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村级集体合同管理制度(5篇材料)
村级集体合同管理制度(5篇材料)第一篇:村级集体合同管理制度XX镇XX村集体合同管理制度一、XX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建设工程承包等经济行为,都必须建立书面的合同和协议。
二、XX村集体合同的建立必须遵循公平、公、公开的原则,杜绝一切权力合同、人情合同、口头合同、会议合同、条款不明合同等。
三、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和集体工程建设等,标的在3000员以上(含3000元)的,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度进行民主决策;标的在3000员以下的可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报XX镇农经站备案。
四、XX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合同责任、受益、签约的主体,XX 镇农经站是XX村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合同的产生、履行、修订实施全程监督。
五、XX村要建立健全村合同档案和合同台账,明确专人管理。
合同档案不得缺页、少项、私改、漏报。
六、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直接到合同对方收取、抵扣、冲销合同收入,严禁坐收坐支。
七、XX村的经济责任人对本村集体合同负总责。
对因违规签订合同造成上访、败诉、赔偿等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操作、逃避管理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XX村合同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XX 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合同进行检查和监督,在会计核算终结时,应由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才能上墙公示。
第二篇:集体合同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合同签订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内容应包括承包地点、面积、用途、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具体条款,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事务所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公示透明。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承包方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合理使用和经营承包土地,取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依法享有承包地的承包期限内的承包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承包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和保护承包土地资源,不得违法占用或破坏土地资源;缴纳土地承包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承包双方在承包期内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事务所进行备案登记。
合同解除:承包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应当提前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事务所,并依法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农民权益等问题;解除合同后,承包方应当按规定清退土地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五、合同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核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内容的执行;及时处理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公示承包合同的基本信息,增强公开透明度。
地方农村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承包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合同履行能力,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的经济收益。
村合同协议签订管理制度
村合同协议签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内所有村民经济组织参与的各类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履行及分配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村民经济组织与相关公司、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等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生产经营、种植养殖等经济合同。
第四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村民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签订村集体经济合同。
第五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保管各类合同、相关证据、款项记录等资料。
第二章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第六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与签订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对方主体在充分协商、双方自愿、平等自主、公开透明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面积、经营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履行义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经批准后生效,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将合同复印件、批准文件等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第九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合同的履行,保障对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如发现合同违约、逾期履行等情况,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与对方主体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如因合同履行问题导致的损失,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四章村集体经济合同分配管理第十三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时将经济收益分配给合同方。
第十四条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保合同方能够按时、足额收取收益。
第十五条收益分配应当公开透明,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合同方主体公布收益核算情况,并接受合同方主体的监督。
第十六条如发现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合同方主体进行解释和赔偿。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集体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一)财务收支预算制度每年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年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发展计划,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日常开支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开支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三)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资产负债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公开时间为每季度末或半年末,公开地点为村政务公开栏。
(四)财务审计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资产管理制度(一)资产清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存货、债权债务等。
清查结果要及时登记入账,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台账,对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资产台账要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三)资产购置和处置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资产处置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价值较大的资产处置须经评估和公开拍卖。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稳定了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以下是天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合同管理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或者其他承包人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的农、林、牧、渔、工、商、运、建、务等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的合同。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的方式。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经营项目和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二)指导合同签订,办理合同鉴证,建立合同管理档案;(三)审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合同;(四)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国家资源依法取得使用权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浙江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协议书合同示例:浙江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鉴于甲方为浙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为合同相对方,双方为明确合同管理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合同签订1.1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2合同签订前,甲方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1.3甲方应与乙方明确合同的内容、条款和双方的权益义务,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条合同履行2.1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和完成。
2.2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和完成。
2.3双方应积极沟通和协作,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3.1双方同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3.2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4.1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2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4.3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违约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合同生效和终止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合同有效期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合同终止。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确认,口头协议无效。
甲方(盖章):浙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盖章):合同相对方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浙江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鉴于甲方为浙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为合同相对方,双方为明确合同管理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管理办法。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拥有所有权的资源、资产、资金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发包、出租、转让、流转、转租、购置等形式,与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村办企业等签订金额较大、期限较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合同,除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各乡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细化本乡街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二)指导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四)负责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备案;(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第六条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评估制度。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的项目,在发包租赁或招投标之前,组建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发包租赁或招投标的方式、期限、项目金额等,并委托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拟定合同文本。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兴魏政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经镇政府同意,现将《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合同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包、出租、转让、流转、借贷、征占等形式与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各类合同。
