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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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表现代理) 六、表见代理(表现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是指被代理人因疏忽的表见行为 、表见代理的概念: 引起了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 赖,为保护这种合理信赖而让无权代理产生如有权 代理相同的结果。 代理相同的结果。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 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的无权代理人, 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 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行为。 行为。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 条规定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合同,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 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2、以代理权属于一人或者多人为标准 、 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1)单独代理 )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2)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代理 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权共同行使,责任共同承担。 权共同行使,责任共同承担。 3、以代理关系所处的层次为标准 、 是指第一层代理, (1)本代理 )本代理——是指第一层代理,即由被代理人选任 是指第一层代理 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亦称普通代理, 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亦称普通代理, 即由代理人直接完成代理事务的代理。 即由代理人直接完成代理事务的代理。 (2)复代理 )复代理——是指由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再选任代理 是指由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再选任代理 人,使其行使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权而形成的代理,也 使其行使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权而形成的代理, 即第二层代理。亦称特殊代理, 即第二层代理。亦称特殊代理,即代理人将代理权的 全部或部分转委托他人行使的代理。转托他人代理, 全部或部分转委托他人行使的代理。转托他人代理, 一般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一般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三、有效代理的要件
1、代理人应当具有代理权; 2、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个人至少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即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并可以代理的 行为;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 代理的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以根据行为后果 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 行使“ 行使 追认权” 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 绝权” 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 “ 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相对人 可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 可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
允许转委托的情形: 允许转委托的情形: (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2)事后本人追认的; )事后本人追认的; (3)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
《民法通则》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 转托 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 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 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 紧急情况 外。” 《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 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 转委托 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 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 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 紧急情况 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 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 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 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 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 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 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 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 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 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 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 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 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包括: 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包括: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 )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 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 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 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 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 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 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 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 )本人委托授权不明, 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 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2、禁止双方代理 。 、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 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在交易中, 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 益总是互相冲突的,由一个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 益总是互相冲突的,由一个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 难以保障各自的利益。因此,对于双方代理, 难以保障各自的利益。因此,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 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 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 不承认其效力。 不承认其效力。 3、禁止恶意串通的代理 。 、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 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 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根据 民法通则》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 条 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的适用范围——法律行为 、代理的适用范围 法律行为 下列行为一般不适用代理: 下列行为一般不适用代理: (1)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 ) 施的行为。即有关身份的行为不能代理, 施的行为。即有关身份的行为不能代理,如婚姻 登记、立遗嘱、夫妻财产约定、演出等行为。 登记、立遗嘱、夫妻财产约定、演出等行为。 (2)非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侵权行为、占有、 )非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侵权行为、占有、 遗失物的拾得等事实行为。 遗失物的拾得等事实行为。 (3)单方法律行为不能代理(形成权的行使除 )单方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外)。 案例:李某因车祸成了植物人,其妻按照以前李某 案例:李某因车祸成了植物人, 曾经表达过的意思, 曾经表达过的意思,以李某的名义代理订立一份 遗嘱,将李某的房屋指定给儿子继承。 遗嘱,将李某的房屋指定给儿子继承。问:该份 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是否有效?
二、代理的种类(分类) 代理的种类(分类)
1、以代理权发生的条件(根据)为标准 、以代理权发生的条件(根据) 民法通则第64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 民法通则第 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 定代理。 定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发 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发 生的代理。如通则第1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生的代理。如通则第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通 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第17条精神病人 则第 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 条精神病人 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 的监护人规定。 的监护人规定。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按照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发 按照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发 生的代理。实际上也属于法定代理。 生的代理。实际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如指定监护人第 16条第 款)。 条第2款 条第
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 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 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 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 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 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 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 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 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 白合同文书等; ) 白合同文书等;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 而不作否认表示的;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 动。
第十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 代理是代理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 代理是代理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为法律行为, 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该被代理人的 行为。 行为。 2、代理的法律特征(区别于委托、பைடு நூலகம்达、代表等概念) 、代理的法律特征(区别于委托、传达、代表等概念) (1)代理权是代理的基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 )代理权是代理的基础。 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 (2)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之; )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之; (3)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 (4)代理行为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代理行为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5)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的类型 、 (1)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 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 默示的表见代理, 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 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 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 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行为人有代理权时, 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 的责任。包括: )本人以书面, 的责任。包括: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
五、代理权的限制
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的行使不得滥用,因此, 代理权的行使不得滥用,因此,应对代理权的行使 设立若干限制,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设立若干限制,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1、禁止自己代理 。 、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 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就 是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相对人 相对人), 是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 相对人 ,代理人与第 三人的行为实际上都由代理人一人实施。 三人的行为实际上都由代理人一人实施。在 这种情况下, 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 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 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除 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 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自己代理的效力。 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自己代理的效力。
2、构成要件及其后果 、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 ) 代理权。 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 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 第三人之间产生、 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 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事后同意。 系。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事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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