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企业首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苏人保职〔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现将《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激励机制第五章附则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集聚产业支撑人才,选拔造就一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积极发挥高技能专家技术攻坚和技能革新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以我市各行各业中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专家为领办人,并配备一批青年技术骨干为助手,依托所在企业、行业、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等载体领创建设,首席技师工作室从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中择优产生。
工作室旨在发挥高技能专家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三条“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对象仅限企业。
工作室名称统一格式为“苏州市+高技能专家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
第四条《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中涉及的相关工作室认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先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中遴选。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
)
1 0
注册 测绘 师
《 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测 绘 师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 国 人 部 发
号 2007
〔
〕
14
)
工 程师
工 程咨 询 投 资
1 1
(
)
专 业技 术人员
《工 P 咨 询 ( 投 资 ) 专 业 技 术人 员 职业 资格
1
注 册消 防工 程 师
《 注册消 防 工 程 师 制度 暂 行 规 定 》 ( 人社部
一 级 注册 消 防工程 师 工程 师 :
发 号 〔 20 1 2 〕 5 6
)
二级 注册 消 防工程 师 助理工程 师 :
注册核安 全 《 注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执 业 资格 制 度 暂 行 规
职 务 。
( 二 ) 符 合 职 称 晋 升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可 直 接 申 报 相 关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或 评 审 。
《 目 录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将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适 时 动 态 调 整 。
4 0 —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其 职 业 资 格 直 接 对 应 相 应 系 列 和 层 级 的 职 称 。
二 、 国 务 院 清 理 规 范 有 关 职 业 资 格 前 已 取 得 质 量 、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 广 告 、 价格
鉴 证 师 、 招 标 师 、 物 业 管 理 师 、 管 理 咨 询 师 等 7 项 职 业 资 格 ( 《 目 录 》 表 二 ) , 原 有 职
江苏省人 民政府公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3•【文号】人社部函[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启动实施2012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2年建设1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带徒传技作用,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二、申报条件(一)技能大师的条件。
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名单见附件1)。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2011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省高技能人才重大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省高技能人才重大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9.05•【字号】苏人社发[2012]356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省高技能人才重大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5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2年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58号、苏财社〔2011〕186号),以及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7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88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技工院校示范专业等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124号)等文件精神,经单位申报、各市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和网上公示等程序,评定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等6家单位为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1),郎旭东技能大师工作室等1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为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见附件2),董钢等100名技师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名单见附件3),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计算机网络应用等10个专业为江苏省技工院校示范专业(名单见附件4),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加工中心编程与操作》等40门课程为江苏省技工院校精品课程(名单见附件5),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关蕙等20名教师为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名师(名单见附件6),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电子技术应用等74个专业为江苏省技工院校重点专业(名单见附件7),南京交通技师学院汽车钣金和涂装等3个专业为江苏省技工院校特色专业(名单见附件8),江苏省南京技师学院朱胜强等135名教师为江苏省技工院校专业带头人(名单见附件9),现予以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授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一批技能大师
工作室授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1.11.22
•【文号】人社厅函[2011]641号
•【施行日期】2011.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
授牌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按照《关于实施2011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9号,简称部发69号文)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03号),我部与财政部组织开展了2011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通过地方和行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选拔出了“巩鹏技能大师工作室”等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现决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2011年评选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授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牌匾,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别下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协助做好技能大师工作室授牌、指导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开展挂牌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有关事宜。
各
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按照部发69号文有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提供必要支持,做好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本行业、本地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附件:2011年授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职业技
能培训线上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11
•【字号】苏人社办函〔2020〕35号
•【施行日期】202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
台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20〕3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切实加快推进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经单位自主申报、参考部发目录、专家评审遴选等程序,现向全省推荐41家线上平台(详见附件),供各地选用。
上述平台在疫情期间将免费提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及服务,并确保培训服务质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苏人社发﹝2020﹞30号,组织辖区内各类培训单位积极推行线上线下融合培训,并加强线上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采集培训数据,分析线上培训状况,严格监管线上培训过程。
附件:面向全省推荐的41家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名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附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企业首席技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企业首席技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8.30
•【字号】苏人社发[2011]355号
•【施行日期】2011.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和企业首席技师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3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我厅《关于建立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25号)和《关于开展首批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155号),经单位申报、各市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和网上公示,确定胡维宁技能大师工作室等1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为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见附件1),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毅强等100名技师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名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附件:1. 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2. 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附件1
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附件2。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苏人社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7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驻苏有关单位:为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苏发[2010]10号)关于“大力推进千名企业首席技师培养计划”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省于2011年开展了首批“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的评选工作,选拔和激励了一批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企业及产业发展解决实际技术难题、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支持。
