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三种干涉形态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docx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一、引言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论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热议点。
国际社会是一个充斥国家摩擦的大环境,人道主义干涉的应用则是将这种敏感的国际摩擦与激烈的国家的揉合,这样很容易造成的结果就是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对事态发展的可操控性极易受影响甚至出现下降态势。
20XX年3月19日晚,在利比亚的接种而来的轰炸打破了这个国家难以维持的宁静。
以法国为首的北约介入利比亚正在进行的国家动乱当中,成就了此次人道主义干涉的开始。
二、利比亚事件中的人道主义干涉20XX年2月15日,在利比亚内战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为解除其国内人道主义危机做出相应的决议,在其中禁飞区的设立上,各国在从理论上的一致通过到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忽视的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利比亚内战向西方国家与中东间的国际战争。
北约及西方国家对利比亚进行的一系列军事打击还有利比亚境内不断地军事冲突升级以及带来的战乱残局带来的是一波一波的质疑。
让人道主义干涉这样极易产生争议的现象是否应该存在,怎样存在并让其得到良好的实施是值得明确分析并慎重规划的。
三、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在《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有权威地界定。
二战后,为了追求世界和平的发展与稳定,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维持还有各个国家开放地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在合作以及约定中让联合国的授权干涉合法化。
《联合国宪章》作为其合法化地位的支撑,在理论上同样也支撑了此次安理会针对利比亚战争灾难所做的决议是合法的。
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立足点在于实践过程中北约是否按照决议的内容对利比亚实施干涉,安理会的第1970号与第1973号决议表明安理会的目的在于保护利比亚的平民,在决议中决定设立禁飞区以及武器禁用的一系列措施恰恰是在避免武力冲入冲突升级。
回顾利比亚事件的发生过程,北约在决议作出的初期就已经迫投入军事力量进行武力打击,速度之快是满足不了情势判断所需要的时间或者一个决策下达所需要的缓冲期的。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他的法律效力。
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
2、恢复原状: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
3、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它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国家独立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着有效统治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
5、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传统上仅指国际法要求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
但由于科学技术和国际关系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又出现了国际损害责任,即要求国家对其实施的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8、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包括两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国债;地方化的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
9、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11:、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2、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4、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_杨泽伟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杨泽伟内容提要: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当今国际法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世界新形势下,传统的国家主权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但日益增多的国际干涉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一致的一面。
我们既要维护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地排斥所有的国际干涉,重要的是国际干涉行动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关键词:国家主权 国际干涉 国际法 国际组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
两极对抗虽已消失,但地区性的冲突却有增无已,国际干涉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从柬埔寨到伊拉克,从索马里到波黑,从科索沃到东帝汶,国际干涉显著增强。
国际干涉的增多,既对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同时还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正确认识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深入研究这一问题,不但是当今国际法理论研究中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重大的课题,而且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干涉进一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面临新挑战(一)否定主权的论调甚嚣尘上从国际法理论发展的轨迹看,否认国家主权的思潮肇始于20世纪初。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公法学家狄骥率先对国家主权提出了责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著名国际法学家凯尔逊、劳特派特再次否认国家主权。
