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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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

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

一、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

这一目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

刑罚目的主要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的活动予以实现。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子,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犯罪。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者关系十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二、刑罚的特点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这些特点也构成了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所在。

三、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和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所产生的社会作用。

它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作用。

(一)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主要包括惩罚的功能和改造的功能。

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用于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都将造成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

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用还应当产生将犯罪人改造为新人的作用。

(二)刑罚对社会的功能。

包括对犯罪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

对犯罪被害者的安抚功能表现为刑罚对罪犯加以惩罚,籍以弥补被害人的心灵创伤、经济损失,平息社会的义愤。

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在于既威慑社会成员中一些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同时也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自觉与犯罪斗争,保护自己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刑罚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和种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犯罪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等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2.保护社会利益:刑罚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共财产等社会利益。

3.教育和改造罪犯: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刑罚的种类有很多种。

常见的刑罚种类包括: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人主要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进行选择。

2.从刑:从刑是对犯罪人的附加处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这些刑罚通常与主刑同时适用,或者作为主刑的补充。

3.附加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常见于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暂时不用存入国库。

此外还包括并处、数罪并罚等多种执行方式和缓刑等适用情况。

4.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能无法给予罪犯刑罚处罚,因此可以采取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法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此外,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罚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中,死刑已经被废除或限制使用;而在另一些国家中,拘役和无期徒刑可能被视为较轻的刑罚方式。

总之,刑罚的种类繁多,不同的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也应注意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注重教育和改造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收稿日期] 2009-02-16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刑罚目的指引着刑罚的制定、分配、发动,影响着刑罚的实际效果。

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就能够适当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有效斗争,如果对刑罚目的认识不当,就会导致刑罚的滥用或失效。

因此,刑罚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考虑中国刑罚目的的选择方向时,本文在总结西方和大陆刑罚目的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基础上,通过对公正惩罚犯罪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目的以及“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目的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对于反思和发展中国的刑法理论有重要意义。

一、刑罚目的之内涵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本身并无目的性可言,但是国家在制定、运用刑罚时是有目的的。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刑罚目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刑罚目的,是国家结合自己与犯罪作斗争、保证人民的需要和国家对于刑罚具有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基本人权的属性、功能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理想效果。

每个国家都有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的需要;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也都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基本人权的功能,刑罚目的集中反映出一个国家关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价值评价和选择。

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 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

刑罚目的一经确立,便会有相应的刑罚体制的确立,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

因此,刑罚目的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2) 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 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目的不仅体现在刑罚的创制和使用过程中,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的执行的过程中。

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行刑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罚执行的指导方针之一,它对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

[作者简介] 肖陆平(1964-),男,湖南邵阳人,高级讲师。

研究方向:监狱学。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肖陆平(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摘 要] 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

惩罚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功利。

本文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要求论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应该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

[关键词] 刑罚 目的公正预防 报应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关于我国刑罚的目的,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教育改造说。

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

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采教育和改造他们。

它绝对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

2 惩罚改造说。

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因力对少数犯罪人适用刑罚不能不部分地以惩罚和报复为目的。

3 双重预防目的说。

这是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4 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

认为 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

5 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 ,终极目的是 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6 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犯罪,伸张社会主义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

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

重应与行为人的责任相适应 , 就此意义而论 , 报应刑亦可谓责任刑。其次 , 就一般预防主义而言 , 刑罚 内 容 亦为 痛苦 与恶 害 , 过 , 罚 目的不 是报 应 , 不 刑 而是在 于威 吓社 会 上一 般 人 , 要是 有 犯 罪倾 向 的人 , 主 使 其有所畏惧而不敢触犯刑律 , 因此刑罚必须力求严苛。最后 , 就特殊预防主义而言, 特殊预防主义由于 所持观点的侧重不同, 进一步可分为强调刑罚痛苦及恶害作用 以期吓阻犯罪人不致再 次重新犯罪的主 张, 以及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以期犯罪人复归社会后成为善 良守法公民的主张。就前者而言 , 如与一般
择适 当的宣告刑 , 以期达到刑罚 目的 。从刑罚 目的 出发 , 刑不 能简单还 原为惩 罚或预 防等 单一 要素 , 量 而必须考虑 多元性要 素。基 于这一认识 , 以概括 出我 国量 刑的 三个具体原 则 , 可 即刑罚 法定原 则 、 罚必
当罪 和 刑 罚 个 别 化 相 结 合 原 则 、 罚 必要 原 则 。 刑 关键词 : 罚 ; 刑 目的 ; 刑 ; 则 量 原
收稿 日期 :0 5—1 0 20 2—1 基金项 目: 中国博 士后科 学基金 项 目(0 53 0 1 2 0 07 9 )
作者简介 : 韩轶 ( 94一) 男, 16 , 安徽 岳西人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研究人 员, 法学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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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目的观 问题 。
关 于刑罚 目的 , 在西 方刑法 学 说 史 上 , 曾有 报 应 主 义与 一 般 预 防 主 义 和特 殊 预 防 主 义 的对 立 。首 先, 就报 应主 义而 言 , 罚 内容在 于痛 苦与 恶害 , 刑 刑罚 目的则 在 于满 足 人类 的报 应情 感 , 因此 , 罚 的轻 刑

