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理解与实施
GB7258-2017对标

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REESS)的汽车。
(修改)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修改)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修改)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修改)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 25978 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修改)产品标牌应标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的要求,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 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4.1.3汽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9月29日,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GB7258”)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机动车运行和车辆生产制造的安全标准,该标准将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通过增删和修改相关规定,对车辆生产制造进行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GB7258新增和修改了多项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具体规定,将对新能源客车生产制造产生重大影响。
一、客车运行管理方面:(一)在术语定义上对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做了修改。
1、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燃料电池汽车: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二)在车辆标识方面做了补充和修改。
二、车辆制动及稳定性方面:1、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侧倾稳定性。
具体为: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2、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3、车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4、所有客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5、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 GB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等于 0.6s。
6、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GB 7258-2017变化情况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012 年版的 3.2);——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1.1、3.2.1.3,2012 年版的3.2.1.1、3.2.1.2),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1.2、3.2.1.3.1、3.2.1.3.1.3、3.2.1.3.1.4、3.2.1.3.2);——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2012 年版的 3.2.2);——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2012 年版的 3.2.2.3);——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3,2012 年版的 3.2.3);——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5、3.2.6,2012 年版的 3.2.5、3.2.6);——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7、3.2.8、3.2.9,2012 年版的 3.2.7、3.2.8、3.2.9);——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2,2012 年版的 3.3.2);——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4);——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3,2012 年版的 3.4.3)——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3.5);——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6、3.6.1.1、3.6.1.3、3.6.2.1,2012 年版的 3.5、3.5.1.1、3.5.1.3、3.5.2.1);——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 4.1.1,2012 年版的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 1,2012 年版的表 1);——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 200mm 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 GB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 4.1.3);——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见 4.1.4,2012 年版的 4.1.4);——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5、2012 年版的 4.1.5);——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0000kg 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8);——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应装置一个永久性金属铭牌、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和检验信息等信息的要求(见 4.1.9);——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改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10);——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 800mL 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 40kW 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 2 的注 a,2012 年版的表 2);——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 25%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4.5.1.4);——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 4.4.2.1 的注、4.4.4.1 的注,2012年版的 4.5.2.1、4.5.4.1);——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 4.4.2.2 的注 4、注 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 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见 4.4.2.5,2012 年版的 4.5.2.3);——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人的要求(见4.4.3.5);——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3 人的要求(见 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4.4.5.1,2012年版的 4.5.5.1);——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 4.4.6.1,2012 年版的 4.5.6.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 4.5,2012 年版的 4.6);——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 4.6.1、4.6.3、4.6.4,2012 年版的 4.7.1、4.7.3);——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 4.7.1、4.7.6,2012 年版的 4.8.1、4.8.6);——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 4.7.7、4.7.8,2012 年版的 4.8.7、4.8.8);——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 4.7.11);——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9.1);——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 4.9、4.10,2012 年版的 4.10、4.11);——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 4.12,2012 年版的 4.13);——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 4.14、附录 A);——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 4.15,2012 年版的 4.16);——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 4.16);——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 4.17.1);——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4.17.3);——增加了车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见4.17.4);——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26744 的要求(见 4.17.5);——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 4.17.6);——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见 4.17.7);——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4.17.8);——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5.2);——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见 