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3.各类会议的发言;____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理解媒体采访等;5.接听来电,接待来访;____对外服务、政务受理等窗口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三)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公务员,都要到达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四)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新录用人员的一项条件。
二、加强对局机关用字的管理,努力实现用字规范化。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
(二)局机关下列用字务必规范:1.机关的名称牌;2.机关内各种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告示栏、宣传橱窗(栏)、电子显示屏等;3.机关公文、印章、材料、网络网页以及其他各种印刷品;4.下发的奖状、奖牌、证书等;5.大型活动的会标、标语、背景图案、宣传单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八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以及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都应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应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语言文字工作规章制度初中
语言文字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师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注重内涵发展,强化过程管理,激发师生积极性,营造和谐的语言环境。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语言文字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开展语言文字活动。
第六条各部门、各班级应明确语言文字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班级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教育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教学体系,渗透到课程设置、教学环节、评价体系等各个方面。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扎实的语言文字功底,规范使用普通话,注重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九条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教育活动,如朗诵、演讲、辩论、写作等,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素养。
第十条加强汉字书写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汉字艺术。
四、宣传与培训第十一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语言文字宣传活动,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意识。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语言文字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与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工作的研究与实践。
五、评估与激励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体系,定期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和总结。
第十五条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中学语言文字规章制度
中学语言文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师生的语言文字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学全体在籍师生。
第三条中学师生应遵守言论自由、民主平等、团结友爱、守法守纪、文明礼貌、学习勤奋、积极进取的原则。
第四条中学教师应当以身作则,言行举止端正,言辞文明,不得用粗鲁、侮辱性语言对待学生,不得歧视或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中学生在学校内外的一切言行应当符合校纪校规,尊重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不得恶语相向,传播不正当信息。
第六条中学师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中学师生应当爱护学校财产,不得故意损坏教学设施和器材,不得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不得私自带入危险物品。
第八条中学师生应当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违纪乱纪行为,不得搞事、打架斗殴。
第二章语言文字规范第九条中学师生在任何场合使用语言文字应当准确、规范、得体,不得使用脏话、粗话、歧视性词语,不得侮辱他人。
第十条中学师生应当遵循语言文字的基本规范,尊重他人的隐私,不得传播他人的不良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谣言。
第十一条中学师生在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语言文字的文明用语,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中学师生在教学活动中应当注意措辞得体,不得用语言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不得借助语言进行歧视。
第十三条中学师生在社交网络上发布言论应当遵循社交礼仪,不得诋毁、谩骂他人,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中学师生不得编造、传播谣言、不良信息,不得散播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不得传播违法内容。
第十五条中学师生不得利用语言文字进行欺诈、引诱、侵权等不当行为,不得捏造虚假事实,不得利用语言文字伤害他人。
第十六条中学师生应当积极参与文明用语宣传教育活动,为营造良好的语言文明环境做出贡献。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中学师生违反本规章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措施。
教师语言文字使用规章制度
教师语言文字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规范教师的语言文字使用行为,提升教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平,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师,包括班主任、学科教师、语文老师等各类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教师在教学、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教育部门的政策导向,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文明风尚。
第四条教师在使用语言文字时,要把握言辞得体,言行一致的原则,做到言之有物,言若悬河,言必果断。
第五条教师在与学生、家长、同事沟通时,要保持礼貌,避免口头暴力、粗言秽语等不良语言的使用,做到言传身教,言行一致。
第六条教师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言论时,要注意言辞审慎,谨慎表达意见,避免散布不实信息,破坏社会和谐。
第七条教师在批评学生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使用羞辱、侮辱等恶劣语言,避免伤害学生情感。
第八条教师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冷静稳重,不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化解矛盾,保持师德风范。
第二章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第九条教师在教学、辅导、纪律管理等活动中,要严格规范语言文字使用,做到言之有物,表达清晰准确。
第十条教师要注重语言文字的准确性,避免口误、错别字等语言错误,提高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教师要避免使用夸大、夸张、贬低等不规范语言,保持言辞平和,不做语言冲突和矛盾。
第十二条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要注重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不使用方言、俚语等与教学无关的语言。
第十三条教师要注重语言文字的亲和性和温暖性,用温和、鼓励性的语言与学生沟通,树立积极向上的教育风气。
第十四条教师在书写评语、评语、建议等文字时,要思考周到,表达真情实感,不使用模板化、机械式文字。
第十五条教师在参加教研、教育活动时,要注意体现团队合作精神,在语言文字表达时要避免过分突出个人英雄主义。
