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产权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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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为根本目的的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产权制度,是全新的、宏大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迫切需要科学理论给予正确指导。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产权理论比较成熟,但仅研究财产关系影响劳动生产率,把产权看作是主体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益关系[1],其实质是论证私有产权制度最为合理、最有效率,因此不能成为我们的理论依据。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从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完整而严密地论述产权关系、产权结构、产权实现形式及其在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运行规律,是深化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的理论支点。

一、马克思的产权内涵理论与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的根本性质

在《资本论》、《共产主义原理》、《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马克思剖析资本主义财产制度的本质和弊端。他用“所有权”概念涵盖现代意义的“产权”,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研究产权内涵,认为产权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

马克思深刻揭示产权所蕴含的经济关系,以及产权与所有制、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必然联系。他指出,产权关系与所有者在生产与流通中支配、使用生产资料及其成果的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紧紧相联,与发生在这些过程中的各环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可分割。“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2]产权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3]。在这组权利束中,生产资料归属权具有决定意义。其他权利,如支配权、使用权、受益权等,都是由归属权决定或派生。

以马克思的产权内涵理论作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的根本性质,就必须坚持最广大人民群众执掌生产资料的归属权。这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基础。私有化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私有产权制度也不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维护公有产权所有者的根本利益,使其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我国产权改革的基本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的根本性质,就必须坚持与巩固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整个产权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主导地位,维护和发展公有产权占据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地位、核心地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产权发展,通过理顺各类产权关系,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理论与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马克思独创的劳动力产权理论[4]贯穿于劳动力商品理论、剩余价值理论、资本划分理论与资本积累理论之中,具有鲜明的阶级特性,是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资产阶级产权理论的分水岭。坚持劳动力产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

建立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劳动力产权理论认为,没有活劳动的加入,就不会产生与增加社会财富。作为生产力中的人的因素——劳动力与作为生产力中的物的因素——生产资料,具有不同的经济内容和不对等的产权关系。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者的权益要通过两种产权关系来实现。一般商品流通中体现的产权关系与直接生产过程中体现的产权关系具有不同性质。劳动力产权一旦进入到生产领域,便立即属于资本所有者。劳动者丧失使用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只剩下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和劳动成果的权利。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掌握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是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所有权关系的实质,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

然而,在现代资本主义的产权理论中,根本没有劳动力产权的位置。马克思从劳动力对社会生产的作用的角度研究产权关系,指出劳动力产权在整个产权结构中的地位表现了产权制度与生产关系的根本性质。以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理论为理论支点,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结构应当以劳动力产权为主、资本等其他产权为辅[5]。坚持劳动力产权的权益,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是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按照市场确定的劳动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支付劳动报酬,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源配置方式。这不同于马克思分析的,在流通中劳动者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生产中资本所有者支配劳动力的使用权。在任何产权制度中,劳动者是决定生产力发展与经济效率的、唯一能动的要素。只有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才受到产权分配的激励。坚持劳动力产权,保证劳动者按照劳动力产权分配剩余

产品,才能建设效率与公平内在统一的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

三、马克思的法权关系理论与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的法制保障

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对立统一来进一步说明产权,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经济范畴的产权与法律范畴的产权具有不同的涵义。前者奠基后者,后者反映前者。同样,经济关系是法权关系的基础,法权关系是反映现实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其内容由经济关系确定,是实现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并且服务于经济关系。一个社会的经济范畴产权与法律范畴产权、一个社会的现实的产权关系与上升为法权的产权关系,它们是以不同的形式共同表达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

依据马克思的法权关系理论,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态,其产权关系会向生产关系的多个领域延伸。先于法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产权关系,只有上升为法律,才是完整的和有效率的。历

史上所有的产权制度,包括我国建立公有产权和确立私有财产,都证明了这一点。

目前,我国特别需要运用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规体系确认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产权关系,以便从根本上保护各类资产权益、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任务。

四、马克思的产权分解理论与中国特色国有产权制度建设

马克思详尽考察各类产权的分离状态:通过研究股份公司,考察产业资本的所有权、收益权与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在资本家与管理层之间的分离,以及货币资本所有权、收益权与使用权、支配权在借贷资本家与各种职能资本家之间的分离;通过研究资本主义地租,考察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在地主与农业资本家之间的分离,以及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在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的分离等,说明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资本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运动形式。资本的权能与职能的分解,并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产权分离具有不同的层次,即生产过程之外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分离,生产过程之内是所有权与经济权的分离。法律上的所有者是最终的所有者,经济上的所有者是暂时的所有者。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所形成的自有资本与职能资本,给社会结构与生产关系带来新的变化。例如,借贷资本家、资本主义农场主、企业管理层等社会阶层的产生,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但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与雇佣劳动者的阶级对抗是非常鲜明的。

马克思的产权分解理论为我国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构建开拓了思路。我国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广大劳动人民。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使国有产权的实现形式适应市场经济,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国有产权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而不是放弃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把国有企业改变为私有企业或者变相的私有制企业。

构建中国特色国有产权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实现国有产权的权能分解,保障国家所有权,坚持政府管理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产权制度改革与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彻底分离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全民所有的产权通过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与有形组织给予落实。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坚决维护国有产权的所有者权益,尽职履行国有资本的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层层到位,国有产权的权利与责任也层层到位,建设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国有产权制度。

五、马克思的产权实现形式理论与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的组织创新

马克思从社会产权结构的细胞——基本生产单位的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着手,分析产权的实现方式。他认为,产权是实际占有经济条件的关系。只有利用经济条件实现物质利益,产权关系才是现实的和真实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主体活动的条件。”[3]所有权的实现,即产权所有者物质利益的获取,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控制和支配生产成果与剩余产品,是实现所有权的本质内容。至于如何获取、用何种方式获取,则是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表现为产权关系的人格化,从而使经济运行每个环节中的个体处于一定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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