5.5);——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见 6.1,2012 年版的 6.1);——删除了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6.9);——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6.10);——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 7.2.6);——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见 7.2.7);——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 7.2.10);——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等于 0.2s 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2.10);——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 7.2.11);——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 7.2.12、2012 年版的 7.2.11),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7.2.12);——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 7.2.13);——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见 7.2.14);——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见 7.2.15);——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7.3.3);——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 7.3.5);——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见 7.5.1,2012 年版的 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7.5.2);——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 7.7.1,2012 年版的 7.7.1);——增加了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 7.8.1);——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 7.8.5);——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 7.9.5);——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见表 3、表 4,2012 年版的表 3、表 4);——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10.3);——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 7.10.3,2012 年版的 7.10.4);——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 5),修改了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 5,2012 年版的表 6);——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 8.1.2,2012 年版的 8.1.2);——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 8.3.1,2012 年版的 8.3.1);——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 8.4.1、8.4.2,2012 年版的 8.4.1、8.4.2),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 8.4.1);——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8.4.5,2012 年版的 8.4.5);——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30036 的规定的要求(见8.5.1.2);——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 8.5.1.4);——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见 8.5.3.1、8.5.3.3,2012 年版的 8.5.3.1、8.5.3.3);——增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见8.6.1);——删除了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及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8.6.2),修改了电器导线的耐温要求(见 8.6.2,2012 年版的 8.6.2);——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见 8.6.3,2012 年版的 8.6.3);——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见 8.6.5,2012 年版的 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见 8.6.5);——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见 8.6.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 8.6.7);——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21668 的规定的要求(见8.6.8);——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要求(见 8.6.9);——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电气系统的特殊要求(见 8.6.10);——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 1.4 倍的要求(见 9.1.1);——增加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 155mm 规格的轮胎及设置了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轮胎特殊要求(见 9.1.5);——修改了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要求(见 9.1.6,2012 年版的 9.1.6);——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见 9.2.1);——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见9.2.4);——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9.3.5);——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见 9.4);——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见 10.2.1,2012 年版的 10.2.1),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见 10.2.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见 10.2.4,2012 年版的 10.2.4);——修改了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的超速报警功能要求(见 10.5.1、2012 年版的 10.5.1);——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见 10.5.2);——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见 10.5.3,2012 年版的 10.5.3);——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见 11.2.1,2012 年版的 11.2.1);——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见 11.2.5);——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见 11.2.8);——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见11.2.9);——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见11.3.1);——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见 11.3.4,2012 年版的 11.3.4)——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见 11.3.6 至 11.3.12);——增加了前轮距小于等于 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特殊要求(见 11.4.4);——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见 11.5.2);——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和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见11.5.4,2012 年版的 11.5.4);——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见 11.5.6,2012 年版的 11.5.6);——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见 11.5.7,2012 年版的11.5.7);——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见 11.5.8);——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见 11.5.9);——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见 11.5.10)——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见11.6.2);——修改了车长小于 6m 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见 11.6.3,2012 年版的 11.6.3);——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若为折叠座椅时的相关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11.6.5);——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座椅布置和测量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的要求(见 11.6.5);——增加了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的要求(见 11.6.6);——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驾乘人员的座垫长度要求,以及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的布置要求(见 