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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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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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ﻪﻭ第1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对您有所帮助!ﻭ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ﻭ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ﻭ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ﻪ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ﻪ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ﻭ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ﻭ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ﻪﻭ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引言概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是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该条例旨在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的水平和服务质量。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1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等。

同时,还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2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包括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在收费、服务质量、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监督和评估机制。

1.3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保障: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安全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同时也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权益保障,包括维权机制和法律救济途径等。

二、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提升2.1物业服务的规范: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方面。

同时,还规定了业主和居民对物业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2.2物业服务的提升:条例鼓励物业管理机构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物业服务的提升。

同时,还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意识。

2.3物业服务的投诉处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和居民的投诉问题,并追究物业管理机构的责任。

三、物业费用的收费和使用3.1物业费用的收费: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计费方式和标准,并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公示物业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同时,还规定了物业费用的缴纳方式和期限。

3.2物业费用的使用: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合理使用和管理物业费用。

同时,还规定了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四、物业安全和维修保养4.1物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的约定;(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的日常管理;(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四)物业装饰装修和垃圾清运管理服务;(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服务;(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原有住宅小区经综合整治实行物业管理的,可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接到告知书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选聘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满后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审计后的费用帐册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等。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房屋、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的行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物业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等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发展。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向业主如实提供物业服务信息,确保业主知情权。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业主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物业设施设备及其使用安全、整洁、美观,维护住户和业主之间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管理第七条拟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的企业,应当具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要求和条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为业主提供合格、安全、环保、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定期举办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透明物业服务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维修、投诉处理等业务工作机制,保障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时解决业主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业主使用物业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权益,不得影响业主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不得随意停电、停水、停气等。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定,爱护物业设施设备和环境,不得损坏、破坏和污染公共设施设备和水土。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听取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等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估报告,确保物业服务费用合理收缴。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尊重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物业共享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者法定事项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全控制,环境保护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责任与范围,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区域,做好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确保业主和租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分摊比例缴纳,用于物业服务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合理确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滥用或私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合法程序对业主和租赁人的行为进行管理,要求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帮助解决物业纠纷。

第十七条业主和租赁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业主和租赁人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其不当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参与。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基础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服务。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会议,协商解决物业管理工作
中的争议和问题。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社区
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物业费,不得擅自调整。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明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取和使用的核算制度,确保资金
使用透明公开。

第五章督查检查与处罚
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
以纠正。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3.业主也可以对物业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
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本省各地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同时与
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共同构建和谐社区,保障业主权益。

以上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希望各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能够共同
遵守,共同维护社区秩序和稳定。

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1.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至5元不等。

2.商业综合体,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元至8元不等。

3.写字楼,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4元至10元不等。

4.其它物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公共维护基金收费标准。

根据《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公共维护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

常州市公共维护基金收费标准如下:1.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至1元不等。

2.商业综合体,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至2元不等。

3.写字楼,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至3元不等。

4.其它物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停车费收费标准。

根据《停车场管理办法》,物业公司可以向车主收取停车费。

常州市停车费收费标准如下:1.地下停车场,按车位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月100元至300元不等。

2.地面停车场,按车位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月50元至150元不等。

3.其它停车场,按具体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四、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其他费用,如垃圾清运费、绿化维护费等。

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业主公示。

总之,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确定的,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新增收费项目。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总2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 ( 市、区 ) 建设 ( 房产 )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 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 。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 ) 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 )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 ) 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 ) 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 ) 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 遵守业主公约;( 三 ) 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 )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 ) 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 ) 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 ) 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 ) 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全和谐。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公寓、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物业单元内负责管理和运营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具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工具;(三)具备财务管理能力;(四)具备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选聘,也可以由开发商或其他合法持有该物业的单位选聘。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与业主、居民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听取业主、居民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保存物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决策,推举或者被推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二)享受公共设施、服务设施的使用权;(三)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四)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投诉和意见;(五)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三)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不损坏公共设施;(四)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五)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活动。

第四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组织的规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公示、公开,并由业主代表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用途应当明确,用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正常运营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生活区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公正、有效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安全,建筑设施的正常维修,居民生活的便利和舒适,提高业主和租户的生活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居民组织等,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物业公司的工作,居民组织负责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五条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维护、保洁、公共设施的维修、停车管理等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等。

物业管理人员也有责任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和处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损害小区利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业主委员会、居民组织以及业主可以对物业管理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投诉。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2)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 第⼆⼗⼀条召开业主⼤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区的业主⼤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会会议记录。

第⼆⼗⼆条业主可以委托他⼈参加业主⼤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参加业主⼤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会会议选举产⽣。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公益事业、责任⼼强、具有⼀定组织能⼒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改变物业使⽤性质、⽆故⽋交物业服务费、电梯使⽤费或者专项维修资⾦、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数、任期由业主⼤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代表任期与业委会委员任期相同。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差额选举以及实⾏差额选举的差额⽐例由业主⼤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委员⼈数由业主⼤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业主⼤会,选举产⽣业主委员会。