第三章使用规范第十六条教师在教学、教育活动中,不得使用有损学校形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语言文字。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度范本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度范本一、目的为提高组织内部沟通和外部形象,规范语言文字使用,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基本原则1. 精确性:语言文字应准确表达信息,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2. 清晰性:语言文字应简明易懂,避免过度冗长、晦涩难懂的表述;3. 标准性:语言文字应符合规范和规定的语法、词汇、用法等规则;4. 统一性:语言文字应统一规范,在整个组织内保持一致;5. 恰当性:语言文字应根据不同场合、对象进行恰当选择;6. 积极性:语言文字应积极向上,传递积极的信息与态度。
四、具体要求1. 语法与用法a. 遵循国家法定语言文字的规则和规定;b. 使用标点符号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点用法;c. 避免使用口语化、方言化的表达方式;d. 避免使用含有歧义或引起误解的词汇。
2. 写作格式a. 标题、副标题应简明扼要,概括文章内容;b. 正文应有适当的段落,每段包含一个主题,段与段之间应有适当的过渡;c. 正文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字号和行距;d. 书写工具应当规范、干净,避免出现错别字和涂改。
3. 用词与表达a. 使用规范的词汇和惯用语,避免使用含有歧义或引起争议的词汇;b. 使用简洁明了的句子结构,避免冗长复杂的句子;c. 使用准确的形容词和副词,避免使用过度修饰的词汇;d. 避免使用口语化、俚语化的表达方式;e. 在表达中注重客观、中立,避免主观色彩太浓。
4. 文化背景与敏感信息a. 在使用语言文字时,应尊重各种文化背景,避免使用可能冒犯他人的词汇或表达方式;b. 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文章或表达,应审慎使用,避免引起争议或不良影响。
五、工作流程1. 语言文字规范化培训:组织定期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培训,倡导员工掌握正确的语法、词汇、用法等知识;2. 内部审核与修改:组织内部设立语言文字审核小组,对组织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公告、邮件等进行审核与修改;3. 外部宣传与协作:组织开展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活动,与外部合作伙伴和相关机构进行协作,提高整体的语言文字质量。
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
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切实提高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促进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语言文字工作,包括文字编辑、排版设计、翻译校对、文字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
第四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标准、规范、规则,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统一。
第二章语言文字工作组织第五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安排和指导。
第六条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并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管理的考核制度,对语言文字工作的成果和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九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语言文字领域的学术交流和专业讲座,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举办语言文字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语言文字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时,应当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文字内容,更不得擅自创造新词、新语。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时,应当严格控制文件的文种和文字数量,做到精简、明了、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方言、口头语言,不得使用带有政治敏感性、性别歧视、宗教偏见的词语。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时,应当注重文句的排列和修辞的表达,使文字更加文雅、流畅、生动。
语言文字规范规章制度
语言文字规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护语言文字资源,维护国家通讯秩序,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在书面、口头交流等方面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三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重语言文字规范和传统文化,推动现代化和标准化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级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各种语言文字的融合和发展,促进多语种环境下多文化的和谐共生。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制定和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文件和表述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建立健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在公共场合和日常交流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提高自身的语言文字素养,促进社会语言文字环境的净化和规范。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语言文字教育和培训,加强语言文字知识传授和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语言文字水平,推动社会公众的语言文字素养提升。
第二章语言文字基本准则第八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准确、清晰、简练、规范,避免模糊、含糊、歧义、混乱等问题。
第九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秉承严谨、客观、中立的原则,避免夸张、危言耸听、误导、偏颇等不当表达。
第十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符合逻辑、科学的规律,避免逻辑混乱、非理性、不可靠等表达方式。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符合规范、专业、标准的要求,避免随意、随意、狂妄等表达习惯。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注重情感、文化、价值的表达,避免冷漠、无情、无愧等表达方式。
第十三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和感受,避免侮辱、诽谤、歧视、伤害等不当表达方式。
第十四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大政方针,不得违背国家法纪。
第十五条语言文字使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倡导真善美,贬斥假恶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太一中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本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师生使用语言文字意识,依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语言规范要求第四条全校师生必须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五条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文字规范要求第六条在所有工作中,如文件、通知、校本、校报、标语、标志牌等,必须使用规范简化字(创作书法作品除外)。
具体要求如下:1.校内所有公用印章、印刷上报和下发的公文、文件、通知用字规范率100%;2.本校出版、印刷的各种书、报、刊和宣传品用字规范率100%;3.校内所有固定性标志牌、标语牌、橱窗、宣传栏、用字规范率100%;4.校内会议的会标、书面材料、请柬、证书、奖状、名片用字规范率100%;5.教师课堂板书用字、黑板报用字规范率100%。
第四章检查和督促第七条建立和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理顺关系,加强职能。
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
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与推进素质教育的关系,做好科学研究工作。
