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代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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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代发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

支付,规范项目用工及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

定和保证项目持续推进,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适用范围

国道G219线沧源南撒至岗莫标山段公路改造工程区域所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管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制度

规定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使用统一规范格式;合同期限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必须标明工作岗位、工作、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劳动纪律及相关事宜;合同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具真实姓名,具有法人主体的用人单位盖章方可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职工花名册制度

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花

名册包括工程用工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进工地时间、离开工地时间等。花名册根据现场人员的进出,随进随建,每月动态更新,各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花名册由项目部保存,保存时间至竣工后6个月。

(三)考勤制度

要求对工程中使用等各类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使用统

一考勤表。考勤可采用分项、班组或项目部统一考勤等方式。考勤表以月为单位,于次月5日前交由项目部统一留存。

(四)工资发放和公示制度

规定各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在每月5日前上墙公示上月工程应付各类人员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将各类人员工资在

建筑施工单位派员监督下由项目部委托银行直接发放给劳

动者。银行流水由项目部保存,需要代领的必须办理委托

证明。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工资。无论

工程是否完工,每年春节前工资应全部结清和支付。各建

筑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工资发放公示牌,

每月定时公示工资发放情况,以便劳动者查对。

(五)监督和责任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用工

五项管理制度落实。项目部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每

个民工手中,严禁以包代管,杜绝由包工头带领现象发生。各建筑施工工地如未按劳动用工上述管理制度执行,发生

农民工投诉上访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经理及

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记入黑名单,

并取消工程所有创优及创标化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将给予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一票否决,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媒体曝光,上报省劳动保障黑名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

处罚。

四、实施方法

(一)准则

为规范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

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

权益,促进项目的健康持续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

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

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

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

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

容。

(三)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1.项目部制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签订的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将工资由银行代发

方式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

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建立民工考勤表,编制

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

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项目部采用银行代发发放民工工资,发放前并派专人到工地现场核查每个月民工工资的发放。一旦出现拖欠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2.项目部成立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四)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双公示牌

项目部按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或各劳务作业单位驻地前设立维权双公示牌,引导民工合理、合法、合规维权,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五)民工上访投诉的处理

1.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民工上访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劳务作业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2.业主或建设指挥部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总承包部结清工程款,致使民工工资拖欠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3.劳务作业单位把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劳务作业单位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4.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项目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派遣项目部劳资专员及劳务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劳资专员到指定地点处理。已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未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六)处罚措施

1.凡到项目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对该劳务作业单位处于10000元罚款。

2.凡发生务工人员上访到上级建设、劳动等主管部门而责成项目进行解决的,对劳务作业单位处于20000元罚款。

3.导致公司或项目部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而被清退的,对劳务作业单位处于200000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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