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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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通知

医疗期通知

被通知人:

身份证号码:

关于您的休假与医疗期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期

根据相关规定,您的医疗期为个月;

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休假情况

自年月日起,您一直休病假至今,您的医疗期将

于年月日届满(连续休假的情况下)。

根据上述情况,特此通知:

请于年月日前到单位报到出勤(不能报到的,应在该日期前联系单位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将视情况为您安排工作。如在该日期不能来公司报到出勤,或者继续向单位请假,亦未联系单位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则视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且视为乙方放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有疑问,请通过下列快递或电子邮件的书面方式与本单位联系(电话、手机、微信、短信等方式一律无效):

如有疑问,可联系:

收件人:

收件人电话:

收件地址:

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医疗服务进入模式总结之四:托管公立医院篇

医疗服务进入模式总结之四:托管公立医院篇 常见模式有五种,分别为新建医院新建医院(含特许经营和独资/合资新建医院)、并购民营医院、改制公立医院并并购、托管公立医院以及建立网络医院。。 模式要点: 托管公立医院模式是指以IOT(投资-运营—移交)的模式,即企业对医院进行 固定投资用于改善医疗设施和诊疗服务水平,并通过该固定投资换取医院管理和 营运的权利,在协议其内收取管理费,并于协议到期后移交营运和管理收费的权利。在该模式中医院的产权性质不变、非营利性质不变、人员隶属关系不变,并 通过对医院的全权管理,享有对医院的经营收益权以及通过管理医院所带来的供 应商折扣等收益。 代表案例: 凤凰医疗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民营医院集团之一,旗下包括2家三级医院、3家二 级医院、7家一级医院以及数十家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多数的一级医院和社 区医疗卫生机构都是以托管的形式经营。而IOT的托管模式也成为凤凰医疗集 团的主要盈利模式之一。 理实点评:

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管理非营利性医院,常见外设医药公司,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获取利润,主要是是因为国家规定非营利性医院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结余不得用于分红,且投资人不能通过股份转让套现。对于凤凰医疗集团来说,其运营模式——通过托管公立医院,然后向这些医院销售药品器械是一种盈利路径。而该模式中被托管医院基本都是医保定点医院,又拥有医生资源,相对于新建医院而言,培育期短,经营风险小;然而被托管医院多是经营不善且医疗技术相对薄弱的医院,因而对托管方的管理能力、技术输出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而且托管合同具有期限性,存在合同不续约,托管方失去托管医院的风险。

关于医疗期问题的处理及相关操作规范

保密性■一般 时效性■一般关于医疗期问题的处理及相关操作规范 为规范员工医疗期问题处理,就员工医疗期的分类、员工医疗期期间身份属性、各类情形及具体操作作如下规范要求。 一、员工医疗期分类: 员工医疗期分为工伤(职业病)和非工伤(疾病)治疗期两类,其中: 1、病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员工因工负伤或视同工伤医疗的期限统称工伤职业病治疗期。 (一)病假医疗期时间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伤医疗期时间确定: 工伤医疗期(职业病医疗期)主要指员工发生工伤治疗时间,分为停工留薪期和治疗康复期两部分,停工留薪期一般最大值为12个月,治疗康复期视治疗的具体情况,在停工留薪期内通过工伤伤残鉴定后存在费用的支付差异;停工留薪期由工伤部门裁定,治疗康复期一般由工伤指定医疗机构作出,最迟不超过伤残鉴定日。 二、病假医疗期情形处理 1、疾病医疗期主要情形包含普通病假医疗期和特殊人员病假医疗期(女性员工三期内除正常假期外,申请的关联病假,有医疗机构提供的请假证明,按疾病医疗期处理;工会干部的任职期内长期病假等等)。