冷战结束以来,由于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全球化理论的出现,国际干涉增多,否认和弱化国家主权又一次成为欧美理论界的重要趋向。
1992年托马斯·魏士和贾拉特·乔普拉提出,“主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1995年特里·戴贝尔进一步认为,“禁止干涉内政已成为国家主权基础上的旧制度”。
〔1〕同时,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环境国际保护需求的上升,一些生态主义学者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也提出了弱·144· 〔1〕均见钱文荣:《联合国宪章和国家主权问题》,《世界政治与经济》1995年第8期。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发展,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愈发重要。
其中,人道主义干涉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成为许多国际争议的重要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之间关系的本质和作用。
1. 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是指在面临一场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社会以维护人道主义为理由,有权介入其他国家的内政。
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意味着采取军事干涉行动,但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例如制裁、紧急援助等。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很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牵涉到许多因素,例如国家主权、人道主义、道德等。
2.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在国际关系中,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总是和国际法联系在一起。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和自决权,而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原则是非干涉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
但是,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例外性原则。
尽管它是非干涉原则的一个例外,但它仍然需要严格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在许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被视为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它可以防止一些最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并保护一些最脆弱的人群免于受害。
3. 人道主义干涉的作用人道主义干涉可以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拯救生命和缓解人道主义危机。
比如,在难民危机和国际恐怖主义等问题上,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更大的伤害。
在这些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维护了国际法的精神和原则,并保护了那些太过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民。
总之,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尽管在国际法中存在问题,但人道主义干涉仍然在许多情况下是受欢迎的,因为它能够减少最严重的侵害和保护最脆弱的人群。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在国际法框架内得到有效的平衡,并在必要时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批准。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分析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分析在国际法中,包含着两个重点内容,分别为国家主权和国际干涉。
在以往传统的国家管理形式下,国家主权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同时在越来越多的国际干涉中,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之间的矛盾中。
在新时期,国家发展既要充分的维护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也要尊重相应的国际干涉。
基于此,在本文中,对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进行研究。
标签:国际法国家主权国际干涉问题前言当前,国际干涉已经成为了全球的特点问题,伴随着国际上的国际干涉问题逐渐增加,其对国家主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如果正视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问题,是摆在国际法坛中的紧要问题。
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在维护国际局势,促进健康的国际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的冲突1.国际干涉对他国主权造成侵害在国际平等法中明确的规定了世界上的国家不论其发展程度如何,经济状况以及人口总数多少,都享有平等的国际法所授予的权利,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制度、主权等都平等。
而如今,在国际政务中出现很多国际干涉问题,干涉国针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主权独立造成侵害,也意味着干涉国的主权凌驾于主权国家,而这样的形式严重的破坏了主权国家的主权,也破坏了国际法中的国家平等原则[1]。
2.违背了国际关系中不得应用威胁与武力的国际法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明文规定了国家之间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是使用武力的国际公约。
同时干涉国家不能破坏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也不能以任何同联合国总之不符的方式相互威胁。
该项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命令禁止侵略战争,也阻止了一切的武装战争。
但是如果国际干涉对于他国的领土主权产生影响时,会产生国际战争,严重的破坏国际法原则。
