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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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篇)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篇)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和车辆的安全,提高车用气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辆上搭载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使用、检验、鉴定、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分类与标志第四条根据使用气体的不同,车用气瓶分为液化石油气瓶、压缩天然气瓶和液化天然气瓶。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商名称、制造日期、容积、最高工作压力、最低壁厚等信息。

第六条车用气瓶应当明显标识气瓶的工作压力和容积,以及气瓶的使用限制和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制造和生产第七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制造和生产,制造商应当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制造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车用气瓶的制造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车用气瓶的销售和使用第十条销售车用气瓶应当出具发票,并提供气瓶的相关信息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和最大使用压力。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第十三条车用气瓶的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结果应当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车用气瓶的检测和维修第十六条车用气瓶在运行中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确保其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的维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操作人员和维修日期等。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背景随着汽车燃气技术的发展和推广,越来越多的车辆使用燃气作为动力来源。

燃气气瓶是汽车燃气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储存燃气并保证汽车正常行驶。

然而,燃气气瓶也存在安全隐患,不合格的气瓶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

为了保障行车安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目的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车用燃气气瓶检验程序和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对车用燃气气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力度,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车辆:1.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其他气体(以下统称燃气)作为燃料的汽车;2.使用固体燃料制取燃气的汽车。

管理要求燃气气瓶的安装1.燃气气瓶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汽车设计中心标准》(GB/T18352.1-2013)规定的要求;2.燃气气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燃气气瓶生产厂家提供的安装要求操作。

燃气气瓶的检查1.汽车每一次维修时必须对燃气气瓶进行检查;2.燃气气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燃气气瓶的外观、安装、气瓶的漏气、气瓶附属设备的完好程度;3.每一次燃气气瓶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4.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燃气气瓶检验应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检验汽车燃气系统的资质和能力。

燃气气瓶的退役燃气气瓶使用寿命不得超过15年,达到寿命或不符合使用标准的气瓶应及时退役,不得再次投入使用。

管理机构责任单位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颁布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2.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燃气气瓶检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3.固定检验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对燃气气瓶进行检验。

监督管理1.燃气气瓶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2.燃气气瓶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车主,并进行相关记录;3.车主应当配合燃气气瓶检验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数据分析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气瓶使用 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问题。
数据共享
建立车用燃气气瓶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管部门、检验机构、使用单 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效率。
智能化辅助决策支持
基于数据的智能分析
利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对车用燃气 气瓶的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 基于数据的决策支持。
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环节
现场勘查
检验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检验人员前往车辆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气瓶安装、使用情况等信息。
资料审核
检验人员将对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气瓶出厂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历次定期检验报 告等。
问题处理
若在现场勘查或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人员将及时与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 ,并告知整改期限。车主或气瓶使用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供检验人员复查。
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定期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和质量,减少漏检和误检的可能性。
加强监管力度和透明度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监管部门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力 度和透明度。
数据采集、分析和共享策略
数据采集
利用传感器、RFID等技术手段,对车用燃气气瓶的使用状态、环境 参数等数据进行实时采集。
03
检验方法与标准规范
外观检查内容及标准
气瓶外观
检查气瓶表面是否存在明显变形、裂纹、腐蚀、划痕等损伤。
颜色标识
核对气瓶颜色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判断气瓶是否过期。
附件检查
检查气瓶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是否完好、紧固。
内部缺陷无损检测方法
超声波检测

2024年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跟踪服务管理规定

2024年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跟踪服务管理规定

2024年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质量跟踪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质量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年全国范围内的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质量跟踪服务管理。

第三条安装质量跟踪服务分为前期预防控制措施和后期监督检查两个环节。

第四条安装质量跟踪服务的目标是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安全可靠。

第五条安装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确保进行有效的安装质量跟踪服务。

第二章前期预防控制措施第六条车用燃气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生产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第七条车用燃气气瓶销售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销售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并提供合格证明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企业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安装质量。

