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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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常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ﻪﻭ第1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对您有所帮助!ﻭ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ﻭ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ﻭ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ﻪ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ﻪ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ﻭ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ﻭ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ﻪﻭ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1.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至5元不等。

2.商业综合体,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元至8元不等。

3.写字楼,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4元至10元不等。

4.其它物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公共维护基金收费标准。

根据《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公共维护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

常州市公共维护基金收费标准如下:1.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至1元不等。

2.商业综合体,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至2元不等。

3.写字楼,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至3元不等。

4.其它物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停车费收费标准。

根据《停车场管理办法》,物业公司可以向车主收取停车费。

常州市停车费收费标准如下:1.地下停车场,按车位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月100元至300元不等。

2.地面停车场,按车位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月50元至150元不等。

3.其它停车场,按具体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四、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其他费用,如垃圾清运费、绿化维护费等。

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业主公示。

总之,常州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确定的,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新增收费项目。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8.13
•【字号】常住建〔2024〕183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住建〔2024〕183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本《合同范本》的意义,并做好有关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三、本《合同范本》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附件: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售出
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苏建房[2003]180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苏建房[2003]180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苏建房[2003]180号)各省辖市房管局,泰州、宿迁市建设局: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由我厅与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的我省地方标准DB32/T538-2002《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备案号:13209-200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

《标准》共6类48项165条分级服务标准条款,涵盖住宅类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公共服务、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等;重点对涉及公共服务中的接待,房屋、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清洁管理,绿化养护,安全防范,档案管理等服务行为进行标准化规范。

《标准》定性及定量较为明确,体现共性服务与个性服务相结合、双向选择、合同约定执行的原则;也可作为服务价格测算的参照依据,体现质价相符、利于监管,促进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结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认真作好《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厅房地产业处联系。

《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发行,并在各市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销售点销售,请直接前往购买。

附:各市《标准》销售点及联系方式(略)江苏省建设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结束——。

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

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

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正文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1日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8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四章消防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居住品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租赁住房的出租人是租赁住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障租赁住房建筑结构、供电、燃气、消防设施和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依法依规明确租赁住房使用中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租赁住房安全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租赁住房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电力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租赁住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物业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了促进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

《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2:《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元/月·㎡)说明:代管费用是指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或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

二、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元/月·㎡)说明: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15万平方米规模,两处出入口(一个主出入口、一个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2个的,或需增减秩序维护人员的,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小区巡逻人员分别以等级按建筑面积每8、7、6、5、4万平方米配置一人递减测算3、对讲机按各门岗一只配置,监控室一只配置,巡逻岗每人一只配置;强光电筒按各门岗一只配置,巡逻岗每人一只配置。

4、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不包含在本价格中,应在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管理服务费中开支。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元/月·㎡)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元/月·㎡)说明:1、保存率=现植物存活率÷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该项目时的植物存活率。

2、本标准中所指绿化等级收费标准是按月、按绿地面积和按月、按建筑面积两种方法设置。

绿化养护费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该级绿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可分摊建筑面积3、绿地以种植面积计算:地下车库顶上绿地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棚架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行道、散植树按树冠垂直投影面积的1/5折算;嵌草停车地坪按地坪面积的1/10折算;墙面垂直绿化按实际覆盖面积的1/10折算;未定事项可按合同约定计算。

4、绿地面积的计算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绿化指标为主,以实地丈量为辅;5、草坪修剪频次所示为暖地型草的修剪次数,冷地型草修剪频次应酌情增加。

