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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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v1.0 可编辑可修改

5090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591民初5090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01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91民初509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庞俊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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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法定代表人:纪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系纪艳军姐姐。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产业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草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物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马灵巧,被告鸿草科技公司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并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元(2021年4月1日到2021年10月31日)、物业费*****元(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水电费元(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及滞纳金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二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及物业管理费*****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标准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确认第2项中租金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4月18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21年6月6日、2021年9月6日分别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的房屋,租赁期限分别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自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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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日期均有明确约定。后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告多次发函催缴未果,于是原告依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解约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后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拖欠费用,均未果。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第2项诉请没有异议。原告将租赁房屋门锁掉了导致被告的东西无法取出,不认可原告诉请第三项房屋占用费。其他请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出租方/合同甲方)与被告鸿草科技公司(承租方/合同乙方)2021年6月6日、2021年9月6日分别签订《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以下简称《2021年租赁合同》)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BD0343号,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由乙方向甲方承租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房屋,建筑面积为1214平方米,2021年租赁合同租期为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租期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双方关于租金及物业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为:2021年租赁合同附件二第条约定,租赁房屋租金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每月*****元,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每月*****元,每月提前支付,于每月第一日支付;第条约定每月物业费为8498元,每月提前支付,于每月第一日支付;租赁合同附件二第条约定涉案房租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为每月*****元,另按照5%税率由乙方承担税费,合计每月租金为元,每月提前支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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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每月第一日支付;第条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8498元,每月提前支付,于每月第一日支付。双方关于逾期违约金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条约定,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条约定,乙方未足额缴纳任何一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关于房屋占用费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条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将已经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自然损耗除外)或甲方书面同意接受之状态的该房屋归还给甲方,如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归还房屋的义务,则从合同终止日的第二日起至双方签署房屋交接验收单之日承担合同期内租金200%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关于通知的约定为:租

赁合同第条约定,根据本合同有关文件而发出的通知以邮寄、特快专递发送的,在寄出后第5日即视为送达,并对双方的通讯地址进行了确认。关于水电费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条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公共事业账单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费用。关于律师费的承担:租赁合同第条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元及租金*****元,但现尚欠自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租金合计元。另,合同期间内被告拖欠2021年7月、8月、9月、12月的电费元及2021年3月、4月、6月、8月、11月及2021年2月水费元。审理中,被告对拖欠上述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数额无异议。

原告先后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11月4日发函催收拖欠的房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后于2021年10月26日按合同约定地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被告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要求被告限期付清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归还房屋。后又于2021年3月29日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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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催收拖欠的房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上述函件被告均拒收,予以退还。

审理中,被告提出2021年10月份原告将租赁房屋房门锁住,导致被告无法进入房屋内取回物品。原告则称是起诉后被告仍未将房屋归还,迫于无奈才将房屋房门上锁。原告自认合同期内收到由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部门发放的被告申请的租金补贴款项*****元,被告表示对于租赁补贴款项的金额无法确认,但并未提出任何证据。

另查明,原告与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本案委托了代理律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催费律师函及寄件记录(3份)、解除合同律师函及寄件记录、水电费发票及签收单、法律顾问合同律师费报价单、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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