第九条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企业应建立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质量跟踪记录,记录车辆信息、安装日期、安装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企业应对安装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熟悉安装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后期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安装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装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评估,对合格的企业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安装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建立安装质量跟踪记录,记录本次检查的车辆信息、安装质量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安装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向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解答相关问题,提升安装质量。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企业,安装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如不整改的,可以暂停其相关资格或撤销其相关资质。

第十六条对恶意违规的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企业,安装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不予再次参与安装业务。

第十七条对于因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安装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相关商业机密。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制度大全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制度大全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度大全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安装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对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 定期检验的周期:车用燃气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一般为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初次投入使用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初次使用后的第3年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2. 检验机构资质: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该机构应当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并获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认证。

3. 检验内容:定期检验主要包括外观、完整性、密封性、阀门功能以及壁厚等方面的检查。

同时,还需要对燃气气瓶的安全阀进行检测,并测试瓶体是否具有足够的承压能力。

4. 检验结果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对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燃气气瓶的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信息,并向车主提供一份检验报告。

5. 检验合格标志:对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壁或标牌上加盖或刻画合格标志,以便核实定期检验是否按时进行。

6. 检验报告报送:检验机构应当将每次定期检验的结果报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对燃气气瓶的安全性进行跟踪和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车用燃气气瓶,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车主进行检验、暂时停止使用等,以确保车用燃气气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作为车辆上使用的能源,燃气气瓶必须定期检验,以保证它们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管理办法。

燃气气瓶的检验技术标准车用燃气气瓶的检验技术标准以GB/T12268-2005为准。

按照该标准,燃气气瓶的检验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外观检验、液位检验和超声波检验。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主要是检查燃气气瓶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

检验员应该使用肉眼和相关工具,如手杖和弯曲量规等进行检查,确保燃气气瓶表面没有较大的凸起和凹陷,表面没有明显的腐蚀。

液位检验液位检验主要是检查燃气气瓶内部液位是否正常。

检验员应该在燃气气瓶的有效容积内注入液体,并采用标准的测量方法来测量液位,以确保其在安全范围内。

超声波检验超声波检验主要是用于检测燃气气瓶是否存在管壁腐蚀、裂纹等隐患。

检验员应该使用超声波探测器来检测整个燃气气瓶的管壁,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时间安排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应该遵循以下时间安排:•新的燃气气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

•4-6年:第一次定期检验。

•8-10年:第二次定期检验。

•12年及以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任何时候检验员观察到燃气气瓶有任何异常情况,例如气瓶表面出现明显磕碰、划痕、凸起等情况,都应该立即进行检查,不应等到下一个定期检验的时间。

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的流程检查所需材料在进行定期检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认证所需文件:包括车辆登记证、燃气气瓶证、气瓶注册证、燃气气瓶购买证明等;•燃气气瓶本身;•相关工具:用于外观检验、液位检验和超声波检验的工具。

进行检验1.外观检验:检验员应用目视和触觉的方式检查燃气气瓶的外观是否有异常情况。

2.液位检验:检验员应该用液体对燃气气瓶进行液位检测。

3.超声波检验:使用超声波探测器进行检测整个燃气气瓶的管壁。

确认检验结果如果燃气气瓶通过检验,则检验员应该在燃气气瓶上贴上检验标志并签署检验报告。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1. 引言气瓶是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的重要设备,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本单位制定了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气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设备的正常运转。

2. 责任与义务2.1 本单位气瓶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气瓶使用和检验知识,并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2.2 气瓶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2.3 气瓶使用人员应当及时上报气瓶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4 气瓶定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工作。

2.5 气瓶定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并及时报告检验结果。

3. 定期检验流程3.1 气瓶的定期检验按照制定的检验周期和流程进行。

3.2 气瓶的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测量、材质检验、压力试验等内容。

3.3 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当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气瓶定期检验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检验数据。

3.4 气瓶的定期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按照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4. 检验记录与报告4.1 定期检验人员应当编制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包括气瓶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4.2 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在气瓶上进行标识和记录。

4.3 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供其参考和决策。

5. 检验结果与处理措施5.1 定期检验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待修复等不同情况。

