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正式版

合集下载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背景随着汽车燃气技术的发展和推广,越来越多的车辆使用燃气作为动力来源。

燃气气瓶是汽车燃气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储存燃气并保证汽车正常行驶。

然而,燃气气瓶也存在安全隐患,不合格的气瓶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

为了保障行车安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目的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车用燃气气瓶检验程序和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对车用燃气气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力度,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车辆:1.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其他气体(以下统称燃气)作为燃料的汽车;2.使用固体燃料制取燃气的汽车。

管理要求燃气气瓶的安装1.燃气气瓶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汽车设计中心标准》(GB/T18352.1-2013)规定的要求;2.燃气气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燃气气瓶生产厂家提供的安装要求操作。

燃气气瓶的检查1.汽车每一次维修时必须对燃气气瓶进行检查;2.燃气气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燃气气瓶的外观、安装、气瓶的漏气、气瓶附属设备的完好程度;3.每一次燃气气瓶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4.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燃气气瓶检验应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检验汽车燃气系统的资质和能力。

燃气气瓶的退役燃气气瓶使用寿命不得超过15年,达到寿命或不符合使用标准的气瓶应及时退役,不得再次投入使用。

管理机构责任单位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颁布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2.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燃气气瓶检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3.固定检验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对燃气气瓶进行检验。

监督管理1.燃气气瓶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2.燃气气瓶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车主,并进行相关记录;3.车主应当配合燃气气瓶检验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数据分析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气瓶使用 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问题。
数据共享
建立车用燃气气瓶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管部门、检验机构、使用单 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效率。
智能化辅助决策支持
基于数据的智能分析
利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对车用燃气 气瓶的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 基于数据的决策支持。
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环节
现场勘查
检验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检验人员前往车辆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气瓶安装、使用情况等信息。
资料审核
检验人员将对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气瓶出厂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历次定期检验报 告等。
问题处理
若在现场勘查或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人员将及时与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 ,并告知整改期限。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供检验人员复查。
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定期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和质量,减少漏检和误检的可能性。
加强监管力度和透明度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监管部门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力 度和透明度。
数据采集、分析和共享策略
数据采集
利用传感器、RFID等技术手段,对车用燃气气瓶的使用状态、环境 参数等数据进行实时采集。
03
检验方法与标准规范
外观检查内容及标准
气瓶外观
检查气瓶表面是否存在明显变形、裂纹、腐蚀、划痕等损伤。
颜色标识
核对气瓶颜色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判断气瓶是否过期。
附件检查
检查气瓶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是否完好、紧固。
内部缺陷无损检测方法
超声波检测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1]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1]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使用的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以确保气瓶安全可靠地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

企业所有相关部门和员工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执行,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所有气瓶,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各类气瓶。

3. 相关法律法规引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燃气安全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规程》4. 管理标准4.1 气瓶分类和标识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的要求,企业对气瓶进行分类和标识管理,明确气瓶的种类、用途、压力等基本信息,确保正确使用和安全检验。

4.2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根据气瓶的种类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期检验周期。

对于普通压缩气体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二年;对于液化气体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五年。

4.3 气瓶定期检验计划每年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制定气瓶的定期检验计划。

计划应明确包括气瓶编号、种类、使用部门、检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4 气瓶定期检验过程•企业应聘请经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定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应包括外观检查、材料检验、尺寸测量、压力试验等。

•检验结果根据《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规程》的要求,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需报废处理等三种情况。

4.5 气瓶检验记录和归档•根据检验结果,及时记录检验信息,包括检验日期、结果、人员等,建立气瓶档案。

•合格的气瓶应贴上检验标志,标明检验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详细记录在档案中。

•对于不合格和需报废处理的气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5. 考核标准5.1 定期检验合格率企业应设定气瓶定期检验合格率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

合格率达到或超过设定的标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 管理执行情况考核对企业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气瓶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包括气瓶分类和标识、定期检验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 定期检验的周期:车用燃气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一般为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初次投入使用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初次使用后的第3年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2. 检验机构资质: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该机构应当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并获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认证。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主要包括外观、完整性、密封性、阀门功能以及壁厚等方面的检查。

同时,还需要对燃气气瓶的安全阀进行检测,并测试瓶体是否具有足够的承压能力。

4. 检验结果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对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燃气气瓶的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信息,并向车主提供一份检验报告。

5. 检验合格标志:对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壁或标牌上加盖或刻画合格标志,以便核实定期检验是否按时进行。

6. 检验报告报送:检验机构应当将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报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对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进行跟踪和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车用燃气气瓶,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车主进行检验、暂时停止使用等,以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定期检验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气瓶使用、保管和检验工作。

三、责任与义务1.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气瓶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气瓶的保管、使用和检验安排。

