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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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改编自瑞吉诺· 罗斯于1954年替CBS撰写的电视剧, 主要是根据罗斯担任谋杀案陪审员时引发的灵感
案件概述
一个在贫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目击证人和凶器均已呈堂, 似乎铁证如山。此案有两个证人,其中老头是男孩的邻居,他曾经听到男孩 对父亲喊“我要杀了你”,而且在案发时听到隔壁有动静,还跑出走廊看到 了男孩逃跑的身影;女证人的证据更为确凿,她在60码外隔着一架铁路桥亲 眼目睹了男孩把刀插入其父身体的过程。在法庭上,男孩辩解自己并不在 场,而是去看电影了,但他说不出自己看了什么电影,以及主演是谁。此外,有 人证明他曾买过一把与凶器一模一样的刀。 陪审团在庭审之后退庭评议,必须达成一致结论才能正式结案,影片就从 陪审团退庭一刻开始。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广告商、工程师、富家子、新 贵族、银行家、推销员等等。很多人希望早点结束枯燥的审判回去忙自己 的事,在第一次投票表决是否有罪时,结果为11∶ 1, 只有8号陪审员投了“无 罪”票,坚持要求进入讨论阶段。8号提出了自己对证据的怀疑,经过反复争 吵和一次又一次的激烈争论和思维斗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本案有着诸多疑 点。 参考资料:《证伪方法、经验法则和心理因素——以影片《十二怒汉》为 分析文本诠释“排除合理怀疑”在陪审团制度下的运作要素》 张雪纯 葛 琳,《当代法学》,2005年9月
陪审团制度下的美国证据制度——观看美国电影《十二怒汉》有感,李静一 《法制与社会》,2008,05
陪审团制度
“不知情陪审团” 1468 年,英国学者福蒂斯修(Fortescue)在其著作中曾经 较为详细地描述过“不知情陪审团”审判的过程:“在法庭上, 每方当事人自己或者通过其律师首先向陪审团讲述案件争议问 题和他们将要提出的证据,以便使法庭得知争议问题的事实真 相;然后他们就让其证人出庭作证;每个证人都要先宣誓,然 后就其知晓的案件争议问题提供证据”。 可见,“不知情陪审团”审判案件,需要由知情证人向他 们陈述案件事实,然后他们根据法官的指示作出事实判断。这 个过程中,证据制度得以发展,盖然性理论得以发展、法庭辩 论术得以发展、审判心理学得以发展等等,这些发展都构成了 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的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RIGHTS OF THE PEOPLE: Trial by Jury - 美国国务院对陪审制的解说
源自文库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的发展存在内在联系,这可以 分两个阶段来说明:一是“知情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并不需要有发达的 证据制度作为支持;二是“不知情陪审团”制度的发展。 知情陪审团:陪审团是由知道案情事实的证人组成的,因此他们对案件 进行审判,并不要有证据制度的规范,他们仅仅需要在法官的指导下宣誓 讲出与案件纠纷有关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了。根据 1291 年有关陪审团审判的 记载,“知情陪审团”审判的过程大体上是这样的:法官首先要告诉陪审 团将要让他们讲出事实真相的是什么事情;然后他们要在法庭执行官的监 督下进行评议;如果他们不能得出一致意见,就将他们分隔开,分别查询 他们不能得到一致意见的原因。如果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知道案件真相,少 数人不知道,那就可以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如果他们宣誓说他们 对案件事实一无所知,那就可以再召开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来做陪审员。 如果被告人拒绝接受另一个陪审员的审判,那就把被告人送进监狱接受折 磨,直到其同意为止。
陪审团制度下的美国证据制度——观看美国电影《十二怒汉》有感,李静一 《法制与社会》,2008,05
陪审团制度是否会失去理性?
