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律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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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法
行政法概念: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调整对象:调整行政关系、监督关系。
概念: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主体:
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有行为、物、精神财富。
内容:主体特征:1
主体地位恒定.一方为行政主体,一方为相对人。
特征:
2
意志非对等性。内容特征:3权利义务法定性。
4权利义务交叉重叠
概念: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
类型: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授权机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等概念:
1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特征:2有一定裁量性
3有单方意志性:权利意志不对等。4强制性
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为面向未来(立法、规范文件);具体行为对于过去(处罚等)。
2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是解决争议行为。包括行政争议(如行政复议)和民事争议(如行政裁决)。
分类:3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4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5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否需提出申请。6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立即有效。
概念: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构成的过程。
1
事前程序、事后程序
分类:
2内部程序、外部程序
3抽象行为程序、具体行为程序4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特别程序1行政公开原则:查询制度、表明身份
基本原则:2行政参与原则:
3程序公正原则:回避制度
4效率原则:时效制度、紧急程序制度、简易程序制度概念:行政主体对违法人实施的一种行政裁制。性质:处罚行为,违法未犯罪
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再罚:指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1警告:最轻的行政处罚,性质是教育和制裁双性。
2罚款:与罚金不等同。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处罚。
种类:3责令停业:
4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5没收违法所得财产:刑法中没收财产不一定违法。
6行政拘留:最重的行政处罚,1-15日。行政拘留zt:只能是公安机关,依行政处罚法;
司法拘留:人民法院,依民事、行政诉讼法;刑事拘留:检察院/刑事侦查机关,依刑事诉讼法。
1非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
设定权:2法律可以设定一切行政处罚,其中限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3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可以设)4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
1决定处罚的情况:1)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违法轻微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
适用:
2)从轻处罚:14-18周岁;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立功表现。
2行政处罚的时效:在2年内未发现不予处罚;起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连续行为的终了之日。
义务: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其权力)、听取义务(听取意见、复核)。
概念:当场做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简易程序:条件:1事实确凿,2处罚有据,3对公民50以下,对法人组织1000以下。
决定程序:
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3告知权力,4给予陈述申辩,5制作笔录,6填写处罚书,7备案,8执行。
概念:国家机关做决定前,给利害关系人质证、辩驳的程序。申请才听证。
条件: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没收不采取)
2听证程序:
程序:
1收缴罚款程序:1)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例外:20元以下,交通不便,当事人去有困难,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
执行程序:
2)罚没收入上缴国库,不得返还。
1)到期不交,每日按罚款数3%加处。
2强制执行罚款程序:2)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将冻结存款划拨。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概念: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行为,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裁决的活动。
1一级复议原则:申请复议机关只能申一次。对复议不服的仍可再申的情况:对国务院部门、省级机关复议不服,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
国务院裁决是终极决定。国务院不能作为复议部门、只能复议不服裁决部门。
原则:2全面审查原则:对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具体、抽象都可审查。
3不适用调解原则:4复议不加重原则:
1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范围:2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3可一并申请复议机关审查的抽象行为: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法总论
行政法分论
行政主体:
相对人: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机关法人、其他组织
1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在告知后3天内提出听证。
2应当在听证前7天,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3听证必须公开,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4听证主持人非本案调查人员。5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
6听证顺序为调查人先发言,当事人后申辩。*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行政机关
法律规授权组织: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协会)(授予行政管理权)
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消防科)
行政主体:权力-行政职权
义务-依法行政,告知义务、听取义务
相对人:权力-法定权利、知情权、请求权、申诉权。
义务-遵守管理
1)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机关限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3)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
4)自然资源权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5)行政机关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
6)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1)不服抽象行政行为中的法规、规章。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人事处决。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1)国务院部门规定。
2)县级政府及部门的规定。3)乡镇政府的规定。
*不包括行政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等立法。*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起诉,少部分可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