3. 定期检验机构负责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四、检验周期1. 液化气瓶: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2. 氧气瓶、压缩空气瓶: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

3. 氮气瓶、稀有气体瓶等其他特种气瓶:每5年进行一次检验。

五、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检查气瓶外观是否完好,无凹陷、锈蚀、裂纹等缺陷。

2. 压力检查:对气瓶进行压力测试,确保气瓶内部的压力是否正常。

3. 泄漏检查:使用适量的肥皂水涂抹在气瓶接口处,检查是否有泄漏现象。

4. 标志检查:检查气瓶上的标志、标签、刻字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5. 阀门检查:检查气瓶阀门是否正常工作,无卡滞、漏气等现象。

6. 底座检查:检查气瓶底座是否完好,无破损、变形等缺陷。

7. 附件检查:检查气瓶配套的附件是否齐全、完好,如防护罩、防火帽等。

六、检验报告1. 检验机构在检验完成后,应出具检验报告,明确标明检验结果。

2. 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气瓶信息、检验日期、检验结论、下次检验日期等。

七、检验合格与否1. 若气瓶在检验中未发现任何问题,检验结果为合格。

2. 若气瓶在检验中发现存在问题,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3. 若气瓶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更换。

八、备案与归档1. 检验报告应归档保存,备案至少保留5年。

2. 及时更新气瓶的定期检验记录,并备案。

九、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处理。

2. 对于检验过期仍然使用的气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安全教育和培训1. 对气瓶管理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保证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应依法履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车用燃气气瓶,是指用于车辆上的燃气储存和供应系统的燃气容器。

第四条定期检验是指对车用燃气气瓶进行定期的技术检验,以评估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应以定期检验机构为主,设置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验工作。

第六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外观检查:检查燃气气瓶外观是否完好,有无裂纹、变形等损坏情况。

(二)密封性检查:检查燃气气瓶的密封装置是否完好,无漏气现象。

(三)压力性能检验:检查燃气气瓶的最高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四)爆破性能检验:检查燃气气瓶的爆破压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五)材料和结构检验:检查燃气气瓶材料和结构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六)其它检验:根据需要进行其他必要的检验,如磁粉检测、超声波检测等。

第七条定期检验的要求如下:(一)定期检验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结果应记录在相关的检验报告中。

(二)定期检验的周期一般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周期根据燃气气瓶的使用情况和标准要求确定。

(三)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进行,不得由非专业人员进行。

(四)定期检验时,应先进行外观检查和密封性检查,如果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定期检验结果应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负责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

第九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和车辆的安全,提高车用气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辆上搭载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使用、检验、鉴定、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分类与标志第四条根据使用气体的不同,车用气瓶分为液化石油气瓶、压缩天然气瓶和液化天然气瓶。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商名称、制造日期、容积、最高工作压力、最低壁厚等信息。

第六条车用气瓶应当明显标识气瓶的工作压力和容积,以及气瓶的使用限制和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制造和生产第七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制造和生产,制造商应当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制造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车用气瓶的制造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车用气瓶的销售和使用第十条销售车用气瓶应当出具发票,并提供气瓶的相关信息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和最大使用压力。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第十三条车用气瓶的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结果应当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车用气瓶的检测和维修第十六条车用气瓶在运行中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确保其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的维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操作人员和维修日期等。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本(2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本(2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是指对车辆上使用的燃气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旨在保障其安全性能。

第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检测和气密性检验。

第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五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将车用燃气气瓶送至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第六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车主或使用者收费。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车主或使用者,如检验不合格,则应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具体方法和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或认可证书;(二)拥有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仪器;(三)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四)设有科学合理的检验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十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不得收受车主或使用者的礼品、款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第三方审核。

第十五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障车主或使用者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车主或使用者的义务第十六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的周期将车用燃气气瓶送至具备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供车用燃气气瓶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车主或使用者在检验机构要求下,应当配合进行检验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配件和设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作为车辆上使用的能源,燃气气瓶必须定期检验,以保证它们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管理办法。

燃气气瓶的检验技术标准车用燃气气瓶的检验技术标准以GB/T12268-2005为准。

按照该标准,燃气气瓶的检验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外观检验、液位检验和超声波检验。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主要是检查燃气气瓶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

检验员应该使用肉眼和相关工具,如手杖和弯曲量规等进行检查,确保燃气气瓶表面没有较大的凸起和凹陷,表面没有明显的腐蚀。

液位检验液位检验主要是检查燃气气瓶内部液位是否正常。

检验员应该在燃气气瓶的有效容积内注入液体,并采用标准的测量方法来测量液位,以确保其在安全范围内。

超声波检验超声波检验主要是用于检测燃气气瓶是否存在管壁腐蚀、裂纹等隐患。

检验员应该使用超声波探测器来检测整个燃气气瓶的管壁,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时间安排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应该遵循以下时间安排:•新的燃气气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

