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腾讯与360之争探讨经济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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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
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200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经济学的角度浅析腾讯360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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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腾讯与360之争I00914177 蔡蒙360和QQ的纷争早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二者之间产生的竞争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以下我想凭我仅了解的一点知识从经济学的角度就去年掀起一片浪潮的腾讯与360之争谈谈我的观点。
一、对腾讯与360事件过程的叙述2010年中秋节前后,腾讯选择在二三线城市推广QQ医生安全软件,市场份额近40%。
360很快意识到了QQ医生的威胁。
为了维护自己的市场份额,随后360发布隐私保护器,专门曝光窥探隐私软件,发布当时该软件仅支持监控QQ。
腾讯也对此回应,称腾讯QQ软件绝对没有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腾讯科技还在显著位置发表文章,称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推广浏览器,360也对此回应说这是纯属“造谣”,后腾讯向一亿多在线QQ 用户大规模弹窗称“被某公司诬蔑窥视用户隐私”,360接着又回应称QQ涉嫌扫描用户隐私是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用户最有权监督。
经过一系列的声明与回应,腾讯与360的“口水战”终于演变为一场官司,腾讯起诉360,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
2010年11月3日,北京市朝阳法院正式受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腾讯索赔40万,360也进行了反诉。
对于360与QQ之间的纠纷,腾讯发布公告,称在纠纷解决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随后发出公开信称:保证360软件和QQ同时运行,并称腾讯此举完全不顾及用户权益,要求向全国网友道歉。
随后360扣扣保镖下线,360扣扣保镖官方网页和下载页面均已不能正常访问,而其也无法找到这款产品的任何入口。
随着事件的愈演愈烈,腾讯公司公布了三项和解条件:(1)360必须在所有客户端完成对扣扣保镖和恶意污蔑腾讯的隐私保护器的卸载;(2)360立即停止拦截腾讯和其他合法程序,并公开承诺今后不拦截腾讯程序,公开承诺今后不发布攻击腾讯产品任何软件,公开承诺今后不盗用任何QQ用户资料;(3)360向腾讯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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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
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
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
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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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三)四、关于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限制交易⾏为,依据是:1.在⽹址为/zt2010/360defameqq/index.htm的⽹站登载的《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业⾃律的联合声明》称:“我们特此发表本联合声明,⼀⽅⾯披露该公司恶意竞争的真相,同时也表明我们对此种恶意竞争⾏为予以坚决抵制的⽴场。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并呼吁⼴⼤同⾏和我们⼀起做到:⼀、公平竞争,维护⾏业健康、良好的市场氛围;⼆、不与360发⽣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三、共同推动及协助⾏业主管机构出台⾏业规范,有效约束市场竞争⾏为。
……联合声明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公司百度公司腾讯公司傲游天下可⽜杀毒 2010年10⽉27⽇”。
2.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致⼴⼤QQ⽤户的⼀封信》称:360公司停⽌对QQ进⾏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运⾏QQ软件。
落款⽇期为2010年11⽉3⽇。
该⽹页还记载以下内容:如果您选择QQ,请选择以下任⼀⽅式卸载360软件:⼯具卸载:下载360软件下载⼯具,⼿⼯卸载:查看360软件卸载指引。
在进⼊QQ2010⽹页后,会弹出⼀对话框:致QQ⽤户的⼀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停⽌运⾏QQ软件。
3.在⽹址为/qq.shtml的⽹站登载的腾讯公司《难以承受之痛的背后—致QQ⽤户的第⼆封信》称:360打着“安全”的名义,以“恐吓”的⽅式胁迫不明真相的⽤户卸载掉360的竞争对⼿。
过去两年,国内⼏乎所有浏览器都遭到了360“感染⽊马”名义的恐吓,国内⼏乎所有杀毒软件都遭到360发出的“过期”、“安全隐患”的打击,360杀毒因此⼀家独⼤。
360作为安全软件控制了整个QQ的聊天⼊⼝。
QQ的所有数据包括登录账户、密码、好友、聊天信息都得被360过滤之后才送还给QQ⽤户。
这相对于每个⽤户⾃家门⼝不请⾃来的“保镖”,每次进门都被“保镖”强制搜⾝才能进⾃家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实证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实证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23e2bfd9e3143323968935f.png)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实证分析【摘要】2010年,360(北京奇虎)与腾讯qq的网络战争引发了中国网络的一场“地震”。
这本应该是两家公司市场经济中相互竞争下的一场“闹剧”,然而腾讯qq在期间迫使用户“二选一”的所作所为却引出了另外一个“争议点”——垄断。
针对我们该如何认定腾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是本文的中心。
【关键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一、案情介绍2010年10月,腾讯公司与奇虎360的一场网络风波引发了网络领域内的一场大战。
虽然在之后的判决中,判了奇虎360对腾讯公司进行赔偿及道歉,但是在双方斗争期间,腾讯公司所谓的“艰难决定”引发了许多争议。
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对广大qq用户发出一封信,称其做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用户上停止运行qq软件。
这个决定让奇虎360公司在2012年4月再次对腾讯公司提起控诉,奇虎360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向腾讯公司索赔1.5亿元人民币及在相关媒体刊登道歉声明。
二、提出案件问题腾讯公司“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是否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寻找规范在本案分析过程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关于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本案引用的规章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四、案情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其中在此案中主要用到的两款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和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
在本案中,我们在判断腾讯公司是否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直接依据的法条是《反垄断法》的第十七、十八以及十九条。
