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租赁合同案例判决书
租赁合同案例判决书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一、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租赁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房屋具体地址]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X]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月租金为[X]元,原告需按季度支付租金。
合同履行初期,双方相安无事。
随着时间推移,问题逐渐浮现。
原告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保持房屋的适租状态。
在租赁期间,房屋出现了屋顶漏水的情况,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进行维修,但被告总是拖延,只是简单做了些临时修补,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导致原告的部分家具受潮损坏,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被告则辩称,屋顶漏水是由于房屋年久失修,且原告使用房屋不当造成的,自己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去维修,不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租金支付方面也产生了争议。
原告认为,由于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影响居住,自己有权暂扣部分租金,待被告彻底解决问题后再行支付。
被告却认为原告这是故意拖欠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依据。
# (一)关于房屋维修责任。
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被告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处于适租状态。
虽然被告辩称房屋漏水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使用不当的行为。
而原告提供了照片、与被告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维修。
在租赁关系中,就像租客租了一辆车,如果刹车不灵,车主肯定得负责修好,房子也一样。
出租的房子要是这儿漏那儿坏的,租客咋安心住呢?所以,法院认定被告未履行好房屋维修义务,构成违约。
# (二)关于租金暂扣。
虽然原告暂扣部分租金的行为看似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按时支付租金的约定,但考虑到房屋存在的问题确实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且原告暂扣租金是为了促使被告尽快解决问题,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这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点了一桌子菜,结果发现菜里有头发,你肯定不会痛痛快快地把钱全付了,得等餐馆把问题解决了才会心甘情愿地结账,一个道理。
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辽05民终1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明刘杰王国涛【审理法官】李晓明刘杰王国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杰;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当事人】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杰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张玉杰【当事人-公司】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付静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静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静【代理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玉杰;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根据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本钢集团物业分离移交协议书,可以认定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涉案129栋楼负有维修改造的义务,据此也可以认定其对该栋楼所辖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的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涉案台阶所在的通行道口亦应包括在内。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张玉杰提交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费收据,证明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收取公共部位的维修费,应对该损坏台阶有修缮义务。
该收费收据证明有修缮义务,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本钢集团物业分离移交协议书,可以认定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涉案129栋楼负有维修改造的义务,据此也可以认定其对该栋楼所辖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的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涉案台阶所在的通行道口亦应包括在内。
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符家屯社区居民委员、刘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符家屯社区居民委员、刘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9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献民【审理法官】杨献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符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晓华【当事人】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符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晓华【当事人-个人】刘晓华【当事人-公司】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符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李学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王许可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何晨蕊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李学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王许可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何晨蕊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世军李学军王许可何晨蕊【代理律所】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符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刘晓华【本院观点】刘晓华、符家屯居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晓华、符家屯居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合同。
符家屯居委会称该协议显失公平属于无效合同,但显失公平并不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且符家屯居委会亦未举证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此符家屯居委会辩称合同无效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符家屯居委会上诉主张签订合同时其未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合同应属无效。
判决书争议焦点范文
判决书争议焦点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争议焦点。
一、案件背景。
原告(租户)小张起诉被告(房东)老李,称老李在房屋租赁期间无故涨租,并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要求老李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老李则辩称小张没有按时缴纳房租,并且对房屋进行了不合理的改造,自己涨租是合理的,同时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二、争议焦点一:房租上涨是否合理。
1. 原告观点及证据。
小张表示,当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间的租金为每月2000元,并且没有任何关于租金调整的条款。
他拿出了双方签字的合同原件作为证据,指着合同上的租金条款说:“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这租金就是定好了的,怎么能说涨就涨呢?”小张还提到,老李提出涨租的时候,并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市场变动或者房屋改善等正当理由。
2. 被告观点及证据。
老李则称,周围的房租都涨了,他的房子也不能一直按照原来的低价出租。