11.6.10);——修改了发动机舱应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 GB8410 规定的 A 级的要求的客车的类型(见 11.7.2,2012 年版的 11.7.2);——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见 11.9);——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见11.10.1)——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 12.1.1,2012 年版的 12.1.1);——修改了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 12.1.2,2012 年版的 12.1.2);——增加了能折叠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的相关要求(见 12.1.4);——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和功能要求(见12.1.5,2012 年版的12.1.5);——增加了部分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见12.1.7);——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见 12.2.1、12.2.2、12.2.3,2012 年版的 12.2.1、12.2.2、12.2.3);——增加了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 12.2.6);——增加了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的要求(见12.4.1.1);——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见 12.4.1.2,2012 年版的 12.4.1.2);——增加了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的要求(见 12.4.2.5);——修改了应急窗的面积要求(见 12.4.3.1,2012 年版的 12.4.3.1);——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见 12.4.3.2,2012 年版的 12.4.3.2);——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的型式要求(见 12.4.3.3,2012 年版的 12.4.3.2);——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动破窗功能要求(见12.4.3.4);——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见 12.4.4.1);——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见 12.5.1);——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见 12.6.1,2012 年版的 12.6.1);——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见 12.6.4);——增加了加气量大于等于 375L 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见 12.6.8);——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见12.6.12);——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见12.7.2);——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见12.7.4)——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见 12.8);——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见 12.9.3,2012 年版的12.8.3);——修改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见 12.10.2,2012 年版的 12.9.2、12.9.3);——增加了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见12.10.3);——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见 12.10.4);——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见 12.11.3,2012 年版的 12.10.3);——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1.4、12.11.5);——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和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要求(见 12.12.1,2012 年版的 12.11.1);——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见12.12.2,2012 年版的 12.12.2);——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 12.12.4);——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3);——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 1 件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应装备至少 2 个停车楔的要求(见12.15.2);——增加了旅居车应在前后部设置保险杠及在前风窗玻璃上装有除雾、除霜装置的要求(见12.15.3、12.15.4);——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见 12.15.7,2012 年版的 12.13.7);——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见 12.15.8);——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 1 个乘员头盔的要求(见 12.15.9);——删除了典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要求(见 2012 年版的附录 B)。
GB7258-2017宣贯材料

.GB 7258 宣贯材料2017年11月1GB 7258标准的范围进口商检3GB 7258标准修订原因⏹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还存在客货混装等违规情况,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公交车的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货车的交通事故问题仍比较突出,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配置偏低,半挂汽车列车的主挂车制动不匹配⏹新能源汽车、旅居车辆等新兴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缺失⏹与其他国家标准相协调,如:车辆外廓尺寸(GB1589)术语和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的“全挂拖斗车”仅指牵引杆挂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不包括中置轴挂车列车。
中置轴挂车列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
对于国产货车和挂车,只有车辆名称上能体现危险货物运输的车型(如:运油车),或《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注明“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车型才允许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整车标志、VI N⏹ 4.1条是对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规定。
与GB7258—2012相比做了如下修改:为了防止在用机动车替换原车商标/厂标而导致群众错误辨识车型明确规定车身前部外表面装置的商标/厂标应与车辆品牌相适应; 对机动车产品标牌,特别是应标示的内容根据车辆产品的实际状况和管理需求适当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严格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增加了部分重型货车、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35整车标志⏹商标和厂标“车身前部”是指“车身长度二分之一以前的部位”,并非指车身正前方;“永久保持”的意思是指“商标或厂标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商标”是指“车辆制造厂家的商标或车辆产品品牌的商标”;“厂标”则是指“车辆制造厂家的代表标志”改装车—《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使用讲解——基于GB 7258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使用讲解
——基于GB 7258
二○二一年三月
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使用讲解——基于GB 7258
章节 第一章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二章 汽车装备、装载与安全 第三章 汽车安全行驶与日常维护
2
引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使用讲解——基于GB 7258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 国。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 名称。
10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使用讲解——基于GB 7258
4.1.3 汽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 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1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使用讲解——基于GB 7258
4.1.8 除按照 4.1.2、4.1.3、4.1.5 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 10000kg 的 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 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 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 拍照……
4.1.9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 13392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 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GB 20300的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 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 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GB 7258-2017中涉及摩托车条款修订研讨