然而在直接运用法条之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释:市场支配地位判定中的相关市场如何、市场份额包括哪些、正当理由情形以及附加的不合理条件的“不合理”该如何理解。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60诉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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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广受关注新浪财经上传时间:2012-4-20 浏览次数:730字体大小:大中小2012年4月18日上午,奇虎360公司起诉腾讯公司的反垄断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公开审理。
奇虎360的起诉书称,3Q大战期间,腾讯公司“滥用其即时通信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给奇虎360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是两家知名的互联网软件企业之间再次对撞。
正是由于腾讯公司在3Q大战中的“二选一”影响到数亿人,因此这次诉讼也被业界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庭审从上午9:00开始,直到下午7:40左右才告结束。
该诉讼案具有四大焦点:相关市场如何定位;腾讯是否具有垄断地位;腾讯是否滥用了这一垄断地位;如果滥用了,奇虎3 60的损失怎么计算。
庭审期间,双方的代理律师你来我往,针对上述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其间出现诸多令人忍俊不禁的花絮。
起诉理由——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奇虎360列举了以下3个诉讼理由:第一,腾讯公司为了市场竞争的目的,在“3Q大战”中擅自中止用户服务,其利用垄断地位“二选一”对奇虎360造成巨大损害,也给网络通信造成了巨大危害。
第二,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腾讯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聊天软件QQ,其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控辩双方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存在着分歧。
奇虎360认为,该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
所谓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信的系统服务,许多人可以使用,并实时传递文字信息、文档、语音以及视频等信息流。
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信服务。
该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内地市场,即应该根据中国内地的市场格局来判断腾讯是否在即时通信上具有垄断地位。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一)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一)](https://img.taocdn.com/s3/m/8bccde58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e4.png)
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堪称“互联⽹反垄断第⼀案”。
⼀审判决书对商品市场和市场领域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配地位、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采取了何种独特的⽅法以及怎样评判⽀配地位的形成第⼀次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对于如何适⽤和理解法律规定做出了评判。
本案诉讼请求为1.5亿元,⼀审案件受理费796800元,都堪称天价。
⼀审法院认为,“确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可以采取下列⽅法:根据需求者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功能⽤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度定性分析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同时亦结合考虑供给替代的影响。
”这为确定本案的市场为全球市场打下了基础,奇虎公司主张本案市场为国内市场和单⼀商品没有了事实依据。
⼀审法院认定,“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个独⽴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从⽽认定,原告以并不具备真实基础的市场份额来推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的上述认定导致原告的⼤部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全⾯崩溃。
关于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配地位的问题,涉及如何综合适⽤《反垄断法》第⼗七条第⼆款、第⼗⼋条、第⼗九条问题。
法院认为,“《反垄断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市场⽀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能⼒的市场地位。
第⼗⼋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该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即认定经营者的市场⽀配地位,需要考虑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市场进⼊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https://img.taocdn.com/s3/m/b2d3058ae53a580216fcfedf.png)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摘要】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所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双边市场”理论显示出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不足,其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引发多方争议。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双边市场”的性质,并对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新问题。
【关键词】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公告,声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持续紧张发展。
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又再次实现了兼容。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并赔偿腾讯40万。
但在2012年4月中旬,腾讯360之争再次升级,双方闹上法庭,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案件于2012年4月18日一审开庭。
由此,“3q大战”引发了各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激烈讨论,而其中所涉及的“双边市场”问题也显现出了我国目前在相关立法中的缺陷。
应该说,”双边市场”理论自21世纪初逐步发展以来,给反垄断法领域的研究带来新的分析视角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为这类市场是由一个平台商通过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促成位于其两侧的交易主体完成交易,与传统单边市场相比较而言,双边市场更为复杂,二者的差异性就决定了它们在相关市场界定等问题上的重大不同。
“3q”案件中所涉及的互联网信息市场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领域,因此相关产品市场及地域市场的界定相较于单边市场而言,就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互联网双边市场领域下的相关市场界定,我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到“双边市场”本身的特点,最显著的便是其“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
“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使用qq的用户越多,某一用户可以通过qq和更多的人交流,腾讯公司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对其价值也就越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
3Q之争之法律分析
![3Q之争之法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a4c52e11227916888486d720.png)
