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3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33号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快推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9月9日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省内融资担保机构更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原担保机构,是指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建立再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原担保业务,是指原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设立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
为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规范、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工信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质押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第四条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五条合作银行是指与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为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
第六条风险补偿基金由省财政厅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
对合作银行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实际贷款损失本金40%的比例给予合作银行补偿。
第二章合作银行第七条合作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服务效率高,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制度,近两年工作业绩突出;(二)合作银行承诺当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不低于风险补偿基金存入资金额度的10倍;(三)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银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是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项目;(二)已按规定到国家或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三)贷款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四)同一年度内单户企业知识产权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
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发展思路及措施
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发展思路及措施一、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背景和意义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民、农业企业等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
然而,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农业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金融机构对此存在较大的担忧。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业贷款,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应运而生。
二、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发展思路1. 政府主导。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制定政策和管理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引入保险机制。
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保险产品,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金融机构的风险压力。
3.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的比例和标准。
4. 加强监管和风控。
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防范各类风险隐患。
三、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措施1. 建立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因农业贷款风险而产生的损失。
2. 设立风险补偿金的门槛和条件,要求金融机构在参与农业贷款时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和要求,确保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对象合法合规。
3. 鼓励金融机构与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业产业主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农业贷款项目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完善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退出机制,对于那些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项目,可以逐步退出补偿金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更多地自担风险。
5. 加强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的风险认知和风险管理能力,降低不良贷款的风险。
总结起来,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发展思路和措施包括政府主导、引入保险机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监管和风控等方面。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密市“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日高密市“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财政金融协同支农工作,促进全市“鲁担惠农贷”农业信贷担保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设立高密市“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风险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鲁担惠农贷”贷款,是指由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承保,由合作银行向市内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政府分担的“鲁担惠农贷”相关代偿,实行“委托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省农担公司、市财政、合作银行按照6:2:2比例对全市境内“鲁担惠农贷”担保贷款风险进行分担。
第二章风险基金的筹集第四条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农资金,财政专项融资增信资金,以及代偿后从已实现的追偿收入中政府按比例分得的收入。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海西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海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政府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而出资设立的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除尘滤布是指在海西州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并已纳入海西州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服务平台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与贷款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经州发展投资公司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发生呆账后,在处理抵押(质押)物后,仍不足以弥补贷款银行损失时,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给予贷款银行风险补偿的制度。
第五条州经贸委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
州发展投资公司负责承办向贷款银行推荐项目评审、项目资料准备、协调与贷款银行相关关系和协助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等具体工作,压滤机滤布厂家具体承办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资金使用。
第六条向贷款银行推荐扶持中小企业项目的程序为:(一)州发展投资公司负责审查项目,会同贷款银行和通过评议的企业准备贷款资料,并向贷款银行出具推荐函;(二)州发展投资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扣划风险补偿资金的函;(三)办理项目担保手续;(四)贷款银行受理贷款申请(数额超过贷款银行可发放贷款额度的,由贷款银行推荐给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办理相关审核和贷款发放手续。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附送:中小型咖啡店创业计划书中小型咖啡店创业计划书篇一:中小型咖啡店创业计划书中小型咖啡店创业计划书咖啡,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宠儿。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积极推进区县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落地落实,保障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有效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二、补偿标准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根据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扶贫政策等因素确定。
2. 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和经济需求,确保补偿资金能够真正起到减轻贫困户债务风险的作用。
三、使用范围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的逾期贷款、违约债务进行风险补偿。
2. 使用范围还可扩大至发展贫困地区产业、培育贫困户创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方面,具体扩大范围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风险评估1. 对贫困户申请区县扶贫小额信贷的,需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贫困户是否符合补偿资格的重要依据。
2. 风险评估需要充分考虑贫困户的还款能力、经济状况、就业情况等因素,确保风险资金能够用于真正需要的对象上。
五、风险补偿申请1. 贫困户在遇到逾期还款或违约情况时,可以向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申请风险补偿。
2. 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逾期还款通知、违约证明等。
六、管理监督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返还补偿资金、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2. 对于贫困户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造成逾期还款等行为,会影响其今后获得补偿资格的机会。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九、资金来源和管理1.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等。
各地区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资金。
2. 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10.12•【字号】鲁财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07〕3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生猪业健康发展,鼓励担保机构为养殖户(场)生猪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我省建立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制度。
为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是指政府对为养殖户(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生猪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的风险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贷款,是指养殖户(场)为满足生猪饲养、良种繁育、饲料、屠宰、加工、销售、储备等生产需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
第二章补助对象第四条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注册的担保公司:(一)截至2007年8月31日,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二)2007年8月1日后为山东省内养殖户(场)生猪生产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第三章补助方式和范围第五条财政部门按照生猪贷款担保机构代偿额的20%,对为当地养殖户(场)提供生猪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助。
第六条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30个欠发达县按风险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