5.2 对于合格的气瓶,可以继续使用,并在下一次定期检验之前进行相应的保养和维护。

5.3 对于不合格的气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报废处理。

5.4 对于待修复的气瓶,应当按照检验报告中的要求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完成后经过再次检验确认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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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13568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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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

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

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

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用瓶的拆卸与安装,车用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车用瓶电子卡等有关信息的修改。

第四条车用瓶安全监察、检验、拆装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第二章检验任务安排第五条车用瓶定期检验按年度管理,从当年10月初至次年9月底为一个检验管理年度。

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我市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汇总数据,分别确定全市年度应检LPG车用瓶和CNG车用瓶数量,应检LPG车用瓶、CNG车用瓶数量分别为年度内需定期检验的LPG车用瓶的总数和CNG车用瓶的总数(含上年度超期未检车用瓶数量)。

第六条定期检验工作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目标任务管理。

10月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检验任务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要求,向检验机构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分局分别下达年度定期检验监督目标任务。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任务书后,应对应检车用瓶按照到期必检的原则,逐只进行检验计划安排。

第三章检验实施第八条LPG车用瓶检验一、LPG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湖北民生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负责通知公交车、出租车等使用者送交应检瓶。

二、民生公司未在LP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察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

三、民生公司(拆装单位)负责拆下车辆上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上已检验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四、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五、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应检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长交民生公司。

六、民生公司应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七、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民生公司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民生公司代打印交付)。

第九条CNG车用瓶检验一、CNG公交车(一)公交车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CNG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市局监察机构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公交车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合格的车用瓶,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四)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修改车用瓶电子卡中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

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车用瓶电子卡交拆装单位。

(五)拆装单位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将车用瓶使用证(临时)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中再次对车用瓶检验有关信息及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六)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换发车用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二、CNG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一)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车用瓶产权所有者未在车用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报检,经检验机构催检后,在车用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0天仍未落实定期检验的,由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向相应的分局报送《联络单》。

(二)由拆装单位拆下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的应检车用瓶,将应检车用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将拆下的应检车用瓶交检验机构检验。

(三)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车用瓶检验,在信息系统中出具检验报告,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有关检验信息作修改;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交、车用瓶电子长拆装单位。

(四)由原拆装单位将经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车辆上。

(五)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检验机构修改的信息审核后,换发车用燃气气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交产权所有者)。

(六)在CNG出租车应检瓶送检期间,若出租车所有者有要求,拆装单位可以采取给该车提供临时周转车用瓶(以下简称周转瓶)使用,但周转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安装使用周转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拆装单位是该周转瓶的产权所有者,对周转瓶的安全负责。

2、周转瓶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拆装单位必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在车用瓶电子卡中录入(修改)周转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

4、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对拆装单位录入(修改)的信息审核确认后,对使用者发车用瓶(临时)使用证(由拆装单位代打印交付)。

5、由原拆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下周转瓶,将车用瓶(临时)使用证收缴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由检验机构代收),将检验合格的车用瓶装回原出租车辆上,并及时在信息系统、车用瓶电子卡中对车用瓶与车辆间的相关信息作修改。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加强与市局和分局的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督促车用瓶所有者做好主动报检、迎检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要加强车用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车用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严禁充装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的车用瓶,严禁充装车用瓶使用证、车用瓶电子卡、车用瓶汇总电子卡与车辆牌照号不一致的车用瓶,对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的车用瓶充装单位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局监察机构和各分局应督促车用瓶所有者主动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接到检验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联络单》后,要向车用瓶产权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他们及时送交应检车用瓶。

对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仍非法使用的车用瓶所有者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正,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对检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年度末对检验机构的年度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实行考核。

定期检验任务完成率(定检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只数“十”报停、报废、报监察等的只数和其他无效只数)/年度应检只数]x 100%(注:其他无效只数是指重复登记、有记录无实物等状况的只数)。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将本季度报停、报废车用瓶的办理凭证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验证,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检验单位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核查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

对未落实定期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将对其予以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对未完成检验目标任务的检验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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