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意见》(鲁质监特字[201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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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鲁质监特字〔2011〕284号
关于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意见
各市质监局:
今年5月,国家局公布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11)两个安全技术规范,随后又下发了《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43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按分工和要求完成许可工作。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由市局负责受理,省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省局负责审批发证。
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新规范的执行过渡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工作安排如下:2011年10月31日前,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资源条件,其中对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专职检查人员的考核取证由省局另行安排。自2011年11月1日起,各充装单位可向市局申请许可,经鉴定评审、省局审批合格的可继续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对经审批未取得充装资格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充装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所有未取得充装许可资格的单位不得再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
四、2006年-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对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充装站进行了验收,并于2008年公布了通过验收的充装站(我省的名单见附件)。对于当时已通过验收的充装单位,在其作业人员和资源条件满足许可条件要求,行政许可受理后,现场评审可简化进行。
各市质监部门要抓紧摸清当地目前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情况,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2008年山东省通过国家整治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名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7日印发
校稿:范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