刑罚目的论分析

刑罚目的论分析

刑罚目的论引言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它又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最富争议的课题之一,因此历来是学者研究的重点。

一、刑罚目的含义,意义和特征(一)刑罚目的含义我们今天的刑罚从远古走来,虽然它已经历过几千年的岁月洗礼,但它仍带有远古刑罚的气息,所以我们研究刑罚目的必须要考察一下刑罚的源流。

我们知道,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规则是原始习俗,复仇在原始习俗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国家产生后,为了不让这种私人之间的报复行动危及其统治秩序,就把这种报复权力收归国家享有,由国家统一行使,禁止私人之间的报复。

在世俗社会,报复、报仇、复仇往往被作为一种正当的行动所采用,而罪有应得则是作为对此类行动正当的肯定的评价而存在。

在罪有应得的观念中,蕴涵着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以此来评价报复、复仇、报仇行动,实际上也就是肯定此类行动是公平的正义的行动,[1 ]但是国家不允许私人采取这种符合公正观念的行动,为了满足社会对犯罪的这种社会报复欲,同时又能使对犯罪人的报复公平合理,国家就必须代表全社会意志而统一采取“公”的报复行动,这种公的报复的工具┄┄刑罚就应运而生了。

[2]从此可看出,国家刑罚的存在,明显有些报应性目的,并且这是国家运用刑罚的初级目的。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进行的由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所组成的整个刑事法律活动的目的,亦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的最终归宿。

它从根本上制约着刑罚的性质,内容,体系和方向,左右着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功效。

因此刑罚目的的问题历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及其学者所重视。

(二)刑罚目的意义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量刑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对被定罪的犯罪者所要施加的刑罚类型和程度。

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改造犯罪者等多重目的。

因此,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很大,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刑罚目的是量刑目的之一。

量刑目的是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者的背景等因素,合理确定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

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安全、惩罚犯罪行为、改造犯罪者和预防犯罪等。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犯罪者的态度和社会认识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因此,刑罚目的充分体现了量刑的目的和精神,对量刑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刑罚目的是量刑的指导原则。

量刑原则是指导量刑的准则和方向,其中的刑罚目的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指导原则。

量刑时,应遵循公正、合理、公开、适度的原则,体现刑罚的人道和科学性,从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改造犯罪者等目的。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目的,把握适度与公正的关系,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加强刑罚力度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而对于那些品行良好的犯罪者,应当引导其悔罪改造,从而达到改造犯罪者的目的。

第三,刑罚目的是量刑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实际量刑决策中,刑罚目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的选择上,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特殊性和犯罪者的状态,秉持着现实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进行量刑决策。

在选择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时,应当注重刑罚目的的要求,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轻犯罪者的刑罚,使他们能够觉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正达到改造犯罪者的目的。

如果我们能够充分考虑刑罚目的,合理制定量刑方案,就能够对犯罪的预防、社会的保护和犯罪者的改造产生积极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繁荣。

综上所述,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十分重要,能够指引量刑的原则和方法,指导量刑的原则和应该考虑的因素,也可以帮助评判是否合理、是否科学的原则,确保刑罚的执行更加合法、合理,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安全、惩罚犯罪、改造犯罪者、预防犯罪的目的。