为进一步做好每年100名“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和条件“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对象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我省各类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绝招绝技,本企业高度认可,能够带领团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或创造过先进操作法,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的;(三)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具有宽广胸襟,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或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评选程序“江苏省首席技师”评选工作坚持注重技能、业内认可、突出实绩贡献的导向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推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苏人社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合格证书效力与发证机构(一)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参训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以及参加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凭证,不作为参训人员资质资格的证明。
培训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
(二)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免费核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及要素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样式,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
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型和项目、培训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日期、培训单位、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
纸质证书上同时设置二维识别码,各设区市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建立相应的电子证书数据库。
具体样式见附件1。
三、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流程(一)培训项目备案。
培训单位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中央在苏企业、省属企业、省级行业组织以及其他可以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也可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秦建东等优秀选手“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秦建东等优秀选手“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苏人社发[2012]550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秦建东等优秀选手“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苏人社发〔2012〕55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行业部门:根据年度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安排,第三届江苏省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全省自来水行业泵站操作工和城市照明行业维修电工职业技能竞赛、全国餐饮业餐厅服务技能竞赛暨优秀店长选拔赛(江苏赛区)、江苏省检察机关2012年检察辅助业务(书记员)技能总决赛、“96515杯”第二届江苏省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2012年江苏省特种设备焊工技能比赛、江苏省变电检修等五个职业技能竞赛和2012年全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等8个职业技能竞赛已经成功举办。
现依据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第三届江苏省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的通知》(苏新出联〔2012〕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自来水行业泵站操作工和城市照明行业维修电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苏建工会〔2012〕402号),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省财贸轻纺工会、中国烹饪协会《关于举办“全国餐饮业餐厅服务技能竞赛”和“2012全国餐饮业万名店长技能提升活动暨首届餐饮业优秀店长选拔赛”(江苏赛区)活动的通知》(省商服〔2012〕806号),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江苏省职工十大工种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苏工经〔2012〕24号)等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奖励办法以及竞赛成绩,决定对全省决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秦建东等76位优秀选手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42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42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创业培训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4号)要求,经过单位自愿申报、各市择优推荐及省厅组织创业培训师对申报机构进行抽查和复审评分等程序,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和《新华日报》上公示复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等165家机构为江苏省首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经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担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任务。
各地要结合本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创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和督促他们按照创业培训技术要求做好培训实施、质量监控和相关后续服务等工作,力争提升质量、打造品牌,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暂未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单位,要对照申报条件,认真加以整改。
省厅将实行定点培训机构年检制度,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认定管理机制,建设与创业培训要求相适应的、满足城乡劳动者创业需求的培训服务体系。
附件:首批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首批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南京市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南京博学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宁工职业培训中心南京创业者培训服务中心南京星海天创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兴源职业培训中心南京热情创业职业培训中心南京欧索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市鼓楼区职业技能开发培训中心南京市浦口区育仕创业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市六合区共好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南京市秦淮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栖霞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南京市玄武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无锡市无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无锡市技师学院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江阴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宜兴市宜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徐州市徐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徐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徐州市工会干部学校徐州师范大学(社区学院)徐州市创业职业培训学校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徐州市金昌职业培训学校徐州市江北青年职业技术学校丰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沛县创业职业培训学校沛县乾坤职业培训学校铜山县长城职业培训学校铜山县优肯职业培训学校徐州市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睢宁县新华电脑技术培训中心睢宁县文华职业技术学校睢宁县英杰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邳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新沂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新沂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常州市常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常州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常州市巾帼咨询服务发展中心常州市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常州市钟楼区劳动就业管理处(钟楼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常州市戚墅堰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金坛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金坛市青年创业服务中心溧阳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苏州市苏州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苏州市技师学院(苏州市公共实训基地)张家港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常熟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常熟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太仓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昆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吴江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南通市南通大学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南通工人业余大学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南通市中等专业学校南通市工贸技工学校南通市崇川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南通市港闸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就业培训中心)海安县小哈福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如皋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如皋市技工学校启东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海门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连云港市连云港市就业训练中心连云港市振邦劳务职介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威特职业技术学校连云港市新浦区基石教育中心连云港市新浦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就业训练中心)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就业训练中心)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就业训练中心)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训练中心)赣榆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劳动就业培训指导站)东海县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灌云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就业训练中心)灌南县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指导中心淮安市淮安市职业培训中心淮安市清河区职业培训中心淮安市清浦区职业培训中心淮安市淮阴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淮安市楚州区职业培训中心江苏省楚州职业教育中心校涟水县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指导中心涟水县富民劳动就业培训中心金湖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金湖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洪泽县职业培训中心洪泽县农业干部学校盱眙县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盱眙县技工学校盐城市江苏省盐城技师学院盐都区劳动就业中心(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盐城市亭湖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江苏省盐城市盐南中等专业学校阜宁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射阳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东台市劳动就业中心(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建湖县高级技工学校大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响水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