他拿出了附近几家房屋中介公司打印的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报价单,试图证明现在市场行情下,他的房子租金应该涨到2500元。
老李还说,小张经常拖欠房租,虽然每次最后都交上了,但是这种行为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所以他觉得有必要通过涨租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小张拖欠房租这一说法,老李并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比如催缴房租的记录等。
3. 法官分析与判定。
法官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可调整的情况下,老李单方面涨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对于老李提出的周围房租上涨的情况,这不能成为违反现有合同约定涨租的理由。
合同具有相对性和约束性,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至于老李称小张拖欠房租,由于没有证据支持,不能作为涨租的合理依据。
所以,法官判定老李房租上涨的行为不合理,构成违约。
三、争议焦点二:房屋设施维修责任应由谁承担。
1. 原告观点及证据。
小张指出,在入住后不久,房屋的马桶就经常堵塞,厨房的水龙头也开始漏水。
他按照合同约定,多次通知老李来维修,并且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小张多次向老李发送马桶堵塞和水龙头漏水的照片,并且请求老李尽快安排维修人员。
女儿出租父亲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判决书
女儿出租父亲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判决书女儿在父亲去世后,与父亲合谋将父亲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而该案中,法院认为,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有效;房屋产权不变。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与子女之间本是天然、亲密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各种原因与子女发生纠纷非常多。
如子女因为赡养老人产生矛盾,老人去世后,子女作为继承人,不能再像父亲一样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当父母健在时,他们通过出租房屋等方式与子女形成租赁关系,以满足子女日常生活和发展需求。
这种法律关系被称为“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案件案情原告李某某、被告梁某系父女关系。
因考虑到父亲李某身体状况不佳,考虑到母亲杨某为患尿毒症,需要大量药物,所以才想到找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杨某使用,收取租金。
2014年8月23日,李某某与梁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处房屋1号楼2单元2号租赁给梁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年租金为5000元/月,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梁某对合同条款均表示认可。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李某某从未到出租房屋的地方,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承租人,要求其按时到出租房屋的地方缴纳租金。
期间,李某某一直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生活费。
2014年8月31日,李某某在济南去世。
同日,李某通过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梁某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被告梁某认为,李某与梁某签订的约定应视为无效,且双方之间并未订立合同并履行义务。
梁某认为母亲杨某对其未尽赡养义务。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二、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敏与父亲李福是否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案涉房屋系李福和其女儿李娜共同所有。
饶某某与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饶某某与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9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9.12.19裁判规则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正文饶某某与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饶某某,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江西中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童,女,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旦声,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街8号2113室。
法定代表人:高加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饶某某与再审申请人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物资供应站)及一审第三人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赣民终173号民事判决。
饶某某、物资供应站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2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饶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物资供应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童、叶旦声到庭参加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 国有资产出租 租金未经评估 合同无效 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国有资产出租租金未经评
估合同无效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目前我国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前者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怎么查询
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怎么查询签订合同后,双方都有履行责任,但是往往在生活中,会出现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现象,那么对于这样的现象,法律也是有相关的规定以及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书大家有了解了吗?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要如何查询呢?我在下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因为房屋租赁发生合同纠纷的也有很多,当然发生这类事件我们一定要想到解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是最合理的。
我为您整理的有关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怎么查询的内容如下:1、受理案件日期:立案日期。
2、合议庭组成人员:写“由法官XXX担任审判长,法官XXX、XXX参加的合议庭”。
如合议庭成员有回避、变更情况,亦应写明。
3、开庭时间:庭前诉讼保全、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开庭日期等,依时间顺序简要写明,多次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各次开庭时间。
如果未公开开庭的,写“本院因… … (写明原因)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如出庭人员有变化,应写明各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5、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应写“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出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写“XXX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XX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8、特殊情况:共同诉讼中,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有的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诉讼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9、其他情况:如中止诉讼恢复审理也应一并写明。