3Q之争之法律分析摘要:对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的追求,是人类永恒的话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技的繁荣,文化的进步,法律为其发展所发挥的保驾护航作用功不可没。
然而,很多行业却无视法律的存在,凭借其强势,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360与QQ之间争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60与QQ都是在凭借着自己的垄断地位人为的设置贸易壁垒,阻止其他市场企业自由竞争,所不同的是360处在了阴暗的地方,而QQ则表现得比较霸道,强势,外露,所以“赢得”了舆论的一致声讨。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一下3Q之争。
关键字:消费者权益垄断不正当竞争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任何一种小的变动都能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更何况360与QQ是两种存在于我们桌面运用性的软件,两个公司之间的斗争必然涉及到我们利益。
这就不得不用法律来调整了。
当然火上浇油的事件是:四处树敌的360引来对手集体围攻。
10月26日下午,金山、百度、腾讯、遨游、可牛5家公司联合发布《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业自律的联合声明》,呼吁网络行业界一同抵制360公司以及360的产品。
之后360立刻发起回击,与msn、阿里巴巴等聊天工具联合呼吁网友弃用QQ改用其他聊天工具。
这样的一种竞争恶性的程度和涉及的范围在文明世界的商业史上前所未有。
中国的反垄断法脸上被闪了闪闪耳光。
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的介入。
所以我认为工信部、公安部介入这个事件是正当的、也是必须的,因为随着金山、可牛等加入到对360不兼容的阵营,只会让这个市场更混乱,广大网友的利益遭到更大的损害。
这样说感觉有点突兀,有必要对这场斗争进行一下阶段介绍。
大致以来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9月中下旬至11月3日晚之前,360接二连三地推出所谓的“隐私监视器”与扣扣保镖的推出,目标直指腾讯QQ软件在即时通讯软件运行的过程中,未经使用者同意,私自自动扫描电脑终端的硬盘等大量的对QQ在隐私、安全问题方面的指责,也有对QQ功能的阻止,如去掉广告。
2013年末360诉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3年末360诉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https://img.taocdn.com/s3/m/92c74ba1d1f34693daef3e30.png)
最高法落槌3Q反垄断发布时间:2013-12-10 来源:法人从互联网行业的开放和竞争程度来看,市场长期处于弱监管、少干预的状态,激烈竞争形成了数家大型平台型企业和众多小微型企业共存的基本格局11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连续两天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奇虎科技公司(下称“360”)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
在今年初的一审判决中,广东省高院判决腾讯未构成垄断,360对此不满进而提出上诉。
纵观“3Q大战”数年间的进程,可谓高潮不断,从“二选一”到多次诉讼,从反不正当竞争到反垄断,“3Q大战”将近年来的互联网企业竞争演绎到极致。
本次开庭,这场被称为“3Q大战”的纷争又一次达到高潮。
其中,在相关市场界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滥用的标准等问题上,至今仍存激烈争议。
再一次在法庭上对阵的360和腾讯,将给中国互联网带来什么?最高法首审互联网反垄断从11月26日上午9点开始,最高法开庭审理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
作为上诉人,360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该案一审宣判时便断言此案将上诉至最高院。
他认为,除争取舆论支持等诉讼技巧因素之外,360对一审法院判决不仅在专业上持有不同观点,而且认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之嫌。
“上诉到最高法,权威性和超脱性都更强,案件存在着改判的可能。
”赵占领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在上诉请求中,360请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而作为被上诉人,腾讯系两家公司则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过程并不令人意外,双方主要的争议仍是围绕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问题。
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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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360诉腾讯垄断案引发的法学思考【摘要】由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经验非常欠缺,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存在诸多法律认定上的困难,尤其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争议颇大,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不同于传统领域,。
本文也结合刚刚颁布的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本案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反垄断司法解释一、引言360诉腾讯垄断案最初源于2010年的“3Q大战”。
2013年11月26日上午9:00,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
在经过两天的公开庭审后,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虽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我国互联网历史上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
涉诉双方均为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双方之间爆发了多起诉讼,被业界称为“3Q”大战。
这一审判结果对于中国《反垄断法》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内的适用原则,以及对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定义将给出一份明确的答案。
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从法律上来讲,分析判断的逻辑有三个环节:界定相关市场;认定腾讯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腾讯的“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所有法律分析的起点,相关市场界定的宽窄直接决定着腾讯的市场份额以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有认定腾讯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才有可能认定“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一)相关市场的概念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特定商品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因此,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前者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865b21ae0029bd64783e2c90.png)
监管部门 监管
不监管
腾讯
不封杀360 封杀360
50,100 -100,-50
-5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 100,-150
当腾讯封杀360时,监管部门会选择“监管”。当腾 讯选择不封杀360时,监管部门依旧选择“监管”。很显 然,“监管”是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而在面对监管时, 腾讯将不再选择封杀360。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该博弈的纳 什均衡为(不封杀360,监管)。这从另一方面解释了360 和腾讯暂时休战的原因。
(二)腾讯与奇虎360的长期对抗 从长期来看,双方的收益将会发生变化,各自采取的 策略也将发生改变。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腾讯在 中国的即时通讯软件领域一家独大,在其他各领域也占据 较大份额,市场地位难以动摇,而且腾讯也有进行安全软 件的开发——QQ电脑管家。因此,在长期博弈中采取对 抗策略更有利于腾讯。反观360,尽管其免费的营销策略 使其能够迅速扩展杀毒软件市场,但奇虎360实力毕竟无 法与腾讯相比,消费者对于腾讯的商品尤其是QQ依赖性 更高,长时期的对抗将使360损失大量的客户。支付表如 下:
腾讯:“360扣扣保镖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 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 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 原告的客户广告,同时将360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 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 道德。”
四、安全软件商的价格战 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软件作为奇虎360主推的安 全系列软件,在中国大陆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因此,本 文将从安全软件领域的竞争开始讲述。 (一)价格战起因 互联网带给人们生活的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许多问 题,电脑病毒便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于是,相关的安全 软件、杀毒软件便应运而生。早期,安全软件用收费的方 式获利。中期,由于产生了众多的安全软件商,并分别拥 有一定的用户,为了争取用户,厂商纷纷推出了免费试用 等手段扩张市场。到了中后期,开始出现免费安全软件, 如360杀毒。于是,在其他安全软件商还忙于利用各种收 费手段“榨取”利益的时候,360“出其不意”地占领中 国大陆80%的用户电脑。可以说,奇虎360与腾讯、金山等 的积怨便由此而生。 (二)价格战前期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分析360免费软件 的“前世今生”。 假设A,B安全软件公司都推出同一种类型的杀毒软 件,功能、质量完全相同,价格都为120元/年,两家公司 各自拥有35%的市场份额。如果一方降价20元,将从对方 获得占市场10%的份额,同时从其他安全软件商获得占市 场3%的份额。 所以,120元/年和100元/年便是A,B可选的方案。支 付表如下:
360和腾讯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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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和腾讯:恶斗背后的不正当竞争近期360和腾讯为了各自的利益,大大出手,进而打压对手。
比如说,360突然推出隐私保护器,将矛头直指腾讯,称其“窥视用户隐私”;还推出“360扣扣保镖”抵制QQ 软件。
而腾讯也不甘示弱,强制用户在QQ和360之间来一个“二选一”,使安装有360的用户不能运用QQ;还让用户的空间开不了;并为了抵制360,还联合金山、百度、可牛和傲游等公司共同抵360。
两者可谓是动用自己所有的力量来相互挤兑对方,硝烟味很浓。
在这恶斗背后有着很严重的法律问题,说明了当前我国法律在IT行业的沉沦,而我们的法律遇到这种情况却退缩,原本可以运用法律解决,并进而调整我们的IT行业,我们的法律却两肩一松放过了这么一个大好的机会。
而他们两者为了己身的利益却一点也不把客户的利益放在心上,为了能够使对方没落下去,可以说是不择手段。
在他们的竞争中,他们完全把法律置之度外;他们完全把消费者的利益不当一回事;他们完全无视整个市场经济的正常协调的发展。
360和腾讯的恶斗背后体现的就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手段而言,它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和相对的优势,都会采取各种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
但当这种竞争手段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并且对市场秩序带来严重影响时,这些竞争手段就被认为是不正当。
而360和腾讯的恶斗竞争就是这样的行为,它们不仅违反了法律、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采种各种恶性手段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且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腾讯与360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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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腾讯与360之争案例分析:腾讯与360之争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大,绝大多数工作都离不开网络,尤其是腾讯QQ,数亿人都以此为联系的主要方式;而360安全卫士,覆盖了近75%的网民,用户量超过三亿。
此次关于腾讯与360之争,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无视消费者的权益,无视法律的规定。
同时也反映出,网络的法治建设的完善,乃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腾讯与360之争案例的解读,主要从博弈以及消费者权益等角度探讨二者之间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垄断;博弈;消费者权益0引言腾讯与360事件起因是一款名为“QQ电脑管家”的安全软件组件,这款原本只是用来查杀QQ盗号木马的防护软件,已经了包含云查杀木马、系统漏洞修补、实时防护、清理插件等多项安全防护功能,其功能与360安全卫士非常相似。
2010年国庆节前后,不少使用360安全软件的用户收到了一款新组件的安装信息,该组件名称为“360隐私保护器”。
没想到,这款隐私保护器却成了360与腾讯对簿公堂的直接导火索。
腾讯与360的争斗,表面都打着保护用户隐私、维护用户权益的招牌,事实上是两公司通过引诱和胁迫用户的不正当手段在争夺市场,特别是双方采用的竞争手段都是直接针对对方的基本功能特点和盈利模式,导致争斗很快进入白热化。
这次不正当的竞争直接伤害了终端用户的基本权益。
1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企业之中由来已久,通过百度公司诉3721公司案件、阿里巴巴诉360案件以及金山软件诉360案件和“3Q”事件等几起知名案件反映出,在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不正当竞争和侵权手段的运用也越来越多样化。
腾讯与360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挑战。
两企业行为有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嫌疑,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理应依法参与市场活动,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打击竞争者。
从腾讯与360的纠纷看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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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凡是制定法 没有规定 的权利 , 就是 知识创造 者不应 当享有 的权利[ 。 1 需要指出的是 , ] 专利 、 商标 、 版权或者商业秘密本身 虽然都具有专旮 眭 , 即涉及 它们 的生产 、 用甚 至销 售活动都 使 受到了排他性 的限 制 ,但 它们本身并不必然等于 市场 支配地 位或者垄断地位。 了像微软公 司这种特殊 的情况 , 除 绝大多数 的知识产权产 品事 实上也是处于市场竞争之 中。即便微软公 司这种通过知识产权取得 了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的企 业, 因为这种地位 往往是企业凭借 自己的优质产 品 , 或者凭借 自己的远见卓识 , 或者是 由于历史 的原 因而取得 的 , 这个市场 支配地位或 者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 反反垄断法 。 但是 , 通过知 识产权 而取得 市场支配 地位 的企 业 因为 不受竞争 的制约 , 容 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 更可能会滥 用知识产权 。 一旦 出现这 样 的情况 , 法律将 会毫不犹 豫的对其进行规 制。
障 上诉审功 能的正确发挥 ,这样才能建 立统 一高效 的司法体 上诉权 , 被告人在上诉审中的权利则难以得 到真正的保证 。 而 系 且我 国刑事诉讼 中, 、 、 公 检 法三机关“ 配合有余 , 制约 不足” 的 现状 ,导致法官在 司法 实践 中常 常不由 自主地成为犯罪 的追 参考文献 : 诉者 , 检察机 关的抗 诉意见从而更容易受到法院 的重视 , 被告 【】 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造『 . 1王超.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8 人的权利与主张难 以得 到保障 。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定 义
适用的功能 , 使得下级法 院在 以后的法律适用 中更依赖于 “ 内 部请示” 司法“ 和 批复” 。 等 3 . 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 实亡 我国与两 大法 系国家 上诉不加 刑原 则的具体 内涵 有着 很大的区别 。 两大法系刑事上诉制度中 , 只要是为了被告人的 利益 , 不管是被告人提起 的上诉 , 还是控方提起有 利于被告人 的抗 诉 , 上诉法院都不得作出加重被 告人的裁决。而在我 国, 被告 人提 起上诉 上级 法院 不能作 出加 重被告人 刑罚 的判 决 , 但检察机 关提起 的抗诉 或同时存 在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 诉时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 则的约束 。因此 . 只要检 察机 关行使