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作为企业用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定期间制度之一,医疗期在员工保护与企业管理层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法律对医疗期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 合同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原劳动部颁布的种种规章、条例,不少企业对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则或不甚了解,或存在误区,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也日渐增多。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对散见于法律文件中的医疗期相关规定作一梳理和归纳.澄清企业对医疗期管理可能产生的种种误区,从而为企业构建自身的医疗期管理规则提供参考。 医疗期标准 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医疗期待遇和医疗期计算方法三个方面。在讨论每一具体标准前,首先应当明确,这些标准能否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自主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公示程序,赋予了规章制度对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管理效力。同时,该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此.一些企业 在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或员工所在岗位的具体情况对医疗期标准进行了规定或约定。如某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本企业员工统一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员工

医疗服务进入模式总结之一:公立医院改制/并购篇

医疗服务进入模式总结之一:公立医院改制/并购篇 常见模式有五种,分别为新建医院新建医院(含特许经营和独资/合资新建医院)、并购民营医院、改制公立医院并并购、托管公立医院以及建立网络医院。 公立医院改制/并购模式由于其符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潮流,因此被部分上市企业而采用。 模式要点: 公立医院改制并并购模式是指企业以购买资产、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到公立医院产权体制改革中,实现公立医院转变为完全民营或股份制。而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坚持的原则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代表案例: 2010年华润医疗与昆明市卫生局注册成立华润昆明儿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华润昆明儿童医院,医院初期保持非营利性质不变。在华润昆明儿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华润医疗与昆明市卫生局(代表昆明市政府)分别持股66%、34%;同年昆明市口腔医院转让100%股权给主板上市公司通策医疗,并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012年,宿迁钟吾医院和上市公司上海复星医药达成了合作,复星出资9900万,控股钟吾医院55%的股权,钟吾医院将由注册时的非营利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 理实点评: 对于参与改制且并购公立医院这种模式,由于其符合国家对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因此使得民营机构在这过程中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可度、一定的政策和医疗服务资源支持。然而转为营利性医院将失去现有的政策补助和税收优惠,也将面临来自医院内部人员的阻力。另外公有资本退出的医院多面临经营不善的问题,历史问题较多,而公立医院改为民营医院,对于医生权益的保障和人

才挽留方面提出挑战。除此以外,在改制过程中谈判周期较长,谈判失败风险较高,对于民营机构存在着不小的挑战。

关于患癌职工医疗期

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 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期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普通疾病和癌症患者他们享有的医疗期是否有区别?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田某是某外资企业的技术工人,其于2008年3月21日进入该外资企业工作,并与该外资企业签订有期限为2008年3月31日至2011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田某于2010年11月23日在医院被诊断为淋巴细胞中见少数恶性肿瘤细胞,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休病假。2011年4月17日,该外资企业派车送田某前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1年5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田某做出了鉴定结论并出具了“鉴定结论书”,该“鉴定结论书”载明:被鉴定人田某,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间,该外资企业于2011年4月21日向田某发出了“关于《延长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有: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20日到期,田某的医疗期延长到2011年4月30日止;要求田某前往该外资企业处办理离职手续。后该外资企业单方面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将其送至田某家中。田某不服,认为自己患癌属于特殊疾病,应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遂申请仲裁。 那么,田某到底该享有多久的医疗期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期的一般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XX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XX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小姐: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过失性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年月日 ;计元; 您薪资结算至年月日日;计元; 2.此种情形下:

○公司需要支付给您相当于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元。 ○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 年月日 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年月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范文二 第( )号 员工姓名:所在单位:通知发出时间:年月日 通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 )、媒体公告( )、其他( ) 公司经办人: 本人已收到单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完全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员工签收: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 )号 同志: 您于年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现因下列第____(大写)项情形,你与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为期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

医疗期相关规定

医疗期相关规定 一、医疗期的含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二、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三、医疗期的计算 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期间的待遇