LI ̄L5类 别 ,这 与 当前 国际 上规 定 的车辆 类 型存 在 一 些差别 。这部标准 已有 9年标龄 ,而当前市场上陆 续 出现 了一 些 新 的未 定 义车 型 ,如对 轮 车 、倒 三 轮摩 托车 、混合动力摩托车 、增程式 电动摩托车等 ,已逐 渐 进人 市 场 ,但 尚未在 行 业 内明确对 其 定 义 。 因此 , 此 次 国家标 准 GB 7258修订 ,对 摩 托 车 的类 型定 义 进 行 了修 订 。 同 步地 ,有 关 标 准 编 制 组 也 对 GB/T 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 1部分 : 车辆类型》进行了修订 。以上标准完成修订 ,必将促 进 摩托 车行 业 的持续 健 康发 展 。 1.1 车 辆类 型定 义修 订 比对
作者简介 :陈戟 (1974一),男 ,高级 工程师 ,主要 研究 方向为摩托车检测技术。
第 3期
陈 戟等 :GB 7258—2017中涉及 摩 托车 条款 修订 研讨
93
始 实施 。 涉及摩托车部分 ,从促进我 国摩托车行业 发展
出发 ,主要修改 了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的类 型定 义 ,调整了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 800mL或电机额定 功率总和大于等于 40kW 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 尺 寸 限值等 要 求 。
引 言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 中国机动 车运 行安 全管 理 的基 本技 术法 规 ,现 行版 本 为 2012 版 I1】。自 2012年 9月 1日起 实施 以来 ,在加 强机 动 车 运行 安 全 管理 、提 高 机动 车 运行 安全 水 平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全 等 方 面起 到 了积极 的作 用 。
DiI SCUSS On Revisio On OI“-Item s for M otorcycle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解读

10.16638/ki.1671-7988.2018.15.102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内容解读刘小利,王昉颢(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200)摘要:文章结合N3类重型商用车辆的新增安全技术要求,对新版国家标准GB7258-2017中有关公告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解读,以此为重点车辆的汽车制造企业适时推出符合最新安全性要求的新产品提供参照。
关键词:重型商用车辆;GB7258-2017;公告;参照中图分类号:TB4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988(2018)15-275-04Gb7258-2017 revision of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motor vehicle operation safetyLiu Xiaoli, Wang Fanghao( Shaanxi Automobile Group co., LTD., Shaanxi Xi'an 710200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new safety requirements of N3 heavy commercial vehicles, interprets the revised contents of the new national standard GB7258-2017,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auto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of the key vehicles to launch the new produ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test security requirements.Keywords: Heavy duty commercial vehicle; B7258 - 2017; Announcement; With reference toCLC NO.: TB497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671-7988(2018)15-275-041 前言2016年四季度开始,重卡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专家分析主要受政策和市场的双重拉动刺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宏观经济:基建投资持续增长、“一带一路”的持续推进、PPP项目的不断推进等,利好重卡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行
车
制
动
率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
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
的百分比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
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制
动
不
平
衡
率
新注
册车
前轴
≤10%
驻车制动性能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大于等于15%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侧滑值应在±5m/km之间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100~350
15000
12000
上偏≤100mm)
下偏≤0.2H
-50~-300
-100~-350
前照灯
注:
对于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45%
挂车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检测
项目
检测标准
车速表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32.8km/h—40km/h时范围内合格
注册车前照灯
发
光
强
度
cd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2017、GB13094-2017、GB11567-2017三项强制性标准相

关于实施GB 7258-2017、GB 13094-2017、GB11567-2017三项强制性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意,我中心对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三项强制性标准《公告》管理的相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标准实施工作1.新申报产品(含新产品和变更扩展产品)根据标准实施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申报的公告产品(含新产品和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新版GB 7258标准要求,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2.《公告》内在产产品产品,应符合新版GB 7258标准要求。
参照新能源客车管理实施的方式,允许车辆生产企业一年内补传符合新版GB 7258要求的检验报告,但需满足:生产企业应在2018年1月1日之前,通过申报系统提交企业承诺书(见附件),承诺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产品符合新版GB 7258标准要求;同时承诺,确需保留《公告》的产品在2019年1月1日前补传相关报告。
(2)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时反馈的情况,对确认核实不符合新版GB 7258要求的产品,暂停合格证上传,并随最近一批发布的《公告》予以暂停或撤销。
(3)《公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不符合新版GB 7258标准的产品。
3.已生产的库存产品按照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原则,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发证日期”为统计口径),不做要求,无需整改。
二、GB 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相关实施工作产品(含新产品和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GB 13094-2017标准,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2.《公告》内在产车产品,企业应在2018年1月(即第304批)《公告》发布之前,补齐符合GB 13094-2017标准要求的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GB7258-2017标准宣贯试题含答案

B 15%
和 20%
5、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 ,停车 B min
后观察,不应有滴漏现象。
A3
B5
6、目前我公司使用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进行检验时,使用的是
方法。
A 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B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7、总质量大于等于
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
旷。( )
11、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人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手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 400N ,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600N ;
——脚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 500N ,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 700N 。 ( )
12、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应由于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
20%(对总质量 0.7 的坡道上正、
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时间应大于等于 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
min
。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
A3
B2
4、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 轴距长 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 1m。