二、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的契合很多国际干涉行为在国际法的范畴之内,导致目前很多国际干涉行为有着自发性、随意性等特点。
而为了保障国际法能够得到国际认可,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干涉法,该法律是国际干涉顺利进行的基础。
同时,为了使得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契合度提升,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需健全国际干涉决策机制国际干涉是否合理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其结论不同。
浅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新干涉主义
浅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新干涉主义1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政府承认1. 1 国际法上有关承认的缘起作为国际法概念的承认出现时间较晚。
当代国际法领域,影响范围较为广泛的承认理论伊始于《奥本海国际法》,需要明确的是,此处中的承认指的是国家承认。
且不论奥本海和劳特派特在书中所提观点正确与否,仅从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中可意识到当时西方国家普遍的观点是将承认视为一种第三国的单方确权行为。
即,一国在符合本国宪法的条件下成立了满足国际法要件的国家或者是在实质意义上成为了国家,但在他国没有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本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这种承认的理论及实践可回溯至17 世纪所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
该合约承认德意志众多诸侯国、荷兰、瑞士、萨伏依、米兰、热那亚、曼图亚、托斯卡纳、卢卡、摩德纳及帕尔玛为独立国家。
这里所称的承认是将这些国家视之为时下国际法所称的主权国家。
而此合约的签订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席卷欧洲的多国战争,是德意志帝国给予欧洲其他国家地位肯定的一种书面凭证,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承认理论,历经多年,在国际形势早已变更的新时代,理应有所改变和发展。
1. 2 国际法上政府承认的发展政府承认是国际法有关承认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
有关其理论的发展从其诞生到现在,经历了两次观念的转折。
第一次是有关政府承认的行为弱化。
易言之,各国在政策或者对外行为中表现出,不轻易做出对第三国政府的承认行为,造成第一种现象的原因有三。
一者,政府承认势必发生在国家承认之后,在完成此行为后,被承认国的国际法地位将不再受到宣告说或是构成说的影响,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没有瑕疵。
他国不得以此为由,进行区别对待。
二者,对于政府的承认应追溯至政府成立之时,此时,对于被承认政府,承认国对其嗣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以及发生损害赔偿的求偿问题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会给承认国带来影响。
三是,受到一体化的影响,承认对于被承认国,在当代国际环境中,仍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政治学第十三章 国际干涉
当今国际干涉有什么新特点,未来的国 际干涉将如何发展,道义原则是否将取代 作为当前维系国际体系稳定的基本原则之 一的主权原则,这些都是国际关系学者仍 将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重点问题。
二、国际干涉的基本含义
1
国际干涉的主体
2
主要论述
国际干涉的方式
国际干涉的对象 国际干涉的结果
3
4
1.国际干涉的主体
国际干涉的主体包括国家、多国 集团和国际组织。
2.国际干涉的方式
国际宣传: 国际宣传是指利用新闻媒介手段,影响被干涉 国的民众,促使本国政府按照干涉方的意愿行 事,并影响国际社会,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及 其公众的支持。 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包括经济酬赏和经济强制两种,前者 给予贸易和金融方面的优惠以及撤销原有的贸 易壁垒等,后者则包括经济威胁和制裁。
三、冷战后的国际干涉
美国的单边干涉: 1999年,美国不经联合国授权悍然空袭南 联盟。 2002年,布什总统在国情咨文中抛出所谓的 “邪恶轴心”说,将朝鲜、叙利亚、伊拉克、 伊朗称为支持恐怖主义的“邪恶轴心”2003 年,美国发动了对伊拉克的战争。 。
三、冷战后的国际干涉
第三节
国际干涉的现状与未来
第十三章
国际干涉
第一节 国际干涉概念的界定与辨析
第二节 国际干涉的缘起与发展
第三节 国际干涉的现状和未来
第一节
国际干涉概念的界定与辨析
一、国际干涉的概念和辨析
二、国际干涉的基本含义
一、国际干涉的概念和辨析 学界对干涉已有的各种界定:
弗里德曼:“国家的每个对外行为都可以构成 对外干涉。” 赫德利:“干涉是某种外部势力(集团)专断 或强制性地介入一国或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内部事务 的行为。” 《美国百科全书》:“干涉是一国对别国内部 事务或另两个国家间关系的专横干预。”
谈国际法视角下的武力干涉
谈国际法视角下的武力干涉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谈国际法视角下的武力干涉本文关键词:国际法,干涉,视角,武力谈国际法视角下的武力干涉本文简介:摘要在武力干涉领域,国际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联合国虽然对武力干涉有着名义上的约束力,但是种种迹象表明,这种约束是单方面的,部分霸权主义国家以“先发制人”、“人道主义干涉”、“保护的责任”等多种理由对他国进行武力干涉。
武力干涉过程及后续处理工作中国际法和联合国的约束力明显不足,国际武力干涉行为正在向新谈国际法视角下的武力干涉本文内容:摘要在武力干涉领域,国际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联合国虽然对武力干涉有着名义上的约束力,但是种种迹象表明,这种约束是单方面的,部分霸权主义国家以“先发制人”、“人道主义干涉”、“保护的责任”等多种理由对他国进行武力干涉。
武力干涉过程及后续处理工作中国际法和联合国的约束力明显不足,国际武力干涉行为正在向新的程序和秩序发展。
这应当引起我们的警醒,防止霸权武力干涉的合法化,国际法和联合国积极探索武力干涉的实施条件和程序,中国在这个过程中应肩负起必要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国际法;武力干涉;人道主义干涉2018年4月13日美国联合英国、法国对叙利亚军事设施实施了精准打击,中国、俄罗斯等国家表示任何绕开安理会采取的单边军事行动都有悖《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呼吁回到国际法框架内,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