员工医疗期处理案例

我在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做HR,企业约有1600人。公司里有一名48岁的导购,2013年2月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我们公司后首次购买社保(之前没有买过社保),2013年7月查出患癌症,至今一直休病假,我公司也一直按病假待遇发放。现在,公司觉得她的医疗期原本只有三个月,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但是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意办理解除手续。 现在,我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既同情员工的遭遇,又不愿意让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损,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析: 员工患了癌症,不但本人需要承受巨大的身体、精神压力和折磨,家人也处于无限的忧虑之中,作为社会或企业,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必要时应该表现出对人类和生命无限的关怀和热爱,因为我们都可能遇到这样的疾病或灾难,应当相互支撑和扶助,让人间更加充满爱。 针对本案例,我是这样来处理的。 1、案情要点。 (1)公司情况。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约1600人。 (2)员工实情。一位48岁导购,去年2月入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并首次购买社保,去年7月患癌症,一直病假至今,公司也按病假待遇发放。 (3)面临问题。公司认为她医疗期只有3个月,公司已经给了一年病假,考虑公司利益,想终止劳动关系,补赔偿可依法给予,但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办理解除手续。 (4)欲达目标。作为HR,如何达到同情员工、公司利益不受损?

2、法律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比较多,主要有: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3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服务外包模式问题及改进

医疗服务外包模式问题及改进 摘要:目前快速发展的医疗行业也正面临着医疗服务外包这一新的选择,激烈的竞争、医院精简职能以及高企的医疗成本投入都迫使医院开始考虑尝试外包这一新式举措。本文以医疗服务外包的现状和医疗服务外包现存的问题为基础,研究了医院实施医疗服务外包时应注意的环节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医疗服务外包,问题,政府监管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is facing a new option--medical service outsourcing.The fierce competition,streamline functions of hospital and high medical costs,all the facts force the medical industry began to consider trying to outsourcing the new measures.This article,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service out-sourcing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medical service outsourcing as the foundation,study what the hospital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outsourcing and measures that government regulators should improve. Keywords:medical service outsourcing,problems,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1.背景 医院并非仅仅提供优质手术服务和药品治疗,他们还要为患者和员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安全的食物,并管理患者档案、维护医疗设备等。一个彻底改造的医院需要明确他们已经拥有的或是需要更全面发展的关键能力。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服务外包。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IT业务和基于IT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后,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而医疗服务外包是指将临床服务以为的非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来做,比如检验、影像业务,还有餐饮、保洁等后勤服务。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确定的。 而医疗期如何计算,可参照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规定确定。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

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员工医疗期满处理方法

关于员工医疗期满的处理方法: 1.【律师解答】职工医疗期满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职工医疗期满, 但是治疗尚未终结;二是职工医疗期满,职工到岗上班,但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三是职工医疗期满,企业延长医疗期后,劳动合同到期。 下面笔者对这三种情况分别加以分析: 2.第一种情况职工医疗期满,治疗尚未终结。这种情况其实又可分为 两种情形,一是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下的员工,企业需要经过一个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我国个别地区对此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如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87)就对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范围及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二是一般疾病的员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仍继续请病假,对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不再批准,因为这已经构成了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

之情形,企业应向员工发出回岗通知书,表明“员工医疗期满未到原工作岗位报道,公司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考虑到员工身体状况,企业为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限其在×日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旷工或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内容。如果员工为办理病假手续继续缺勤,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员工继续提交医院证明,企业可以按照“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处理以上情况时,除了旷工解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3 第二种情况职工医疗期满,职工到岗上班,但是不能从事原工作。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中的第二种情形去处理。 4.4 第三种情况是职工医疗期满,企业延长医疗期后,劳动合同到期。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

医疗期规定-详细

什么叫医疗期、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待遇/工资 一、医疗期的定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然这里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 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待遇三个方面。然而对于医疗期标准能否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自主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笔者认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医疗期标准,企业与员工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自主确定,但是约定标准不能低于法定标准的“底线”。而在与法定医疗期标准出现冲突时,则应适用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标准。 二、医疗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1.医疗期的期限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三、医疗期满的延长 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 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还是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态度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也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的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医疗期的待遇/工资