,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
A 15% 和 25%
(√)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可以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
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
()
6、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7、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应设置于左侧,其他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应设置于右侧。
()
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
GB7258-2017宣贯材料

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GB 7258 宣贯材料2017年11月GB 7258标准的范围GB 7258标准修订原因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还存在客货混装等违规情况,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公交车的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货车的交通事故问题仍比较突出,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配置偏低,半挂汽车列车的主挂车制动不匹配新能源汽车、旅居车辆等新兴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缺失与其他国家标准相协调,如:车辆外廓尺寸(GB1589)术语和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的“全挂拖斗车”仅指牵引杆挂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不包括中置轴挂车列车。
中置轴挂车列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
对于国产货车和挂车,只有车辆名称上能体现危险货物运输的车型(如:运油车),或《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注明“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车型才允许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整车标志、VI N4.1条是对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规定。
与GB7258—2012相比做了如下修改:了防止在用机动车替换原车商标/厂标而导致群众错误辨识车型明确规定车身前部外表面装置的商标/厂标应与车辆品牌相适应;况和管理需求适当进行了调整;严格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增加了部分重型货车、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35商标和厂标整车标志车身正前方;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36整车标志产品标牌内容车辆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
整车标志、VI N1、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2、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采用内燃机驱动时,产品标牌应当标明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9月29日,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GB7258”)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机动车运行和车辆生产制造的安全标准,该标准将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通过增删和修改相关规定,对车辆生产制造进行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GB7258新增和修改了多项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具体规定,将对新能源客车生产制造产生重大影响。
一、客车运行管理方面:(一)在术语定义上对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做了修改。
1、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燃料电池汽车: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二)在车辆标识方面做了补充和修改。
二、车辆制动及稳定性方面:1、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侧倾稳定性。
具体为: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2、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3、车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4、所有客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5、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 GB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等于 0.6s。
6、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精品)GB7258-2017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介绍

提升先 进性
注重协 调性
突出可 行性
形成征求意 见稿阶段
三、标准修订过程
标准审定和形 成报批稿阶段
2014.10-2015.6 2015.6-2016.4 2016.5-2016.10 2016.12-2017.1 2017.2-2017.9
标准立项启 动阶段
形成送审稿 阶段
标准审查、WTO 公示和发布实施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新定型的 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实施;
◆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对新定型的 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实施。
9
四、主要制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提升了大中型客车的运行安全性和防火安全 性要求-续
2.增加了车高大于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
一、标准修订背景 1.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要求。
2.规范发展旅居挂车、新能源汽车等新型车辆的客观要 求。
一、标准修订背景 3.响应社会各界和领导提升公交车等重点车辆本质安全 水平的客观要求。
4.建立统一协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体系的客观要求。
二、标准修订原则
保持连 续性
提高针 对性
修订原 则
(一)进一步提升了大中型客车的运行安全性和防火安全 性要求-续
4.要求所有客车均安装防抱制动装置。 [标准条文] 7.12所有汽车(三轮汽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 业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 动装置。 ◆ (GB7258-2012的7.2.11)车长大于 9m的公路客车、旅游 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 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 车及总质量大于 10000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GB/T 13594 规定的 防抱死制动装置。
一般标准变更表7258-2017

此表仅作备案用,不做批复,一式一份。
附表1(唯一性认定检查部分)—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4.1.1 ,2012年版的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1,2012年版的表1);—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 500 kg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1.3) ,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 mm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4.1.3);—修改了轮边电机、轮载电机的标识要求(见4.1.4,2012年版的4.1.4);—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裁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 4.1.5、2012年版的4.1.5);—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 kg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 kg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 1.8);—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4. 1.9)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10);附表2(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部分)—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 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 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2的注 a,2012年版的表2),—修改了乘客能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 4.4.2.1的注、4.4.4.1的注,2012年版的4.5.2,1、4.5,4.1);—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4.4.2.2的注4、注5) ,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 4.4.2.3、4.4.2.4) ,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见 4.4.2.5 ,,2012年版的4.5.2.3);—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 56人的要求(见4.4.3.5);—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 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的要求(见4.4.4.5) ,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4.4.5.1,2012年版的4.5.5.1);—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4.4.6.1 ,2012年版的4.5.6.