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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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鲁人社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大企业,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与管理体制(一)工作原则。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

开展继续教育,要有利于尊重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增强单位和个人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好学、尚学”的继续教育氛围。

(二)目标任务。

以全员培训、终身学习为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使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管理体制。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2013年度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2013年度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企业、事业单位的现职翻译人员。译审、副译审资格;资深翻译、一级翻译资格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人事处
28
山东省播音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播音专业人员。主任播音员资格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处
29
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37
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水利厅人事劳动处
38
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水上交通、海上救助打捞、船舶检验工程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
自然科学研究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根据岗位空缺评审本单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副研究员资格
省农业科学院、省医学科学院
(五)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根据岗位空缺评审本学校教师。副教授资格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建筑大学、山东体育学院、齐鲁工业大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济南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山东工商学院、烟台大学、潍坊医学院、青岛农业大学、泰山医学院、济宁医学院、滨州医学院、山东交通学院、山东行政学院、潍坊学院、泰山学院、德州学院
省农业厅人事处
15
山东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在统计岗位上工作并具有统计师资格的人员。高级统计师资格
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
16
山东省档案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档案机构专职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SDPR-2024-0500002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单位、各检查分局:《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已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58-6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F426.72;D927;D922.16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号)
2.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4号)
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5号)
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后处置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10号)5.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鲁药监规[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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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2]2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912801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委会的组建第五条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202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202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鲁人社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人社规〔2022〕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技工院校: 现将《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任职条件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评审评价标准第四章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评审评价标准第五章破格和改系列申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工作实践,制定本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并与学校依法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兼职教师。

第三条根据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我省被聘用到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以及在企业专职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以下统称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适用本标准。

高技能人才根据贯通政策取得相应职称后,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应按照职称晋级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第四条全省采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证 检 验工 作 。 对改 正后 一年 内再 次发 生检 验结 论
长签发后上报推荐或确认其发证检验资质 。 对不
符 合条 件 的 , 由省局 许 可办将统 一 意见 反馈 申报
省政府 部门 刃 件
第七 章 第二 十八条 附 则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
《山东名牌 产品标志管理力、 法 》 同时废止 。 附件 山东名 牌产 品标 志
除国家 和省政 府规定 外 , 各地
区 、 部 门 、 社会 团体 、 企事 业单 位 、 民 间组 织不

请遵 照执 行 。

定 , 省局研 究 制定 了 《山东省 质量技 术监 督行政 许 可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山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规 范行政 许 可发证 检验行 为 , 加 策 , 切实 提升发 证检 验工 作质 量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承 担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以 监督 系统行 政许 可发证 检 验任 务 的检 验机构
得 开展 任何 对产 品或 服务 的综合 评价 以及带 有排
序 、 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 。有关部 门对
此要 加 强监督 管 理 。 第二十 九条 本 办法 由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注 本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 网站


日印发
局 负责解 释 。
第 三十条 本办法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设备 、 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 六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 , 应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鲁人发〔2005〕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鲁人发〔2005〕15号

山东省人事厅鲁人发〔2005〕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指导条件是破格申报的基准条件,人才比较集中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可在本指导条件的基础上从严掌握,或提出高于本标准的破格申报条件,经省人事厅审定后印发执行。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条件,由各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参照本指导条件确定,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本指导条件印发后,鲁人职〔1999〕11号文件及其他与本指导条件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专业技术职称通知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6月21日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为贯彻落实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刻苦攻关,勇于创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在职称评审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一)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政治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一般需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以上。

(三)取得符合规定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条件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鲁人社字〔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5日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质量督导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以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由相关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

外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鲁人社函〔2023〕65号•【施行日期】202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6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3年7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培训评价乱象,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效。

二、行动内容(一)排查范围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二)排查方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实地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借助互联网检索、大数据筛查等技术手段,认真处理网民留言、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绩效评估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全面排查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培训和评价相关活动,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全覆盖、无死角。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六章标准实施监督第七章标准复审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制定(包括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其中,经济调节领域标准是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要求,重点是政策持续性强、具有财政政策支持、建设指标和考核量化要求高的技术要求;市场监管领域标准是支撑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社会管理领域标准是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领域标准是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利化实现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标准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财工〔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1〕16号各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切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垄断、纤维公证检验等方面的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履职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鲁人社函〔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0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根据《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等有关规定,经评审论证,2022年度共确定98个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并就做好高级研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是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我省“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等重要工作部署,突出研修项目的公益性、示范性和引导性,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培训质量,打造精品项目,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实施到位列入计划的选题申报单位和承办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到位。

(一)研修组织。

各申报单位和承办单位要明确项目主要负责人,确定实施方案,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确保研修项目有序进行。

省级高级研修项目时间为4天左右(不少于24学时),学员30人左右。

省级高级研修项目面向全省招收学员,承办单位应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将备案表(见附件2)、实施方案(包含学员考核方式等)及招收学员通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鲁人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20号)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在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并于今年开始试点。

二、考试时间暂定为2003年9月21日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评审工作于10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鲁市监质监字〔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质监字〔2023〕76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制作第三章风险研判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由省局组织实施。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提供承检产品批次任务的抽查结果信息。

省局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对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核。

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处”)负责对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复核,并制作拟公开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实行风险研判机制。

第六条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开尚未依法公开的抽查结果信息。

第二章信息制作第七条承检机构要保证抽查结果科学、真实、客观、合规。

鲁人发【2002】26号文件

鲁人发【2002】26号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2]2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912801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委会的组建第五条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字[2011]6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0.12
【实施日期】2011.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合格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办字〔2011〕6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20号)规定,经对2011年度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现将2011年度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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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2]2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912801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委会的组建第五条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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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鲁人发[2003]2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7.01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3]20号)
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在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并于今年开始试点。

二、考试时间暂定为2003年9月21日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评审工作于10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标准化、计量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
评价制度。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

凡符合条件要求参加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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