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7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3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五章数字经济发展第六章金融服务第七章优势产业开放第八章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九章管理创新第十章人才保障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安全可控为前提,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要求,围绕“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立足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深化高水平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投资贸易便利、营商环境优异、创新生态一流、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国际经济交往活跃、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包括科技创新片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高端产业片区。
人才市场规章制度

人才市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人才政策和市场经济要求,为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促进人才流动和配置,规范人才市场的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人才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招聘市场、人才交流市场、人才培训市场等。
第三条人才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各类人才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阻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维护人才市场的秩序,为人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第五条国家支持各地建设创新型人才市场,鼓励引进并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第六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倡导人才素质的提高,引导人才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营造良好的人才市场氛围。
第七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才市场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八条各级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人才在市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人才市场管理第九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人才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依法登记各类人才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市场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市场行为监督系统,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人才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人才流动第十四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流动管理制度,为人才提供便利的流动渠道。
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业的人才流动咨询服务机构,为人才提供流动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人才流动信息系统,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第四章人才培训第十八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完善培训资源配置,提高培训质量。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全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全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9.04.20•【字号】京劳就发[1999]79号•【施行日期】199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79号)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房地局:为更好地贯彻《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加强本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管理,打击一切违法活动,保护市场供需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现将开展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市劳动局或市人事局批准,擅自开办的中介机构或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已经市劳动局或人事局批准,并获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各级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依据两个《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业务范围、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进行检查。
二、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我市已建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联席会制度”,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一)1999年4月底或5月初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由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房地局主管领导参加的“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
2024年度北京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复习重点试题及答案

2024年度北京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复习重点试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A.研究目标B.经费预算C.技术路线D.团队组成2.()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对数据要素市场相对准确、清晰的认识和界定,是探索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模式和方向的重要前提,也是值得各界商榷的难点所在。
A.数据要素B.数据资源C.数据资产D.数据要素市场3.知识产权是()为内容,以法律为保障,以利益为目的。
A.知识B.政策C.问题D.诉求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A.民政部门B.司法部门C.市场监管部门D.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5.美术作品不涉及?()A.电影B.雕塑C.绘画D.书法6.用人主体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建立有效的(),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A.监督机制B.人才管理机制C.人才引进机制D.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7.要优化人才()制度,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人才的风尚。
A.表彰奖励B.负面清单C.奖惩结合D.黑名单8.一些()也要着力建设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台,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
A.一线城市B.大型城市C.省会城市D.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中心城市9.集成电路保护条例属于()。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国际条约10.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发展,着力形成人才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
A.均衡B.协调C.高速D.平稳11.提升()发展水平,加快推进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做强高职专科教育,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京人社监发〔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劳动用工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3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具体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时间2017年6月28至8月3日二、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专项执法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情况;6.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8.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9.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贾庆林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
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三)资产证明。
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
(四)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五)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六)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市、区、县人事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条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到原审批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已取得《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每年按期向市人事局申报核验,参加年审。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予以处罚:(一)伪造《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2年9月28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执行国家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公务员的薪酬历史和现状

小组成员:吴春瑾谢静静祝晓琳种清大学生就业市场规制大学生就业市场规制从性质上大致可以分成三个层次: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一些规定:最重要有《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职业介绍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是国务院各部门在遵守法律情况下制定部门规章、重要通知等。
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等。
三是各地区或者各学校出台地方性政策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
具体内容举例: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通知1、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
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
2、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渠道。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主要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2024年北京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复习重点试题及答案

2024年北京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复习重点试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
A.人民B.人才C.效益D.贡献2.《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各类评价活动。
大力减少()事项。
A.项目评审B.人才评价C.机构评估D.以上均是3.闵采尔通常把贵族称为()。
A.“刽子手”B.“吸血鬼”C.“杀人魔”D.“强盗”4.培养卓越工程师,必须调动好()两个积极性。
A.教师和企业B.高校和学生C.高校和企业D.教师和学生5.农业4.0属于()生产。
A.机械化B.智慧C.无人化D.小农6.加强人才国际交流,()各类人才。
A.用好用活B.用对用活C.用好用准D.用足用活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软基础设施投资的是()。
A.环保B.教育C.国防基础设施D.服务业8.做好人才工作必须坚持(),不断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鼓励人才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
A.正确政治方向B.正确思想路线C.经济效益导向D.科研成果导向9.《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为主。
A.用户评价B.第三方评价C.市场绩效D.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10.我们的目标是:到2030年,在()有一批开拓者。
A.新兴前沿交叉领域B.人文领域C.教育领域D.外交领域11.要建立以()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允许失败、宽容失败,完善科学家本位的科研组织体系,完善科研任务“揭榜挂帅”、“赛马”制度,实行目标导向的“军令状”制度,鼓励科技领军人才挂帅出征。
A.贡献B.素质C.信任D.成果12.要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高校特别是“双一流”大学要发挥培养()人才主力军作用。
北京海淀区审批事项办事

