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人员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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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提高保安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小区健康和谐发展,做到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根据公司安保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三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第四条积极主动,坚持原则,主持正义。
第五条文明值勤,礼貌待人,注重形象。
第六条遵纪守法,尊老爱幼,乐于助人。
第七条遇人遇事,冷静处理,以理服人。
第八条加强学习,团结互助,互帮互爱。
第三章行为规范
(一)门卫行为规范。
第九条按时到岗,交接后换岗,坚守岗位不脱岗。保持个人仪表整洁,门岗周围环境清洁。
第十条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应当及时询问,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乱设摊。
第十一条对进出小区的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的,要规范实行机动车凭停车证进出的管理制度。
(二)巡逻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按规定时间、路线巡逻,多看、多听、多问,发现疑点追查到底并及时报告和记录。发现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经理,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小区设置的消火栓箱、窨井盖、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第十四条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要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小区经理。
(三)监控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坚守岗位,不间断地注视监视屏及控制柜的运行状况,记录准确和完整。发现周界报警、探头等监控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小区经理采取措施消除故障,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按规定保存监控录相、设备运行、排除异常情况等记录资料。
第十七条发现异常情况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同时报告小区经理和相关处警单位,并监控处理过程。
(四)车管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正确引导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业主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
第十九条保持车库、车棚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消防器材完好
有效。发现车辆门窗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对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取小区车辆停放费用,出具正规票据,不准乱收费。
第四章着装管理
第二十一条服装物品包括:夏季服装、冬季服装、棉大衣、雨衣等。
第二十二条服装物品领用需办理登记入账手续,缴纳相应押金,由队长安排,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仪容整洁、严肃。
第二十四条按季节着装,并按规定佩戴服装饰物。如果穿制式服装,必须打领带。
第二十五条穿着制服并佩戴标志,带大沿帽,并在左胸前佩戴工号牌。
第二十六条穿着制服应系好全部纽扣(风纪扣)。
第二十七条穿着制式夏装必须内穿长袖衬衣,系领带,并将衬衣下摆扎进裤腰内。
第二十八条着装应得体,并保持制服干净、整齐,着制服时必须穿黑色工作皮鞋并保持鞋面光亮整洁。
第二十九条着装时,内衣下摆不得外露,不得外套便装。冬季着装时,毛衣下摆不得外露。
第三十条参加重大活动或大型活动执勤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和列队上岗。
第三十一条金融系统等营业网点保安员执勤时,需穿防弹背心、戴头盔。
第三十二条严禁制服与其他服装混穿。
第三十三条保安服装不准转借给非保安人员穿戴,保安员离职后,服装清洗干净后全部交回公司,若有破损,按破损程度相应扣除折旧费,由保安处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审核,财务部从其工资中扣除。服装未清洗的,应扣除干洗费25元/套。
第三十四条服装丢失或损坏严重的,根据服装折旧年限扣除折旧费后按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扣除10~50分/次。
第五章保安员巡逻签到规定
第三十六条治安巡逻执行电子巡更打点签到制度。
第三十七条签到箱(电子巡更点)设置安装。公共区域原则上每5000平方米设置电子巡更点一个,独立的大厦(高层)每5层楼设置一个巡更点。
第三十八条巡更棒的保管使用。为确保电子巡更系统准确有效使用,电子巡更棒应由专人保管使用,随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在交接班时应做好检查工作,禁止不当使用。
第三十九条电子巡更(签到)。在各责任区域内的保安员在巡逻过程中,重点区域每1小时巡更打点一次,一般区域2小时一次,
独立大厦的保安员每1.5小时巡更打点一次。责任区域内的巡更点每点都应打到,不允许同时漏打或重复打点,每点打更时间不应超过15分钟。
第四十条保安工作的检查。
(1)保安队长在每个巡逻班次时间内检查不少于2次,每责任区抽查不少于2次,班长全面检查不少于4次,保安主管、保安队长夜间查岗必须进行抽查。
(2)巡逻人、检查人、值勤人员均要求在工作记录本上签名并注明时间,各检查人员发现不合格项者可直接记录在工作记录本上,作为其行为的考核依据。
(3)凡被检查不合格者扣罚3分/次,依此类推,三次以上扣10分/次,严重者劝其离职。
(4)保安队长负责每周对电子巡更系统的数据进行采集汇总,交由公司行政保管,作为月底考核的依据。
注:扣1分罚款5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治安保卫部制定,其修改权、解释权归其所有。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