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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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15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 *** 3000 60.002 *** 2000 40.00合计5000.0000 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2016年2⽉5⽇,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管理⼈登记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机构在发⽣重⼤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 | 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公告》中指出,私募基⾦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事项的变更。

截⽌⽬前,私募基⾦管理⼈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重⼤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级管理⼈员、基⾦托管⼈等重⼤事项时,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1、私募基⾦管理⼈⾸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相关事项变更。

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件等等。

2、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合同、基⾦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通知书》等⽅式。

4、私募基⾦管理⼈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作者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郑天河、石荣英 律师 微信公众号 | 金融法律正电荷【注: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及来源】根据本律师团队积累的众多项目经验并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一般操作进行归纳、整理,并出具本操作指引,以为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参考。

1.确定机构类型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选其一,不能多选。

因此,投资人首先应确定业务方向,即需明确将来是做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还是做其他类型投资。

具体投资类型参照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要求,“机构类型”初次选定、提交办理、办理通过后,均不能再修改。

“退回补正”时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系统右上角的“放弃登记”,重新填写登记申请信息。

“办理通过”后,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因此,投资人在系统注册及填录信息时即应明确机构类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时间成本。

2.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登记工作,能够帮助申请机构在全程准备及登记工作中均能获得专业指导,包括工商变更环节得到一次性完善、协助文件资料搜集整理、提前协助整改、指导系统信息填录等,提高效率。

3.确定或收购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鉴于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的政策尚未完全放开,如果投资人先前未注册设立该类企业,一般通过收购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在已经放开注册的区域进行工商注册。

4.完善工商环节不管是通过注册还是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在工商环节均应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一、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基金行业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尽管基金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1. 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基金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分散、权限不明确、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仍然存在。

这使得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协调和合作,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2. 监管手段相对单一:在基金监管中,主要依靠传统手段如检查、处罚等方式进行管理。

这种方式效率较低,并且容易造成对违规行为的后果处理不力的情况发生。

3. 投资者保护措施有待加强:在当前基金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者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投资者容易陷入风险陷阱。

而现有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需要进一步加强。

4. 私募基金管理面临挑战:私募基金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品种。

然而,私募基金行业仍面临着监管模式不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充分等问题。

二、意见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下针对基金监管提出几点意见建议:1. 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指导意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和责任。

同时,完善基金从发行到清算整个流程的监管制度,确保全过程监控。

2. 创新监管手段:优化传统的检查和处罚方式,引入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来提升监管效率。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市场参与者自律。

3. 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力度,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更加注重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建立起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资者的纠纷。

4. 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监管模式,加强对私募基金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的监管。

同时,建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 强化市场自律:引导行业协会、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基金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汇报

基金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汇报

基金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要求,我对基金监督检查整改情况进行了汇报。

自上次检查以来,我们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情况如下:一、整改情况。

1. 对于上次检查中发现的基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我们立即展开整改工作。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培训和加强监督等措施,有效提升了基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针对投资决策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我们加强了投资决策流程的规范化建设,建立了更加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了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针对基金运作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问题,我们加强了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提升了基金运作的透明度。

二、存在的问题。

1. 在整改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基金运作中的管理漏洞和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2. 部分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中存在个人主观意识过重的情况,需要加强对基金经理的业绩考核和监督,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 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中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投资决策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管理,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加强对基金经理的培训和监督,提升基金经理的专业水平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确保基金的稳健运作和投资收益。

3. 加强对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结语。

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全力以赴做好基金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为投资者创造更加稳健的投资回报。

特此汇报。

此致。

敬礼。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对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痛点、堵点、难点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痛点、堵点、难点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痛点、堵点、难点提出意见和建议私募证券基金行业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痛点、堵点和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首先,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一个痛点是信息不对称。

目前,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往往面临着信息不透明、难以获取的问题。

这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因此,建议加强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同时,应建立起健全的信息披露平台,方便投资者查询和比较不同基金的信息。

其次,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一个堵点是监管不到位。

当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还不够,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

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和考核,提高其从业门槛和责任意识。

再次,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存在的一个难点是市场竞争激烈。

当前,私募基金数量庞大,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这给一些小型私募基金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私募基金的分类管理,鼓励优秀的私募基金发展壮大,同时加大对小型私募基金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此外,私募证券基金行业还存在着一些其他问题,比如产品创新不足、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建议在政策层面上加大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私募基金行业中来,推动行业创新和发展。

同时,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痛点、堵点和难点。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参与者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等措施,才能够推动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并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哎呀呀,说起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工作呀,我可有一肚子话想说呢!
就拿我之前遇到的一件事儿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他对投资特别感兴趣,有一次他听别人说有个私募投资基金项目特别好,能赚大钱。

