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沪国资委办(2004)99号
上海国资预算管理办法
上海国资预算管理办法篇1:上海国资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国资委秘[2003]5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委确定的试点范围,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予以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以便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营运机构预算)工作,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营运机构预算是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以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为导向,编制的关于国有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营运计划。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营运机构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主体)在营运机构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中,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应当贯彻出资人意图,监督预算的实施,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工作组织)营运机构应当明确营运机构预算管理的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并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营运机构预算的及时编制和有效执行。
第六条(会计核算方法)营运机构预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七条(预算年度)营运机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计算单位)营运机构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内容和编制第九条(预算内容)营运机构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年度开始时的固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二)预算年度内的重大资产运作事项;(三)预算年度结束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价值大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PT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审议情况说明及决议
*
2、年度投资计划
审核重点 投资方向与国资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 投资是否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从全局考虑是否存在重复投资
*
2、年度投资计划
调整事项 企业重组、联合与兼并 企业国资战略规划进行重大调整 其他重大变化
*3、计划外投ຫໍສະໝຸດ 项目*9、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办法》修订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2004年9月30日前至市国资委备案 日后修改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及时备案
*
END
结束
*
7、投资信息
季报的主要内容 投资总体情况 金融投资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下阶段工作措施 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开工、进展及竣工等情况
*
8、监事会投资监管职责
确保监事会对投资项目的知情权 对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外项目提出意见 定期、不定期提交企业投资情况评价报告 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跟踪项目达纲情况
*
重点内容 实施过程和实际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价 与可研报告的目标要求对比分析 发生差异的原因总结 综合评价结论(问题、纠偏措施)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的上报要求 后评估结束后 1 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5、投资决策后评估
*
6、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主要内容(范式) 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总体概况 金融投资实施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计划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下一步改进投资管理的措施 典型案例
*
2、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程序
产权代表向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四季度)
国资委审核草案并向产权代表反馈意见
产权代表组织修改、完善,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1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市财政局是本市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2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三)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相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中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项目配置的审批;(四)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五)负责组织本市市级行政单位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六)负责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八)对市级行政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九)负责汇总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财政部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2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18日)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第十六条按照《上海市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一)的适用范围执行)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出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各出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切实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各出资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除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遵循其章程规定外),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各出资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
1、对外捐赠的范围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2、对外捐赠的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沪国资委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2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合规文化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监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4]9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4]99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投资事项包括营运机构的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的投资)等。
第三条(营运机构职责)营运机构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三)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
第四条(产权代表职责)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营运机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五条(监事会职责)营运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营运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审核营运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营运机构的计划外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对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七条(年度投资计划)营运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71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电话:23115965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53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权益,履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委办[2005]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对企业不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将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单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照职能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市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市级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实施具体管理,应当确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市级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二)预算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核。
(三)市政府机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汉唐证券之殇
汉唐证券之殇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在业内一度有“小中金”之称的汉唐证券缘何迅速沦落到被托管的地步沈涵9月13日,汉唐证券债权登记日。
位于深圳华侨城的汉唐大厦门前,来自全国各地的债主们络绎不绝。
和清爽的天气不相称的是,焦灼和忐忑写在这些人的脸上。
就在十天前,中国证监会一纸公文将他们的命运连同汉唐一并托付于信达。
谁曾想到,近年来一度以市场新贵崭露头角,并在名字中寄托“汉唐”之梦的汉唐证券,竟然仅是昙花一现。
在汉唐内部网站上,一位名叫王菡的汉唐员工曾写道:“纵是流水淡,碧天长,路茫茫,一诺相许,誓与兴亡。
”转瞬之间大厦已倾,不知此人当做如何感想?导火索:“816”事件此前,媒体报道汉唐危机起因,都直指汉唐主承销04长航债时,因包销五亿多元导致资金紧张,进而挪用客户国债,终致资金链断裂。
“这根本不是事实。
”汉唐证券长航项目组成员说。
据了解,汉唐上海总部下属华山路营业部提前兑付8亿元左右客户委托资金,上海总经理顾翠华率众于8月16日向汉唐董事长吴克龄、总裁丛蔚发难,后者随即向证监会及警方报案,才是汉唐突然爆发危机的导火索。
2004年春节后,汉唐证券以主承销的地位正式启动了04长航债的发行申报工作。
其间,由于市场不断恶化,曾三次调整发行方案,即使这样,长航债与投资人的收益率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使得债券销售困难,甚至承销团成员本身也打起了退堂鼓。
为了稳定承销团成员并促使其尽可能地销售债券,汉唐采取了延长承销团成员划款期限和提高承销佣金的办法,最终承销团成员合计销售47000万元。
汉唐证券在完成规定的承销份额后,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实际销售53000万元。
6月22日,04长航债发行工作结束。
“04长航债在承销期内已全部销售完毕。
” 长航证券部发给的函如是说,这一情况也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得到了证实。
不过,当时汉唐资金链紧张确是事实。
汉唐证券长航项目组成员透露,长航债资金到账后,项目组曾希望利用在账期间拿这笔资金做短期回购,但汉唐资金部告诉项目组,可以直接结算利润而不必进行回购操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托管行为,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 是指委托人通过托管协议的形式, 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企业原产权归属的条件下, 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处置的行为。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 是指企业法人或产权所有人;受托人是指具备企业资产托管能力的专业托管法人。
第四条下列企业国有资产, 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可纳入托管范围:(一)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二)被依法注销、关闭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三)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列入破产财产的资产以及经人民法院同意移交的破产企业债权;(四)国有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帐销案存”的应收帐款;(五)国有企业改制或转让时受让方未付清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被托管资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 应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另行处理。
第五条市企业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 从事企业国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业性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性规定;(二)办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托管资产;(三)加强对托管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四)严格按《淮北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处置托管资产;(五)制订托管债权的追收办法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组织实施;(六)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托管情况;(七)办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托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 行使委托权;法定受益权;请求赔偿权;行使托管事务的监控权;解除托管协议的请求权。
第七条委托人的义务: 不得妨碍受托人按《托管协议》的约定正常履行职权;承担托管费用。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法拉兹·日·阿卜——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国资委办[2004]9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投资事项包括营运机构的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的投资)等。
第三条(营运机构职责)
营运机构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
第四条(产权代表职责)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营运机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五条(监事会职责)
营运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营运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市国资委职责)
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营运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营运机构的计划外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对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七条(年度投资计划)
营运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八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提交本机构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产权代表反馈审核意见;
(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设董事会的营运机构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四)产权代表将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核)
市国资委审核营运机构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从国有资产全局出发是否属于过度重复投资;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
营运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部分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对计划外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履行核准手续。
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的数额标准和需实施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商各营运机构确定。
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由营运机构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十二条(金融投资管理)
严格限制产业性集团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营运机构购买债券和基金。
营运机构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重大投资项目的检查与监督)
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定期组织审计监督检查。
营运机构监事会应当及时了解并定期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后评估)
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营运机构应当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营运机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营运机构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通过投资活动带动国有资产发展和结构调整情况以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等投资进展及效益情况,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营运机构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营运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对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按原项目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