•4-6年:第一次定期检验。

•8-10年:第二次定期检验。

•12年及以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任何时候检验员观察到燃气气瓶有任何异常情况,例如气瓶表面出现明显磕碰、划痕、凸起等情况,都应该立即进行检查,不应等到下一个定期检验的时间。

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流程检查所需材料在进行定期检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认证所需文件:包括车辆登记证、燃气气瓶证、气瓶注册证、燃气气瓶购买证明等;•燃气气瓶本身;•相关工具:用于外观检验、液位检验和超声波检验的工具。

进行检验1.外观检验:检验员应用目视和触觉的方式检查燃气气瓶的外观是否有异常情况。

2.液位检验:检验员应该用液体对燃气气瓶进行液位检测。

3.超声波检验:使用超声波探测器进行检测整个燃气气瓶的管壁。

确认检验结果如果燃气气瓶通过检验,则检验员应该在燃气气瓶上贴上检验标志并签署检验报告。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管理,保障道路行驶安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检验是指对车用燃气气瓶进行周期性的、标准化的检验,检测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能,确保道路行驶安全。

第三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外观、内部结构、安全装置、密封性能等的检查,通过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估,确定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2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定期检验的机构为经相关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

第六条定期检验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结果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在车用燃气气瓶身上贴上有效的定期检验标志。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车辆信息、检验机构信息、检验记录等。

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的公正、客观。

第二章定期检验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一条定期检验前,车主应确保车用燃气气瓶处于正常状态,没有损坏和泄漏现象。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采用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定期检验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车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定期检验的结果应即时反馈给车主,告知车主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告知不合格的原因,并指导车主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六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定期对本机构进行考核和审核,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定期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对不合格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车用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经过安全性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应加强对车用气瓶生产企业的许可、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经过培训合格,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措施,确保销售的车用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第六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使用,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并保持有效的使用记录。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通过认证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八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产品合格率。

第九条车用气瓶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车用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车用气瓶的相关知识,能够提供正确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销售者应向购买者提供购买合同、发票、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并详细说明车用气瓶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安全监督第十三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按照说明书、标签和相关标准要求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并保持有效的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定期进行气瓶的检验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制定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和事故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使用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车用气瓶的使用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023年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2023年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2023年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管理,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动车、拖拉机等车辆使用的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两个环节。

初次检验是指车用燃气气瓶出厂前的检验工作,定期检验是指车用燃气气瓶使用一定期限后的检验工作。

第二章车用燃气气瓶初次检验管理第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初次检验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初次检验结果需以检验证书的形式记录,并随车用燃气气瓶一同交付使用单位。

第五条车用燃气气瓶初次检验内容包括:外观质量检查、标志标识检查、材料检查、制造工艺检查、焊接质量检查等。

第六条车用燃气气瓶初次检验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初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章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2年一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车用燃气气瓶送往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外观质量检查、标志标识检查、材料检查、制造工艺检查、压力检查、阀门检查等。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告知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进行修理或更换,并重新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随车用燃气气瓶一同携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检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合格车用燃气气瓶的追溯和召回等。

第十二条车用燃气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协助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车用燃气气瓶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2篇)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2篇)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确保气瓶能够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使用气瓶的场所和部门。

三、检验周期1.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2. 特殊情况下,如气瓶出现异常或存在风险隐患,需要提前进行检验。

四、检验内容1. 检查气瓶表面是否有明显的腐蚀、划伤或凹陷等损伤情况。

2. 检查气瓶的阀门、压力表、安全装置等是否完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3. 测量气瓶的壁厚,确保其达到法定要求。

4. 检查气瓶的标识信息是否清晰可见,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5. 检查气瓶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五、检验程序1. 安排专业的资质鉴定机构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

2. 检验前需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气瓶能够按时送检。

3. 检验过程中,检测人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合适的仪器设备和工具进行检验,并进行相应记录。

4. 检验后,检测人员需出具检验证书,详细记录气瓶的检验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整改建议等。

5. 对于不合格的气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修复工作。

六、记录和档案管理1. 对于每次气瓶的检验,需及时记录检验结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2. 档案应包括气瓶的基本信息、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整改情况等内容。

3. 档案需分类保存,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七、责任与制度执行1. 相关部门需负责组织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2. 检验人员需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对于不合格的气瓶,相关部门需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和修复工作。