此类军事行动随着现代武器的发展和恐怖主义等问题的出现不断增多,武力干涉领域出现了“先发制人”、“人道主义干涉”、“保护的责任”等新情况、新战略。
一、国际法上武力干涉相关情况(一)国际法关于武力干涉的历史沿革国际法领域的武力干涉是指在别国领土发生的武力攻击,主要目的是使该国主权屈服、侵害其领土或政治的独立。
一般来说指已经产生效果的武力攻击,也有扩大解释论者认为,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威胁也是一种武力干涉,这主要是根据现在武器特别是核武器的特点提出的修订。
浅析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
国家主权,称之为主权,是一个国家有别于其他的社会集团的一项特殊属性,是作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在国家内部是最高的权力和在国际上是自主独立的权利。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称的“主权是使得一个国家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灵魂’。” 这个概念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第一,对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国家在其国内有最高统治权,这囊括立法、司法、行政各个方面,也包括了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第二,对国际上的独立权。作为一个国家在其与其他国家的交往及其国际关系中,能够独立且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的各项事务,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意志的摆布,这主要体现在其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制定对外的政策、明确国家形式和其国家法律等等。第三,自保权。自保权是指一国为防止侵略及武力攻击而设立国防的权利,以及在一个国家在遭受外来的侵略和武装攻击时所能够进行的单独或集体回击的自卫权。所有的国家都有权力按照本国意思,依据自己国家的情况,选择本国的国家形式、社会制度,组织国家自己的政府,能够独立且自主地决定、处理本国的内部及外部的各项事务,其他的国家无权进行各种形式的干涉或侵犯。全体的国民及他们所生存的地域一起进而形成了一个国家,主权的根源是存在于全体国民 。所以国家主权的宗旨是要保护一个国家的完整性,维护其全体国民的利益。任何一个集体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一个并不是直接能够来自于其国民所授予的权力,更不能够利用国家主权来进行其他的目的的交易。主权这一概念是产生于近代的欧洲,随着主权理论的产生及发展,其内涵也是在不断的发展着的,国家主权,其本质就是一个不停发生变化的历史概念,其内涵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着的。”中外学者也从国际法和国际政治、政治学的角度,对国家主权作出不同的界定。例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说到:“主权,是构成作为最高仲裁者属性所拥有的权力或权威,而这种仲裁者对做出一个决策及解决政治体系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最终权力,而能够进行这种决策则意味着对外部力量的独立性及其对于内部的团体所享有的最高支配权及最高的控制权威。”汉斯•摩根索在其的《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中称:“主权是一个集团在固定的领地范围之内的立法上与执法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家主权独立于其他的所有国家的权威之外,并在国际法之下与其他的国家平等。现今,我国的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学家奥本海与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的解释最具有权威性。奥本海称:“主权是最高权威,也就是说主权是自立于世界上其他的任何权威以外的权威。所以说,凭据着最狭隘的、最严格的意义,主权是全面独立的。无论是在国土之内还是在国土之外都是独立的。”周鲠生教授称:“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能够独当一面地解决本国对内及对外各项事务的最高权利
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
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欧洲的文艺复兴引发那个动荡的时代,导致了封建专制的覆灭,资本主义的兴建。
同时,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人物,当时的先哲们创造了辉煌了思想成就,以至于为之后一直到今天的人类历史设定了发展的模式。
人类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特别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世界统一化趋势不断加强,使得地球似乎越来越小了。
当然,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斗争和妥协的历史,由于地球资源的匮乏和各国对自然资源的极大需求,战争从未被从人类的发展史上拭去过。
占整个人类带来了沉重的苦难,一次次的侵蚀人们的身体和灵魂,同时给环境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破坏。
人们痛定思痛,对战争中以各种政治行为中非正义的、威胁到人类自身生存的种种残酷的行为通过各国订立条约等方式加以规制,比如禁止侵犯人权、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等,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世界上某些特定的地区基于历史传统、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人们生存条件较差,再加上政府的盘剥,自然会向国外求助,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同时发达国家对于这些国家、地区的资源寄予浓厚兴趣,正苦难以找到适当借口,于是“人道主干涉”应运而生。
但一般情形下,读者对“人道主义干涉”较易产生误解,甚至认为现在国际上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考虑,是合法的,然而对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知之甚少,本文拟通过对“人道主义干涉”原则这个概念本身的厘定出发,考察这一概念在当今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透视其本质属性。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背景“人道主义干涉”自上个世纪中叶以后颇受西方学者和主流舆论青睐,这与当时刚刚结束的两次世界大战有关系,不过这一原则却并非近现代才出现,如果寻其根本的话,甚至可以追溯到圣.托马斯.阿奎那斯时期,他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一国君主有权基于宗教的利害关系干涉另一国的内部事务,如果后者虐待它的承敏超出了似乎可以能够接受的程度。
”。
国际法文献综述.