他就心动了,啥都没仔细了解,就把自己的一大笔钱投进去了。

结果呢,过了一段时间,他发现这个基金的运作情况很不透明,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钱到底用在了哪里,也不知道收益是怎么算的。

他着急啊,找那个基金负责人,结果对方总是含糊其辞,就是不给个清楚的说法。

后来,他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是掉进坑里了。

所以呀,我觉得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工作真的太重要了!首先呢,得加强对那些基金项目的审核,不能随随便便就让什么项目都出来募资。

要好好查查这些项目的背景、管理团队啥的,看看靠不靠谱。

然后呢,对于基金的运作过程,一定要要求透明化,让投资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钱在干嘛,收益是怎么来的。

就像我们去超市买东西,得知道这东西是啥成分、怎么生产的吧,不能稀里糊涂就买了。

还有啊,对于那些违规操作的基金,一定要严惩不贷,不能让他们觉得违规没什么大不了的。

总之呢,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工作可不能马虎,要好好保护我们这些投资者的权益呀,别让我们的血汗钱打水漂了!希望以后能越来越规范,让我们投资得更放心、更安心!嘿嘿,这就是我小小的意见和建议啦!。

私募基金募集投诉情况和处理对策是什么

私募基金募集投诉情况和处理对策是什么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募集投诉情况和处理对策是什么目前看来,私募基金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开始备案登记以来。

行业人士以及专家对于死不积极的发展前景保持乐观的态度。

但是,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私募基金存在很多的问题。

究其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力以及发展行业不规范。

从收到的日益增加的投诉中可以反映出来。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私募基金募集投诉情况和处理对策。

一、私募基金募集投诉情况1454件投诉可以分为两类:1、按照协会发布的《投诉须知》,投资者具名提出的投诉事项,占比61.14%;2、投资者匿名提供的投诉线索,占比38.86%。

协会接收投诉的途径主要有私募地图在线投诉、投诉邮箱、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转办以及来信来访等。

其中,私募地图在线投诉是最主要渠道,占比52%。

此外,投诉邮箱占比24%,12386热线转办占比16%,来信来访和其他方式占比8%。

为进一步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协会于2017年6月在北京月坛大厦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接待场所,全年共接待现场来访人员200余名。

从投诉对象看,被投诉的行业机构共900余家,其中85%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被投诉的私募机构中只有12%是协会会员,88%不是协会会员。

从投诉的产品看,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创投)占比49%,私募证券基金占比47%,其他投诉涉及结构化资管产品和分级基金。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协会对投诉进行了归类分析,投诉主要反映的问题如下1、兑付或者赎回问题202件投诉反映投资者所投资的资管计划或者私募基金到期无法赎回或者无法按约定兑付。

投诉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基金合同不规范,与投资者约定投资期限和收益率,隐含“保本保底”条款,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二是投资项目经济效益下滑甚至破产,或者投资的证券价格大幅度下滑,投资者无法接受;三是基金资产出现流动性问题。

例如,九鼎集团在“新三板”长期停牌,导致投资者购买的九泰基金九鼎定增1号资管计划无法按期结束;上海宝银因“举牌”新华百货涉诉,导致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的新华百货股份被冻结,投资者无法按约定在开放期赎回。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23•【文号】中基协字〔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涉嫌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现发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

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应按照《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出具。

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不予接受的情形收到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的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问答十四》)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接受:(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二)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问答十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的;(三)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四)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且不暂停、不重新起算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形下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所列的时效期间要求。

二、补充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应符合《公告》及《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的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一)专项法律意见书未能详细论述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是否符合《公告》相关要求的;(二)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不符合《公告》中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要求的相关规定的;(三)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补充论证或补充提交辅助证明材料等情形的。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整改)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整改)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整改)目标该文档的目标是整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确保其合规性和符合法律要求。

执行策略为确保简单而符合法律要求的策略,我们建议以下步骤用于整改内部交易记录制度:1. 确定内部交易的范围和定义。

明确定义内部交易的种类,并确保涵盖所有相关方的行为。

2. 强化内部交易的报告和记录要求。

确保所有内部交易都得到充分记录,并要求相关方进行及时报告。

3. 设立独立审查机构。

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审查机构来审查和监督内部交易的合规性。

4.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内部交易信息,包括报告和记录的详细内容。

5.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

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并设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内部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建立制度违规处理机制。

明确违反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后果和惩罚措施,并落实相应的制度违规处理程序。

需要注意的事项在整改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要求的合规性。

确保整改策略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的要求和规定。

2. 内部交易的广泛性。

不仅要关注显性的内部交易,还要考虑隐性的内部交易情况。

3. 内部交易记录的细节和准确性。

确保记录中包含足够的细节,并且准确反映交易的性质和金额等信息。

4. 内部交易报告和披露的时效性。

确保及时报告和披露内部交易信息,以满足法律要求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以上是整改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建议。