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2 1 第 2期 0 1年
法 治 研 究
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李 希 慧
摘 要 : 文 厘 清 了刑 罚 目的 与刑 罚 的属 性 , 罚 I的 与 刑 罚 的 功 能 , 罚 的 目的 与刑 罚 的 本 质 等 范 本 刑 g l 刑
畴 的 关 系; 示 了刑 罚 目的 的 内容 即特 殊预 防 与 一般 预 防 ; 释 了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与 刑 法 立 法 的 关 系; 揭 阐 围
绕 着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提 出 了现行 刑 法存 在 的 缺 陷 并提 出 了 完善 的 建议 : 就 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与 刑 法 司 法 还
的 关 系进 行 了 阐 述 。
关 键 词 : 罚 目的 特 殊预 防 一 般 预 防 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刑
刑罚 的 目的问 题 是 刑 法 理论 中 的一 个 基 本 问题 . 刑
有 人 认 为 . 罚 的 目的 , 指 国家 制 定 、 用目的 . 即 国 家 的 刑 事立 法采 用 刑 罚 作 为 对 付 犯 也 罪 现 象 的强 制 措 施 及 其 具 体 适 用 和 执 行 所 预 期 实 现 的
效果 ①
罚 制 度 、 罚 执 行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 法 分 则 关 于 各 种 具 刑 刑 体 犯 罪 的 法定 刑 的 规 定 . 身 都 有 威 慑 作 用 . 而 具 有 本 从
目的 而 后有 长 远 目的 . 没 有 论 及 直 接 目的 的 情 况 下 就 在
对社会 上不 同的人可能产生 的积极作用不 同 . 可将 刑罚
的 功能 分 为对 犯 罪 人 的 功 能 、 犯 罪 被 害人 的 功 能 以 及 对

也 有 人 认 为 . 罚 的 目的是 指 人 民法 院代 表 国家 对 刑

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

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

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刑罚执行是指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惩罚、改造和监管的过程。

对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来说,了解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它涉及到法律、人权、社会秩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程序、刑罚减刑与假释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教育犯罪分子,预防犯罪。

刑罚执行的最终目标是使得刑罚的对象能够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二、刑罚执行的程序刑罚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刑罚生效、服刑入监、改造教育、刑满释放等。

首先,刑罚在判决生效后,才能正式实施。

接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被送往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或者看守所。

在监狱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会进行相应的改造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最后,在服刑期满后,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评估,判定是否进行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犯罪分子将重新回到社会,并接受社会的观察和监管。

三、刑罚减刑与假释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可以采取刑罚减刑和假释的措施。

刑罚减刑是指对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悔罪并能改过自新的犯罪分子,减少其刑期的措施。

而假释则是在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前,根据其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提前释放的法律规定。

刑罚减刑和假释的实施是一项严谨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仔细评估和监督,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效果。

四、刑罚执行的改革与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罚执行理念的不断更新,刑罚执行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与创新。

一方面,刑罚执行机关注重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使其在服刑期间得到改造,为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电子监管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控和管理,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涉及刑罚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程序、刑罚减刑与假释等方面。

对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来说,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能够保证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性,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达到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精选推荐

刑罚的目的——精选推荐

刑罚的⽬的⼀、刑罚的⽬的——预防⽬的刑罚的⽬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般预防。

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物⽽存在的,因此,创制、适⽤和执⾏刑罚的⽬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

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般预防。

(⼀)特殊预防所请特殊预防,是指防⽌犯罪⼈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般预防所谓⼀般预防,是指防⽌尚未犯罪的⼈⾛上犯罪道路。

(三)特殊预防和⼀般预防的关系特殊预防和⼀般预防是刑罚⽬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段,⼆者之间是⼀种既对⽴⼜统⼀的辩证关系。

特殊预防与⼀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刑罚的⽬的--报应⽬的报应是指对某⼀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报应是⼀种⼗分古⽼的观念,作为⼀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个演进过程。

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贯彻始终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

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1、道义报应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实⾏报应。

根据道义报应的观点,对犯罪⼈发动刑罚,应以其道德过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保持⼀致。

道义报应的本质是将刑罚奠基于主观恶性,予以否定的伦理评价。

道义报应揭⽰了刑罚的伦理意义,因⽽是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

2、法律报应法律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实⾏报应。

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对犯罪⼈发动刑罚,应以其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基础。

法律报应将刑法与道德加以区分,认为犯罪的本质并不是⼀种恶,尤其不能把罪过视为犯罪的本质,满⾜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是强调犯罪是在客观上对法秩序的破坏,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

3、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道义报应以道德罪过作为报应的根据,⽽法律报应以法律规定的客观危害作为报应的基础,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刑罚执行与改造是刑事案件审判完毕后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刑罚的执行和相关改造措施,达到对罪犯进行惩罚及其改造教育的目的。