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4.5 ,2012年版的4.6);—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 0.9 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 mm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4.6.1、4.6.3、4.6.4,2012年版的4.7.1、4.7.3);—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见11.2.5);—増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见11.2.9);—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见11.3.6~11.3.12),附表3(车辆外观检查部分)—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4.7.1、4.7.6,2012年版的4.8.1、4.8.6);—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4.7.7、4.7.8,2012年版的4.8.7、4.8.8);—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 km/h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4.7.11);—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査要求(见4.9、4.10,2012年版的4.10、4.11);—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4.12,2012年版的4.13);—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14、附录 A)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4.16);—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4.17.1);—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7.7.1 ,2012年版的7.7.1);—增加了车长大于9 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 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7.8.1);—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 7.8.5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见7.2.15),—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8.1.2 ,2012年版的8.1.2);—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8.4.1、8.4.2 ,,2012年版的8.4.1、8.4.2) ,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8.4.1);—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8.4.5,2012年版的8.4.5);—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30036的规定的要求(见8.5.1.2);—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8,5.1.4);—增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见8.6.1);—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见11.2.1,2012年版的11.2.1);—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见11.2.8) ,—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见 11. 3. 1 );—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见11.3.4,2012年版的11.3.4);—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见11.5.2);—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和车长大于9 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见11.5.4,2012年版的11.5.4);—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见11.5.6,2012年版的11.5.6);—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见11.5.7,2012年版的11.5.7);—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见11.5.9);—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见11.5.10);—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见 1 1 . 6 . 2 ) ,—修改了车长小于6 m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见11.6.3,2012年版的11.6.3);—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若为折叠座椅时的相关要求(见2012年版的 11. 6.5);—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座椅布置和测量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的要求(见11.6.5) ,—增加了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十3”布置(最后—排座椅除外)的要求(见1 1.6.6);—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见11.9);—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见11.10.1);—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国(见12.1.1,2012年版的12.1.1);—修改了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2 ,2012年版的12.1.2);—增加了能折叠进人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墊或靠背的相关要求(见12. 1.4);—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和功能要求(见 12. 1. 5 ,,2012 年版的12.1.5);—增加了部分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见12. 1.7);—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见12.2.1、12.2.2、12.2.3,2012年版的12.2.1、12.2.2、12.2.3);—增加了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6);—增加了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的要求(见12.4. 1. 1 );—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见12.4.1.2,2012年版的12.4.1.2);—增加了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的要求(见12.4.2.5) ,—修改了应急窗的面积要求(见12.4.3.1,2012年版的12.4.3.1);—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见12.4.3.2,2012年版的12.4.3.2);—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的型式要求(见12.4.3.3,2012年版的12.4.3.2);—増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动破窗功能要求(见12.4.3.4);—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见12.4.4.1);—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见12.5.1);—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见12.6.1,2012年版的12.6.1);—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见12.6.4);—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见12. 6. 12);—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见12.7.2);—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见12.7.4);—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见12.8) ,—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见12.9.3,2012年版的12,8.3);—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见12.11.3,2012年版的12.10.3);—增加了旅居车应在前后部设置保险杠及在前风窗玻璃上装有除雾、除霜装置的要求(见12.15.3、12.15.4);—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见12.15.7,2012年版的12.13.7);附表4(车辆安全装置检查部分)—増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4.17.3);—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见4.17.7);—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4.17.8);—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7.2.12、2012年版的 7.2. 