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者维权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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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工时制审批服务指南(1)

非标准工时制审批服务指南(1)

庐阳区非标准工时制审批服务指南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安徽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225号)。

二、办理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及资源勘探、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其他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非标准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中“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执行非标准工时的意见:”栏,应加盖该企业工会组织章。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执行非标准工时的表决决议。

4、企业当期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企业自行登录市人社局网站打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四、办理时限:15日内五、受理地点:庐阳区政务服务中心18号行政许可、审批窗口(65699354)六、审批部门:庐阳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65699528)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注:1、工作和休息方式是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形式,包括每天工作时间、执行季节、计算周期等;2、此表一式二份,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留一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

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虽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又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第一章:引言本文档旨在指导合肥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正确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本指南包括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程序、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工资支付基本原则2.1 合法合规:工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2 及时足额: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且应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致。

2.3 公开透明:工资支付应当明确、公开,不得存在任何隐瞒、扣压、拖欠工资的情况。

2.4 一站式服务:工资支付应当提供便利和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使农民工能方便查询、申诉和维权。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3.1 工资核算: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核算。

3.2 工资支付报告: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提交工资支付报告,包括工资支付时间、金额、农民工人数等内容。

3.3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必须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信息安全。

3.4 工资支付凭证:企事业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明细和签字确认等。

第四章:责任分工4.1 政府部门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农民工的申诉和维权事项。

4.2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保障工资支付的合法、及时和足额。

4.3 农民工责任:农民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如实提供劳动,并及时与企事业单位沟通、协调工资支付等事宜。

第五章:监督机制5.1 农民工代表机构:建立农民工代表机构,代表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并参与工资支付监督。

5.2 行业工会监督:行业工会应积极监督基层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5.3 政府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开曝光。

附录:1. 工资支付报告模板2. 工资支付凭证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就劳动关系建立、权利义务确定、劳动条件约定等方面的书面合同。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合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本人18位联系正反两面复印件1张。

2、1寸免冠彩照1张、2寸免冠彩照1张、3、首先办理劳动备案手续。

注: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局操作,待回执单核对后提交即完成。

调入/续保:1、本人18位联系正反两面复印件1张。

2、1寸免冠彩照1张、2寸免冠彩照1张3、首先办理劳动备案手续。

4、养老保险在本市参保的提供社会保险卡号。

5、养老保险跨省或市转移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注: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直接提交即完成。

停缴1、当地劳动部门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自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内可以办理五险的补缴,超过三个月按上年度安徽省社平工资基数征收,并且加征补缴利息。

所需资料: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财务工资凭证原件需报送交验。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1、劳动备案材料。

2、联系复印件。

停缴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

补缴补缴期限:按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

先劳动备案通过后,携带资料到当地公积金中心操作。

所需资料:劳动合同。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

女职工50。

女干部55)。

申领报销时限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资料按当地存档机构的清单为主。

办理流程1、需提前一个月与参保企业办理解除手续,再以个人身份办理养老保险接续。

2、到法定退休年令时,提前一个月去本人存档机构提交联系,存档机构提供一份办理退休时需本人准备的资料清单及办事流程,按清单要求准备资料及进行后续办理。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门诊: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住院:1、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合肥市为例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合肥市为例
了诸 多 便 利 。 虽然合肥市 为提高农 民工社会保障水平 做出 了许 多努力 ,
4 2 2万人参加 了工伤保险 , 农 民工 的参与人数为 1 4 6万 人 , 所 占 比例略高于 2 0 1 0年 , 达到了3 5 %。虽然最 近几年农 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的人数呈现一种增加趋势 , 但 是与总的参与工伤保 险 的人数相 比, 农 民工人数所 占份额仍然是小部分 。 有研究表 明, 除工伤保险外 , 农民工在各种社保中参保 率均 在 1 0 %以下 , 而失业保险 、 生育保险等 的参保率更是 ̄- y , - 其微 。 三、 合 肥 市农 民 工社 会 保 障存 在 问题 的 原 因
第2 6卷 第 6期
2 0 1 3年 6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I C o r r e s p o n d e n c e U n i v e r s i t y
V 0 l _ 2 6 . N 0. 6
J u n . 2 0 1 3
比, 这 必然会 影响 到农 民工进城 的积极性 , 农村 剩余 劳动力不 能稳 定有序的向城镇转移 , 将不利 于中国解 决城 乡二元经济结 构的现状 , 不 利 于城 乡地 区 的统 筹发 展 和整 个社 会 的安 定 和
谐, 更加不利 于 以人 为本的公 正和谐 社会 的美好 构建 。因此 , 实施合理的措施来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 障水 平迫在眉 睫 , 只有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5 9 1 8 . 2 0 1 3 . 0 6 - 0 4 2 研 究 背 景及 意义