(二)规范要求。
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录入北京市农村管理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三)职责确定。
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录入平台、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等。
二、基本要求(一)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土地利用规划、镇域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签订前应当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的,所签合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对方当事人为个人的,须由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字;若承租方委托他人代理签订经济合同,须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
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除外。
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方,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社区)、组或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执行管理职责。
代行处置不得改变生产经营项目的权属关系,不得损害被代行处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处置方案,并经出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七条签订承包合同,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第八条签订书面合同。
镇(街道)应当运用标准合同文本等方式,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时限一般为五年,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镇(街道)应当指导处置方将已订立经济合同的所有项目及期限、指标等造册登记,并将收取的合同款(物)及时报镇(街道)登记入账。
第十条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镇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镇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是指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适用于本村耕地、林地、水面等的发包、承包,厂房、设备租赁,工程建设,内外资投资项目及其他各类合同。
三、各村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集体建设工程等经济行为,签订合同前须按有关规定到镇农经办立项。
四、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集体建设工程等经济行为按规定需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需办理资产评估、产权公证等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级已经制作规范经济合同文本的,应采用该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统一规范合同文本的,应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公平拟订条文。
六、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法律顾问审核监督,并签署意见。
七、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涉及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的,一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按年收取承包费、租赁费,也可在签订前一次性收取。
确需期限超过三年的,应事先向镇经管站说明情况并经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如需变更或提前解除的,应提前告知镇经管站并取得同意,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报经管站备案。
九、各村应在签订经济合同10天内将经济合同原件一份送镇经管站备案待查,经管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到村。
十、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双审制度,审查同时经须镇经管站业务审查和镇法律顾问法律审查。
十一、镇经管站是村级集体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济行为,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应当报农经办批准立项的项目而未报、应提交审核备案的合同文本未按期审核备案的,要追究村主要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经济社、村小组}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的资金、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借贷、发包、出租、转让、出让、流转、转租等形式与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和涉及重大事项变更须重新签订合同或有补充协议的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凡以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生上述第二条所述的经济活动,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并依照程序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
除即时清结的交易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制定各类经济合同范本,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合同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适用本镇(街道)的实施细则;(二)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三)负责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四)负责所有经济合同的登记备案以及合同管理;(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定期组织考核;(六)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核查、跟踪、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履行情况;(七)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敦促改正等。
第六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
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
同等条件下,签订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本村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2008-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双方普重X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彳董、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扃民彳、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言签订的客类承&合同,均适用宇朱条例。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章承包与发包第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依迭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的发包方。
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於民小组代行表瓦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果园、茶园、桑园和厂矿、商店、机械设备、水利设施、运输工具、房屋等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发包万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发包的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对所发包的国有资源拥有监督管理权;(二)依照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向承包方收取承包金(含集体提留、乡统筹费,下同),对耕地以外的其他承包项目,要求承包方提供担保人或相应的财产担保、抵押;(四)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安排、调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五)依照合同规定,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六)不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是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基础,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有效管理,本文档旨在介绍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签订流程1. 合同签订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合同签订的主要主体。
2. 签订合同的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农户,经过协商确定承包权利和义务,并书面签订合同。
三、合同内容和约定1. 承包期限: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以年为计算单位,一般为30年。
2. 承包面积和土地权益:合同应明确承包农户的土地面积和相应的土地权益。
3. 承包责权利:合同应明确承包农户的承包责任和权益。
4. 农民退出机制:合同应明确农户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程序和条件。
四、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1. 合同生效和备案: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加盖公章。
2. 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3. 合同纠纷处理: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应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五、承包合同的重要意义1. 保护农民权益:承包合同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承包合同使农户有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强了他们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承包合同使土地权益明确,减少了农村集体经济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农户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订立的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等各业、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四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
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承包经营者等)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发包方发包的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
第六条发包方与其成员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三十年不变;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七条发包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产前、产中、前后服务;对发包的资源、资产制定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维护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八条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使用资产。
承包方应当依法缴纳税金,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承包费,承担国家规定的劳动积累等义务。