国际法论文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之文献综述姓名:丁姣班级:法学 1204学号:1209100401浅析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各国对人权日益尊重和保护的今天,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
一直以来, 人道主义干涉都颇受争议, 不仅由于国际法上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不清, 还因为运用人道主义干涉处理国际事务产生的一些混乱和麻烦。
中国学者对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研究, 大多是从国际法角度进行理论探究, 论述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和国际法的冲突, 探究如何运用国际法对其进行规制。
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 对近几年关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论文进行简要总结和评议, 结合有关的国际实践, 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剖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 ; 国际人权保护;国家主权;国际法规制十六世纪,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如果一国统治者对其国民进行迫害, 以至于无人能在迫害中得到保障, 那么国际社会就可以发动所谓的“正义之战” 。
这是人道主义干涉早期的权威性陈述。
先今,中国学者普遍接受的是新版《奥本海国际法》所表述的“人道主义干预” 概念, 即“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 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 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 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 (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一、人道主义干涉与与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效力上高于人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但前者在更高的效力位阶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而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般原则之一。
《联合国宪章》第 2条第 1项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将其放在基本原则的首位,足见这一原则的中重要地位。
浅析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
浅析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一、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干涉原则是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的简称,是指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每个主权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和贫富程度,在国际法上一律平等。
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依其主权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地位、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受他国干涉。
(一)不干涉原则为国际法文件确认不干涉原则第一次出现是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
该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绝不干涉别国的政治。
他们也不允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
由于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交往中的基本价值与共识,逐渐为许多国家接受。
1919年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在第15条的第8款规定了该原则,明确了按照国际法纯属一国国内管辖的事件,国际行政机构不应给出建议。
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在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其后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都确认了该原则,如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87年通过的《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肋、原则的效力宣言》;1981年通过的联大36 / 103号决议。
这些国际法文件都一再指出各国有义务尊重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方式,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肋、等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得以人权等其他理由为借口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国内政(联合国《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 , ST/LEG/SER. F/1.143-147 ,160-167)因此,对于每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国际法确认不被干涉是国家的一项基于主权的权利。
(二)不干涉原则为国际法院确认在国际法院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判决中也确认了不干涉原则。
在该案中,尼加拉瓜政府指控美政府指使某些拉美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境内从事港口布雷、破坏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等行为,以及资助尼加拉瓜的反政府集团等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的理解
1 如何理解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国政府对其所在国公民实行虐待或迫害,否定其基本人权,未经该国同意,其他国家基于保护该国国家公民的人权为由进行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2 如何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规范化?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到达何种程度才构成对公民实施虐待或迫害到达否定其基本人权,即使没有明确的界限,但也要确立相关标准,从而规范各个国家的行为;其次,应当制定法律,规定其他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他国进行干涉、是否需要该国同意、以及干涉的方式、限度等问题;最后,应加强监督,其他国家不仅要对实施迫害公民行为的国家进行监督,还要对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进行监督,防止有些国家借人道主义干涉、保护别国公民为由对他国内政等其他方面进行干涉。