农 民工是从农村进入 城市从事 非农 职业但 仍拥 有农 村 户 口的劳动者。近年来 , 随 着中国城市 化进 程的加 快 , 越 来 越 多 的农 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 在城市化 的进 程 中发挥着 重要 的 作用 , 然而随之 而出现 的问题是农 民工社会保 障权利 的缺失。 农民工对城市化 的贡献与享 受到 的社会 保障一 直不 成正

合肥劳动局电话24小时人工服务电话

合肥劳动局电话24小时人工服务电话

合肥劳动局电话24小时人工服务电话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劳动权益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当我们遇到劳动纠纷、工资拖欠、工作环境不合理等问题时,合肥劳动局的电话就成为了我们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而其中,24 小时人工服务电话更是为我们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支持。

合肥劳动局的 24 小时人工服务电话,就像是一座桥梁,连接着劳动者和劳动保障部门。

无论您是在白天还是夜晚,遇到了棘手的劳动问题,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期望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对于那些辛勤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面临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况。

比如,有些企业可能会违反劳动合同,随意解雇员工,却不给予应有的赔偿;或者长期拖欠工资,让劳动者的生活陷入困境;还有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着员工的身体健康。

在这些时候,合肥劳动局的 24 小时人工服务电话就成为了他们的救命稻草。

想象一下,一位在工厂打工的小李,已经连续几个月没有拿到足额的工资。

他多次与工厂负责人沟通,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他在深夜拨通了合肥劳动局的 24 小时人工服务电话。

电话那头,工作人员耐心地倾听他的遭遇,给予他安慰,并详细告知他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如何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小李最终成功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再比如,小王在一家公司工作,由于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身体出现了问题。

然而,公司却拒绝为他的工伤负责。

绝望中的小王,在一个周末的凌晨,拨打了合肥劳动局的 24 小时人工服务电话。

工作人员迅速为他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让小王看到了希望。

这些例子只是众多劳动纠纷中的一部分,但足以说明合肥劳动局 24 小时人工服务电话的重要性。

它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及时的帮助,更让他们在感到无助的时候,有了一个可以依靠的港湾。

那么,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个 24 小时人工服务电话呢?首先,在拨打电话之前,我们要尽可能清楚地了解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2]6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07.11
【实施日期】2002.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60号)
各有关单位、局属各部门:
我局自1987年开始实行办理“工伤证”制度以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隐瞒职工伤亡事故,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工伤证”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工伤认定工作的需要,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82号令)的规定,现将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应按照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有
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25•【字号】合劳仲通[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合劳仲通[2003]1号)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着企业改制进程的加快,一些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相继出现,为及时处理好这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案件的管辖权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市属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0万元美元以上的非市属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4、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5、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各自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2、各县、区、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各县、区、开发区可以在乡镇基层人民政府试行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探索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路子。

三、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书面请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1、管辖权不清的劳动争议案件;2、有其它原因,不适合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管辖权不清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由最先接到申诉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合交办〔2018〕474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交办〔2018〕474号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11月8日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下简称“12328电话”)管理,保障12328电话畅通高效运行,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12328电话系统信息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28电话,是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海事等业务领域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对12328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12328电话管理工作,成立12328电话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

局属各单位及四县一市交通运输局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本系统、本行政区域12328电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设立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中心(以下简称12328服务中心),负责全市12328电话运行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12328电话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落实12328电话建设、人员管理和运行经费的规范使用。

防范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的有效措施

防范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的有效措施

劳动关系文/刘慧 班苑苑防范国有企业劳动争议的有效措施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5—2019年统计公报,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数呈整体上升趋势,具体数据见下表。

这一现象反映出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相关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同时,也给广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敲响了警钟。

为此,全市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加快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等途径,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合肥市2015—2019年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统计表2019年7月1日,“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网上调解平台”正式开通,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在线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服务。

早在2012年,合肥市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工商联等部门就联合成立了合肥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致力于将大量劳动争议矛盾处理在早期、化解在企业、消除在萌芽状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在省级层面上,2018年3月16日,由原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成立的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合肥召开成立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入新阶段,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劳动争议案件数上升的原因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既有劳动者、企业自身的客观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宏观方面的原因。