滨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滨海县技工学校扬州市扬州市青年腾飞职业培训中心扬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中心)扬州市金海职业培训中心江苏省邗江职业教育中心校扬州市维扬区就业培训中心广陵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宝应县就业训练中心仪征技师学院江都市技工学校江都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高邮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镇江市镇江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镇江市职工学校镇江市京口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镇江市第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镇江市丹徒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丹徒区谷阳镇成人教育中心校镇江新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丹阳市就业培训中心扬中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扬中市油坊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扬中市新坝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扬中市三茅镇成人教育中心校句容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句容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镇江市句容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泰州市泰州市博日电脑技术学校泰州市海陵区就业培训中心泰州市高港区劳务输出服务中心江苏省高港职业教育中心校江苏省靖江中等专业学校江苏省靖江职业高级中学靖江市斜桥镇新港园区社区教育中心靖江市新天地职业培训学校靖江市慧人职业培训学校姜堰市就业训练中心姜堰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泰州市中艺农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姜堰市大伦镇教育培训中心泰兴市就业训练中心泰兴市供销职工学校(泰兴市供销职业技术学校)泰兴市东进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兴化市就业训练中心兴化市昭阳镇农村劳动力培训中心兴化市文达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兴化中等专业学校宿迁市宿迁市高级技工学校(市职业培训公共实训中心)宿迁市优肯职业培训学校宿迁市宿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创业服务中心)宿迁市金城职业培训学校宿迁市宿豫区就业培训中心宿迁市文博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沭阳县晨光职业技术学校泗阳县劳动就业管理处(职业培训中心)江苏省泗阳职业教育中心泗洪县劳动就业管理处(职业介绍所)——结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6]28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8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狠抓组织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内容全面落地落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30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为推动《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落地落实,充分发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一)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权。
1. 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具体工作安排:配合省编办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及时做好岗位管理、人员招聘等工作。
2.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坚持从事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科技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具体工作安排:根据人社部部署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461号),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适用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9.15•【分类】问答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出台《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
一、《通知》提出,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其意义是什么?技术工人队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
高技能人才特别是大国工匠、能工巧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立特级技师,将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我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一是有利于拔尖领军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目前,技能人才中有一批大国工匠、能工巧匠,这是设置特级技师的基础。
这些技能人才或是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是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
在这些拔尖的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特级技师,有助于他们脱颖而出。
二是有利于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据统计,第十五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评出的3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均为高级技师,平均年龄约48岁,距离他们退休年龄还有十几年。
设置特级技师,有助于打破他们职业发展中遇到的“天花板”问题,进一步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上发展的通道。
三是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劳动者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
设立特级技师,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以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吸引劳动者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同时,能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影响和带动一批技能人才坚守生产服务一线,实现岗位成长成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苏人社函〔2020〕297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9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18〕2号)、《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保障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备案管理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细分为中央企业驻苏单位、省属企业、各地企业、技工院校、行业组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中央企业驻苏单位(以下简称央企单位):有条件的可面向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内自主评价。
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双备案”管理要求,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应完成央企驻苏单位备案,开设账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对接,开设账户,为央企单位提供“一次备案、全省认可”服务。
央企单位申请开展社会化评价的,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备案、开设账号。
(二)省属企业:有条件的可面向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内自主评价。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评估备案、开设账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对接,为省属企业提供“一次备案,全省认可”的服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苏人社办函〔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0〕7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系统整体工作水平,构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内容围绕厅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按照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安排,着重对制度与组织建设,评价质量管理,服务效能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制度与组织建设评估,主要是对制度建设情况、改革政策落实情况、队伍建设、机构建设等方面评估。
(二)评价质量管理评估,主要是对完成指标情况、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推进情况等方面评估。
(三)服务效能评估,主要是对命题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证书管理、数据统计、技术资源建设、投诉咨询处理等方面评估。
二、评估对象全省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评估方法质量专项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规范的程序,采取自评和互评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质量管理工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估采用百分制量化打分,其中制度与组织建设占20%,评价质量管理占50%,服务效能占30%。
四、评估程序(一)自评。
(10月10日前)各市鉴定中心根据评估表自行对本单位工作进行评估,并将书面总结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互评。
(10月25日前)从各市抽调业务骨干和企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赴现场进行互评。
(三)审核。
(11月10日前)评估小组对各市自评和互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江苏首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产生等5则
江苏首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产生等5则作者:来源:《职业·下旬》2011年第09期工作室江苏首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产生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经过层层筛选,江苏省首次评出的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近日正式对外公示。
据了解,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包括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胡维宁技能大师工作室、中国电子集团第十四研究所的刘零军技能大师工作室、江苏省电力公司的许杏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主要选择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产业、行业和职业,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
工作室设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等场所。
作为江苏省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的重要举措,政府对工作室开办、运转发放补助经费。
预赛通信行业2011年职业技能大赛预赛在京举行2011年8月16至17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办,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协办的2011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在北京成功举办了预赛。
工信部职鉴中心滕伟副主任、邮电器材集团公司蔚宏久副总经理、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李玉成副总经理以及诺基亚、三星、摩托罗拉、华为、中兴、酷派等16家国内外知名手机厂商的参赛选手和领队出席了开赛仪式。
滕伟副主任和李玉成副总经理为大赛致辞,滕伟副主任为比赛发令,并宣布比赛开始。
经过理论和实操环节的激烈角逐,共有50位选手晋级复赛。
本次大赛决赛及颁奖典礼将于9月26日至28日在2011年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展览会现场举办。