11)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 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7.2.12);—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7.2.13) ,—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见7.2.14) ,—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7,3.5);—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见7.5.1 ,2012年版的7.5) ,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7.5.2);—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7.9.5);—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见8.6.5 ,2012年版的8.6.5) ,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见8.6.5);—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见 8.6.6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 kg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8.6.7);—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见9.2.4);—修改了车长大于或等于6 m的客车的超速报警功能要求(见10.5.1、2012年版的10.5.1);—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见 10.5.2);—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见 10.5. 3 ,,2012年版的 10.5.3);—增加了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 L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见12.6.8);—修改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见12.10.2,2012年版的12.9.2、12.9.3);—增加了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的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见12.10.3);—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见 12.10.4);—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1.4、12.11.5);—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和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要求(见12.12.1,2012年版的12.11.1);—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见12.12.2,2012年版的12.11.2);—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12.12.4);—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3);—増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1件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 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的要求(见12.15.2);—修改了发动机舱应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 GB 8410规定的 A级的要求的客车的类型(见11.7.2,2012年版的11.7.2);—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见 12.15.8);附表5(车辆底盘动态检验部分)—增加了车高大于或等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见4.17.4);—増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26774的要求(见4.17.5);—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4.17. 6);—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见5.4);—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7.2.10);—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8.3.1,2012年版的8.3.1);—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见8.6.3,2012年版的8.6.3);—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见10.2.1 ,2012年版的10.2.1) ,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见10.2.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见10.2.4,2012年版的10.2.4);附表6(车辆底盘部件检查部分)—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7.2.6);—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见7.2.7);—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见9.4) ,。
新版GB 7258-2017与前一版主要变更

新版GB 7258-2017与前一版主要变更最新版本GB7258-2017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9项修订内容,新能源汽车与主被动安全技术被提上重点本次新标准是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要求,规范发展旅居挂车、新能源汽车等新型车辆的客观要求,响应社会各界和领导提升公交车等重点车辆本质安全水平的客观要求、建立统一协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体系的客观要求,四个客观要求背景下修订。
新标准遵循提高针对性、提升先进性、突出可行性、注重协调性、保持连续性等五个修订原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进一步提升了大中型客车的运行安全性和防火安全性要求。
2.扩大了重中型货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增加了货箱(厢)、厢体、罐体等技术要求。
3.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的特殊要求。
4.增加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配备、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用微波窗口等强化汽车运行安全管理的要求。
5.明确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要求及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匹配要求,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电器线路要求。
6.修改了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7.提高了面包车的安全技术要求。
8.细化了部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修改了自动变速器换挡、乘用车座椅布置等要求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规定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员的乘坐空间,明确了汽车使用遥控钥匙时的车门锁止策略、机动车排气管口朝下角度等要求。
9.增加了机动车采用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时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特殊要求为安全性增添新砝码以下为客车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关键部分提炼:(一)关于“客车”的术语和定义3.2.1.3 客车bus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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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理解与实施作者:应朝阳来源:《汽车与安全》2021年第03期一、編制背景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8.6.6条规定“乘用车应配备能记录碰撞等特定事件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制动状态等数据信息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若配备了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应视为满足要求。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在乘用车发生碰撞等事故时,管理部门能够准确地确认车辆状态、分析事故原因,保证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考虑到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在GB 7258-2017中给予了3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即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乘用车实施。
由于当时国内尚未发布实施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国家标准,故GB 7258-2017的归口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等部委,抓紧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汽标委”)等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等配套的技术标准。
工信部及时组织开展了上述两项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2020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GB/T 38892-2020),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报批材料于2020年5月由工信部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规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进行了通报;2020年9月22日,通报工作结束。
在标准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陆续接到汽车行业协会、国内外整车企业、检测机构的反映,询问《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标准的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希望明确该标准实施与GB 7258-2017的8.6.6条实施的关系,并建议给予行业、企业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工信部也组织全国汽标委和有关企业对《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标准实施日期进行了研究,建议延期实施该标准及GB 7258-2017的8.6.6条。
