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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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卫生法律法规的含义和特征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含义

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一系列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的就一定是好的么?

2007年11月21日,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一名湖南籍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做剖腹产手术导致22岁的妻儿双亡,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在等待肖志军的过程中,医院曾两次将患者李丽云从心肺衰竭的危险中抢救过来。医院不断有医生在做肖志军的思想工作,也要求联系患者父母,但肖志军就是不提供联系方式,最后只好打110。经警方证实,肖志军与李丽云确实有法律关系,医院才把希望寄托在肖志军签字上。”谢红峰说,“我们医院能够做的就是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则院方要承担手术的风险和责任。”(p249)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经济原因

中国对病患建立了完整病患保障机制,并且立法对医院建立以尊重生命权为前提的医疗救助补偿。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本质特征

1.意志性与规律性(健康利益分配)

新医改:住院时间缩短,7天为限,解决人民看病难的问题。

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问题:保障水平低,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2.利益性和正义性

(服务平等,资源公平,行为合理人道,信息及时公开)

3.社会性和阶级性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形式特征

1)司法机关可以适用的行为规范

2)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社会规范

公法:纠纷经由国家机关解决

私法:纠纷采用协商解决

医院非法采血13人感染艾滋内蒙古清水河县发生输血感染艾滋医疗事故,两名责任人“艾滋日”前夕被起诉。200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防疫人员在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该市有13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致病原因在于该市辖内的清水河县医院非法自行采血,致使这13人直接或间接因输血感染。

第二节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局限性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惩戒作用

二、社会作用

1.发展和完善我国卫生服务体系

2.规范与管制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市场

3.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人的居住环境,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增进人的健康

4.促进国际交流合作,保障医疗服务体系完备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局限性

1.卫生法律法规并不是唯一手段

2.卫生法的作用有限

北京的张先生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今年2月,张先生到山东济南出差,慢性支气管炎突然发作,于是他前往附近的一家诊所治疗,诊所的医生给他开的药是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可是一看药费单上的价钱张先生吃了,一惊。张先生:也就是十块钱吧,所以就给我产生一种怀疑的态度。我心想怎么在北京将近四十块钱,这怎么才将近十块钱呢?

张先生告诉记者,在北京的时候每次慢性支气管炎发作,他都会去隆福医院,医生给他开的同样是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而每次输液的费用大约在40元左右,但在济南的这家诊所输液一次还不到10块钱。张先生还仔细看了包装。结果一看包装跟我在北京打针的包装、厂家、规格还都是一样的,我就非常疑惑,就是说北京这个药的价格怎么这么贵。根据张先生的介绍,北京的医院和山东的诊所给他开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包装完全相同,生产厂家也都是山东鲁抗辰欣药业有限公司,就连产品规格也是一样的,都是2毫升:0.3克。

隆福医院工作人员:北京招标价格定在每支12元左右,2001年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价格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审定公布,医院实行药品加成策略15%。

3.卫生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和有限性

4.必须有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配合

第三节卫生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p19)

一国现行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按一定的逻辑顺序组合起来的整体。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

特别行政区法:“一国两法三法域”比如“赌博,安乐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英美法律除了制定法,还包括判例。

比如停车车不见了,是陪30万还是两小时5元的管理费?是保管合同还是租赁费

问题?

Eg:法律如何判断在孕妇病危时家属拒绝签字是否该动手术?

2)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根据法律条文去审问,英美法律还可以根据法律解释和推理来创造新的判例。

3)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有陪审员,英美法系法庭上可以争论。

三、法的效力

1)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四节卫生法律关系与责任

一、概念(p23)

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特点:既有是私权法律关系也有公权法律关系

它可以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服从的法律关系,如上下级行政机关、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等;也可以是不同性质的国家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分权与制衡的关系。“公检法”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

因此,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2.客体

行为,(不作为)物,精神产品,信息,自然人

3.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4.卫生法律事实

三、卫生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被处罚金,被管制,被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死刑)

2.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3.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4.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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