刑罚执行与改造的过程不仅关系到个体罪犯的命运,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刑罚执行与改造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执行的重要性刑罚执行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效执行刑罚,可以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保护社会安全。

刑罚执行可以通过对罪犯的刑事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惩罚犯罪行为。

刑罚执行是对罪犯所犯罪行的合法惩处,以恢复正义和公平,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三是改造罪犯。

刑罚执行还包括对罪犯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改造措施,促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有益的改造和教育,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二、刑罚执行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刑罚类型和罪犯情况,刑罚执行可采取不同的方式。

在我国刑罚执行中,常见的方式有监禁、缓刑、罚金、管制、死刑等。

1.监禁监禁是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通过将犯罪分子关押在特定的监狱或看守所,限制其人身自由。

监禁除了达到惩罚和保护社会的目的外,也为罪犯提供接受改造教育的机会。

2.缓刑缓刑是对于刑罚执行的一种灵活应用,即对刑罚宣告后,暂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将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释放出来,但需受到监督,遵守规定的行为约束。

缓刑的目的在于对罪犯进行改造教育,促使其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3.罚金罚金是对罪犯处以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有利于追缴非法所得,制约犯罪行为。

罚金的执行方式可以通过罚款、财产查封、财产变价等手段进行。

4.管制管制是对罪犯自由活动进行限制的刑罚执行方式,根据罪犯的情况,可以对其进行宅基监禁、限制住所选择、限制就业及职务等。

5.死刑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方式,我国只在极少数特别严重罪行中执行。

死刑执行的目的在于对严重罪犯做出绝对惩罚,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三、刑罚执行中的改造措施刑罚执行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是对其进行改造与教育。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关键词】刑罚目的;合理性根据;刑罚人道0 前言在西方国家日益强调刑罚人道的口号下,刑罚正在越来越失去其具有的惩罚主体、剥夺权利与应得报应等功能,这是否意味着刑罚的目的越来越难以实现?中国刑法将走向何方?现代刑法理论一般都同意这样的说法: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国家运用刑罚是为了履行宪法赋予国家的保护社会的任务,因此在刑罚目的意义上所说的目的指的是刑罚对社会的影响效果。

从国家这个行使者的角度看来,这种效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鼓励性的,是国家通过刑罚的运用在社会中鼓励从而产生某种效果。

另一方面是阻碍性的,是通过刑罚的运用阻挡某种行为的发生。

无论哪种,只要是属于国家通过刑法选择的,就是国家希望达到的目的。

在刑法学理论中,刑罚目的不仅会直接在刑罚论中影响刑罚体系、种类乃至量刑,而且会对犯罪论的结构和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刑罚目的的理论已经相当广泛地用来作为证明刑事司法制度合理性的基础。

在中国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与社会对特定行为进行惩罚,尤其是采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手段进行惩罚的愿望相联系的。

我们可以说,认为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认为对这种行为进行刑罚惩罚是正当合理的。

因此,对犯罪适用刑罚的正当合理性,也的确与刑罚目的的选择紧密相关。

1 刑罚目的我赞同的刑罚目的是三层次说: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第二层目的——预防犯罪,第三层目的——保护法益。

1.1 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要论刑罚的内在属性,我认为应当首推惩罚性。

我们说要使刑罚发挥惩治犯罪的作用,一方面是就是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使其思悔改。

另一方面,通过内心赎罪感使其主动悔改,赎罪感经常意味着行为人在内心中将刑罚作为正义的标杆而加以接受,从而通过心灵上的反省而改过自新,并且通过赎罪使自己重新获得人格和社会性的纯洁,但是这样一种以人格心灵的自主方式显示出来的赎罪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人格的自新。

