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探测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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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探测普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要求,根据《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宁政发〔2014〕311号)精神,为实现全市地下管线地理空间数据的全覆盖,全面推进全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标准统一、平台共享、探测普查、数据建库,制度保障、动态更新”的基本原则,于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的探测普查工作,并同步实现地下管线地理空间信息的动态维护。
二、主要任务
市、区两级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城市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探测普查,获取管线基础信息,并同步开展动态维护工作;管线主管部门、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完成管线基础信息核对和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排查整改方案。
三、责任分工
市管线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四区(以下简称“江南四区”)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探测普查、入库和动态维护工作,其他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探测普查、入库和动态维护工作。
市相关部门、各管线单位(含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的具体责任与分工依据《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宁政发〔2014〕311号)继续落实执行。
四、探测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主要对非公共空间(公共区域以外的建设地块)内地下管线进行探测普查,并与公共空间内地下管线做好衔接。
五、探测普查对象
非公共空间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含管线设备与地表构筑物),包括城市管线和长输管线。
六、探测普查内容
主要查明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高程、走向、规格、材质等。非公共空间内已收集竣工测量数据的区域采用修测的方法对已有数据进行整合;其他区域采用探测普查方式获取管线数据。
七、技术标准
普查执行《南京市管线数据标准》、《南京市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标准”)相关技术要求,标准中未规定的,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普查
成果须通过市规划局发布的质检软件检查,并通过南京市地下管线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入库。数据成果需通过权威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八、工作量预估
利用2015年收集的竣工测量数据进行地区管线密度分析计算,预估全市非公共空间内地下管线总长度约为5.6万公里,其中江南四区非公共空间内地下管线总长度约为1.2万公里。
九、经费估算
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普查、入库招投标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
江南四区非公共空间内可进行数据整合的地下管线长度约为4700公里,普查的地下管线长度约为7300公里。预估江南四区非公共空间内地下管线普查总经费约为3000万元(其中包括管线探测普查、管线数据整合、监理、质量检验等各项费用)。
普查管线总长度以“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实际入库数据确定,单价以采购中标价确定。
十、经费安排
相关经费根据《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宁政发〔2014〕311号)进行安排。
(一)全市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探测普查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保障。江南四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探测普查经费,由市区两级按照4:6分担;其他各区探测普查经费,由区政府承担。
(二)全市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数据动态维护经费约为总经费的1/5。参照建设经费的分担比例,由市、区两级政府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十一、进度安排
全市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探测普查以江南四区作为试点先行开展,为其他各区非公共空间探测普查工作积累经验。其中,江南四区非公共空间内地下管线探测普查于2016年3月启动,分三年逐步实施,2018年12月底完成。
(一)以建邺区为试点先行开展普查工作,2016年底完成探测普查、竣工测量数据整合及入库工作,约占江南四区总量的25%。
(二)2017年底完成玄武区和鼓楼区探测普查、竣工测量数据整合及入库工作,约占江南四区总量的55%。
(三)2018年底完成秦淮区探测普查、竣工测量数据整合及入库工作,约占江南四区总量的20%。
其它各区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参照江南四区探测普查工作,制定本区非公共空间内地下管线探测普查工作方案,并于2019年底前完成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探测普查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普查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及管线单位,综合性极强。各区政府要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主体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在经费、人员等方面做好保障,切实推进非公共空间地下管线探测普查工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
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管线单位和普查实施单位应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和进度。市督查办成立专项督查组,对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或滞后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市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探测成果数据中的每一根管线,都要永久保留探测时间、探测单位、产权单位、入库单位等信息;探测普查过程中的专业管线图、审核确认图表,都要作为探测普查成果资料归档,以便开展探测成果质量追溯。探测普查单位应严格落实《南京市管线数据标准》和《南京市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确保提交成果满足规范要求;管线单位应及时做好审核确认和基础信息的补录;市、区两级管线中心应确保入库数据与接收数据的一致性。
(三)加强保密管理
普查成果要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基础信息集中统一存储在市级管线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中心;运行信息由管线主管部门、管线单位根据管理需要进行存储。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军队管线普查成果按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军队保密要求提供和管理,由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明确配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