3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前景地位:国际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人道主义干涉,因此是违法的。
前景:应当尽量减少人道主义干涉。
首先,即使将来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人道主义干涉的限度,但执行起来有很大难度,无法保证人道主义干涉的限度,不排除有些国家借此之名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其次,进行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有可能会导致无法预料的军事冲突,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 如何理解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更加紧密,各国发展速度加快,与此同时,竞争也非常激烈。
此时,国家主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更是一个国家维持经济发展,应对激烈挑战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一些国家为使本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违反国际法原则,对他国的内政外交进行干涉,使一些国家的主权受到严重威胁。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应该重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保护国家主权。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纷争和宗教冲突一再涌现,地区分治主义不断抬头。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的问题再次被提上了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
特别是前几年来北约对南联盟的武力威胁和军事打击更是举世瞩目,围绕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也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1]本章试图从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分析入手,结合有关的国际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前景作一些法理剖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和误解的概念。
”[2]因此,很有必要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作出界定。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EnforcementActionforHumanitarianPurposes),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下列行动或多或少地与人道主义干涉有关,但不包括在本章所指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范围之内。
第一,经合法政府同意或应其请求的干涉。
因为,这种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并不矛盾。
鉴于过去存在众多滥用“邀请”而进行干涉的实例,因而重要的是如何确定真正构成合法政府同意的有效性。
但这个问题更不在本章的考究范围之内。
第二,联合国维和行动以及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救援行动。
在原则上,联合国的这类行动总是基于与有关政府或冲突各方的协议。
国际干涉和国家主权
国际干涉和国家主权基本概念的界定:国际干涉;国际干预;新干涉主义;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国际干涉:在某种意义上是相对于单边干涉而言的,是指由国家共同体执行的对违反国际规范和反对公认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的强制的,专横的干预行动。
其目标是以国际社会的名义,管理和控制那些违背国际规范和意愿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干涉的典型。
主体:多国集团和国际组织方式:以强制性的武力或武力威胁为主,并伴有外交干涉,经济制裁,维和行动等方式。
其方式的采用与被干涉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关。
理论基础: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理论由联合国组织或授权的国际干涉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其原因在于它以集体安全的名义来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破环和平的行为。
然而由于集体安全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在很多情况下,国际干涉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暴露了很多缺陷。
同时由于集体安全制度与传统主权存在着矛盾,近年来,新干涉主义盛行。
国际干预:它是指国际共同体以国际社会的名义,通过政治、经济、司法、军事等手段,对某一违反国际规范和国际共识的行为的过问和制止。
有的时候也被称为“国际干涉”。
狭义的国际干预专指暴力性的军事干预。
广义的国际干预则包括从发表言论、实施经济制裁、部署人道主义救援、监督选举、进行预防性外交、派驻维和部队到采取军事行动等不同程度的干预行为。
国际干涉与国际干预的比较:首先,相比较而言,“干涉”一词多指不应该管而硬管,所隐含的不合法性远比“干预”强。
但本质上,两者都有强制性的特征,是一种不理会其针对对象同意与否的行为。
其次,要构成干涉,干预必须是强有力的或专断的,或者是胁迫的,在实际上剥夺被干涉国家对有关事项的控制权。
问题:狭义的国际干预=国际干涉?新干涉主义:定义:一般是指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出现的一种以维护人权和捍卫西方的共同价值观为借口,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为手段,以推行霸权主义和构筑有利于西方的国际关系新秩序为目的思潮和模式。
国际法上的三种干涉形态
国际法上的三种干涉形态:发展与挑战干涉问题无疑是当代国际法中最复杂,同时也是发展最快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传统的人道干涉尽管饱受非议,其依然在向前发展,有政治意愿的国家依然在“执着地”推进着相关实践,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责任形态存在的干涉即基于“保护的责任”的干涉,和作为一种义务形态的干涉即国家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干涉的义务,一旦违背相关义务,作为旁观者“不作为”,即会引起相应的国家责任,也开始“异军突起”,从而构成了干涉形态的最新发展。
本文的目的,即在于通过对这三种干涉形态的研究,来讨论干涉问题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对此所应采取的立场。
本文将分为五部分。
在前面三部分中,我将分别讨论作为传统干涉形态的人道干涉和作为其“升级版”的“保护的责任”,以及构成干涉最新发展的作为一种义务存在的干涉形态。
文章第四部分将主要讨论干涉问题的新发展给国际法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最后一部分则将从中国视角检讨此种新发展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所应采取的立场。