浅谈中国古今的刑罚目的

浅谈中国古今的刑罚目的


古 代 刑 罚 的 目的
自古至今 ,刑、 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 良策 , “ 德” 所以刑法和刑罚 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 也就必然成 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 刑罚 目的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 也是整个 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 缩 。 观 中 国古 代 , 家 与 法 家 作 为 对 中 国 古代 社 会 发 展 具 有 最 为 重 纵 儒 大 影 响 的思 想 流 派 , 无疑 为刑 罚 目的 的制 度 化 提供 了丰 富 的思 想 基 础 和理 论 根 基 。 家 崇 尚 德 主刑 辅 , 儒 因而 道 义 报 应 作 为 刑 罚 目的 的 主 要 部分成为这一思想 的当然 结论: 法家提 倡重刑威慑 , 进而突出强调刑 罚 的 一 般 预 防 目的 也 就 成 为 这一 思想 的 必然 结 果 。儒 家 思 想 与 法 家 思 想 在 不 同 时 期 的 争 锋 相 峙 正 是道 义报 应 与一 般 预 防 两 目的 此 消 彼
下几点:
( ) 一 惩罚 说
刑罚 目的在《 刑罚沦》 的概念是指 国家制定刑 罚、 中 适用刑 罚和执 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这是一个 古老 而又常新的论题。从古今 中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来 看, 无论是刑 罚体系 的建立 , 还是刑罚方法 的具体运用, 都有形无形地受着 刑罚目的制约 。 罚目的并不是一个 刑 僵化的、 固的概念, 不同历史时期, 凝 在 从不 同 角度 , 以不 同理 论 为 根
据 , 着 若 干 含 义 迥 异 的 刑 罚 日的 沧 。 有 笔者 通过 自己 的理 解 简 单 谈 一 下 古 今 中外 的 刑 罚 目的 。

认 为刑罚 目的在于 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 自由与权利。 使他们感
到 压 力 和 痛苦 , 而 防止 犯 罪 的发 生 。 从

论刑罚的目的

论刑罚的目的

论刑罚的目的作者:黄玉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在当前,刑罚的目的主要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两种学说。

本文结合实施醉驾入刑三周年的实施效果,通过对这两种刑罚目的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当前条件下如何优化刑罚目的,使刑罚落到实处,同时对我国完善醉驾入刑的实施提出思考。

关键词刑罚的目的报应主义预防主义醉驾入刑作者简介:黄玉敏,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法律教师。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28-02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高票获得通过,涉及修订的条文将近上百个,其中醉驾入刑更是备受关注。

如今,醉驾入刑实施已近三年,根据各地的调查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效果“立竿见影”。

如广州交警的统计称,截至2013年11月,广州查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1667宗,其中醉酒驾车313宗,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57.36%和70.05%。

可以说,刑罚的威慑力充分显现并发挥了作用。

本文结合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来探析刑罚的目的所在,以期对今后刑罚的实施产生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刑罚的目的之界定刑罚的目的表现为行使刑罚时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具体来说即刑罚在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等不同的环节所达到的目的。

在当前,刑罚的目的主要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两种学说。

报应主义是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

刑罚的意义在于报应犯罪行为的罪恶,以受害者的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义的理念。

报应是对过去发生的犯罪的一种回溯,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刑罚理论。

醉酒驾车之所以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人主观上明知道自己醉驾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危害,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的发生,属于故意的行为。

从惩罚醉驾司机漠视他人生命的角度而言,醉驾入刑正是刑罚报应主义的体现。

预防主义是以预防思想为基础的,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社会其他人犯罪,保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满足社会正义理念。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刑罚执行与改造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意义。

本文将探讨刑罚执行与改造在刑法中的角色,以及其对犯罪分子和社会的作用。

一、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刑罚执行是刑法实施的最后一环,其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达到社会震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刑罚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前瞻性原则。

法定性原则要求刑罚执行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或滥用刑权。

合理性原则强调刑罚执行的方式和程度必须与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不能过轻或过重。

前瞻性原则则强调刑罚执行应具备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的功能,旨在使其回归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二、刑罚执行的方式与措施刑罚执行的方式和措施多种多样,根据犯罪分子的情况和犯罪性质的不同,可以选择监禁、缓刑、罚金、劳动教养等形式。

1. 监禁监禁是刑罚执行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犯罪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情况。

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禁闭,剥夺其自由,实现对其的惩罚和社会震慑效果。

监狱是执行监禁的主要场所,应当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改造条件,促使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进行反思和改造。

2. 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暂缓执行,以观察和考察其改造的可能性。

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指导和监督,完成一定的社会服务,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条件。

如果在缓刑期满后表现良好,没有再次犯罪的记录,刑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3. 罚金罚金是一种经济制裁措施,适用于犯罪分子财产状况较好或者犯罪构成较轻的情况。

犯罪分子被判处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用以补偿受害人或支付国家赔偿金。

罚金执行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支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4. 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一种比监禁程度较轻的刑罚执行方式,适合非暴力、轻微犯罪的情况。

犯罪分子被安排在特定场所进行劳动,以改正其不良行为和思想,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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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百度百科刑罚,又称刑法,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刑罚涵盖了罪犯所应承受的各种惩罚手段和方式,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震慑。