10、该部分最后一句应写为“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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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强、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正强、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1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大刚令狐荣强何容【审理法官】易大刚令狐荣强何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正强;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方正强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方正强【当事人-公司】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杨至刚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至刚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至刚【代理律所】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正强【被告】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令狐昌兰、付甫仙、王晓容与桐梓住建局签订《食品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令狐昌兰、付甫仙、王晓容的报酬按工作成果计算,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令狐昌兰、付甫仙、王晓容与桐梓住建局签订《食品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令狐昌兰、付甫仙、王晓容的报酬按工作成果计算,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方正强在付甫仙退出后代替付甫仙到桐梓住建局食堂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食品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仍然是按照前述《食品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履行,故方正强与桐梓住建局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立劳动关系。
由于方正强与桐梓住建局之间不存立劳动关系,方正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方正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租赁合同案例判决书
租赁合同案例判决书#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
原告称,自己在[具体日期1]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房屋具体地址]的房屋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月租金为[X]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具体日期]前支付。
原告表示,自己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从未有过拖欠行为。
但是在租赁期间,却遇到了一系列糟心事儿。
被告在没有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多次擅自进入出租房屋,美其名曰“检查房屋状况”,可这让原告觉得自己的隐私受到了极大的侵犯,就好像自己住在一个随时可能被别人闯入的地方,毫无安全感可言。
而且啊,这房子还出现了一些问题。
屋顶漏水,一到下雨天,屋里就跟水帘洞似的,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对房屋进行维修。
被告呢,要么是敷衍了事地答应,却不见行动;要么就干脆说这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让原告自己想办法解决。
这可把原告给气坏了,自己租房子是为了住得舒心,可不是为了给自己找这些麻烦事儿的。
于是,在[具体日期2],原告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就向被告提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并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
被告却不同意,说原告这是违约行为,不但不能退钱,还得让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呢。
原告觉得这简直是无理取闹,所以就把被告告上了法庭。
被告则辩称,自己进入房屋检查是合理的行为,毕竟房子是自己的,得看看有没有被损坏。
对于房屋漏水的问题,被告坚称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比如在卫生间用水过多,或者在屋顶晾晒东西之类的(这些说法都被原告一一否认)。
被告还认为,原告提前解除合同就是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己不但不应该退还租金和押金,还应该向原告索要赔偿呢。
二、法院审理与认定。
关于被告擅自进入房屋的问题。
虽然被告声称是检查房屋状况,但在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被告可以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随意进入房屋。
执行判决书模板
执行判决书模板一、标题执行判决书二、案件基本信息1. 原告:就写原告的名字呗,咱就假设叫张三。
张三呢,是个很普通的大学生,在学校附近租了个房子,结果和房东产生了一些纠纷。
2. 被告:房东李四。
李四这人有点小气,总是找张三的茬。
3. 案件性质:房屋租赁纠纷。
张三觉得李四没有按照租赁合同提供合适的居住环境,比如冬天暖气不热之类的。
三、诉讼请求1. 张三要求李四退还部分租金,因为暖气不热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
他觉得自己交了那么多钱,却要在冰冷的房间里受冻,太不公平了。
2. 还要求李四尽快修理好暖气,让房间达到正常的居住温度。
张三说自己都冻感冒好几次了,这可不行。
四、事实与理由1. 张三从李四那里租了房子,签了租赁合同,合同上写明了房间要有正常的居住条件,包括合适的温度。
2. 可是一到冬天,暖气就像个摆设,房间里冷得像冰窖。
张三向李四反映了好多次,李四总是敷衍,要么说过几天就好,要么就干脆不理人。
3. 张三为了证明房间冷,还拍了照片,用温度计测了温度,温度远远低于正常居住应该有的温度。
五、证据1. 租赁合同。
这是最关键的证据啦,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房间温度的照片。
照片上能清楚地看到温度计显示的低温。
3. 张三和李四的聊天记录。
张三向李四反映暖气问题的聊天记录都在呢,李四的敷衍态度一目了然。
六、法院认定事实1.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张三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有效的。
合同确实存在,照片也没有造假,聊天记录也完整。
2. 法院派人去测量了房间的温度,结果确实很低,不符合正常居住标准。
七、判决结果1. 李四要退还张三部分租金,按照暖气不热影响居住的天数比例来退还。
比如说,一个月有30天,暖气不热影响了15天,那就要退还半个月的租金。
2. 李四要在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修理好暖气,并且要保证暖气能达到正常的温度标准。
3. 如果李四没有按照判决执行,就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每拖延一天,就要多赔偿一定金额给张三,这个金额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8篇
民事判决书融资租赁合同8篇篇1民事判决书案号:(XXXX)第XXX号原告: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及其法人代表XXXXXXXXXX。
系XXXX公民,住址XXXXXXXXX(被告公司地址)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在附件内。
本判决中将着重表述租赁人行为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及其解释和法律认定依据,并且证明被告对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
原告与本案相关的行为与事实已全部阐述清楚,同时所有证据已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本次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规定,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租赁设备,原告按约定提供了租赁物,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了违约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为: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设备并移交了相关手续,然而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至今,被告拖欠租金数额巨大,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决依据和结果基于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人民币XXXX万元;(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判决理由及法律适用本院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合法有效。
其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时,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的判决书
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的判决书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判决书原告:【租房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被告:【出租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一、甲方与乙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将租赁乙方所公寓房屋【准确地址】的部分住所,合同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