医疗期满通知书

医疗期满通知书 女士: 从2011年2月 16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您在******有限公司得工作年限为八个月 零四天,按照唐山市劳动部颁布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您得医疗期 应为3个月,****有限公司从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5月共支付您7个月零10天得病假工 资与保险。现特通知您医疗期结束。 *******有限公司 2012年 6 月 25 日 员工签名: 年月日篇二:医疗期满通知书 医疗期满通知书 ***女士: 您好!经核实,您因*****,于****年**月**日申请***假至今。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款项摘要: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 年以下得为三个月。)您于****年**月**日入职,在职**年**个月,享有三个月医疗期。现您所 享受得医疗期已于****年**月**日期满。特通知您于****年**月**日到岗上班。若不能按时按 要求到岗,我司将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祝您身体健康! 特此通知!篇三:医疗期满解除通知书(1) 单位留存联: 关于与裴慧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得通知 裴慧同志: 您自 201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2 年3月22 日已休病假120天。现因您 在规定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我单位另行安排得工作,根 据劳动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将与您在 2012 年 4 月 22 日解除劳动合 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得办理时间,将电话另行通知。 工作门店:淮安楚州东门大街购物广场签收人: 负责人: 2012 年 3月 22 日 2012 年 3月 22 日 -------------------------------------------------------------------- 个人留存联: 关于与 裴慧同志: 您自 2011 年10月 26日至 2012 年 3 月 22 日已休病假 120 天。现因 您在规定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我单位另行安排得工作, 根据劳动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将与您在 2012 年 4 月 22 日解除劳动 合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得办理时间,将电话另行通知。 工作门店:淮安楚州东门大街购物广场 负责人: 2012 年 3 月22 日篇四:关于医疗 期问题得处理及相关操作规范 保密性■一般 时效性■一般 关于医疗期问题得处理及相关操作规范 为规范员工医疗期问题处理,就员工医疗期得分类、员工医疗期期间身份属性、各类情形 及具体操作作如下规范要求。 一、员工医疗期分类: 员工医疗期分为工伤(职业病)与非工伤(疾病)治疗期两类,其中: 1、病假医疗期就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得时

工伤医疗期规定

员工医疗期的界定与权利 一、专题界定 关于医疗期的问题,主要是医疗期是什么,医疗期的时限、确定、医疗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关于工资待遇等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以及医疗期结束后,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引起的特殊问题,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二、名词解释 1.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水平。 三、案例分析: 1.企业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要看医疗期是否已满 【案例】王某1989年到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工作,1999年6月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应予以解除。王某不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评析】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王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继续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加以纠正。 2. 医疗期间,职工禁止从事第二职业 【案例】1998年5月,郑州某机械厂职工吴某因患接触性皮炎而休息治疗。医疗期间,单位发现他在从事第二职业,通知其上班未果。于是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吴某除名。对此,吴某不服,起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经查,今年5月23日吴某到某职业病医院诊断,结果为“患接触性皮炎,需休息治疗观察半年”。厂方同意其休息。3个月后,吴某到弟弟开办的一家公司做推销,被厂方发现后,遂停止了吴某的病假工资,并通知他回厂上班,吴某以患病为由拒绝上班。厂方遂派人将吴某送到某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均正常”。于是,厂方书面通知吴某回厂上班,吴某仍不服从。厂方按规定程序,以吴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 【评析】劳动部〔1992〕14号文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约职工的规定处理。”吴某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厂方批准后休假,本是他的权利,但他利用休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形成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厂方合理合法安排他工作时,他却无理拒绝,造成旷工事实,厂方对其除名当然是合法的。

【律师解读】上海地区医疗期相关常见问题总结

上海地区医疗期相关常见问题总结 一、引子 医疗期制度是劳动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企业的人文关怀和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在1994年12月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下称“《劳动部医疗期规定》”)即对医疗期进行了解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提及“医疗期”的地方有两处,其一是第40条第一项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一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第42条第三项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两处条文正好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医疗期期满与医疗期未期满这两种情形下的法律效果,即直接影响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被解除。 与医疗期相关的全国性、地方性法规较为分散,而医疗期对劳动者的影响又非常重大,目前上海地区的医疗期制度有其独特的规定,本文主要梳理了上海地区医疗期相关的一些常见问题。