⾸次业主⼤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 (⼀)以书⾯⽅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丧失民事⾏为能⼒的; (四)依法被限制⼈⾝⾃由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类物业的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办公环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物业服务的高效运作。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享有按规定使用共有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不得隐瞒虚假。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的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物业服务资格。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用于维护、修缮和改造共有设施,提升物业价值。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和调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纠纷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催缴、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

江苏省的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的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业,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江苏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区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及其他需要物业管理的场所。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员;4.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设备、资金和技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的决策机构,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召开;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出,代表业主参与小区的管理事务,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小区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小区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小区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2.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3.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4.小区内的交通管理和停车管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享有下列权益:1.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获知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2.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表决权;3.享有小区配套设施的使用权;4.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5.提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九条: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七章附则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结语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促进小区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各方应共同遵守并执行本条例,共同营造良好的小区生活环境。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具体负责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助市房管部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主要内容解读

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主要内容解读

《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一、明确物业管理职能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新《市办法》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这是在物业管理体制上的最大变化,是一个大亮点。

此次我市明确赋予了辖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突出了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础作用。

新《市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五条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

这是体现物业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此次《市办法》还明确赋予了辖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配合和监督职责,突出了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础作用。

此次新《市办法》还明确通过街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来构建立物业管理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政府部门综合执法进小区由于一些法规的交叉,小区内行政执法往往会出现条块分割、互相推诿现象,有时容易出现“执法真空”.新《市办法》第六条同时明确了房管、综治、信访、公安、民政、人社、建设、规划、园林、城管、物价、民防、工商、环保、质监、卫生、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各自的工作职责。

新《市办法》第七十八条还明确上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车位车库、绿地绿化、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执法事项和监督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此举有助于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执法进小区,让有执法权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介入小区管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物业服务投诉受理和纠纷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合力的作用,更加有力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三、明确了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新政策(一)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

常州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常州市区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补充,共有18项条款,主要内容如下:1价格管理范围进行调整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车辆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住宅物业的电梯运行维护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市区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2物业公共服务费定价方式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各种因素,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3空置房物业费优惠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1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2月25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6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信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常州物业管理条例(2)

常州物业管理条例(2)

常州物业管理条例(2)六、关于厂内设备和备件6.1设备、备件要小心使用,应保持设备整洁美观;6.2注意整理整顿;6.3道路要保持畅通,不许摆放东西;6.4严禁对花园内的设备乱涂、张贴;6.5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6.6凡故意破坏设备、设施,从严处理;6.7凡盗窃本公司财物,从严处理;6.8设备引起故障时必须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不得擅动机器。

七、其它7.1服从上司的命令;7.2发生事情必须立即上报、联络;7.3严禁在花园内吐痰或丢垃圾;7.4严禁在花园内吸烟;7.5不准喧哗、赌博;7.6不准盗窃他人或公司内的东西;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1、工作时间不准睡觉或做出睡觉姿势;2、离开作业现场(岗位)时一定要跟直接主管打招呼后方可离开;3、严禁在办公室私用电话;4、除急事外不许接听私人电话;5、未经许可不准在公司内演说集会示威;6、不许用任何方式威胁、恐吓同事;7、不许在公司内打架;凡有打架者,无论何原因,一律做无条件开除处理;8、凡在被本公司开除的雇员,一律不准再招入公司,一经发现,即时开除并扣除所有工资;违反以上规章制度将严肃处理,重者将严惩警告及罚款或送公安机关。

望各位雇员严格遵守。

关于上班时间1、无故早退或迟到,罚款5元,2、无故旷工一天扣除2天工资;3、旷工连续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4、忘记签到或签错日期同样罚款5元;5、发现代人签到,一律罚款20元;6、擅自涂改签到表,一律罚款20元。

(所罚款项存用于公司活动基金)关于花园内设备和备件1、弄脏设备和备件或粗鲁使用物品情节较为严重者,则警告并罚款5元;2、屡次不搞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的部门全体人员给予罚款10元/人;3、凡盗窃本公司设备、备件等财物,立即开除并扣当月工资20%;4、凡故意损坏本公司设备等财物,按所购入价2倍赔偿;5、在公司或花园内张贴、乱涂,按警告处理并罚款5元;6、设备引起故障擅动机器而导致设备损坏,则需等价赔偿其修理费,并酌情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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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具体负责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助市房管部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物价、民政、环保、城管、园林、水利、公安、劳动保障、地税、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企业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七)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少于100户的,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超过100户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统称为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50%以上的,或者入住率达30%以上、物业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市房管部门根据该物业的区域规划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定。

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市房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业主提议后15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召开。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重大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六)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15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由区房管部门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等文件、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自治管理和社区建设管理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监督与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依法经营服务活动中,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意见,配合社区开展有关活动。

(三)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导与协助业主的自治管理活动,引导业主将物业自治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可以从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或者从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经营收益部分中列支。

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质询。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四)拒绝承担任何形式的摊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事项的责任;(五)开展其他多种经营服务项目,增强企业实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维护业主利益;(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以及公建配套设施经营管理的收支情况,接受质询和审计;(五)劝阻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劝阻不听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六)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七)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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