北京市海淀区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误!未定义书签。
1、经营劳务调派业务行政许可......................................................错误!未定义书签。
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按时工作制审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审核(初审)..............................................错误!未定义书签。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错误!未定义书签。
6、北京市职业介绍效劳行政许可(初审)..................................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经营劳务调派业务行政许可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按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3、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审核(初审)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本市公民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基本信息申请材料本市公民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6、北京市职业介绍效劳行政许可(初审)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
北京市户口人才引进政策相关问题解析――审核流程具体要求说明

(5)调京人员及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结婚证、身份
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
1、调京人员第一学历必须是本科且具有学士学位;
2、如果已经结婚且一方为北京户口这样的情况一定要说明,因
为办理过程中会考虑两地分居的情况;
3、职称证,有高级职称最好,有很多软件行业的人员通过软考
一位民企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公司近百名员工中,有近一半符合“绿卡”的申报条件。
但是,公司并不准备一次性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申报手续。“毕竟硬件条件不能完全说明员工在公司的重要程度,有些本科生发挥的作用比研究生还要大,但如果同一批申报,肯定不占优势。而且,虽然目前并没有规定报名的截止日期,但以我们的经验,提前申报成功率会更大一些。所以,我们会依据员工的表现和对公司的贡献,分批申报,但本意上不会故意刁难谁。”而一家名为“三星数据”的外企公司却准备为全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集体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实际上,就“绿卡”本身而言,并非针对所有的外地人,而是针对北京“紧缺急需的人才”。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才算得上“紧缺急需人才”?哪些外地人才最有可能如愿拿到“绿卡”呢?
谁能算得上是xx的“紧缺人才”
此番“绿卡”政策有三个指标,一是学历、二是职称、三是所谓的特殊贡献人才和“紧缺人才”。前两个都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硬指标,但是,不少学有专长的外地人才却弄不清自己究竟算不算北京的“紧缺人才”。
获得高级资格。这种高级资格需要你本身已经有可以参加高级职
称评审条件(通俗来讲就是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
年。如果是硕士毕业需要工作满两年就可以办所以一般你可以考
个证书作为专业技术的认可,不能作为高级职称证
书)
(6)《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会日常监管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会日常监管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13]133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会日常监管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3〕1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聘会日常监管和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招聘会的行政许可程序(一)小型定期招聘会:具有举办招聘会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办会机构)拟在下一年度举办小型定期招聘会,应于当年12月1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招聘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后方可举办。
(二)不定期招聘会:办会机构举办不定期招聘会,应于预定会期的4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招聘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后方可举办。
二、加强对招聘会的日常监管各区县要加强对本区县办会机构及其举办的小型定期招聘会的日常监督,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要建立小型定期招聘会巡视检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招聘会的组织情况,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积极维护公平就业环境,重点检查招聘信息的合法性、规范性,坚决杜绝就业歧视的内容。
对招聘信息存在就业歧视内容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要求办会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市人力社保局对不定期招聘会进行巡查,加强监管。
三、要确保招聘会的安全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09]159号)精神,完善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检查落实办会机构的应急预案情况,遇到突发事件要迅速了解有关情况,果断采取得力措施、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解决北京户口的多种方法

