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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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

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

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所、中国结算将向市场发布配套业务指南和数据接口等规范性文件,请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p align="right">深圳证券交易所<b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r>2017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施的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br>前款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深交所对以下交易单元按类别实施资金前端控制:(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二)证券公司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三)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四)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深证上〔2024〕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4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

(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二、《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港股通ETF考察和调入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范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港股通,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doc
本手册将为用户介绍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运行环境和安装步骤,详细讲解系统使用方法。
系统功能
系统主要功能包括:用户登录、退出、意向申报、成交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相关查询下载、历史交易查询,以及其他相关的辅助交易功能如商务洽谈、商务论坛、系统公告等。
2.
运行环境
硬件环境: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计算机必须具有USB接口。推荐硬件配置:CPU:PII300,内存:128M。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大宗交易规定,交易用户在做意向申报发布时,必须填写流水号、交易单元、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证券帐户。交易用户只能操作自己的交易单元、证券和证券帐户。意向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如果证券代码输入正确则会在证券名称栏显示对应的证券名称。
用户可以选择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以最高价格卖出,或者自己填写价格。
在意向申报行情显示区中选择要撤消的定价申报记录,单击鼠标右键,选择弹出菜单中的【定价申报撤单】。
交易用户只能对自己发布的并且状态为“尚未全部成交或者撤单”的定价申报记录进行撤单。操作界面如下:
成功提交后将出现如下提示:
用户登录与退出
3.1.1
把USB令牌插入计算机USB接口,用IE浏览器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URL地址:
通过DDN或者拨号直接接入深圳证券地面网的用户请访问地址https://172.40.1.238:7021/
通过总部接入深圳证券地面网的用户请查阅双向通信程序配置中的通信服务器地址,如果通信服务器地址为172.40.3.xxx,请通过https://172.40.3.238:7021/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如果通信服务器地址为172.40.4.xxx,请通过https://172.40.4.238:7021/访问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深证会[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会〔2006〕54号)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深市交易规则

深市交易规则

深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市)是中国国内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它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总部位于深圳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是为投资者提供公开、公平和有序的交易环境,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非常重要,它确保了市场的正常运转和交易的公正性。

以下是深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首先,市场监管规则是深市交易的基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市场成员准入要求、证券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和监管处罚等内容。

这些规则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次,交易品种规则是深市交易的核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

不同证券品种具有不同的交易规则和特点,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则,确保自己的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再次,交易方式规则是深市交易的重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是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进行的一轮竞价,确定当天的开盘价;连续竞价是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此外,交易时间规则也是深市交易的关键。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交易阶段,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深市还设有集合竞价期间,即上午9:15至9:25和下午12:55至13:00,投资者可以在这段时间内提交交易指令。

最后,交易风险管理规则是深市交易的重要保障。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风险管理规则,对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风险管理,合理配置资金,避免过度交易和盲目跟风,确保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

总之,深市交易规则的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内容对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投资者要了解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熟悉不同证券品种的交易规则和特点,严格遵守市场监管规则,合理配置资金,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那么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那么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式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协议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 本所能够依照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平台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用户应当遵守本所《交易规那么》及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本所对协议平台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异样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形采取监管方法。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 协议平台相关清算交收业务依照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那么未作规定的事宜,参照本所交易规那么及其它相关规那么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那么由本所负责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细那么自2020年1月12日起实施。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终止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第二十四条 关于公司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刻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发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生意方向、生意数量、生意价钱和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日买入的债券(除公司债券外),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所每一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关于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本所在每一个交易日终止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和生意两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2.13•【文号】深证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

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深交所交易规则

深交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一章竞价交易与电脑系统第一节基本交易规则一.交易制度1.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3.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与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与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4.交易品种:现有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国债回购、基金、可转换债券。

曾有品种:认股权证、国债期货。

5.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6.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1港元(仙),国债回购为0.01%。

7.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卖单位为‘股’,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

如有低于1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分次卖出。

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

债券的委托买卖单位为1000元面值(手)。

8.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9.竞价:集合竞价从上午9:15~9:25;连续竞价从9:30~11:30、1:00~3:00。

