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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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加工生产规范

一、适用范围

(1)本规范所指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或不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如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如豆腐、半脱水豆制品、豆腐再加工制品;其他豆制品如大豆组织蛋白、豆沙类产品。

(2)本规范所称豆制品生产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豆制品生产单位或个人(不含现做现卖)。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⑴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基本工艺流程(见图1)

⑵其他豆制品生产基本工艺流程

①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

图1

原料→粉碎→调和→挤压膨化→烘干→(调味加工)→包装→成品

②豆沙:

原料豆→预处理(清除杂质、浸泡)→蒸煮→破碎→洗沙→分离→干燥→调配→包装→成品

③豆馅、豆蓉:

原料豆→预处理(清除杂质、浸泡)→蒸煮→破碎→调配(炒蓉)→包装→杀菌→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预处理。

(2)食品添加剂使用。

(3)生产加工过程中各工序卫生环节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油脂酸败(酸价、过氧化值超标)(对油炸类)。

(3)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如吊白块等。

三、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要求

(一)环境要求

1、生产区域周围不得有防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如污水坑、垃

圾坑、畜禽养殖场等)。

2、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当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当距生产区25米以外。

3、生产区内垃圾应当远离生产车间,排污沟渠应当密闭,生产区内不得有各种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二)生产场所要求

1、生产场所应清洁卫生,通风、光线良好,空间要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2、生产工艺布局基本合理,各工序之间尽量减少迂回和交叉,减少污染。加工间、原料库及成品存放间应有效分割,并不得堆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

3、生产加工间地面要铺设硬制材料,房顶无灰尘,加工间及成品存放地墙面要用瓷砖贴面1.5米以上。

4、原料库、加工间、成品间应具备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如防护罩等)。

5、加工间通风、排污良好,入口处要有更衣设施和洗手消毒设施。

6、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分类、分区、离地、隔墙存放,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

7、食品添加剂应专柜存放、使用专用计量器具、按标准使用、专簿登记备查。

(三)生产设备要求

1、要有原料处理设备(如筛子或风车、浸泡罐等)、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滤浆设备等)、加热设施等基本生产设备和工具。

2、浸泡罐、煮浆罐等盛放容器及相关生产工具要用食品用容器(如陶瓷缸、不锈钢桶等)和无毒无害无污染工具,不能用盛装非食品物质的容器和有害材质工具代替。

3、生产设备和加工工具加工前后要清洗消毒。

4、生产加工用锅炉要经过检验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土制锅炉。

(四)人员要求

1、负责人应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食品安全知识。

2、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能够正确熟练操作设备;工作人员穿戴卫生工作衣帽进行生产加工,进入车间要更衣、洗手,不得在车间吃喝、吸烟,不得佩带首饰等进行生产操作。

(五)技术标准要求

1、生产的产品必须具备和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2、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3、产品相关标准:

(1)GB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2)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3)SB/T10170-1993《腐乳》。

(4)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六)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应有原辅材料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同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县级质监局备案。

3、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

(七)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1、抽样方法及数量

抽样检验时,应抽取成品库内的产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5kg。随机抽取2kg (有包装的至少6个独立包装,没有包装的满足检验需要),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测,1份备查(备查样品应在冰箱存放)。

2、出厂检验要求

(1)发酵性豆制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水溶性无盐固形物*、食盐、大肠菌群。

(2)非发酵性豆制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带“*”项目当产品标准要求时检验)。

(3)其他豆制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出厂检验采取委托方式的,要与符合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企业)签定“出厂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协议”,在原料、配方、工艺不变的情况下,出厂检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3、监督检验要求

(1)发酵性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水溶性无盐固形物*、食盐*、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食品添加剂、大肠菌群、致病菌、标签。

(2)非发酵性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总砷、铅、食品添加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脲酶试验*、次硫酸氢钠甲醛*。(带“*”项目当产品标准要求时检验)。

(3)其他豆制品出厂监督检验项目:标签、感官、净含量、无机砷、铅、铜、黄曲霉毒素B1、六六六*、滴滴涕*、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着色剂*。(带“*”项目当产品标准要求时检验)。

(4)监督检验每季度一次。

(八)产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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