网络环境中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浅析
![网络环境中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b6ab90166bd97f192279e9b5.png)
网络环境中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浅析摘要:本文以360和腾讯之间的纠纷上升为垄断案为视角,考察腾讯在此案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分析其所在的相关市场,对市场支配的认定以及实施了滥用行为,认定腾讯qq腾讯的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字:360和qq案件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0 年,腾讯与奇虎360 之间爆发了一场关于安全软件的战争。
腾讯qq软件在经过一系列”自卫”行动后以360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扣扣保镖”的隐私保护软件,使得腾讯qq迷你首页、手机生活等许多功能被”扣扣保镖”所禁用。
随后,腾讯发布公告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逼迫用户做出”二选一”的选择。
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腾讯与360兼容。
2012年,双方又以对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起诉讼。
至此,该案升级为垄断案。
在此案中腾讯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分析其所在的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
一、腾讯所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既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也包括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
相关产品市场可以简单描述为具有替代关系产品的范围。
即时通讯是基于互联网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实现实时视频、文字、图像交流的综合通讯平台。
关于相关产品市场,即时通讯业务是腾讯公司的主营业务,腾讯是我国最早开发即时通讯业务的公司,在即时通讯行业一直遥遥领先。
把腾讯公司竞争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即时通讯市场是正确的。
另外,对于有说法认为根据合理的可替代规则或需求交叉弹性规则来界定腾讯产品的产品市场为通讯市场,并认为替代品有两类:一是传统的语音电话、电子邮件和有通讯功能的电信增值服务;二是新兴的ip 电话、网络电话等[1]。
这个说法是不合理的,网络经济效应会导致传统的ssnip测试法在网络经济中失去效力。
腾讯盈利模式属于企业付费市场,因此传统的通讯方式无法替代即时通讯方式,腾讯产品市场只能定位于即时通讯市场。
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规制——兼评“3Q大战”案
![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规制——兼评“3Q大战”案](https://img.taocdn.com/s3/m/ef67853e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ed.png)
摘要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企业的壮大向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发起了新的挑战。
虽然多如牛毛的互联网企业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可选项,但不可否认的是,“被首选的”互联网产品往往只有几种。
例如,谈到即时通讯产品,大多数人第一反应是“QQ”“微信”;为关注热点娱乐和社会新闻,很少人会打开电视看直播,而是选择滑动“微博”。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规律体现。
那些拥有雄厚资力、掌握核心技术的互联网企业往往能在某一个市场领域长期占据龙头位置,甚至在相关市场取得支配地位,而为了维持这种竞争优势,它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这时,就需要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人员在充分了解互联网的特点及有关经济法知识的前提下,准确识别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了该支配地位。
传统经济中认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界定相关市场,一般方法有可替代性方法和“SSNIP”测试法。
而在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新型知识经济背景下,由于互联网自身固有的特点,第一步界定相关市场就已经陷入困境。
除此之外,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直接规定了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等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但《反垄断法》出台时间早且还未得到翻新,这两部法律之间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没有一个很好的契合。
本文选取了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及我国法律规制四个层次来展开分析被诉互联网企业的行为属性,从而对我国互联网经济下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困境有一个比较具象的了解,并由此提出一些规制这类行为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反垄断Abstract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the growth of Internet enterprises have challenged the anti-monopoly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Although the numerous Internet companies offer us a lot of options,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re are only a few"preferred"Internet products.For example,when it comes to instant messaging products,most people's first reaction is"QQ"and"We Chat";to focus on hot entertainment and social news,few people turn on television and watch live broadcast instead of swiping weibo.The emergence of this phenomenon is the result of market competition and the law of survival of the fittest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ose who have strong resources,master the core skill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is competitive advantage,Internet companies can often occupy the leading position in a certain market for a long time,even in the relevant market,and they may adopt some unfair means of competition in order to maintain this competitive advantage.At this time,it is necessary for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ersonnel to accurately identify whether Internet enterprises have a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market and abuse the dominant position on the premise of fully understand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relevant knowledge of economic law.In the traditional economy,the premise of enterprise abusing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market is to define the relevant market.The general methods include the alternative method and the"SSNIP"test method.