第四章资金补助审批程序第七条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操作:(一)生猪贷款担保机构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补助申请报告。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
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省级建立了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和引导全省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项目产业化。
为加强和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发放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对余额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充实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各级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是指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和海洋科技开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计划,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的项目所发放一年期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科技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增加科技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的预决算实行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下达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科技部门负责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的认定。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贷款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金融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集团。
3.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为应对贷款风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自有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二、风险补偿资金的提取与使用1.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贷款损失准备金中提取风险补偿资金。
2. 风险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弥补贷款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3.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2)审慎稳健;(3)公开透明;(4)突出重点。
4.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弥补因贷款损失造成的资本净损失;(2)支持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处置;(3)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4)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三、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使用程序、审批权限和监督机制。
2.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户管理;(2)专项核算;(3)专款专用;(4)封闭运行。
3.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监管部门应对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规有效。
四、风险补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1.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会计处理。
2. 金融机构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风险补偿资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
3. 金融机构应在风险补偿资金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1.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的;(2)未建立健全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的;(3)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枣政办字〔2018〕37 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创新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方式,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依据省财政厅、农业厅、金融办、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8〕6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创建政银担合作机制为依托,在全市形成有活力、可持续、全覆盖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推动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上规模,打造可复制、易推广符合全市特点的普惠金融改革新样板,为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资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政策引导、考核监督的作用,通过政、银、担协同发力,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坚持专注农业,紧紧围绕为农、惠农、富农,不泛农化;坚持市场运作,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坚持合作共赢,通过政银担合作,实现经营主体、合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与政府的多方共赢。
二、基本内容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以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公司”)“鲁担惠农贷”为主。
(一)服务对象和范围1.服务对象。
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择优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服务范围。
粮经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农田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等。
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落实全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业务主管部门中,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按不同险种分类,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分别负责;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等,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时限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山东省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5〕22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扶贫担保基金”)。
为规范扶贫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担保基金,是指通过增信保证等方式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各类产业扶贫经营主体发展生产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来源。
扶贫担保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由省财政厅作为注册资本金拨款注入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业担保公司”),并由省农业担保公司负责具体运营。
第四条基金使用原则。
扶贫担保基金使用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精准扶贫与普惠金融相结合、优化服务与防控风险相结合、加强监督与推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基金运营方式:(一)由省农业担保公司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与扶贫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投资合作设立地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
(二)安排一定扶贫担保基金设立续贷过桥周转金,与地方过桥资金一并为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经营主体提供短期过渡性资金支持,预防资金链断裂产生的风险损失。
续贷过桥周转金的规模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各市、县(市、区)现有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或采取联合担保、再担保等方式,与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小额贷款扶贫担保业务。
第二章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第七条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金融办负责对扶贫担保基金的运营进行指导和监管。
主要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扶贫担保基金的筹集、拨付,确定续贷过桥周转金规模,审议批准扶贫担保坏账核销和代偿损失弥补方案,变更扶贫担保基金规模,加强基金监管,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等部门对扶贫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等。
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落实全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业务主管部门中,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按不同险种分类,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分别负责;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等,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时限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保障补偿资金的合法、安全、高效使用,提高普惠信用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安排的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补偿不良信用贷款的损失;2. 支持区县普惠信用贷款业务发展;3. 弥补区县普惠信用贷款的利率补贴和风险补偿成本。
第四条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资金;2. 使用资金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要求;3. 资金使用人应主动配合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4. 使用资金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5. 使用资金要有明确的风险管理和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流动。
第七条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和评估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2. 贷款机构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配合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3.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罚则和处罚措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本办法旨在规范区县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安全、高效使用,提高普惠信用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鼓励区内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信贷支持,规范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整合安排的用于《意见》确定的对特色产业采取贷款风险补偿方式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财政和县(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出资。
第四条贷款风险补偿的范围为:从事产业生产经营,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银行不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直接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用于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贷款逾期后,经按法定程序清偿仍不能追偿所形成的贷款损失,由财政按照和经办银行约定的比例给予银行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会同产业主管部门招标确定。
经办银行须以不低于风险补偿基金10倍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30%。
不得以保证金、咨询费、评估费等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成本。