要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语言文字工作,成立“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并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之列。
第九条学校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干部,提供专项经费。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套自上而下、人员充足、经费保障、信息灵通的语言文字工作运行网络。
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7篇范文)
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7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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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一、概述语言文字工作是指对组织内外使用的语言文字进行管理和规范,以提升沟通效率和形象。
为了确保有效的信息传递和文化建设,我们制定了以下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二、准确性和规范性1. 使用准确的词语和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切或含糊的表达。
2. 遵循语法规则,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和大小写。
3. 避免语法错误和错别字,需进行编辑和校对。
三、简洁性和明了性1. 在表达时追求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冗长的词语和句子。
2. 删除或替换无意义的修辞和夸张成分。
3. 优先使用简明扼要的语句,而不是啰嗦和冗长的描述。
四、客观性和中立性1. 在表达观点和意见时,避免使用主观的评价性词语。
2. 尊重并避免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确保言辞中立和公正。
五、易读性和易懂性1. 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和句子,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
2. 根据受众的背景和能力进行适当的调整,确保信息易于理解。
3. 使用逻辑连贯的语句结构和组织,避免信息混乱或重复。
六、文化尊重和多样性1. 尊重和理解各种文化背景下的语言使用风格和习惯,避免歧视或冒犯他人。
2. 鼓励使用包容性和尊重多元文化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
3. 避免使用偏见和刻板印象,以确保语言文字的公平性和包容性。
七、网络语言和社交媒体的使用1. 在使用网络语言和社交媒体时,注意言辞的礼貌和尊重,避免引发争议和冲突。
2. 遵循公司关于网络用语和社交媒体的规定和准则。
八、经常的修订和培训1. 定期检讨和修订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沟通方式和需求。
2. 组织相关的语言文字培训,提升员工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素养。
九、违反制度的处理1. 对于违反语言文字工作制度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2. 严重的违反行为将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十、制度的推行和宣传1. 在入职培训中介绍和解释语言文字工作制度的要求。
2. 定期向员工宣传和强调语言文字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
结语本语言文字工作制度旨在规范组织内外的语言文字使用,以提升沟通效率和形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条例》,提高我校师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1. 师生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交流,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 校园内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3. 师生能够掌握基本的语言文字知识,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全校语言文字工作。
2. 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全校语言文字工作。
3. 各部门、各班级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本班级的语言文字工作。
四、工作内容1. 教师培训: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提高教师的普通话水平。
将普通话水平作为教师评优、晋级、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
2. 学生教育:在课程设置中融入语言文字教育内容,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
开展“推普周”活动,宣传普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 校园用语用字规范: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规范使用汉字。
校名、标语、标牌等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4. 评价考核: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对教师、学生进行语言文字水平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评优等挂钩。
五、保障措施1. 财务保障:学校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配备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3. 奖惩措施: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学校各部门、各班级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3.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
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主管全区语言文字工作。
自治州、地区(市)设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第六条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三)对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进行管理;(四)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翻译工作者协会和语言学术团体;(五)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国家规范的汉字;(六)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七)鼓励和指导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八)做好语言文字的社会咨询和服务工作;(九)做好国内外语言学界的协作与学术交流;(十)积极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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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1、学校领导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
师生员工有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积极争创语言文字先进集体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集体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称号荣誉的,学校给予物质奖励。
2、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请普通话优秀的教师为教师辅导。
3、各办公室结合工会争创文明组室活动,教职员工应把普通话作为学校工作语言,在教育教学、集体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师备课及板书、宣传材料文字应书写规范,作为争创文明组室评比的条件之一。
4、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全面达标。
将普通话达标纳入教师职务晋级、聘任、评优评先的基本内容和条件,按规定实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5、将“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作学期评选文明班级的考核内容之一。
6、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学校内外的各级“推普”活动,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比赛获奖,在学期教师奖励中给予物质奖励。
城关镇中心小学
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