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正式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背景随着汽车燃气技术的发展和推广,越来越多的车辆使用燃气作为动力来源。
燃气气瓶是汽车燃气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储存燃气并保证汽车正常行驶。
然而,燃气气瓶也存在安全隐患,不合格的气瓶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
为了保障行车安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目的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车用燃气气瓶检验程序和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对车用燃气气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力度,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车辆:1.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其他气体(以下统称燃气)作为燃料的汽车;2.使用固体燃料制取燃气的汽车。
管理要求燃气气瓶的安装1.燃气气瓶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汽车设计中心标准》(GB/T18352.1-2013)规定的要求;2.燃气气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燃气气瓶生产厂家提供的安装要求操作。
燃气气瓶的检查1.汽车每一次维修时必须对燃气气瓶进行检查;2.燃气气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燃气气瓶的外观、安装、气瓶的漏气、气瓶附属设备的完好程度;3.每一次燃气气瓶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4.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燃气气瓶检验应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检验汽车燃气系统的资质和能力。
燃气气瓶的退役燃气气瓶使用寿命不得超过15年,达到寿命或不符合使用标准的气瓶应及时退役,不得再次投入使用。
管理机构责任单位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颁布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2.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燃气气瓶检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3.固定检验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对燃气气瓶进行检验。
监督管理1.燃气气瓶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2.燃气气瓶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车主,并进行相关记录;3.车主应当配合燃气气瓶检验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气瓶使用 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问题。
数据共享
建立车用燃气气瓶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管部门、检验机构、使用单 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效率。
智能化辅助决策支持
基于数据的智能分析
利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对车用燃气 气瓶的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 基于数据的决策支持。
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环节
现场勘查
检验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检验人员前往车辆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气瓶安装、使用情况等信息。
资料审核
检验人员将对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气瓶出厂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历次定期检验报 告等。
问题处理
若在现场勘查或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人员将及时与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 ,并告知整改期限。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供检验人员复查。
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定期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和质量,减少漏检和误检的可能性。
加强监管力度和透明度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监管部门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力 度和透明度。
数据采集、分析和共享策略
数据采集
利用传感器、RFID等技术手段,对车用燃气气瓶的使用状态、环境 参数等数据进行实时采集。
03
检验方法与标准规范
外观检查内容及标准
气瓶外观
检查气瓶表面是否存在明显变形、裂纹、腐蚀、划痕等损伤。
颜色标识
核对气瓶颜色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判断气瓶是否过期。
附件检查
检查气瓶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是否完好、紧固。
内部缺陷无损检测方法
超声波检测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1]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1]](https://img.taocdn.com/s3/m/bbb3356d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0e.png)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使用的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以确保气瓶安全可靠地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
企业所有相关部门和员工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执行,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所有气瓶,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各类气瓶。
3. 相关法律法规引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燃气安全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规程》4. 管理标准4.1 气瓶分类和标识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的要求,企业对气瓶进行分类和标识管理,明确气瓶的种类、用途、压力等基本信息,确保正确使用和安全检验。
4.2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根据气瓶的种类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期检验周期。
对于普通压缩气体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二年;对于液化气体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五年。
4.3 气瓶定期检验计划每年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制定气瓶的定期检验计划。
计划应明确包括气瓶编号、种类、使用部门、检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4 气瓶定期检验过程•企业应聘请经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定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应包括外观检查、材料检验、尺寸测量、压力试验等。
•检验结果根据《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规程》的要求,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需报废处理等三种情况。
4.5 气瓶检验记录和归档•根据检验结果,及时记录检验信息,包括检验日期、结果、人员等,建立气瓶档案。
•合格的气瓶应贴上检验标志,标明检验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详细记录在档案中。
•对于不合格和需报废处理的气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5. 考核标准5.1 定期检验合格率企业应设定气瓶定期检验合格率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
合格率达到或超过设定的标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 管理执行情况考核对企业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气瓶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包括气瓶分类和标识、定期检验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 定期检验的周期:车用燃气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一般为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初次投入使用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初次使用后的第3年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2. 检验机构资质: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该机构应当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并获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认证。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主要包括外观、完整性、密封性、阀门功能以及壁厚等方面的检查。
同时,还需要对燃气气瓶的安全阀进行检测,并测试瓶体是否具有足够的承压能力。
4. 检验结果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对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燃气气瓶的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信息,并向车主提供一份检验报告。
5. 检验合格标志:对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壁或标牌上加盖或刻画合格标志,以便核实定期检验是否按时进行。
6. 检验报告报送:检验机构应当将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报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对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进行跟踪和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车用燃气气瓶,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车主进行检验、暂时停止使用等,以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定期检验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气瓶使用、保管和检验工作。
三、责任与义务1.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气瓶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气瓶的保管、使用和检验安排。
3. 定期检验机构负责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四、检验周期1. 液化气瓶: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2. 氧气瓶、压缩空气瓶: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
3. 氮气瓶、稀有气体瓶等其他特种气瓶:每5年进行一次检验。
五、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检查气瓶外观是否完好,无凹陷、锈蚀、裂纹等缺陷。
2. 压力检查:对气瓶进行压力测试,确保气瓶内部的压力是否正常。
3. 泄漏检查:使用适量的肥皂水涂抹在气瓶接口处,检查是否有泄漏现象。
4. 标志检查:检查气瓶上的标志、标签、刻字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5. 阀门检查:检查气瓶阀门是否正常工作,无卡滞、漏气等现象。
6. 底座检查:检查气瓶底座是否完好,无破损、变形等缺陷。
7. 附件检查:检查气瓶配套的附件是否齐全、完好,如防护罩、防火帽等。
六、检验报告1. 检验机构在检验完成后,应出具检验报告,明确标明检验结果。
2. 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气瓶信息、检验日期、检验结论、下次检验日期等。
七、检验合格与否1. 若气瓶在检验中未发现任何问题,检验结果为合格。
2. 若气瓶在检验中发现存在问题,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3. 若气瓶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更换。
八、备案与归档1. 检验报告应归档保存,备案至少保留5年。
2. 及时更新气瓶的定期检验记录,并备案。
九、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处理。