本文将从刑罚的定义、类型和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罚的定义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是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可以追求惩罚犯罪、防止再犯、保护社会、教育犯罪分子的功能。

刑罚的执行需要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刑罚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刑罚理论,其中包括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和理论体系。

其中,最广泛接受的理论即为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科学研究成果,这些理论在刑罚制度的建设和实践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二、刑罚的类型刑罚的类型多种多样,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刑罚类型。

1.死刑:死刑是指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采取的极端刑罚,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已废除死刑,但仍有少数国家对某些罪行实施死刑。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特定期限的刑罚,根据犯罪的严重性不同,有期徒刑可以判处数年到数十年不等。

3.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犯罪分子可能无法获得假释和减刑机会,将被终身监禁。

4.拘役:拘役是一种轻刑罚,对轻微刑事犯罪或初犯者判处,通常判处的时间较短,在数月到两年之间。

5.管制:管制是一种针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的刑罚,对犯罪分子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限制和监督,通常为一年以下。

6.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决刑期后,暂缓执行有期徒刑或拘役,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改造,以期减少社会危害。

三、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刑罚生效后的具体实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分子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确保刑罚的效果。

刑罚的执行通常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的裁定和量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定犯罪分子应受的刑罚,同时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刑。

刑罚执行工作方针

刑罚执行工作方针

刑罚执行工作方针
刑罚执行工作方针是指国家对于刑罚执行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政策。

它的主要目标是保护社会安全,实现惩罚犯罪、改造犯罪的目的。

具体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法执行:刑罚执行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刑罚依法生效,严格管控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公正执行:刑罚执行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论
犯罪分子的身份、地位、财富,都要一视同仁。

3. 执行目的:刑罚执行旨在惩罚罪犯,防止犯罪的发生,同时也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使其有能力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4. 人道关怀:刑罚执行中要关注罪犯的人权和尊严,保障其基本生活、卫生和安全的需求,合理安排劳动和学习,提供心理疏导和教育帮助。

5. 预防再犯:刑罚执行应注重预防再犯,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等手段,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6.协同合作:刑罚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包括警察、检
察院、法院等,以达到犯罪防控的综合效果。

7. 监督和评估:刑罚执行工作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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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执行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目的就是将刑罚从未然状态转变成现实状态,但是刑罚执行是对已然的犯罪而言的,这必然与刑罚的目的不同。

从当前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归纳出了惩罚、阻止再犯罪、震慑与教育和矫正。

标签:刑罚;执行;目的“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

”[1]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一般预防论主张刑罚是对一般人的犯罪的前瞻,其立足点是一般人未然的犯罪。

报应论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回顾,其立足点是已然的犯罪。

刑罚执行就是将设置刑罚的目的转变为现实,其经历了报复惩罚、矫正和促进罪犯重返社会几种理论阶段,然而,都难全其说。

一、惩罚“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2]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限制或剥夺的某种权益,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

因此,适用刑罚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不仅使其散失某种权益,而且使其因受到否定的评价和严厉的谴责而在心理上感受到莫大的耻辱。

(一)限制或剥夺罪犯的权益。

行为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需要。

而刑罚的执行意味着犯罪人在法律面前必将付出一定的代价,使本来享有的一些权益受到一定限制或剥夺成为现实。

刑罚的意义在于否定犯罪,显示刑法的有效性。

费尔巴哈认为“不顾威吓而仍然犯罪,必须对罪犯科以刑罚,因为他事先已经知道要受罚的。

”[3]黑格尔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

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

”[4]贝卡利亚也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散失。

”[5]正如凯尔森所指出的,为发达的法律制度所特有的制裁形式,不仅只限于给人们施加心理压力的范围,而且还允许执行一些剥夺权利的强制性法令,即“作为某些情形的后果,强行剥夺生命、自由、经济价值和其他价值”。

[6]当然,执行不同的刑罚,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也可能出现差异。

如对犯罪分子适用自由刑,剥夺其一定期限的自由或终身自由,将其隔离与正常社会之外,对贪财图利的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剥夺其部分或全部财产;对少数罪大恶极的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采取从肉体上将其消灭的方法,彻底剥夺他们重新犯罪的能力。

(二)强制赔偿。

在刑罰比较严酷的时期,强制已犯罪的人通过赔偿的方式可免受肉刑,如“十二铜表法采用两种和缓的办法:第一,除非没有办法抚慰被害人,绝不判处报复刑;第二是,在定罪之后,罪犯可以支付赔偿金,这样,肉刑变成了罚金。