解决北京户口的六种方法如果你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恭喜你。
你比一般想拿北京户口的人要轻松很多。
通常来说,只要你找到一份能为你解决户口问题的工作,就没有问题了。
虽然去年全国280多万毕业生,其中在京院校毕业生18万多,而进京/留京指标加在一起也只有区区2万,但毕竟有这种可能。
(我也不知道这篇文章是什么时候的数据。
)你有3条路可走:1毕业后直接进国家各部委。
这些单位人事归国家人事部直接管理,不受北京市进京指标的数额限制;2让自己成为留京单列对象。
目前,留京单列对象主要包括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紧缺专业目录中所涵盖的13个专业;3尽快打入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是进入“进京指标”相对宽裕的国企,然后跳槽。
当然,想进入国家部委那种单位,成绩优秀是远远不够的,要有相当硬的“路子”。
而后二者代价也相当昂贵,为了防止跳槽,很多企业规定了5年、8年、甚至10年的合同期限和高额的违约金。
而且一般来说,既然给你解决了户口,你就不要再想拿到较高的工资,鱼与熊掌是不可兼得的。
“先户口、后单位”,“先工作、后择业”的就业思路是比较稳妥可行的道路。
但对公司的前景和自己在公司的意义都没有把握的同学,签约还是要慎重一些。
还有一条灰色道路——买一个进京指标,从而获得北京户口。
由于享受“进京指标”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市场化程度不高、规模有限但又需要新鲜血液,在单位本身的体制与管理机制不足以吸引人才的情况下,企业只能沦为提供北京户口的跳板。
于是,很多企业开始“认命”,把指标变成商品。
每年3月到6月,高校BBS上都会有大量贩卖进京指标的广告。
通常3月便宜点,因为此时各企业还处在向人事局申报指标的阶段。
4月底、5月初是交易高峰期,价格也随之增长。
北京市紧缺的13个专业市价一般是“本科生3万、硕士生2万”,其它专业价格则高一些,特别是体育和艺术类专业。
此外还有一种发生在用人单位之间的交易。
当一家无进京指标的用人单位急需引进人才时,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署合同之前就已达成协议,双方各出一部分钱,由用人单位出面去购买进京指标。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6•【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的招聘应聘活动,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资源,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京人社发[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11〕1号)
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法规规定,我局对取得《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了2010年度年审。
现将通过年审可依法按照核准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招聘。
(三)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人员。
(四)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五)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未经应聘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
(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第三条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发、公布其招聘信息,不得强行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应聘人员,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
第五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人才,必须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者许可;用人单位必须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人才信息网络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中发布招聘信息。
北京市职改办关于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职改办关于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04.23•【字号】京职改办字〔1993〕005号•【施行日期】199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职改办关于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意见(1993年4月23日京职改办字〔1993〕005号)各区、县、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用工制度的出现,将人事档案存入人才交流机构,应聘到“三资”企业、民办科研开发机构、乡镇企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日益增多。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人才交流的需要,使这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时得到社会的承认,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这些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由市职改办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二、凡人事档案存放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以及市劳动局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等单位,目前在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开发机构及其他管理形式的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入本文规定的评定范围。
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为本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存放本区县人才中心),其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仍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三、目前开展的系列暂定为翻译(英、日、德、法、俄等五个语种)、工程技术、经济、统计、会计等五个系列。
从事贸易谈判、生产经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管理、产品销售、市场调研、经济贸易、售后服务以及专职从事统计和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专业工作岗位的要求,分别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系列。
四、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等条件,要按《试行条例》和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的招聘应聘活动、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
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资源,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
(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不得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市人事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核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的登记、推荐服务;
(三)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服务;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事局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
其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人才招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招聘洽谈会现场招聘;
(三)在新闻媒介上刊播启事招聘;
(四)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聘,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十四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洽谈会的名称、地点、时间、规模和内容。
市人事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批准的,发给《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持《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向市公安局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对符合条件的,市公安局应当在接到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报送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会单位的法人资格、招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全面负责会前、会中的组织以及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和人才招聘启事,新闻单位应当向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和招聘单位索取市人事局出具的批准文件。
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和人才招聘活动,新闻单位不得为其刊登、播放启事。
招聘启事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不得有性别歧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八条经市人事局批准,本市单位可以通过人才市场从外省市招聘本市紧缺、急需的人才。
国际人才交流和涉外人才招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必须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
招聘单位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招聘单位在单位活动中不得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二)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规定任务前,未经单位同意的;
(四)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五)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者办理合法辞职、调动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人才应聘
第二十二条求职应聘人员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没有合同纠纷的应当予以同意,并自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求职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市和区、县人事局依法申请调解或者裁决。
第二十四条求职应聘人员必须如实介绍本人有关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求职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处理好有关事宜。
求职应聘人员不得擅自离职,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人才流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递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等手续。
有关单位必须如实为求职应聘人员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严禁出具虚假证明、档案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违反规定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求职应聘人员收费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招聘单位聘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聘用的人员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等管理职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等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闻单位刊登、播放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活动的启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洽谈会以及与招聘洽谈会相关的招聘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使应聘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招聘单位无法查找时,应聘个人可以向主办单位要求赔偿,主办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求职应聘人员向招聘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给招聘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求职应聘人员擅自离职或者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或者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
(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为要求流动的人员办理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市和区、县人事局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