排除合理怀疑
0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根据《辞海》所载,所谓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套用这个 概念,诉讼证明中的“证明标准”就是衡量“证明”的准则。由 于刑事诉讼中贯彻“无罪推定”的公认原则,所以除特殊情况外, 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那么也就意味着证明标准是衡量控方是 否完成了证明责任的标准。衡量的主体显然不是控方,而是裁判 者。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明标准对控方而言是胜诉所必须达到的 要求,对裁判者而言则是衡量控方能否胜诉,即能否作出有罪判 决的验证标准。世界各国对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有“内心确 信”、“排除合理怀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 表述。
参考资料:《证伪方法、经验法则和心理因素——以影片《十二怒汉》为 分析文本诠释“排除合理怀疑”在陪审团制度下的运作要素》 张雪纯 葛 琳,《当代法学》,2005年9月
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 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 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裁。 陪审团通常有6至12名陪审员。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 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 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目前,陪审制用于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 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
5个合理怀疑 (reasonable doubt)
1、女证人:8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高架铁轨旁,认为当时若有列车经过,噪音会 大得使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2、跛脚老伯说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但 经由8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约需 41秒才能达成。9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的 见解为:跛脚老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子中 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 3、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但8号陪审员 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 待兔,少年情绪太过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白。8号陪审员认为少年对电影情 节的不熟悉纯属合理情形,无法借此判断其宣称的不在场证明为谎言。 4、法庭上指出少年的刀是由上往下刺杀父亲的。但少年的父亲较少年高七尺, 若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5号陪审员幼时 常在邻里目睹械斗,他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为了快速弹出刀片,使用时一定不 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5、对面的女证人说她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 12:10正好瞥见少年行凶; 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因为 9号陪审员看到她出庭时鼻梁上有眼镜压痕,而正 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时没时间抓起眼镜戴,只能看 到模糊的身影。
电影地位与特色
本片内容为关于一个12人陪审团的辩证讨论过程。全剧 深刻探讨美国法律正义及陪审制,片中所探讨的司法问题 至今仍然存在,被认为是美国电影史上最重要的电影之一。 并誉为影史上“最伟大的法庭片、辩证推理片”。
本片的特色之一为大部分时间仅用单一场景(陪审团 室),只有开始和结束时方用不同场景。此片也因为它 “文化上、历史上、美学上”的重要价值,被选为美国国 家电影保护局典藏。
案件概述
一个在贫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目击证人和凶器均已呈堂, 似乎铁证如山。此案有两个证人,其中老头是男孩的邻居,他曾经听到男孩 对父亲喊“我要杀了你”,而且在案发时听到隔壁有动静,还跑出走廊看到 了男孩逃跑的身影;女证人的证据更为确凿,她在60码外隔着一架铁路桥亲 眼目睹了男孩把刀插入其父身体的过程。在法庭上,男孩辩解自己并不在 场,而是去看电影了,但他说不出自己看了什么电影,以及主演是谁。此外,有 人证明他曾买过一把与凶器一模一样的刀。 陪审团在庭审之后退庭评议,必须达成一致结论才能正式结案,影片就从 陪审团退庭一刻开始。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广告商、工程师、富家子、新 贵族、银行家、推销员等等。很多人希望早点结束枯燥的审判回去忙自己 的事,在第一次投票表决是否有罪时,结果为11∶ 1, 只有8号陪审员投了“无 罪”票,坚持要求进入讨论阶段。8号提出了自己对证据的怀疑,经过反复争 吵和一次又一次的激烈争论和思维斗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本案有着诸多疑 点。 参考资料:《证伪方法、经验法则和心理因素——以影片《十二怒汉》为 分析文本诠释“排除合理怀疑”在陪审团制度下的运作要素》 张雪纯 葛 琳,《当代法学》,2005年9月
陪审团制度下的美国证据制度——观看美国电影《十二怒汉》有感,李静一 《法制与社会》,2008,05
陪审团制度
“不知情陪审团” 1468 年,英国学者福蒂斯修(Fortescue)在其著作中曾经 较为详细地描述过“不知情陪审团”审判的过程:“在法庭上, 每方当事人自己或者通过其律师首先向陪审团讲述案件争议问 题和他们将要提出的证据,以便使法庭得知争议问题的事实真 相;然后他们就让其证人出庭作证;每个证人都要先宣誓,然 后就其知晓的案件争议问题提供证据”。 可见,“不知情陪审团”审判案件,需要由知情证人向他 们陈述案件事实,然后他们根据法官的指示作出事实判断。这 个过程中,证据制度得以发展,盖然性理论得以发展、法庭辩 论术得以发展、审判心理学得以发展等等,这些发展都构成了 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的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RIGHTS OF THE PEOPLE: Trial by Jury - 美国国务院对陪审制的解说