- 1 -第六条贷款周期不超过2年,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贷款发放到位后,各县(区)财政可将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10%存入合作商业银行,并与商业银行签署存款协议。
第八条经办银行不得自行从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划转代偿。
贷款损失由各县(区)财政、产业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定,认定结果须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经确定为损失类的贷款本息,由各县(市、区)风险补偿基金和经办银行按照3:7的比例分担。
单个银行的单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只补偿一次。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得给予风险补偿:(一)未经过产业部门审核推荐的贷款;(二)贷款实际使用用途不符合扶持环节;第十条风险补偿基金已承担并拨付风险损失补偿的贷款,经催收归还的,应按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县(市、区)财政。
第十一条财政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分担比例实际支出超过50%时,县(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终止协议,即经办银行停止办理新的授信业务,直至债权债务清偿结束,终止协议的履行,剩余风险补偿金按原渠道退还各方。
鲁担惠农贷实施方案
鲁担惠农贷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农民生产生活资金不足、农村基础设施滞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鲁担银行决定推出鲁担惠农贷实施方案,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施目标。
鲁担惠农贷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农村地区的农民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他们发展农业生产、改善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内容。
1. 贷款对象。
鲁担惠农贷主要面向农村地区的农民、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特别是那些生产经营条件较差、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和小农场主。
2. 贷款额度。
鲁担惠农贷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规模和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高可达到一定金额。
3. 贷款用途。
鲁担惠农贷的贷款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经营、农产品加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改善等方面。
4. 贷款期限。
鲁担惠农贷的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最长期限可达到一定年限。
5. 贷款利率。
鲁担惠农贷的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以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四、实施措施。
1. 宣传政策。
鲁担银行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鲁担惠农贷实施方案,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到贷款政策和办理流程。
2. 便捷审批。
鲁担银行将建立快捷、高效的贷款审批流程,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3. 风险管控。
鲁担银行将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五、实施效果。
通过鲁担惠农贷实施方案,可以有效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六、总结。
鲁担惠农贷实施方案是鲁担银行为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为农村地区的农民提供更多的低息贷款支持,助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贡献力量。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积极了解和参与鲁担惠农贷实施方案,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
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为鼓励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信贷支持力度,推进我县小微企业和特色农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成立县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政府办副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金融办、农工委、财政局、工信局、农牧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县法院、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主任由金融办主任兼任。
二、操作流程(一)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县财政安排铺底资金,首次注入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各500万元。
以后在每年3月底前补齐上年风险补偿资金。
风险补偿基金按每年金融机构新增风险基金贷款额的2%增加。
基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上级补助、拨款和司法追索回退)计入补偿基金专户。
风险补偿基金根据发放的数额,选择2家较大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明确支持企业名录1、每年12月底确定下一年度支持企业。
2、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范围为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房地产、建筑类除外)。
3、特色农业风险补偿范围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特色农业企业。
4、企业可通过县有关部门、各乡镇、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向管委会申报,也可自行申报,经管委会研究确定,纳入风险补偿名录。
(三)放款审核1、各金融机构向管委会提交放款申请。
并附放款所需手续复印件(企业名单;需更明户名、贷款卡号、贷款余额、贷款方式、企业从业人员;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贷款合同及借据下账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书面材料。
2、贷款周期不超过一年。
3、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单户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可抵(质)押物价值。
(四)发放贷款与申报补偿1、金融机构经管委会审核后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后给予补偿。
峄城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
峄城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征求意见稿)
峄城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全区农业信贷担保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全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牵头拟定农业信贷担保支持政策,抓好对下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全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牵头拟定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政策,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三)负责建立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协调合作机制;
(四)指导各镇街农担工作站做好辖区内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并做好协调和督导工作;
(五)负责依据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拟定全区农业信贷担保年度工作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
(六)负责拟定镇街农业信贷担保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七)负责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项目向省农担公司进行推荐;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会同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追偿;
(九)负责区级“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对省农担公司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
(十)负责协助省农担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训;
(十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乡村诚信建设,打击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
(十二)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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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财政金融协同支农工作,促进全区“鲁担惠农贷”农业信贷担保可持续发展,根据政银担分险机制要求,决定设立“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风险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鲁担惠农贷”贷款,是指由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承保,由合作银行向区内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政府分担的“鲁担惠农贷”相关代偿,实行“委托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对于省农担公司已经支付的“鲁担惠农贷”代偿,按照25%的比例给予补偿。
第二章风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农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财政专项融资增信资金,以及代偿后从已实现的追偿收入中政府按比例分得的
收入。
第五条区财政安排300万元建立风险基金,以后每年度根据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保持与政府分险责任相适应的资金数额。
第六条风险基金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按照风险基金委托管理要求,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山东宏达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风险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简称“托管机构”)。
区财政局、省农担公司根据本办法与托管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托管账户应在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开设。
风险基金所有权归属于区政府。
第八条托管机构参与风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农担公司共同授权,不得动用基金,也不得将基金用于质押、清偿自身债务等与“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无关的支出活动。
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托管机构可在开户行进行保本理财或转定期存款,风险基金孳生的利息收益用于补充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业务经费。
保本理财或定期存款规模不超过风险基金余额的80%。
第十条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受托管理的基金安全。
因管理不善或自身法律风险造成风险基金损失的,
托管机构应使用自有资金金额赔偿。
第四章风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省农担公司在“鲁担惠农贷”贷款出险并向合作银行支付代偿资金后,应填制《“鲁担惠农贷”补偿资金拨款单》(以下简称“拨款单”),并附银行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复印件、代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签署收到回执。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 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拨款单》上签署意见。
逾期未能办理的,省农担公司视作无意见,凭《拨款单》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回执》,通知托管机构支付资金。
托管机构应无条件办理支付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省农担公司指定账户。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协助省农担公司及合作银行开展追偿。
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区政府所得部分,全部用于补充风险基金。
第十四条风险基金累计代偿支出额超过现存基金20%时,应暂停“鲁担惠农贷”新增贷款担保业务,待查明原因、完善措施后方可恢复业务。
省农担公司及合作银行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镇街开展调查,分析问题根源,提出应对措
施,确保“鲁担惠农贷”业务可持续开展。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担公司负责对风险基金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委托其驻峄城办事处代行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