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knowledge economy dominated by Internet enterprises,the first step to define the relevant market has been in a difficult position because of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itself.In addition,although the ne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directly stipulates that market operators can not use network technology and other means to undermine the legitimate competition of other operators,the Anti-monopoly Law has been introduced early and has not yet been renovated,there is no good fit between the two laws to determine the abuse of market dominance by Internet companies.This article selects Qihoo360v.Tencent abuse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Abstractcase,from the related market definition,the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the abuse behavior and our country law regulation four levels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to the action attribute of the sued Internet enterprise.Therefore,we have a concrete understanding of the dilemma of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ature in the Internet economy of our country,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regulate this kind of behavior.Key Words:Internet enterprises;market dominance;competition restriction;anti-monopoly目录目录引言 (1)第1章互联网经济下的相关市场界定 (2)1.1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 (2)1.1.1可替代性方法 (2)1.1.2SSNIP测试法 (3)1.2互联网经济下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 (4)1.2.1互联网的特点 (5)1.2.2相关市场界定更为困难 (6)1.2.3“3Q”大战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8)第2章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2)2.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2)2.1.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12)2.1.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3)2.2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 (13)2.2.1拒绝交易 (13)2.2.2差别待遇 (14)2.2.3搭售行为 (14)2.3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注意的问题 (15)2.3.1慎用市场份额推定 (15)2.3.2即使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一定构成限制竞争 (16)2.4“3Q”大战中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 (17)2.4.1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市场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7)2.4.2腾讯公司的不兼容行为构成排除、限制竞争 (17)目录第3章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21)3.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20)3.2《反垄断法》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21)3.3“3Q”大战中腾讯公司行为的认定 (23)结语 (25)致谢 (27)参考文献 (28)引言引言互联网行业与传统产业的竞争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在双边市场甚至是多边市场的特性下,反垄断执法难以直接套用传统产业的分析思路和判定方式。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https://img.taocdn.com/s3/m/f1330774af1ffc4ffe47ac2f.png)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摘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在我们面前。
本文以3q大战第二季--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为视角,从争议焦点即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如何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滥用了这种地位出发,探讨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3q大战;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例简介自2011年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落下序幕后,近日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的”战火”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庭上重燃,媒体广泛将此案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本案中,奇虎360当庭列举了三个主要诉讼理由并据此请求判令腾讯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实施qq软件用户不得与原告交易并捆绑搭售安全产品等行为,赔偿奇虎360经济损失1.5亿元并公开道歉。
在长达7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相关市场”的认定,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滥用了该市场支配地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各执一词,结果并未当庭宣判。
二、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难点(一)”相关市场”难认定相关市场是建立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更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只有通过界定相关市场,才能知道该市场上的竞争者及其各自份额,从而判断一些企业能在多大程度上行驶其市场支配力。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相关市场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本案原告方认为,案件中”相关产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并否认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能替代即时通讯服务;”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腾讯方则表示,在即时通讯市场中,有msn、飞信等即时通讯服务。
在地域市场上,国外的大量产品也在提供即时通讯服务,因此腾讯在上述市场上不具有垄断地位,也无法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难认定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方法研究-以奇虎360诉腾讯案二审判决为例证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方法研究-以奇虎360诉腾讯案二审判决为例证](https://img.taocdn.com/s3/m/7ec5f154960590c69fc376d4.png)