依照双方共同意愿,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签订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二、合同生效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甲方无法到达贵州从事工作,并于【日期】向乙方提出终止租赁合同的要求。
双方协商后,决定自【日期】起,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后,乙方已经返还了甲方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元,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退还租金【金额】元。
四、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次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均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租赁期间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按时返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发生当年的“三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原告无法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
双方积极协商,自行解除租赁合同,并将原告的履约保证金、租金全额退回。
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解决本案的方式合理,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裁定如下:一、本院认定甲方和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的。
二、依照甲、乙双方的协议,视为本合同自【日期】解除。
三、乙方应当立即返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元,并退还租金【金额】元。
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法官:日期:2022年2月12日。
拟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拟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21)粤XX民初XXX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广东省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XXX诉称,本案为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请求本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XX小区X栋XXX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
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被告支付了首月租金。
二、原告声称,自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并对房屋进行擅自改造,造成房屋内损坏,并均未经过原告同意。
原告通过书面形式提醒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均无任何回应或改正。
三、被告辩解称,由于一些突发情况导致其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并承认对房屋进行了改造。
同时,被告还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归还其支付的租金,并赔偿因房屋改造而产生的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案所涉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要件。
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擅自改造房屋属实。
根据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被告确实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并被告对房屋进行了未经授权的改造,造成了房屋损坏。
三、被告以突发情况为由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擅自改造房屋的行为并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免除其责任。
但被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存在不可抗力造成租金支付困难的事实,也未能证明房屋改造属于合同约定或经原告同意的情况。
因此,被告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天内返还原告所支付的租金。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损坏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三、驳回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
承租人未经允许装修承租房导致楼房倒塌判决书
承租人未经允许装修承租房导致楼房倒塌判决书王伟与王英均系上海市金山区沈家村村民,于2007年6月1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承租的一套位于金山区沈家村二组50号的房屋交给王英,租赁期限为10年。
200年5月6日上午时,该房屋在施工过程中突然发生坍塌,导致王英的6间房屋受损严重。
事后经检测显示:垮塌房屋内居住的1人中有人死亡、7人受伤,已造成损失27万余元。
2009年4月2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王伟与原告王英的租赁关系自2007年6月11日起成立。
原告王英与被告王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
约定该建筑物为两室两厅,总面积7.4平方米,建筑面积14.7平方米。
租金为每月租金5000元(一年起计),逾期按租金计付,自租金一次性付清之日起计至实际使用之日止。
二、原告王伟为被告王英租赁房屋提供了,被告王伟在出租期间未经允许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原告王伟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其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王英,并将房屋交给被告王英,双方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被告王伟对其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改造,目的是增加室内空间,使自己符合出租条件。
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王伟对被告王英的装修行为未采取任何措施,存在重大过错。
三、事发时,王英居住在该房屋内。
200年5月6日上午时左右,王英发现房屋内有人在施工,于是前去阻止。
但工人不听劝阻,继续施工。
因房屋墙体严重开裂,造成了房屋倒塌的严重后果。
经鉴定,王英及其妻子周冬梅共9人死亡,其中周冬梅在该幢房屋坍塌时死亡;周冬梅所在楼内3人死亡,王英死亡1人。
另有7名幸存者伤势较重。
四、事故发生后,王英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双方之间租赁关系解除。
王伟以涉案房屋在承租期间就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王英搬离。
但王英未在搬家时予以明确表示,也未通知王伟前来搬迁,导致王伟未能及时搬离,构成违约。
租赁合同反诉判决书
租赁合同反诉判决书反诉判决书原告(出租方):XXX被告(承租方):XXX鉴于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签署了XXX租赁合同,出租房屋XX㎡,租期为XX个月,月租金为XX元,约定履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同意被告占用该房屋居住,原告提供租赁房屋服务。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争议,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应该承担返还租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故被告依法提起反诉。
经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一、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1.原告是出租方,被告是承租方,双方签署租赁合同,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为被告提供租赁房屋服务;被告有权在租期内占用租赁房屋居住。
3.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标准进行履行,不能违反合同约定。
二、违约责任1.如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
2.如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赁房屋,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的损失。
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各项条款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各方应当对本合同的效力及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2.被告应在起诉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房租及滞纳金共计XX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被告各承担自己的部分。