一、人道干涉:传统的干涉形态人道干涉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十年战争之前,在格劳秀斯、维多利亚等的著作中都有一些零星的相关论点。
1但其被作为一种理论用来指导国家实践并进而真正影响到国际关系,则开始出现于19世纪。
自1815年开始,奥地利、俄罗斯和普鲁士建立了“神圣同盟”,此同盟的主要功能之一,即是以同盟的力量和名义进行军事干涉。
在此背景下,发生了多起以人道为名义所进行的干涉,如1856年英国和法国对西西里的干涉,1860至1861年英、法、普、奥、俄对叙利亚的干涉,1866至1868年英、法、俄对克里特岛的干涉,以及1876至1878年对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保加利亚和马其顿的干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道干涉的实践获得了较大发展,尤其是在冷战终结之后。
但值得注意的就是,冷战期间的干涉实践,干涉国甚少是从人道干涉角度来为自身行为进行辩护的。
规章制度谈国际法视角下的武力干涉
规章制度谈国际法视角下的武力干涉前言武力干涉一直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许多国家都曾进行过武力干涉行为。
但是,在国际社会中,武力干涉被视为近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合法性和规制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因此,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武力干涉的规章制度,并就其合法性进行讨论。
什么是武力干涉?武力干涉是指一个国家或一群国家采取军事力量手段,直接、间接地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或领土完整。
在国际法中,为了保障国家主权和国际安全,通常禁止任何行使武力的行为。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有权对外使用武力,但其使用时必须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视角下的武力干涉在国际法中,武力干涉的合法性和规制性问题成为焦点。
对于武力干涉的合法性和规制性,国际法分别设定了两种不同的标准和规范。
武力干涉的合法性在国际法中,武力干涉被视为一种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犯。
因此,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武力干涉是被禁止的。
但是,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国家有权采取军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和平与安全。
历史上曾经有一些事件为武力干涉合法性树立了先例。
例如,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通过一项决议,授权其成员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行动。
此外,2001年,由于“9·11”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美国政府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阿富汗境内的塔利班政权进行了武力干涉。
在这些案例中,武力干涉虽然不符合联合国宪章中的禁止规定,但被认为是合法的。
武力干涉的规制性虽然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权采取武力干涉,但其行使权利时必须受到规制。
在国际法中,规定了多种规制措施,以防止武力干涉导致国际冲突和不稳定。
首先,联合国宪章中规定,武力行使必须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也就是说,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国家不能采取军事手段干涉其他国家。
其次,国际法中规定,武力干涉必须符合自卫、人道主义干涉和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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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三种干涉形态:发展与挑战干涉问题无疑是当代国际法中最复杂,同时也是发展最快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传统的人道干涉尽管饱受非议,其依然在向前发展,有政治意愿的国家依然在“执着地”推进着相关实践,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责任形态存在的干涉即基于“保护的责任”的干涉,和作为一种义务形态的干涉即国家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干涉的义务,一旦违背相关义务,作为旁观者“不作为”,即会引起相应的国家责任,也开始“异军突起”,从而构成了干涉形态的最新发展。
本文的目的,即在于通过对这三种干涉形态的研究,来讨论干涉问题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对此所应采取的立场。
本文将分为五部分。
在前面三部分中,我将分别讨论作为传统干涉形态的人道干涉和作为其“升级版”的“保护的责任”,以及构成干涉最新发展的作为一种义务存在的干涉形态。
文章第四部分将主要讨论干涉问题的新发展给国际法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最后一部分则将从中国视角检讨此种新发展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所应采取的立场。
一、人道干涉:传统的干涉形态人道干涉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十年战争之前,在格劳秀斯、维多利亚等的著作中都有一些零星的相关论点。
1但其被作为一种理论用来指导国家实践并进而真正影响到国际关系,则开始出现于19世纪。
自1815年开始,奥地利、俄罗斯和普鲁士建立了“神圣同盟”,此同盟的主要功能之一,即是以同盟的力量和名义进行军事干涉。
在此背景下,发生了多起以人道为名义所进行的干涉,如1856年英国和法国对西西里的干涉,1860至1861年英、法、普、奥、俄对叙利亚的干涉,1866至1868年英、法、俄对克里特岛的干涉,以及1876至1878年对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保加利亚和马其顿的干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道干涉的实践获得了较大发展,尤其是在冷战终结之后。
但值得注意的就是,冷战期间的干涉实践,干涉国甚少是从人道干涉角度来为自身行为进行辩护的。
无论是在1948年的中东战争中,还是在1971年的印巴冲突中,抑或是在1979年越南进入柬埔寨并推翻柬共政权的过程中,相关国家均是从其他角度而非人道干涉角度来为自身的行为进行了辩护。
2而在冷战终结之后,相关国家在进行干涉的时候,就一改冷战期间的“羞羞答答”,转而祭起了人道干涉的“大旗”,以人道干涉为名径自进行干涉,如1999年北约对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空中轰炸行为。
也正是在此时期,人道干涉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辩论。
3从国际社会对人道干涉议题的讨论情况来看,一般而言,对其干涉的“正当性”,质疑的声音很少;国际社会对此议题高度关注的焦点,在于人道干涉的“合法性”,即人道干涉是否有国际法上的明确依据问题。
4无论国际社会围绕此问题有何见解,人道干涉之于国家,显然是作为一种权利形态存在的。
对于那些主张和支持人道干涉的国家而言,其认为国家是有权利来对他国进行人道干涉的;对于那些否认人道干涉具有合法性的国家而言,则认为国际法没有授权任何国家对另一国进行人道干涉。
无论是何种观点,都没有将人道干涉视为一种责任或者义务。