●社会环境方面《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相继施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强化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的平等地位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另外,就业的多元化和可选择空间在不断拓展,社会越来越鼓励和包容年轻人的自主选择。

新生代年轻人的维权意识也显著增强,劳动争议已不是“见不得人”的事情。

这些都给劳动争议带来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劳动者方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因而,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要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成本。

合肥补充工伤参保指南

合肥补充工伤参保指南

合肥补充工伤参保指南
合肥市工伤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伤致残、死亡等情况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介绍合肥市工伤保险的补充参保指南。

首先,合肥市的工伤保险补充参保对象包括新生儿、未满16
周岁在校大专院校学生、低保对象、农民工、城镇居民低保对象以及年满16周岁在校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等。

其次,符合补充参保条件的人员,需要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参保窗口办理补充参保手续。

具体所需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需要提供出生证明、未满16周岁在校大专院校学
生需要提供在校学习证明、低保对象需要提供低保证明等)。

再次,合肥市工伤保险补充参保注销手续需符合以下条件:到达参保年龄上限、户籍变迁到其他地市、直辖市、省市辖区、开具出国、回国证明或者注销户口等情况下。

最后,合肥市补充参保的工伤保险享受待遇与普通参保人员一致,具体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生活照料费和被雇主提供本市提供的其他待遇等。

总的来说,合肥市的工伤保险补充参保指南包括了补充参保对象、办理补充参保手续、注销补充参保手续以及享受的待遇等内容。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了解合肥市的工伤保险补充参保有
所帮助,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各位职工们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合政[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合政〔201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现就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

以争创全国一流为目标,进一步整合市政府各部门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公开服务电话号码(不含110、119等特服号)和网上信箱,建立电话呼叫中心、网络受理中心、政务微博互动中心三个受理平台,开设“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网站,并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开设投诉入口,构建集电话、网络、微博于一体的管理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畅通、高效的服务。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统一受理、分级处置、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过错问责”和“首接负责制”、“办理实名制”的原则,建立群众诉求受理一体化、处理快速化、服务优质化的服务新机制,把“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打造成市委、市政府网络问政和便民惠民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建设措施和实施步骤(一)整合各类诉求渠道。

按照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分步实施整合工作。

第一步,今年3月底前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政民直通车”(举报类除外)、“市长信箱”的整体融合,统一办理全市政务类和公用事业类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及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步,拓展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功能,采取政府无偿提供服务资源与服务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把便民服务引入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服务范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干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干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干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高法[2015]3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1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

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虽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又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合肥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最新版

合肥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最新版

合肥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发布时间:2012 年12 月10 日信息来源:一、法律依据: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 号令)2.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 号令)3.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4.《关于委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5. 《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所需材料:(1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样在 网站可以下载);(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对事故责任定性的相关法律文书等;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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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者维权服务指南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服务指南
一、劳动争议申请主体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合主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受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各三份(每增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4、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公民可以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

地址:沿河路110号,电话:5602601)
5、非职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提交申请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6、代理人是职业律师的,另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一份;代理人是申请人近亲属的或法定代表人递交申请书的,另需提供代理人与申请人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另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受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劳动者工作地或者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3.对于受理的案件,一般在组庭后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审理结案;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六、管辖范围
1、市属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非市属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200万元美元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
4、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5、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附: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县#镇##号。

被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23456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8年7月14日至2009年1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00元(1500元/月×6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3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7月14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2008年7月14日受聘与被申请人聘用,先后担任公司发展部主任、市场招标二部副经理等职。

进入公司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口头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

2008年12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书面承诺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5月2日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申请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现申请劳动仲裁。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证据材料XX份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劳动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5.《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6.《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7.《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等。

二、受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受理程序
1、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超过两年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对能够受理的投诉案件,缺少相关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齐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工作证或上岗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从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以及其它相关证据)。

3、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诉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依据;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对已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予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5、对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及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合肥市各县区投诉举报电话及办公地址
1、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3536315
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10楼
2、长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683681
水湖镇长寿路中段县劳动保障局三楼
3、肥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7727991
店埠镇人民路15号县政府三楼
4、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838159
上派镇巢湖中路90号县劳动保障局四楼
5、蜀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5597566
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6、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357145
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二楼
7、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4692635
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西二楼
8、庐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5699509
濉溪路295号庐阳区政府五楼
9、新站区劳动人事局4240545
胜利路新站区管委会四楼
10、高新区人事劳动局5315587
黄山路高新区管委会一楼
11、经开区人事劳动局3679047
翡翠路经开区管委会一楼
12、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5617070
沿河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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