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方法研究以奇虎360诉腾讯案二审判决为例证王莹莹(中国政法大学 100089)【摘要】互联网行业的免费商业模式具有特殊性。
基于此,在奇虎360诉腾讯案的二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对传统的“三步检验法”进行了谨慎修正,尤其体现在第一步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和第二步关于弱化市场份额的认定作用上,是“三步检验法”在互联网行业中适用的典范,但不得不承认,判决书在第三步中认定滥用行为的逻辑仍然存在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行业;三步检验法;相关市场;市场份额;滥用行为一、互联网行业的特点从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开始商用之后,现代社会就进入了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新经济时代,即所谓的互联网经济时代。
互联网出现之后,对经济发展、商业模式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从传统商业等价交换的收费模式到互联网行业颠覆性的“免费”模式,不仅是对现存行业发展的冲击,也是监管者遇到的新挑战,即建立在传统经济模式基础上的制度规则与分析框架都因互联网免费模式地出现在适用上遇到了困境。
从反垄断来讲,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各级法院在处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纠纷时所遇到的困境尤其明显。
因此,有必要先对互联网行业的“免费”模式予以分析和解构。
(一)互联网“免费”模式分析互联网经济最大的特征便是免费,即无论是社交软件如微信、QQ、MSN,还是利用搜索引擎百度等都是免费的。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行业这种“免费”的商业模式不同于传统产业的“免费”手段。
后者是以免费为噱头,实际的交易仍然是有价的。
早在2009年,美国学者克里斯·安德森就分析了免费的四种模式,即直接交叉补贴、三方市场、免费加收费模式、非货币模式。
在这四种免费模式中,互联网行业则是典型的“三方市场”模式。
直接交叉补贴这种免费模式在传统行业中较常见。
存在企业和消费者两个主体。
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多样性,其通过在不同产品之间实现交叉补贴。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评“腾讯与奇虎360”案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评“腾讯与奇虎360”案](https://img.taocdn.com/s3/m/a8c2aabbfe4733687f21aad4.png)
On the Regulation of Misusing the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 Behaviors:A Commentary on "Tencent v. Odd Tiger 360" Suit
作者: 何培育[1];钟小飞[2]
作者机构: [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2]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版物刊名: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57-61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2期
主题词: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
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
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
腾讯公司
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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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腾讯与360之争探讨经济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三十年之后,各种垄断行为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与此同时,许多跨国公司大企业也经常面临垄断指控,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竞争优势”)是大众比较熟悉的一种。
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然是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通过对腾讯与360之争事件来分析我国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并对此分析以及提出一些建议,尝试在认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质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有建设性意义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竞争一、腾讯公司和奇虎公司的网络争端案例概述:2010年秋天,一场始于互联网软件间的争端事件在中国民众中间引起了轩然大波。
腾讯和奇虎360两家互联网公司的互相“掐架”不仅引起了双方用户的高度关注,更让全社会都将目光投向这场风波,甚至最后在国家工信部的调停之下双方才达成和解,恢复相互间软件的兼容,但双方在这期间的一些做法引起了巨大的非议,许多人对腾讯公司的做法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热议纷纷。
对于腾讯公司和奇虎公司的争端,我们认为从传统的反垄断的角度看来,腾讯公司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取得在相邻市场上支配地位的行为,构成了妨碍性的滥用。
但是,在新经济网络环境下,腾讯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甚至于腾讯本身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都还很难下定论。
下面我们先从传统的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分析腾讯的这种行为,而后再讨论在新经济网络环境下,腾讯这种行为该如何界定。
二、对此争端的法律探讨(一)从传统的反垄断法角度看待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要认定的是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
首先从相关市场上来说,在本例中共有两个:一个是腾讯公司通过QQ客户端软件占有绝对市场占有率的中国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另一个是奇虎360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中国互联网安全服务市场,同时我们断定这也是腾讯公司想要取得支配地位的市场。
对于支配地位的取得,我们主要判定腾讯能够取得在我国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首先,这是一种正当形成的支配地位,因为腾讯凭借它的QQ软件强大的功能和合适的营销手段,使得广大消费者在选用即时通讯服务供应商时会首选腾讯的QQ客户端软件。
因此,腾讯公司在我国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应是通过正当竞争手段得来的。
而奇虎360在中国互联网安全服务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在本案例中则显得无关紧要。
我们所需判定的只是奇虎360在互联网安全服务市场上作为一个有力的竞争者,遭到了妨碍和排斥。
对于支配地位的认定,从市场结构标准来看,腾讯QQ软件在我国互联网即时通讯市场上占有79.1%的市场份额,显然有足够高的市场占有率;从市场行为标准上看,我们通过一下的几个标志性事件来做出判断:春节期间:腾讯推出QQ医生1.0Beta版本,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只作为查杀盗号木马的小工具。
随后QQ医生3.2推出,界面及功能酷似360,同时宣布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
中秋节期间:“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涵盖了云查杀木马、系统漏洞修补、安全防护,系统维护和软件管理等功能,而这也是目前360安全卫士的主流功能。
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
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等功能。
72小时内下载量突破2000万,并且不断瞬速增加。
腾讯对此作出强烈说明,称360扣扣保镖是“外挂”行为。
11月3日:傍晚6点,腾讯公开信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倡导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这是360与腾讯一系列争执中,腾讯方面迄今为止最激烈的行动。