“百慕大”草高一般不超过4cm。

特殊草坪(混合型运动草坪、高观赏性景观草坪)应增加修剪频次,可按实调整或按合同约定进行。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具体负责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助市房管部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价服〔2010〕18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房〔2005〕2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44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立春董维王昊东【审理法官】吴立春董维王昊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忠民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徐进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张剑峰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忠民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徐进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张剑峰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忠民徐进张剑峰【代理律所】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物业服务系一项持续性、全面性工作不能从某一特定时间、地点、地点对物业服务质量作出评定当看整体服务质量与服务效果从高科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其物业服务实际也得到了部分业主的认可。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二、常州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空置房的物业费、电梯费及未出售车位的车辆管理费合计1143914.01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0元;三、驳回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正文:----------------------------------------------------------------------------------------------------------------------------------------------------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1月29日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经信、教育、国土、规划、房管、园林、城管、体育、民防、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五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照明、信息、有线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停车设施等主要配套公建设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常政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0日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17〕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国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1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2月25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6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信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江苏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_2002)

《江苏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_2002)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 538-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分等级服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1984]677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0)公告第17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3 总则通过分类分项分级,具体明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体现“质价相符”和“明明白白”消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标准可作为双方当事人选择或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考依据,同时作为规范服务行为的标准,物业管理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分类、分项、分级选择,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具体约定执行。

4.公共服务4.1 接待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洁,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对业主(使用人)一视同仁;接待时主动、热情、规范;迎送接待业主(使用人)时,用语准确,称呼恰当,问候亲切,语气诚恳,耐心细致;使用文明用语,不应使用服务忌语。

文明用语见附录A,服务忌语附录B。

对业主(使用人)的报修与求助应耐心细致,对收费项目及时说明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征求业主(使用人)的意见。

4.1.1值守有完善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

4.1.2服务时限4.1.2.1一级急修(如: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项目,具体责任范围、服务内容等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大、中、小修标准见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等确定(下同)。

常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空置房物业费又是如何收取的

常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空置房物业费又是如何收取的

常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空置房物业费⼜是如何收取的常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空置房物业费⼜是如何收取的?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解释⽬前常州物业费收取的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室如何分类的常州市⾮普通住宅和⾮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部分业主和物业使⽤⼈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费,实⾏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资标准、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前期物业费收取标准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收费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和收费标准。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三、后期物业费收取标准业主⼤会成⽴后,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会或者业主⼤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

四、空置房物业费如何收取因业主原因未办理⼊住⼿续、业主办理⼊住⼿续后未⼊住或未使⽤(连续超过6个⽉及以上)的物业,业主⼤会成⽴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最长为36个⽉;业主⼤会成⽴后,优惠措施由业主⼤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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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2020)
各辖市(区)住建局、金坛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溧阳市自然资源局、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保障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用房(以下简称服务用房)是指用于物业服务办公的用房(包括接待、办公、会议、档案、卫生间等用房)、物业服务配套的用房(包括门卫、值班、仓库、消防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党建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在交付前不得挪作他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服务用房。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服务用房建设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服务用房的权属登记。

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服务用房建设完成情况的核查工作,并对服
务用房的移交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服务用房使用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服务用房配置应当遵循相对集中、方便业主、便利服务的原则,配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服务用房纳入公建配套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服务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使用空间,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三)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设置在住宅楼层三楼以下(含三楼);不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可以设置在三楼以上。

服务用房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在二楼以上(含二楼)的,需有电梯通达;
(四)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计入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按照配置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配置的服务用房中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鼓励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第七条住宅项目分期建设,按规划配置的服务用房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八条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负责装修,其装修方案应当事先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对房屋的功能进行合理布置。

服务用房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一)已进行简单装修,房屋内墙面涂刷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完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可以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通讯、有线电视、宽带传输等设施,应当在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或配套相关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服务用房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其租赁价格应当比对相邻地段市场价格。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出租或者经营的,可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进行出租或者经营。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通过市场比价的形式进行出租或者经营,其租赁价格比对相邻地段市场价格。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出租或者经营收益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业主大会成立后,服务用房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主要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出租或者经营收益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对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对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承接查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用房的交接验收。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业主委员会进行服务用房交接验收,或者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用房交接验收。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房屋内的装修或设施、设备进行拆改。

第十二条服务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大修、更新、改造费用按规定从公共收益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服务用房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日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审定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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