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作证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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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员工电子工作证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进我司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IC卡资源,实现全司员工统一身份认证,决定启用电子工作证替代纸质工作证。为规范电子工作证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工作证系证明我司员工身份的有效证件,可在我司所属的线路乘车时免费使用,并随着技术升级将不断开发考勤、单车核算等功能。
二、电子工作证办理对象为我司正式在岗人员(含内退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电子工作证办理办法
1、新证办理
(1)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保定公交员工电子工作证登记表》,附带办证人员1寸彩色免冠半身近照一张(提供电子版),加盖公章后报总公司劳人处。
(2)总公司劳人处负责对办证员工的资格审核,审验合格后,在《保定公交员工电子工作证登记表》盖章,经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报总公司行办室。
(3)总公司行办室负责对办证员工登记造册、员工电子工作证的发放,并根据总经理批示制作电子工作证电子文档交收银中心。
(4)收银中心负责员工电子工作证的制作以及数据和信息的录入,并将制作完成的员工电子工作证交回行办室发放使用。
2、挂失、损毁办理
员工电子工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务于二日内到总公司行办室挂失。由行办室通知收银中心原电子工作证作废,重新办理电子工作证。
员工电子工作证遗失的,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或部门证明及《保定日报》或《保定晚报》挂失声明,经总公司劳人处验审总经理批准后,到行办室办理补证手续。
员工电子工作证损毁不能使用的,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或部门证明及损毁的原电子工作证,经总公司劳人处验审后,由行办室收回损毁的电子工作证,并通知收银中心原卡作废,重新办理电子工作证。
重新办理电子工作证时,原电子工作证持有人需到总公司计财处交纳100元工本费,凭交费凭证到行办室领取新电子工作证。
3、销户办理
因员工退休、调离、辞职、停薪留职、解除劳动合同或亡故等原因的,由劳人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负责将电子工作证收回送交行办室。行办室通知收银中心办理电子工作证注销手续。
四、电子工作证使用办法
1、员工电子工作证只限本人使用,在工作期间必须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总公司检查。
2、当班驾驶员上下班时,持本人电子工作证在本运营车辆POS机上刷卡,以此作为
单车核算唯一数据。如收银中心日报表中,显示单车使用“公用卡”刷卡,视同工作期间
未随身携带电子工作证。收银中心将此信息转至稽查大队,对违规者按规定处理。
3、员工乘坐公交车时,要主动出示电子工作证,自觉接受驾驶员或乘务员的检查,
并按规定在POS机上刷卡。未带电子工作证乘车的,按规定主动投币或购票。
4、员工电子工作证每年7月份年审。由行办室牵头,负责组织收银中心、劳人处以
及各单位和部门统一审验。未参加年审的,电子工作证将被办理注销手续。
五、罚则
1、电子工作证严禁转借、转租、转卖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原持有者承担责任。对在岗的持证者实施下岗处理并罚款500元,收回其本人电子工作证;对非在岗持证者没收电子工作证不再办理。
2、员工乘车时不出示员工电子工作证、不刷卡,拒绝接受检查的或未带电子工作证
不按规定投币、购票的,一经查出,对在岗的员工每次罚款200元;对非在岗者没收电子
工作证并不再办理。
3、当班驾驶员、乘务员不按规定查验电子工作证的,一经被稽查大队或有关职能处
室明查或暗查等方式发现的,处罚当事人30元/次。
4、总公司稽查大队、行办室、劳人处负有电子工作证检查的职能。工作期间,如有
员工拒绝接受检查的,每发生一次对当事人实施下岗处理并罚款200元;未带电子工作证
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如员工电子工作证因遗失、损毁正在重新办理的,需
由行办室出具证明(此证明仅作为检查时遗失依据,乘车无效),无证明的或证明时限逾
期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5、在办理员工电子工作证过程中,凡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调离当事人工作岗
位,经职教中心培训合格后,重新分配工作。
6、各营运公司所没收的电子工作证统一收回交到稽查大队,由稽查大队通知收银中
心办理注销手续。
7、利用员工电子工作证从事非法活动的,总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员工电子工作证自启用后,原纸质工作证和原司机卡同时废止,并由行办室统一
收回,原司机卡统一由收银中心在IC卡系统中注销数据。再发现持原纸质工作证或原司
机卡乘车,当班司乘人员和相关检查人员有权当场予以没收,由本单位统一交回稽查大队。
对转借、转卖、转租他人的原司机卡持有者,经查实,按本办法第五条第1款处理。七、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5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