这也是人道干涉作为传统的干涉形态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保护的责任:人道干涉的“升级版”1参见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第128页。
2参见(英)米歇尔·阿库斯特:《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魏力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0年第4期,第55-56页。
3关于此点的描述参见周桂银:《中国、美国与国际伦理——对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的一项比较研究(1991-1999年)》,载《国际政治研究》2003年第4期,第36-44页;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第133-137页。
4有关人道干涉的国际法依据的研究参见:宋杰:《从<联合国宪章>第2(4)条的解释来看人道干涉的法律依据——基于准备资料和嗣后实践的视角》,载《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4期。
“保护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概念是由加拿大的“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于2001年12月在一份名为《保护的责任》的报告(下称报告)中首先提出来的。
5报告提出的背景是:自“冷战”终结以来,随着索马里维和行动、北约针对科索沃问题的大轰炸、卢旺达惨剧的发生,人道干涉的实践及由此而来的围绕人道干涉的合法性、标准、控制等问题的争论就一直甚嚣尘上。
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的联合国大会上呼吁国际社会就此问题达成共识。
安南并在其中提出了一个异常难以回答的问题,“如果干预确实是一种对无法接受的主权的侵犯,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某一个卢旺达或某一个斯雷布雷尼察作出反应,对破坏我们的共同人性基本原则有系统地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该如何处理?”6“保护的责任”概念正是为了回应上述挑战并回答安南的上述问题而提出来的。
“保护的责任”是在重新阐释“主权”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提出的。
ICISS认为,随着“人类安全”概念的出现,7传统的主权观念已经不再能够很好地适应新的发展与挑战,因此,主权还应该包含责任,“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自身国民免遭诸如大规模屠杀、强奸、饥饿等灾难;一旦它们不能或不愿保护,就应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种保护的责任。
”8ICISS并指出,“保护的责任”是“正在出现的指导性原则”,得到包括根本性的自然法原则、《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人权和国际人道条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等广泛的法律渊源的支撑。
9“保护的责任”包括三项具体责任:(1)预防的责任。
消除使人群(populations)处于危险境地的内部冲突及其他人为危机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2)作出反应的责任。
采取适当措施对涉及人类紧迫需要的局势作出反应;(3)重建的责任。
尤其在军事干预之后提供恢复、重建和和解的全面援助,消除造成伤害的原因,因为干预的目的在于制止或避免这类伤害。
ICISS特别强调,在这三项责任中,预防的责任属于“优先考虑事项”,“预防是保护的责任中最重要的方面:在策划干预之前始终应该先用尽各种可供选择的预防方案,并且务必提供更多承诺的资源。
”10对于通过军事干预方式履行保护的责任问题,报告强调,军事干预必须符合六条标准:合理授权、正当的理由、正确的意图、最后手段、均衡性和合理的成功机会。
11“保护的责任”概念提出之后,很快就获得广泛国际接受,先后被纳入多分重要的国际文件之中。
2004年12月,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任命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在所提交的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中承继了“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提出了“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集体责任”概念。
报告指出,“越来越多的人承认,虽然主权政府负有使自己的人民免受这些灾难的主要责任,但是,如果它们没有能力或不愿意这样做,广大国际社会就应承担起这一责任,并由此连贯开展一系列工作,包括开展预防工作,在必要时对暴力行为作出反应,和重建四分五裂的社会,”并强调,“每一个国家(every state)12都‘有责任保护’那些身陷本来可以避免5有关该报告的全文,包括中文文本,均可通过ICISS的网址链接。
具体链接为:http://www.iciss.ca/pdf/Commission-Report.pdf 2009年12月28日最后访问6例如,参见秘书长2000年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中文),第5页,第37段。
参见联合国文件:A/55/1。
7 See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eport of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Canada, 2001, para.1.33.8 See “Foreword”,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eport of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Canada, 2001.在“核心原则”中,报告指出了两大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1)主权意味着责任,而首要的责任是保护自身国民;(2)当特定人群因内战、叛乱、镇压、或国家运转失灵而遭受严重伤害,国家不愿或不能制止或扭转这一状况时,不干涉原则就应让位于国际社会保护的责任。
9 See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eport of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Canada, 2001, para.2.24, para.6.17.10 See “Core Principles”,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eport of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Canada, 2001. 11 See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eport of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Canada, 2001, para.4.16.12“E very state”中的“every”在报告中得到了特别强调,被以斜体字的方式标注了出来。
See A More Secure World: 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 Report of the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 Challenges and Change, UN Doc.A/59/565, para.201.的灾难──大规模屠杀和强奸,采用强行驱逐和恐吓方式进行的族裔清洗(ethnic cleansing),蓄意制造的饥馑和故意传播的疾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