10.开市价和收市价:开市价为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为收市价。

11.涨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超过涨跌幅度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12.通讯方式:一般,营业部与深交所有以下几种通讯方式——DDN、双向卫星、单向卫星,具体由各个营业部的实际情况而定。

今后的趋势为双向卫星。

13.股东帐户:委托人委托买卖股票,必须先亲自向深交所(或深交所指定的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东帐号(即:股票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2.5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引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ETF 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 ETF的定义和特点1.1 ETF的定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追踪特定指数表现的开放式基金。

1.2 ETF的特点可交易性: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内自由买卖ETF份额。

透明度:ETF通常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持仓透明。

低成本:相比主动管理基金,ETF通常具有较低的管理费用。

2. ETF的发行与上市2.1 发行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ETF需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2 上市条件ETF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流动性等。

2.3 发行与上市流程提交申请: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提交ETF发行与上市申请。

审核批准: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告发布:获批后,基金管理人需发布ETF发行与上市公告。

3. ETF的交易规则3.1 交易时间ETF的交易时间与深交所股票交易时间一致。

3.2 交易单位ETF的最小交易单位与股票相同,为100份。

3.3 价格机制ETF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实时变动。

3.4 交易费用ETF交易需支付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4. ETF的申购与赎回4.1 申购与赎回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才能进行ETF 的申购与赎回。

4.2 申购与赎回流程提交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

确认与结算: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并进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结算。

4.3 申购与赎回价格申购与赎回价格通常基于ETF的净值(NAV)确定。

5. ETF的信息披露5.1 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投资者披露ETF的重要信息。

5.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ETF的净值、持仓、交易情况、风险提示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深圳地区证券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第四条深交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第六条深交所的交易规则适用于深交所的会员、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会员第七条深交所的交易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交易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并符合深交所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第十条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并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撮合。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交易结算和交割的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公开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深交所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深交所有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处罚。

第十七条深交所有权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深交所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会〔2020〕730号 2020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9【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2-25【生效日期】2002-02-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大宗交易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除外)的交易。

B股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第三条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本所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四条第四条 A股、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00股(份),债券每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最低限额。

第五条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证券商席位号;(三)买、卖双方股东代码;(四)合同序号;(五)交易价格;(六)交易数量。

第六条第六条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

第七条第七条每笔大宗交易申报一经本所交易系统接收,证券商即不能取消该笔申报。

如大宗交易申报无效,交易系统不予以确认。

第八条第八条每日收盘后,本所对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发送给相关的证券商。

第九条第九条本所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告每笔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证券商席位名称以及买卖双方姓名或名称。

第十条第十条每日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每只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第二节席位购买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2(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大宗交易;(三)协议转让;(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五)融资融券交易;(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四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章节测试)交易

第四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章节测试)交易

第四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章节测试)一、判断题1、上海证交所规定,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A2、除权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A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当日无交易的,收盘价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A4、根据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A5、上海证交所规定,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A6、合格境外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的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

A7、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实行次日回转交易。

B8、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也要进行例行停牌。

A二、单选题9、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A5%B10%C15%D30%10、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2008年5月推出B只能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C由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场D由中国结算公司完成结算1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下()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A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B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C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D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12、()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A A股BB股C债券D权证13、退市风险警市制度是从()开始实施的。

A2003年4月2日B2003年4月3日C2003年5月8日D2004年1月1日14、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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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9年1月12日起,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办理证券大宗交易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业务,原大宗交易系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3、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4、为了鼓励投资者利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5、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请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7、原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人工办理方式不变,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用户申请第六条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成为交易用户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经本所批准,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变更或撤销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章申报第九条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第十条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下列类型的申报:(一)意向申报;(二)定价申报;(三)双边报价;(四)成交申报;(五)其他申报。

第十一条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

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第十四条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将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调整为:(一)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第四章成交确认第十六条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如下:对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对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七条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二)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符合《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

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回转交易与跨系统交易安排第十九条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二十条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公司债券,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T+2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二十一条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债券(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T+1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权益类证券,T+1日在协议平台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债券(除公司债券外),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六章交易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本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于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第二十四条对于公司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六条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协议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平台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交易用户应当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本所对协议平台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协议平台相关清算交收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宜,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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