4. 相关部门和人员需定期对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八、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并保留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车用燃气气瓶是车辆用于存储压缩燃气的装置,为确保车辆行车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期检验机构车辆所有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机构应通过相关资质认证,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三、定期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仔细检查燃气气瓶外壳是否有明显变形、磕碰、腐蚀等情况;2. 密封性检查:检查燃气气瓶密封性能是否良好,有无泄漏现象;3. 耐压性检查:使用专用设备对燃气气瓶进行耐压性测试,确保其能承受正常使用压力;4. 垂直泄漏检查:将燃气气瓶倒置,观察是否发生泄漏;5. 管路连接检查:检查与燃气气瓶相连的管路是否连接牢固、密封性良好;6. 气瓶标识检查:检查燃气气瓶上的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四、定期检验周期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两年一次,从第一次投入使用的日期起计算。

五、定期检验记录定期检验机构对每次检验的车用燃气气瓶应当填写定期检验记录,包括燃气气瓶的型号、制造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信息,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六、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定期检验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应当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标志应当包括燃气气瓶的型号、制造日期、定期检验日期等信息,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七、定期检验不合格处理1. 定期检验机构对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立即通知车辆所有人,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2. 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更换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并重新进行定期检验。

八、储存和运输要求1. 车用燃气气瓶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避光、防潮的场所;2. 运输车辆应当专门配备牢固的车用燃气气瓶固定装置,确保燃气气瓶在运输过程中稳定固定。

九、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2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2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

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

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

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____月初至次年____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

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____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

____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规范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道路交通运输中使用的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安全监督责任1.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车用气瓶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2.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车用气瓶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4.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撞等装置,确保车用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三、车用气瓶的购买和使用1.车用气瓶的购买应当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并检查购买的车用气瓶的合格证明。

2.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压力和容量要求来选择适合的车用气瓶,并确保车辆的负荷能够承受安装车用气瓶所带来的重量。

3.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安装车用气瓶,并确保安装牢固可靠。

4.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周期进行车用气瓶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车用气瓶的安全检测1.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车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应当记录并保存备查。

2.车用气瓶的安全检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论应当准确、可靠。

3.车用气瓶的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外观检查、泄漏检测、压力容器阀门检测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测项目和周期。

五、车用气瓶的报废处理1.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在车用气瓶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2.车用气瓶达到报废标准的判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判断结果应当明确并做好记录。

3.车用气瓶达到报废标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进行报废处理,不得随意处理或转让。

六、监督管理和处罚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用气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范本

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范本

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提高气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合法和有效。

第四条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章气瓶档案管理第五条气瓶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对所有气瓶进行登记和档案管理,确保气瓶的来源可查、流向清楚和使用安全。

第六条每个使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气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分工。

第七条气瓶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气瓶的基本信息:包括气瓶类型、编号、规格、材质等;(二)气瓶的使用信息:包括气瓶的用途、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等;(三)气瓶的存储信息:包括气瓶的存放位置、存放方式等;(四)气瓶的维护保养信息:包括气瓶维护保养的时间、方式、责任人等;(五)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气瓶的检验时间、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等。

第八条气瓶档案管理应当采用电子化管理方式,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方便查询。

第九条气瓶档案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档案核查和更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气瓶档案进行抽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定期检验第十一条定期检验是指对气瓶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的检验,以确保气瓶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应符合规定,并应在每次检验后标注检验结果和下次检验时间。

第十四条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检查气瓶外表是否有明显的损伤、变形等;(二)压力试验:检测气瓶的耐压能力;(三)泄漏测试:检测气瓶的密封性能;(四)其他特殊检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如钢瓶内部腐蚀检验等。

第十五条气瓶在定期检验期间应停止使用,直到通过检验后方可继续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
理办法正式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正式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
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

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

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

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
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
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

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 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

10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任务书后,应对应检车用瓶按照到期必检的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

第三章检验实施
第八条 LPG车用瓶检验
一、LPG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一个月,负责通知公交车、出租车等使用者送交应检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察工作联络单》 (以下简称《联络单》。

三、民生公司(拆装单位)负责拆下车辆上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上已检验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
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四、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
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条 CNG车用瓶检验一、CNG 公交车
(一)公交车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CN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
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公交车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四)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修改车用瓶电子卡中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

将检
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卡交拆装单位。

(五)拆装单位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
(一)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
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
长拆装单位。

(四)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

(五)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

2、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拆装单位必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录入(修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

4、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录入(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下周转瓶,将车用瓶(临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由检验机构代收),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出租车辆上,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
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和分局的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督促车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动报检、迎检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要加强车用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用瓶使用证、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与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的车用瓶,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
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他们及时送交应检车用瓶。

对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车用瓶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对检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年度末对检验机构的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实
行考核。

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定检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只数“十”报停、报废、报监察等的只数和其他无效只数)/年度应检只数]x 100%(注:其他无效只数是指重复登记、有记录无实物等状况的只数)。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将本季度报停、报废车用瓶的办理凭证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验证,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核查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

对未落实定期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对未完成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