”[7]对有些犯罪,尤其“那些来自特殊的环境,或者来自于很可能不再发生的情况的逼迫没有连续犯罪机会的”的犯罪行为,我们如果能够断定他对社会没有连续的危险,“这种断定尤其适用于下列情况,即犯罪对罪犯是明显不利的,除了失去他违法所希望获取的东西之外,他还发现自己将被迫在经济上受损失。

”“强迫罪犯赔偿其犯罪所导致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失就可以达到上述效果。

”[8]罪犯可能被迫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为受害者的利益工作,直至达到恢复原状的结果。

当然这需要全面考虑罪犯的过去与现在行为没有可能再犯罪的,强制赔偿可以于普通的偷窃、欺诈、非法破产等犯罪。

普林斯在1891年克里斯蒂娜会议上宣读的论文中就肯定了加罗法洛的计划的重要性,他说“不应为这种强制赔偿思想的新奇担忧,正相反,这种思想是古代法律的回归。

”[9]而且现代刑法应该做出更大的努力,以确保被害人得到赔偿。

加罗法洛并列举了两个理由“一方面,强制赔偿比短期监禁有更大的预防作用。

如果能使罪犯们确信:一旦被发现,他们不能逃避弥补因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这将对罪犯,特别是职业扒手和骗子产生阻力,这种阻力比当代剥夺自由的刑罚所产生的对于犯罪的阻力要大得多。

”[10]“另一方面的考虑更为重要,由于监狱制度和刑罚个别化在计算和表述上的困难,过量的囚犯被关押在监狱中。

这是个相当大的负担。

”[11]二、阻止再犯罪刑罚的执行是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对其施加与其犯罪遭受危害程度相当的惩罚和痛苦,否则贝卡利亚早就说过,“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好处的较大犯罪了”,[12]霍布斯也认为,“因为事先已知的惩罚如果不够重,不足以防范人们从事这种行为,就是诱使人们这样做。

道理是这样:当人们把非正义的行为的利益和他们所受惩罚的害处相比较时,根据天性说来就必然会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一面。

所以他们所受的惩罚比原先所规定的、或其他人在同样的罪行上所接受的惩罚更重,那便是法律在引诱和欺骗他。

”[13]否则不足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对罪犯执行自由刑和死刑可以暂时或永久地阻止罪犯再犯罪。

人们在制定刑事法律时就已经考虑到了其制裁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犯罪。

“一些有关法律的定义和理论认为,通过制裁可以增进强制力,而且制裁的作用远比其他促使人们有效遵守与执行法律命令的手段大得多。

”[14]三、震慑与教育边沁认为,执行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教育,为此要使罪犯进行强度劳动使他们反省、领悟刑罚的痛苦,促使他们悔改。

霍布斯认为,“因为法律不随之以刑罚的威慑、便不成其为法律,而只是空洞的言辞。

”[15]“威慑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实施。

”[16]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和执行刑罚不仅能够使受惩罚的犯罪分子感到痛苦,使企图实施犯罪的人因看到他人受刑之苦中体会到刑罚的强大威力,认识到犯罪被追究的不可避免性,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打消冒险侥幸心理。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具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积极维护法制,鼓励公民与犯罪进行斗争。

哈特曾说过,“需要惩罚是为了使那些自愿服从法律约束的人们不至于沦为某些恶棍的牺牲品,如果没有这种制裁的话,这些恶棍就会获取由于他人尊重法律而产生的利益。

而他们自己不尊重法律。

在彼此息息相关地生活在一起的个人之中,以巧施诡计、即使不是公然施暴来伤害他人的机会是如此之多,加之逃脱的或然率又如此之高,以至于除最简单的社会之外,在任何社会中,纯粹的自然威慑都足以使那些因为过于邪恶、过于愚蠢或意志过于薄弱的人去遵守法律;然而,由于体力和脆弱性的大体平等,由于服从一个限制性制度有明显的利益,这就使得恶棍的联合在力量上不可能胜过保持自愿合作的人们。

”[17]表明国家对犯罪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显示国家有罪必罚、除恶务尽,不仅可以教育公民认识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