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服,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日。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1. 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民事纠纷,例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解决通常需要依靠法律程序来进行裁决。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采用简易程序来处理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以便高效解决争议。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则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程序。
2. 案情介绍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甲先生是一名房屋的业主,被告乙先生是租房人。
根据租赁合同,乙先生每月支付给甲先生一定的租金。
然而,乙先生在连续三个月未按时支付租金,且双方协商未果后,甲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先生支付欠款并解除合同。
3. 法院审理过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事实清楚、证据简单的案件。
本案中,争议金额不超过5000元,且租金支付违约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因此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3.1 调解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在本案中,法院在第一次开庭时,就对双方进行调解,鼓励甲乙双方积极协商解决争议。
然而,由于双方对解决办法存在分歧,调解未能成功。
3.2 证据审查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本案中,甲先生提供了租赁合同、交纳房租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了乙先生拖欠租金的事实。
乙先生对甲先生提供的证据没有进行异议。
3.3 口头辩论在证据审查完毕后,法院会进行口头辩论,以便双方进一步陈述观点、辩论事实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甲先生强调了乙先生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乙先生支付欠款并解除合同。
乙先生则表示因个人原因支付困难,并请求法院给予宽限。
4. 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甲乙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最终做出如下判决:4.1 乙先生应立即支付甲先生欠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滞纳金;4.2 乙先生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交还房屋所有权。
5. 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这个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我深刻体会到了简易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背景
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当租赁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文档是一份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书,旨在提供一个范例,以便了解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被告
被告:[被告姓名] 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被告联系电话]
原告
原告:[原告姓名] 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原告联系电话]
审理经过
[案件审理经过的概述,包括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提交答辩意见等]
事实与理由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列举相关事实,以及法官对这些事实的评估和判断]
判决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庭作出以下判决:
1.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应立即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清空所有物品。
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合计金额为[具体金额]。
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具体金额]作为滞纳金。
4.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法律效力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公告
本判决书将以合法形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对本判决有异议,可以在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结语
本文档是一份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书范例,仅供参考。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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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v1.0 可编辑可修改5090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591民初5090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21年11月01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91民初509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庞俊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
- 1 -1 / 9v1.0 可编辑可修改法定代表人:纪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系纪艳军姐姐。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产业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草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马灵巧,被告鸿草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并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元(2021年4月1日到2021年10月31日)、物业费*****元(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水电费元(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及滞纳金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二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及物业管理费*****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标准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确认第2项中租金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4月18日。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21年6月6日、2021年9月6日分别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的房屋,租赁期限分别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自2021年9月- 2 -2 / 9v1.0 可编辑可修改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日期均有明确约定。
后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告多次发函催缴未果,于是原告依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解约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
后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拖欠费用,均未果。
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第2项诉请没有异议。
原告将租赁房屋门锁掉了导致被告的东西无法取出,不认可原告诉请第三项房屋占用费。
其他请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出租方/合同甲方)与被告鸿草科技公司(承租方/合同乙方)2021年6月6日、2021年9月6日分别签订《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以下简称《2021年租赁合同》)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BD0343号,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由乙方向甲方承租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房屋,建筑面积为1214平方米,2021年租赁合同租期为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租期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