2. 对于检验过期仍然使用的气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安全教育和培训1. 对气瓶管理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保证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应依法履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车用燃气气瓶,是指用于车辆上的燃气储存和供应系统的燃气容器。
第四条定期检验是指对车用燃气气瓶进行定期的技术检验,以评估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应以定期检验机构为主,设置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验工作。
第六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外观检查:检查燃气气瓶外观是否完好,有无裂纹、变形等损坏情况。
(二)密封性检查:检查燃气气瓶的密封装置是否完好,无漏气现象。
(三)压力性能检验:检查燃气气瓶的最高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四)爆破性能检验:检查燃气气瓶的爆破压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五)材料和结构检验:检查燃气气瓶材料和结构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六)其它检验:根据需要进行其他必要的检验,如磁粉检测、超声波检测等。
第七条定期检验的要求如下:(一)定期检验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结果应记录在相关的检验报告中。
(二)定期检验的周期一般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周期根据燃气气瓶的使用情况和标准要求确定。
(三)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进行,不得由非专业人员进行。
(四)定期检验时,应先进行外观检查和密封性检查,如果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定期检验结果应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负责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
第九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和车辆的安全,提高车用气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辆上搭载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使用、检验、鉴定、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分类与标志第四条根据使用气体的不同,车用气瓶分为液化石油气瓶、压缩天然气瓶和液化天然气瓶。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商名称、制造日期、容积、最高工作压力、最低壁厚等信息。
第六条车用气瓶应当明显标识气瓶的工作压力和容积,以及气瓶的使用限制和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制造和生产第七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制造和生产,制造商应当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制造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车用气瓶的制造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车用气瓶的销售和使用第十条销售车用气瓶应当出具发票,并提供气瓶的相关信息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和最大使用压力。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第十三条车用气瓶的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结果应当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车用气瓶的检测和维修第十六条车用气瓶在运行中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确保其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的维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操作人员和维修日期等。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本(2篇)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是指对车辆上使用的燃气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旨在保障其安全性能。
第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检测和气密性检验。
第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五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将车用燃气气瓶送至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第六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车主或使用者收费。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车主或使用者,如检验不合格,则应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具体方法和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或认可证书;(二)拥有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仪器;(三)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四)设有科学合理的检验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十三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不得收受车主或使用者的礼品、款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第三方审核。
第十五条、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障车主或使用者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车主或使用者的义务第十六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规定的周期将车用燃气气瓶送至具备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车主或使用者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供车用燃气气瓶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车主或使用者在检验机构要求下,应当配合进行检验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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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
理办法正式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正式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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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
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
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
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
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
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
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
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 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
10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任务书后,应对应检车用瓶按照到期必检的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
第三章检验实施
第八条 LPG车用瓶检验
一、LPG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一个月,负责通知公交车、出租车等使用者送交应检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察工作联络单》 (以下简称《联络单》。
三、民生公司(拆装单位)负责拆下车辆上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上已检验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
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四、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
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条 CNG车用瓶检验一、CNG 公交车
(一)公交车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CN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
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公交车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四)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修改车用瓶电子卡中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
将检
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卡交拆装单位。
(五)拆装单位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
(一)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
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
长拆装单位。
(四)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
(五)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
2、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拆装单位必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录入(修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
4、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录入(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下周转瓶,将车用瓶(临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由检验机构代收),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出租车辆上,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
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和分局的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督促车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动报检、迎检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要加强车用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用瓶使用证、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与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的车用瓶,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
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他们及时送交应检车用瓶。
对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车用瓶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对检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年度末对检验机构的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实
行考核。
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定检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只数“十”报停、报废、报监察等的只数和其他无效只数)/年度应检只数]x 100%(注:其他无效只数是指重复登记、有记录无实物等状况的只数)。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将本季度报停、报废车用瓶的办理凭证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验证,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核查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
对未落实定期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对未完成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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