源自文库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的发展存在内在联系,这可以 分两个阶段来说明:一是“知情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并不需要有发达的 证据制度作为支持;二是“不知情陪审团”制度的发展。 知情陪审团:陪审团是由知道案情事实的证人组成的,因此他们对案件 进行审判,并不要有证据制度的规范,他们仅仅需要在法官的指导下宣誓 讲出与案件纠纷有关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了。根据 1291 年有关陪审团审判的 记载,“知情陪审团”审判的过程大体上是这样的:法官首先要告诉陪审 团将要让他们讲出事实真相的是什么事情;然后他们要在法庭执行官的监 督下进行评议;如果他们不能得出一致意见,就将他们分隔开,分别查询 他们不能得到一致意见的原因。如果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知道案件真相,少 数人不知道,那就可以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如果他们宣誓说他们 对案件事实一无所知,那就可以再召开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来做陪审员。 如果被告人拒绝接受另一个陪审员的审判,那就把被告人送进监狱接受折 磨,直到其同意为止。
陪审团制度下的美国证据制度——观看美国电影《十二怒汉》有感,李静一 《法制与社会》,2008,05
陪审团制度是否会失去理性?
排除合理怀疑
0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根据《辞海》所载,所谓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套用这个 概念,诉讼证明中的“证明标准”就是衡量“证明”的准则。由 于刑事诉讼中贯彻“无罪推定”的公认原则,所以除特殊情况外, 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那么也就意味着证明标准是衡量控方是 否完成了证明责任的标准。衡量的主体显然不是控方,而是裁判 者。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明标准对控方而言是胜诉所必须达到的 要求,对裁判者而言则是衡量控方能否胜诉,即能否作出有罪判 决的验证标准。世界各国对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有“内心确 信”、“排除合理怀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 表述。
参考资料:《证伪方法、经验法则和心理因素——以影片《十二怒汉》为 分析文本诠释“排除合理怀疑”在陪审团制度下的运作要素》 张雪纯 葛 琳,《当代法学》,2005年9月
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 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 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裁。 陪审团通常有6至12名陪审员。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 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 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目前,陪审制用于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 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
5个合理怀疑 (reasonable doubt)
1、女证人:8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高架铁轨旁,认为当时若有列车经过,噪音会 大得使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2、跛脚老伯说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但 经由8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约需 41秒才能达成。9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的 见解为:跛脚老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子中 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 3、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但8号陪审员 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 待兔,少年情绪太过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白。8号陪审员认为少年对电影情 节的不熟悉纯属合理情形,无法借此判断其宣称的不在场证明为谎言。 4、法庭上指出少年的刀是由上往下刺杀父亲的。但少年的父亲较少年高七尺, 若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5号陪审员幼时 常在邻里目睹械斗,他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为了快速弹出刀片,使用时一定不 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5、对面的女证人说她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 12:10正好瞥见少年行凶; 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因为 9号陪审员看到她出庭时鼻梁上有眼镜压痕,而正 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时没时间抓起眼镜戴,只能看 到模糊的身影。
电影地位与特色
本片内容为关于一个12人陪审团的辩证讨论过程。全剧 深刻探讨美国法律正义及陪审制,片中所探讨的司法问题 至今仍然存在,被认为是美国电影史上最重要的电影之一。 并誉为影史上“最伟大的法庭片、辩证推理片”。
本片的特色之一为大部分时间仅用单一场景(陪审团 室),只有开始和结束时方用不同场景。此片也因为它 “文化上、历史上、美学上”的重要价值,被选为美国国 家电影保护局典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