2020年10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发函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商请调整GB 7258-2017的8.6.6条的实施日期,希望能延期至2022年1月1日,与即将发布的《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标准同步实施。
经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与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沟通,决定通过标准修改单的形式,明确乘用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的具体实施时间等要求。
二、主要内容说明(一)GB 7258第2号修改单内容GB 7258第2号修改单共三条。
其中:第一条是对“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修改,根据修改单第二条增加了对《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GB/T 38892)和《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B 39732)两个标准的引用;第二条是对8.6.6条的修改,规定乘用车应配备符合GB 39732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但若配备了符合GB/T 38892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视为满足要求;第三条是对15.4条的修改,规定(修改后的8.6.6条)自2022年1月1日对新出厂的乘用车实施。
依据修改单第二条,乘用车按照要求配备了符合GB 39732标准规定的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或符合GB/T 38892标准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之一的,即符合GB 7258标准的规定。
修改单第二条与GB 7258-2017的8.6.6条的主要区别,一是明确了若采用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方式,乘用车配备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应符合GB 39732标准规定,而GB 7258-2017规定(采用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这一技术路线的,)配备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能记录事件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制动状态的即满足要求;二是明确了若采用配备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的技术路线,乘用车配备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应符合GB/T 38892标准规定,而GB 7258-2017并未明确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的具体技术要求。
依据修改单第三条,8.6.6条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新出厂的车辆实施。
与GB 7258-2017的主要区别是8.6.6条的要求延后实施一年,延期后的实施日期与GB 39732-2020的实施日期保持一致。
(二)GB 39732-2020标准内容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是由一个或多个车载电子模块组成,具有监测、采集并记录碰撞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车辆和乘员保护系统的数据功能的装置和系统。
国家标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B 39732-2020)规定了M1类车辆的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要求、外观和标识、车辆型式的扩展和说明书,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GB 39732-2020适用于安装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M1类车辆,其他车辆可参考执行。
GB 39732-2020将EDR记录的数据元素分为A、B两级。
其中,A级数据元素是配备EDR 系统的车辆应当记录的数据,数据元素的名称和数据说明见表1;B级数据元素是配备了EDR系统且配备了相关装置或具有相关功能时应当记录的数据,数据元素的名称、数据说明和记录的基础条件见表2。
当车辆达到规定的触发阈值时,EDR控制器应当触发记录数据;EDR数据应记录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且EDR系统应至少能记录连续三次碰撞事件数据;如果EDR系统没有足够空间记录一个事件,当前事件数据应覆盖之前非锁定事件数据,但均应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覆盖,且对于锁定事件数据不应被后续事件的数据覆盖;在碰撞发生过程中,如车内供电回路由于碰撞事件导致无法正常供电,EDR系统自身应具有规定的供电能力;EDR记录的数据应能被提取,且应防止数据被篡改或删除;记录EDR数据的EDR控制器根据其所在位置应具有规定的防护性能。
根据GB 39732-2020的4.2.2条,碰撞事件中EDR记录的数据元素格式应当符合该标准附录A的要求,且EDR记录数据应当满足该标准5.1条(碰撞试验)、5.2条(驾驶操作数据试验)和5.3条(台架试验)的试验要求。
依据GB 39732-2020的“9 标准实施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满足该标准规定中除B级数据元素(见表2)和 4.4条(数据提取要求)之外的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对于2022年1月1日前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新出厂车需记录“纵向 delta-V”“最大记录纵向deltaV”“达到最大记录纵向delta-V时间”“行车制动开启或关闭(或制动踏板位置)”“车辆速度”和“车辆识别代号”,且应通过碰撞试验(5.1)、驾驶操作数据试验(5.2)、台架试验(5.3)中任一方法验证有效性,其他不做要求;其中,若EDR记录纵向加速度,可不记录“纵向deltaV”“最大记录纵向delta-V”“达到最大记录纵向delta-V时间”。
(三) GB/T 38892-2020标准内容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是指安装在车辆上,以视频流方式显示、记录和存储车辆行驶前方影像,并且记录和存储的视频数据可被读取的系统。
国家标准《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GB/T 38892-2020)规定了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的要求及试验方法,于2020年6月2日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GB/T 38892-2020适用于M1类车辆使用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其他类车辆使用的系统可参照执行。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以下简称“DVR系统”)应至少包括视频采集单元、存储单元和显示单元。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DVR系统应持续运行,且具有显示功能;视频采集单元应安装牢固可靠,安装的部位应避免出现脏污、遮挡及影响视频采集的现象;内置存储单元应安装在不易损坏的位置。
DVR记录和存储的视频流图像应流畅、清晰,能满足人工对车辆轮廓、车辆号牌、交通标志和视野中景物等的识别。
根据GB/T 38892-2020的5.2条,DVR系统的视野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垂直视野范围:图像能满足对视频采集单元正前方距离为8m、高为0.5m~0.7m处的测试图卡(可参照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制作)信息的识别,以及对视频采集单元正前方距离为7m、高为5m处的测试图卡(可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及信号灯制作)信息的识别;(二)水平视野范围:图像能完整地覆盖到视频采集单元正前方距离4m处左右两侧边界线处的路面;(三)车身静止参照物:车辆车身静止参照物的高度I大于0。
对具有视野范围可调节功能的DVR系统,在可调节范围内的任意位置均应满足上述视野范围要求。
根据GB/T 38892-2020的5.3条,DVR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系統自检、故障报警、信息叠加、持续录像、存储管理、断电保护等功能;(二)能自动分段记录和存储车辆行驶时前方视野中的视频流数据,相邻两段视频流之间最大记录间隔时间不大于0.04s;(三)视频流数据可采用H.264或其它编码,以MP4格式存储。
根据GB/T 38892-2020的5.4条,DVR系统的图像帧率应不小于25帧/秒,有效像素应不低于200万(1920×1080像素点),且还应满足MTF值、信噪比、动态范围、最高照度、最低照度、自动增益控制时间、白平衡、色彩还原、炫光、鬼像和畸变等图像质量相关要求。
根据GB/T 38892-2020的5.5条,DVR系统还应满足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电磁兼容性能、机械性能、防尘防水性能、环境耐候性能的相关要求。
三、理解和实施要点(一)关于乘用车的范围依据GB 7258-2017的3.2.1.1,乘用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乘用车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与汽车行业通常使用的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的“2.1.1乘用车”相比,主要区别是明确了乘用车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目的是明确部分乘用车也包括虽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运载乘客为主要用途(不具有载运货物功能、不属于专项作业车范畴)、核定乘员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国产5字头专用汽车。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GB/T 3730.1-2001的规定,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专用乘用车也属于乘用车的范畴;但GB 7258-2017在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中将旅居车与乘用车并列,规定旅居车是指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明确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且车长小于6m时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