二、上海地区医疗期相关常见问题 1. 上海地区医疗期期限的基本计算方法 (1) 计算医疗期的基本方法:n+3 有别于大多数地方按照《劳动部医疗期规定》以劳动者本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医疗期[2],上海地区的医疗期期限计算方法更为简洁明了,具体为:在用人单位工作满n年,则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为n+3个月。 上述计算方法最早是在2002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下称“《上海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的:“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此后,2015年修订版《上海医疗期规定》完全沿用了上述计算方法。

创新医疗服务模式

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 把生长周期不同的农产品配套种植,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提升收入。”刘杰结合当前猕猴桃的生长周期,以及合作社的优势分析着。 林峰专业合作社基地的山坡上长着新鲜足量的青草,利于牛、羊养殖;成规模种植的李树、梨树又为饲养蜜蜂提供了条件,结合这些优势,刘杰带领合作社成员发展牛、羊、蜜蜂、牛蛙养殖。 如今,刘杰发展了生态红阳猕猴桃13亩,中华蜜蜂养殖45桶,石蛙养殖场2亩,商品蛙300公斤、肉牛10头及特色水果种植,已成为烈 士村的产业致富带头人。 为了更好发挥产业带动作用,刘杰还在全县率先注册了荥经金果家庭农场,依托烈士村生态环境优势,开启立体种植养殖模式。“我养了10头肉牛,牛粪发酵后可以养殖蚯蚓,再用蚯蚓养殖石蛙,有机化肥的牛粪还能用于猕猴桃种植。”刘杰说,这样的立体循环模式,既减少资金投入,又非常切合当前的现代绿色农业理念。 2017年,刘杰的家庭农场经审批成为烈士村第一个“党建扶贫·双百示范”项目。 在销售环节上,刘杰主动前往县城和雅安市区,与餐馆、蔬菜批发商对接,扩大销售面;联系帮扶单位,帮助合作社扩大影响力,推销生态有机高山蔬菜,让加入合作社的贫困户早日脱贫致富。 同时,积极探索出“特色农业+电商扶贫”的路子,利用电商平台,助力烈士村蜂蜜、中药材、石蛙等特色农产品的销售,让大家足不出户就可将自己的劳动成果销往全国各地。 今年,烈士村党支部按照《荥经县党建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要求,动员党员切实落实党员带动贫困户发展任务,刘杰主动和3户贫困户签订了结对帮扶协议。 务,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全市教育系统按照“两提高、两落实”的工作要求,全力推进学生资助中心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截至目前投入资金100余万元,完成7个县(区)学生资助办事大厅建设并投入使用。 ◆为帮助低收入家庭妇女掌握就业技能、拓宽增收渠道,助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近日,由市妇联主办,芦山县妇联、双石镇承办的芦山县竹编技能免费培训班在双石镇石凤村天生桥新村聚居点顺利开班,全村50名留守妇女、有创业就业需求和急需提高家庭收入的妇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了培训班。 ◆近日,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2018年度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宝兴县获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75万元,其中,省级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80万元,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85万元,中央和省级扶贫发展资金110万元。 “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平台,是依托于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开发的信息化结算管理系统。平台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让患者少跑路,为减轻患者负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民政医疗救助、医院减免、财政兜底‘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天全县卫计局局长郑智力说,“一站式结算”平台是全县卫计系统紧紧围绕贫困群众“看得起病、看得好病、方便看病和少生病”的目标,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扎实推进医疗卫生帮扶体系建设,防止贫困群众因病致贫、返贫而 打造的,其目的在于将健康扶贫落到实处,切实打通贫困群众就医“最后一公里”。 