王秉中先生在论述我国罪犯教育的目的时说,“以解决罪犯思想问题为核心,以满足社会需要,使罪犯成功地社会化为归宿,把罪犯塑造成为认同社会主流文化,具有一般社会人的道德水平和健康人格,自觉遵守社会法律的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18]同时,在惩罚造成犯罪分子痛苦体验和畏惧心理时,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并针对其心理状态、人格特征和犯罪的具体原因,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使他们从被迫接受改造转变为自觉进行改造。

不过,教育的功效是有限的。

一是教育的手段和方式的有限,二是因为遗传等因素的影响,教育是很难矫正人类的道德天性的;塞尔吉认为,道德品质的形成是一种复合层次。

这种复合层次可能遮盖并完全隐藏先天的品质。

加罗法洛也认为人为地创造道德天性是不可能的。

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教育的影响也会逐步减弱。

四、关于矫正“矫正,是指改正、纠正。

罪犯矫正是指纠正罪犯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的行刑制度。

矫正制度源于西方国家,主要通过监禁隔离、教育感化、心理治疗和技术培训等措施,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生活而进行的活动。

”[19]对罪犯的矫正不是随监狱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监狱制度的改良而产生的。

关于矫正,历来就有较多的争议。

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犯是不可能矫正的,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人为代表;二是部分罪犯可以矫正,以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为代表;三是认为所有的罪犯都可以矫正的,列宁等为代表。

矫正主义学派反对使用肉刑和贬低人格的惩罚制度,并把改造罪犯看作是惩罚的真正目的。

这种理论已经对立法和法律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如果接受这种理论的话,从社会防卫的立场出发,这种理论是很值得信奉的。

但是,为什么要毁灭罪犯本人和束縛罪犯的身体呢?加罗法洛认为,“既然最坏的行为将受到国家的特别照管,所以,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时、其犯罪所获得的唯一后果却是免费教育的特权时,这种做法很明显的结果就是消除行为的动机,这种情况实践上是不可能的。

如果不约束罪犯的身体,那么怎样才能使罪犯遵守监狱的纪律呢?……尽管监禁地的管理是宽厚的,但纯粹地剥夺自由毫无疑问是一种惩罚。

”[20]而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对罪犯的惩罚,就是使其感到痛苦,受到教育和改造,以预防再度发生犯罪行为。

从英国监狱行刑的传统价值取向看,英国监狱行刑目的是惩罚和矫正。

英国议会于1823年通过的《监狱法》,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作为监狱行刑的目的。

二战以后,同其他国家一样,英国社会对罪犯因不适应社会而再犯罪的问题日益关注,而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逐渐成为大家的一种共识,这样,英国监狱行刑目的突破了监狱行刑目的的传统二元架构,“促进罪犯重返社会”从罪犯矫正概念中剥离出来被独立地纳入监狱行刑目的中,与传统的监狱行刑目的“惩罚”、“矫正”并立。

英国官方对监狱行刑目的的表述是:“女王陛下的监狱通过监禁由法院判决的罪犯服务于社会;监狱工作者的任务就是基于人道主义的情怀关心罪犯,帮助他们走向守法,释放后过一种有益于社会的生活。

”[21]然而加罗法洛却认为,将精神疗法适用于数以千计的罪犯的想法明显是空想的。

也就是说,对每一个罪犯都要安排一个具有崇高和杰出品质、具有耐心、警惕性和正直的情操的精神医治者是不可能的,而且矫治的效果非常有限的。

[22]矫正主义者认为,思想和道德的教育必须与劳动相结合,要建立学校,对罪犯进行道德和责任意识教育,最终归结为“如果你做了某事,某种损害必将降临到你的头上;为了避免这种损害,你就必须忍住不去做某事。

”但是遗憾的是,罪犯宁愿满足一时的爱好和欲望。

对他们进行说教,起不了什么作用。

而影响犯罪的两个很重要的因素:遗传和环境没有得到改善的话,教育就是无足轻重的,或者是没有效果的。

参考文献:[1][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9:17.[2][英]霍布斯著.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41.[3][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00.[4]同上,第100页.[5][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2.[6]Kelsen,The Pure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transl. M. Knight(Berkley,1967),p.35[7][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94.[8][9][10][11][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02;374;376;377.[12][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5.[13][英]霍布斯著.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29.[14][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1.[15][英]霍布斯著.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28.[16]张远煌著.犯罪学原理[M].法律出版社,北京:2001:280.[17][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郑成良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14.[18]王秉中著.罪犯教育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42.[19]中国劳改学会:《中国劳改学大辞典》[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621.[20][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28.[21]夏宗素著.罪犯矫正与康复[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8-29.[22][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3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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