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警示药品管理制度和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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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示药品管理制度和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院内高警示药品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高警示药品定义: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在使用错误时,有很高的机率对患者造成明显的伤害或危险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药品等。

二、医院引进新的高警示药品时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药剂科应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三、高警示药品的管理和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1.高警示药品储存处有明显专用标识,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需要冷藏的,应放在冷库的专用区域。存放区域/药架/药柜的醒目位置应标识有“高危”的标识牌,提醒保管使用人员注意。院内高警示药品流转时使用高警示药品专用发药箱(袋

2.临床医师开具使用高警示药品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3.药师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警示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2医护人员。

4.各病区药品责任人负责每月对本病区高警示药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药剂科每季度负责对全院高警示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分析、改进。

5.本院高警示药品目录参照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我国高警示药品推荐目录2019版》,同时结合我院用药实际情况,制定本院高警示药品目录。

6.高警示药品(特别是A级高警示药品)不得超说明书用药剂量。护士配制时,必须两人核对确定配制到安全浓度后方可使用。静脉用时注意输液巡视,严密观察病人病情变化。

7.科室存放高警示药品,须专柜上锁存放、钥匙由指定的护士随身携带,每日交接。

如遇抢救情况,由护士根据抢救医师口头医嘱按要求使用高警示药品,抢救结束后由医生及时补开医嘱,至调剂室领回后及时存放入专柜。

县妇幼保健院高警示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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