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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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基于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被申请人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一、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前提。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的目的是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查清被申请人的真实财务财产状况,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实践中,即使公司的主要财产灭失、账册等重要文件下落不明,如果不经过清算程序,就不能直接认定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也就不能确定清算义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完成了对清算义务人有无过错,及过错与债权人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审查和认定,从程序上完成了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侵权

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

二、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法理依据是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该项制度的请求权是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应当自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送达后2年内向有关的清算义务人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就会失去胜诉权。

三、股东请求赔偿权利的范围界定。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其权利范畴是主张债权的数额。但股东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时,其权利范畴不是固定的,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则股东可以索取的剩余财产为零,股东向控股股东主张的权利范畴也是零;如果公司存在剩余财产,股东可以主张的权利范畴是以公司的剩余财产为限。可是在实际经营中,公司中小股东一般难以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应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来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低于股东主张的数额,否则,股东主张的权利应该得到支持。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债权人取得清偿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在公司已无财产的情形下,律师应充分应用这一制度,保证委托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北京清算律师网对此有更多律师论述。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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