此举引发了业界震动。
从这些时间中我们可以看到,腾讯一直在尝试进入互联网的安全服务市场,包括将其安全服务软件作为附属产品、自动升级功能,这一切都把挑战的矛头指向了360安全卫士等一系列软件。
而在11月3日这一事件达到高潮,也是腾讯公司在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上绝对支配地位的绝好体现:腾讯宣布将在装载有360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举措等于借腾讯和360争端这一矛盾,变相地强迫QQ用户卸载360软件。
这体现了腾讯在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上有着相当大的支配力,以至于用户对其产生了依赖性,从而使它能通过逼迫用户做出选择而排挤其他软件。
而从市场结果标准上来看,最终被迫卸载360各种软件的QQ用户达6000万,腾讯公司达到了他们的目的,而这一举措显然是以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
2.滥用地位的认定腾讯的行为是一种妨碍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为从目的上看,这种行为的目的是要排挤竞争对手,在相邻市场上排除竞争,以取得相邻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由于本案例的相关市场涉及两个,所以本案的认定较为复杂。
腾讯公司利用其在我国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供应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利用消费者对其的依赖性,利用腾讯和360这一矛盾时间,变相强迫消费者卸载360软件,以排挤在相邻市场上,即我国互联网安全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对手。
而从之前腾讯进入互联网安全服务市场的一系列尝试来看,腾讯这些排除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附属产品——腾讯公司的安全服务软件在该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
腾讯的滥用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的过程:首先,它利用的QQ软件在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搭售了一系列的产品(如QQ音乐、QQ农场、QQ空间、QQ医生等),而这些产品都是被打包下载的,这样它就使自己的附属产品扩散到了相邻的市场;接下来腾讯通过在即时通讯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利用和360的冲突,逼迫消费者放弃和自己附属产品成竞争关系的产品,排除相邻市场上的竞争,从而使自己的附属产品在相邻市场上取得了支配地位。
妨碍性的滥用不仅仅适用于一个相关市场,也适用于相邻的市场,当企业通过自己在一个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而排挤了相邻市场上的竞争时,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妨碍性滥用。
因此在本例中,腾讯公司通过滥用自己在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排除了相邻市场上,即互联网安全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属于妨碍性的滥用。
在传统的反垄断观点中,腾讯和360一案谁是谁非似乎已有定论,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个案例所处的时代和市场来看,显然又有新的认识和变数,下面我们将这一案例置于特定的网络经济环境下,从新经济条件下反垄断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二)从新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互联网经济下与传统经济的区别在互联网经济下,与传统经济最重要的区别,是在互联网网络产业的条件下,垄断特性,竞争特性以及垄断和竞争的更替体现得更加突出。
并且很多时候,其真正的竞争并不体现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市场上。
从垄断这一方面来看,由于知识产权和庞大网络用户以及网络经济效应,一个网络产业的企业一旦开发出新颖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便能一下子从一文不名抢占市场的支配地位,因为在这一块市场本身之前可能是空白。
试想在腾讯QQ出现之前大家对于网络即时通讯的印象可能还停留在OICQ的聊天室内,而无法想像由一个客户端软件来完成和千里之外的朋友的交流通讯。
这便是网络产业本身的一个特点,市场本身便是垄断架构的,因为对于一种网络产品,市场份额很难反映其实际受消费者偏好的程度,而用户量更能真实地体现这款产品的受欢迎程度。
即每个产品都针对具有不同特性不同需求的不同的用户群,而在这个用户群内按照传统观点来看,肯定是占了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在网络经济的条件下,针对不同需求的消费者的市场,在供给一方大多本身就是垄断的、占市场支配地位的架构。
而从竞争特性来看,一是体现在网络经济的准入门槛低,几乎没有任何的限制;二是一个创意和想法如果能够成功地得到开发并很好的满足用户的需求(这些需求的市场往往之前都是空白的),那么原有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产品会在顷刻之间被新入的更受用户欢迎的产品所替代,其市场支配地位也会马上被取代。
这决定了互联网经济下虽然产品和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比较常见,但市场支配地位被迅速取代的危险也很大。
由于技术和理念的不断创新,一项新技术和新理念瞬间就能打败旧有的产品企业,并取代其支配地位。
另外,区别于传统市场中企业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而由消费者付费,企业得到收入并盈利。
在互联网经济下,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服务和或者收入盈利这两个环节被分离并各自独立了。
大家知道我们所享受的腾讯QQ,奇虎360等客户端软件的服务是免费的,而腾讯等公司实际通过的是增值服务市场来赢取利润,简单说来,就是使用量大的客户端软件向用户投放其他企业的商业广告,并向其他企业收取广告费。
由于这才是企业公司真正盈利的源泉,因而在考虑相关市场时应该有别于传统的产品市场,把这一市场也纳入考虑。
2.腾讯是否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从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即中国互联网即时通讯市场上看,腾讯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但是这种地位有别于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
首先,依照传统方法我们可以综合运用三种标准推定腾讯的市场支配的地位,但在考虑互联网经济本身的特点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重新认识腾讯的市场支配地位。
从市场结构标准来看,腾讯占有即时通讯市场的超过70%的份额,但是在互联网经济中,供给市场大多是垄断架构的,因此腾讯虽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但是放在互联网经济这个大环境中,垄断架构是常态,应该区别于传统的产品市场的竞争或者垄断竞争的常态。
而由于产品和企业面向的消费者正好是对于这种产品有着较大需求甚至特殊需求和偏好的群体,因此从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果标准来看,其调整行为时消费者被迫接受妥协,最终达到企业的目的也就不足为奇了。
而如前文所述,在互联网经济下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常态,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应该区别于传统产品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其对于排除准入维持垄断的意义远小于传统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而从中国互联网增值服务市场上来看,无论从市场结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还是市场结果标准来看,腾讯均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且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互联网增值服务市场中,腾讯QQ和奇虎同处一个市场,成直接竞争的关系。
3.腾讯滥用了市场支配的地位吗?从中国互联网增值服务市场上看,腾讯由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说也无从谈起。
、在即时通讯服务市场上,腾讯的行为又是否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呢?这一次我们应该将另一个相关市场—中国互联网增值服务市场—所发生的争端一并考虑进来。
首先,在10月29日,奇虎发布了“扣扣保镖”这一软件,声称该软件能保护QQ用户安全并保护隐私等等,72小时内该软件下载量超过2000万,而腾讯对此反应激烈,声称该软件为外挂软件,并且在过后经专家认定后,该软件确为外挂且非善意外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