2017年,天全县召开研究健康扶贫政策专题会,会议决定,由县卫计局牵头,县人社、民政、残联等部门配合,把涉及医保、民政救助、残联救助等各类资金集中整合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一站式”结报,《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报程序的通知》(天府办发〔2017〕68号)中也明确了“一站式”结报具体内容和各部门职责,切实解决了资金类 别多、筹集难与管理分散的问题,确保健康扶贫各项惠民政策落地见效。 在监管上,则建立监察、审计、财政职能监管,卫计、医保、民政、残联等部门行业监管模式,提高资金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确保各类救助资金监管零死角,有力保证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与此同时,由县卫计局牵头建立健全《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双审核制度》,通过加强集中监管、集中审核,有效避免多头报账、超额报账的风险,把好“一站式”结报的最后一道关口。 此外,天全县还实行“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等健康扶贫优惠政策,出院时,贫困患者只需结清10%以内自付费用即可。“下一步,我们将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模式,深入推进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平台,多措并举开展各项健康扶贫工作,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为贫困患者减轻负担,确保每一位贫困患者能充分享受国家的政策,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将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郑智力表示。 创新医疗服务模式 将健康扶贫落到实处 天全县实行“一站式结算”平台助力脱贫攻坚 “您好,您母亲的出院手续全部办完了,这是结算单,请您在这里签个名字!” 6月19日上午,天全县人民医院“一站式结算”窗口前,彭国琼的儿子正在为她办理出院报销手续,整个过程用了不到20分钟。 今年51岁的彭国琼是天全县新华乡孝廉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因肾绞痛到天全县人民医院住院。“我妈身体不好,经常住院,以前报销要跑三个地方,我们农村人总是跑错路。现在真方便,一个窗口就能办完,再也不用到处跑了!”说起天全县人民医院的“一站式结算” 服务窗口,彭国琼的儿子竖起大拇 指。 另一边,刚在天全县中医医院办完出院手续的高庆春同样对“一站式结算”赞不绝口。与彭国琼一样,高庆春也是天全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因高血压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在可方便了,一个窗口就能办理完出院手续,既方便又省事。”高庆春感叹。 “贫困群众患者住院治疗时,在整个报销过程中,住院患者只需提供身份证,通过医保结算系统核实确认身份后,便可以在医院享受‘一站式’结算报销服务。避免患者来往于村、 乡、民政、残疾、卫计、大病保险等多个部门办理手续的折腾和奔波,使困难群众出院时即可完成出院结算,切实为贫困群众减轻负担,提供了方便。”天全县人民医院公共事业发展部副部长任婷琳说。 “健康扶贫各类政策虽聚集叠加,但各类资金分散且申办程序繁琐,难成合力,每一个类别都需要医疗费用发票、入(出)院证、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号等资料,有的还需加盖相应公章,有的救助还需村、乡镇出具相关证明,致使贫困患者在各类报销资料准备上来回跑、多头跑。”天全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以 下简称:县卫计局)工作人员刘靖龙 告诉记者,为方便群众办理医疗费用报销与救助手续,提速提质,2017年,由县卫计局牵头,县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一站式”结报服务窗口,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倾斜支付+民政、残联救助+卫生扶贫基金救助”在功能上的整合。 贫困患者所有申办资料仅需1份,所有程序在“一个窗口”就能审批完结。通过集中,既节约了人力成本,又极大方便了群众办事,以往需要花1个月才能办结的事情,目前仅需20分钟就能办结。 一 个窗口20 分钟办理所有手续 为贫困群众提供便利打 通贫困群众就医最后一公里 将健康扶贫落到实处引贫困户入社,并在该乡农技员的指导下,购买猕猴桃种苗,开始了种 但根据猕猴桃的生长规律,需成长三年后才能带来经济效益。这 验不足还有专家指点,刘杰对此满怀感激。 壮大产业结对帮扶 带领乡亲共同致富 本版稿件由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蒋阳阳采写 刘杰种植的猕猴桃结出了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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