双方关于租金及物业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为:2021年租赁合同附件二第条约定,租赁房屋租金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每月*****元,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每月*****元,每月提前支付,于每月第一日支付;第条约定每月物业费为8498元,每月提前支付,于每月第一日支付;租赁合同附件二第条约定涉案房租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为每月*****元,另按照5%税率由乙方承担税费,合计每月租金为元,每月提前支付,于- 3 -3 / 9v1.0 可编辑可修改每月第一日支付;第条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8498元,每月提前支付,于每月第一日支付。
双方关于逾期违约金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条约定,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条约定,乙方未足额缴纳任何一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关于房屋占用费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条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将已经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自然损耗除外)或甲方书面同意接受之状态的该房屋归还给甲方,如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归还房屋的义务,则从合同终止日的第二日起至双方签署房屋交接验收单之日承担合同期内租金200%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关于通知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条约定,根据本合同有关文件而发出的通知以邮寄、特快专递发送的,在寄出后第5日即视为送达,并对双方的通讯地址进行了确认。
关于水电费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条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公共事业账单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费用。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租赁合同第条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元及租金*****元,但现尚欠自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租金合计元。
另,合同期间内被告拖欠2021年7月、8月、9月、12月的电费元及2021年3月、4月、6月、8月、11月及2021年2月水费元。
审理中,被告对拖欠上述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数额无异议。
原告先后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11月4日发函催收拖欠的房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
后于2021年10月26日按合同约定地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被告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要求被告限期付清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归还房屋。
后又于2021年3月29日发函- 4 -4 / 9v1.0 可编辑可修改催收拖欠的房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
上述函件被告均拒收,予以退还。
审理中,被告提出2021年10月份原告将租赁房屋房门锁住,导致被告无法进入房屋内取回物品。
原告则称是起诉后被告仍未将房屋归还,迫于无奈才将房屋房门上锁。
原告自认合同期内收到由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部门发放的被告申请的租金补贴款项*****元,被告表示对于租赁补贴款项的金额无法确认,但并未提出任何证据。
另查明,原告与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本案委托了代理律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催费律师函及寄件记录(3份)、解除合同律师函及寄件记录、水电费发票及签收单、法律顾问合同律师费报价单、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
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发函催告后仍未缴纳相关费用。
原告按照租赁合同确认的被告地址寄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函件,被告拒绝接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按签约时约定的送达方式,应当在原告发函后五日,即2021年10月31日予以解除。
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房屋按租赁合同约定恢复原状或原告认可的状态后搬离,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
合同解除时,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自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共计元,因被告缴纳的合同项下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元,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先行抵扣- 5 -5 / 9v1.0 可编辑可修改被告拖欠房租,有合同依据,应予准许。
另原告主张以当地政府租赁补贴*****元抵扣租金,被告对补贴数额有异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原告自认的租赁补贴用于抵扣租金的意见不损害被告利益,应予准许。
原告现主张元系被告实际拖欠数额,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的物业费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为*****元,以及合同期内实际产生的水电费元,均有合同约定标准,被告亦未有异议,应一并予以支付。
原告主张的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按每日万分之二自应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支付之日,该标准(年利率%)不超过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主张的至2021年5月31日房屋租金滞纳金元、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元及水电费滞纳金元,经本院核算无误,应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未及时腾退房屋,应按照原租金标准承担房屋实际使用费。
被告虽称原告于2021年10月将租赁房屋锁住导致原告未能取回屋内物品,但被告并未就此主张举证,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主张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本院认为被告虽违约拖欠租金,并在合同解除后未能配合及时腾退房屋,但原告在合同解除后亦有及时减少损失之义务,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即采取收回房屋的措施,原告现主张的房屋占用期间为七个月,明显过长,应予调整,故可酌情参照三个月租金标准予以赔偿元(即×3个月)。
同理,物业管理费亦按三个月予以赔偿*****元(8498元×3个月)。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本院认为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支付,数额不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属于原告履约的实际损失,本案中予以支持。
- 6 -6 / 9v1.0 可编辑可修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签订的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房屋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房屋租金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截止2021年5月31日的为元;此外以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截止2021年5月31日的为元,此外以*****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截止2021年5月31日的为元,此外以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 7 -7 / 9v1.0 可编辑可修改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元、占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元;六、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元;七、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