村集体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会员,具有合同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制度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职责分工,保守工作秘密,恪守职业操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会员应当诚实信用,维护集体利益,履行合同义务,保护集体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会员不得利用职权和权力谋取私利,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侵犯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保护群众关切,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第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会员应当自觉接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二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保守工作秘密,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维护集体利益。
第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业职责,服从集体领导和上级管理,不得擅自决定和执行重大事项,不得利用工作职权和资金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做到账目清晰、真实、合法,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提出的问题,积极服务群众,为群众谋福利。
第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集体规章制度,服从集体决定,不得违反集体原则和规定。
第三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员的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员应当认真履行入会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会员费,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租赁者之间,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包括土地、山林、水面、设施等)进行的承包租赁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应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承包租赁资源的名称、地点、面积、用途、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承包租赁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承包租赁资源的目的和用途;(三)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资源承包租赁的信息,接受具有承包租赁意向的当事人申请。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和格式。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承包租赁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承包租赁资源。
第十三条承包租赁者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承包租赁资源,不得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承包租赁者不得擅自转包、转让或者抵押承包租赁资源。
确需转让的,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原发包方备案。
第十五条承包租赁者在承包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村级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法
村级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村级经济管理,促进村级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村级经济合同,是指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者村民之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村规民约的规定,依照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村级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村级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村级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应当依法受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村级经济合同的签订第五条村级经济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并经村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村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合同,村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查合同内容,并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村级经济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二)合同的内容、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三)合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四)违约责任和合同解决方式;(五)其他必要的条款。
第八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书面签订。
第九条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应当经过村级财政部门的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合同,应当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条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村民通过集会、合伙等形式,可以自愿达成合伙经营协议,但是不得损害其他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第十二条乡村旅游、农家乐、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经济活动,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章村级经济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原合同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篇一: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工程项目的发包形成的经济关系,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订立1、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通过“五议五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竞标。
2、标的物的承受方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专业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3、处置方和承受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4、签订书面合同时镇纪委、“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全程监督。
5、已经订立的经济合同,村委会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将收取的合同款项及时存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二、合同的鉴证签订的经济合同需要鉴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合同文书、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申请鉴证。
三、合同的登记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同时提供原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发包方书面意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
四、合同的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四份,村委会、承受方、镇纪委、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合同档案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
对所有应当保存的合同档案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相关办法说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这块儿,我自己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呢。
一开始,对合同的梳理是个大难题。
我发现好多村子里合同特别乱,有用纸写的简单约定,也有比较正规但丢三落四的合同。
我是这么解决的,先把村里现有的所有合同都找出来,不管是有效的、过期的,还是可能存在争议的,这可费了好大劲儿,就得和不同的村干部、村民到处打听、翻箱倒柜。
就这样,建立起一个合同的初始档案库。
然后就是合同内容的审查了。
我发现有些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非常模糊。
这个办法挺好使,组织村里一些有威望、懂法律或者有知识的人组成临时审查小组。
比如说有个土地租赁的合同,上面只写了租赁土地,但是没写多长时间、租金怎么调整这些关键信息。
审查小组就能指出来,按照村子周边的市场行情,找类似土地租赁情况,合理地调整合同条款,明确租金每五年根据当时的物价指数调整一次,这就避免了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对于合同签订的过程,之前试过很多方案。
一开始,就是很随便地找个纸笔让双方签字,后来意识到这样漏洞太大。
后来想到个好办法,制定一个规范的合同签订流程手册。
比如规定签订任何大金额或者长时间的合同,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要在村里公开场所签订,还得拍摄照片或者录像留存证据。
这样处理就行,有个村集体资产出售的合同,就严格按照这个流程走,全程透明公开,后来有村民质疑的时候,我们有证据来证明过程的公正性。
合同的保管也是个关键。
很多村子合同就随便放在某个柜子里。
我们可以这么做,建立专门的合同保管室,如果没有条件的话,也至少得买个带锁的文件柜。
就像我们隔壁村子,之前合同被老鼠咬坏了一部分,真遇到事情的时候特别麻烦,后来他们设置了专门保管的地方,事情就好办多了。
还有合同执行的监督也不能落下。
我自己的经验是具体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合同执行情况。
比如说有个工程建设合同在村子里,负责监督的人每周都去看看工程进度是否符合约定,材料有没有偷工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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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是指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适用于本村耕地、林地、水面等的发包、承包,厂房、设备租赁,工程建设,内外资投资项目及其他各类合同。
三、各村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集体建设工程等经济行为,签订合同前须按有关规定到镇农经办立项。
四、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集体建设工程等经济行为按规定需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需办理资产评估、产权公证等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级已经制作规范经济合同文本的,应采用该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统一规范合同文本的,应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公平拟订条文。
六、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法律顾问审核监督,并签署意见。
七、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涉及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的,一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按年收取承包费、租赁费,也可在签订前一次性收取。
确需期限超过三年的,应事先向镇经管站说明情况并经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如需变更或提前解除的,应提前告知镇经管站并取得同意,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报经管站备案。
九、各村应在签订经济合同10天内将经济合同原件一份送镇经管站备案待查,经管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到村。
十、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双审制度,审查同时经须镇经管站业务审查和镇法律顾问法律审查。
十一、镇经管站是村级集体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济行为,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应当报农经办批准立项的项目而未报、应提交审核备案的合同文本未按期审核备案的,要追究村主要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十三、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做好合同履行的督促工作,对合同履行不力的情况及时提醒、定期通报。
十四、村党总支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对本村集体经济合同负总责,村办公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规范工作。
履行情况与各村“三资”考核挂钩,与村主要干部“工薪”考核挂钩。
对因合同签订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损失的,由镇纪委牵头查处;涉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