培训班四川举办全省技工院校校长培训班日前,四川省技工院校校长培训班在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学校正式开班。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光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赵巍出席了开班仪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苏人社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8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驻苏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建设一批示范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规定,省于2011年支持建设了10个“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大师工作室),较好地发挥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典型引路、高端带动、增强效能的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的通过省级大师工作室建设,创新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推广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二、建设范围和规模省级大师工作室以我省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依托所在的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配备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
2012-2015年,全省每年支持建设10个省级大师工作室,“十二五”期间共支持建设50个省级大师工作室。
三、申报条件(一)技能大师的条件。
领办和创办省级大师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必须是我省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等奖励和荣誉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水平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创新创优方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人社部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要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我部对200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宣布失效555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10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2月17日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人社部发[2008] 19号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适用期已满2人社部发[2008]39号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试点工作已结束3人社部发[2008]55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人社部发[2008]58号关于开展第八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人社部发[2008]98号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人社部发[2008]100号关于发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宣布失效标准已失效7人社部发[2009]8号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人社部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009] 48号9人社部发[2009] 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人社部发[2009]127号关于批复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人社部发[2009]128号关于批复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人社部发[2009]129号关于批复河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人社部发[2009]130号关于批复天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人社部发[2009]131号关于批复江苏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人社部发[2009]132号关于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6人社部发[2009]133号关于批复浙江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7人社部发[2009]134号关于批复广东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8人社部发[2009]135号关于批复吉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9人社部发[2009]136号关于批复海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0人社部发[2009]137号关于批复湖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1人社部发[2009]138号关于批复江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2人社部发[2009]139号关于批复西藏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3人社部发[2009]140号关于批复山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4人社部发[2009]141号关于批复青海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5人社部发[2009]142号关于批复云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6人社部发[2009]143号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7人社部发[2009]144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8人社部发[2009]145号关于批复贵州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9人社部发[2009]148号关于批复山东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0人社部发[2009]149号关于批复陕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1人社部发[2009]155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2人社部发[2009]156号关于批复四川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3人社部发[2009]157号关于批复甘肃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4人社部发[2009]158号关于批复辽宁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5人社部发[2009]160号关于批复河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6人社部发[2009]162号关于批复福建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7人社部发[2009]163号关于批复安徽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8人社部发[2009]168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9人社部发[2009]169号关于批复重庆市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0人社部发[2009]171号关于批复湖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1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2人社部发[2010]42号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3人社部发[2010]48号关于批复甘肃省藏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4人社部发[2010]49号关于批复青海省藏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5人社部发[2010]55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6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7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陕西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8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河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9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湖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0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四川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1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吉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2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3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山西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4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云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5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海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6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天津市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7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福建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8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甘肃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9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广东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0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北京市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1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重庆市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2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山东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3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安徽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4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湖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5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江西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6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河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7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青海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8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贵州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9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0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江苏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1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浙江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2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辽宁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3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4人社部发[2011]22号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5人社部发[2011]26号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6人社部发[2011]56号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7人社部发[2011]69号关于实施2011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8人社部发[2011]70号关于实施2011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北京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0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天津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1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上海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2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四川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3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河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4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河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5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浙江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6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江苏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7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江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8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山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山东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0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1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安徽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2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3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辽宁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4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吉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5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湖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6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湖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7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甘肃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8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青海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0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广东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1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福建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2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海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3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4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5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贵州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6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云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7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8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重庆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0人社部发[2011]80号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1人社部发[2011]91号关于印发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2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3人社部发[2012]27号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4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北京市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5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天津市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6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河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7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上海市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8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浙江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9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江西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0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江苏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1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广东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2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山东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3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河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4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湖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5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湖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6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山西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7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陕西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8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安徽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9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辽宁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0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吉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1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2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云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3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4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重庆市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5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四川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6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甘肃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7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贵州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8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海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9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福建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0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1人社部发[2013]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候选个人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2人社厅发[2008]44号关于继续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3人社厅发[2008]75号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4人社厅发[2008]81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5人社厅发[2008]94号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6人社厅发[2009]28号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任务已完成147人社厅发[2009]39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8人社厅发[2009]49号关于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9人社厅发[2009]117号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0人社厅发[2009]138号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1人社厅发[2010]23号关于2010年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2人社厅发[2010]33号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3人社厅发[2010]35号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4人社厅发[2010]38号关于201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5人社厅发[2010]49号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6人社厅发[2010]87号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7人社厅发[2010]90号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8人社厅发[2010]104号关于2011年举行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9人社厅发[2010]110号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60人社厅发[2011]41号关于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61人社厅发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费率政策已调整,部分内容与现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和企业首席技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3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公布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企业首席技师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3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我厅《关于建立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25号)和《关于开展首批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155号),经单位申报、各市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和网上公示,确定胡维宁技能大师工作室等1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为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见附件1),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毅强等100名技师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名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附件:1. 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2. 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附件2
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