请根据实际需求和法律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执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第一条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

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

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困境及解决方案研究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困境及解决方案研究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困境及解决方案研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中国私募基金行业也在不断壮大。

不过,与此同时,中国私募基金也面临着一些发展困境,本文将分析这些困境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合规风险困扰自“天弘基金事件”爆发以来,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一些非法集资和欺诈行为频发,导致一些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特别是自2020年以来,监管层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使得私募基金的合规风险更加突出。

如何稳妥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降低合规风险,是私募基金发展的首要问题。

解决方案:私募基金要加强风险防控,规范内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各类风险,确保合规运营。

此外,私募基金需要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监管政策,避免因为政策变化而违规操作。

二、融资难度增加目前,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份额已经相对稳定,新进入者的融资难度开始增加。

此外,金融监管力度加大也使得一些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意愿降低。

因此,如何在市场上取得更多的融资,成为中国私募基金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解决方案:私募基金需要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信誉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同时,私募基金需根据投资人需求,积极开发新产品,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投资服务。

三、人才缺乏目前,私募基金市场竞争激烈,需要人才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

但目前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人才市场供需不平衡,人才缺乏已经成为制约私募基金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解决方案:私募基金机构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员工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投入,培养具备高素质和实战能力的行业人才。

同时,私募基金机构需要通过激励政策、福利待遇等措施,吸引更多有能力和经验的人才加入这一行业。

四、市场规模有限虽然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快速发展,但总体市场规模仍相对较小。

与美国、欧洲等国家相比,私募基金在中国的份额还不够大,这对私募基金的长期发展也有一定制约。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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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李超整理,李春谊指导
感谢中咨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对本文的贡献:
詹敏、彭亚峰、王伟、刘文娟、蔡静、陈新庚、李国宏、冯鹏飞、杜景良
2016年可以说是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自律规则,不断加强对私募机构的监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律师法律意见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的必要法律文件。

尽管该项法律业务开始时间不长,但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截止协会规定的8月1日期限内,中咨所已助力20多家私募机构成功实现了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

中咨所已形成了统一规范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尽职调查方法、法律意见书范本、核查问题论述规范以及针对协会反馈问题的应对整改预案。

通过对本所经办案例以及公开资料的研究,本文汇总了协会针对法律意见书反馈的28项典型问题以及相应的律师整改方案,基本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法律问题的各个方面。

一、指引内容、协会反馈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
在本文援引的协会反馈意见、法律意见书的表述及整改应对方案来源于成功案例。

为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检索,本文将协会的具体反馈意见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律师逐项发表意见的十四项内容进行分类。

二、法律意见书被反馈的原因分析
对协会的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后,律师认为协会的反馈意见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另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内容与协会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不匹配的反馈意见。

1、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
此种反馈意见指的是法律意见书未完全按照《指引》或协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虽然披露了但是在形式上不符合协会的要求或者在内容上不够深入和全面。

例如上述协会反馈意见10.1“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高管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详细过程”、8.2“申请材料未详述相关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以及7.5“请对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等就属于未完全按照《指引》或协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律师认为此属于法律意见书的硬伤,应极力避免。

另外,协会要求披露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或关联交易情况。

如上述反馈意见6.1“请描述机构与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和反馈意见6.4“贵公司存在多家子公司/关联机构,请说明贵公司与子公司/关联机构的业务往来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并承诺不会与各子公司/关联机构进行任何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关于这部分内容,由于法律法规和《指引》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披露,因此对于初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来讲,可能不会想到披露这方面的内容,而仅仅披露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该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机构管理人。

律师认为像这部分内容属于协会要求的延伸性披露内容,需要依靠律师的实务经验才可以做出正确判断,而这也正是我们对协会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整理的价值所在。

2、针对法律意见书内容与系统不匹配的反馈意见
此种反馈意见是指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与系统登记的内容不一致。

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是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根据私募机构提供的最新材料而出具的,而系统上的内容往往是私募机构在《公告》颁布和实施前,即初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时候填写的。

期间,私募机构的人员、组织、结构、制度等方面往往已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机构往往因疏忽而未对系统上的填写内容进行相应的更新,
或者未进行完全的更新,从而导致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系统内容不匹配而被协会审核不通过。

严格来说,此种情况并不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身存在问题,而是系统或技术的原因,但是在实践中确实是法律意见书未通过的主要原因。

在上述列举的28份反馈意见中,这种情况占据了四分之三。

因此,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应及时提醒机构更新系统上填写的内容,使之与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相一致。

三、实际操作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意见书的高效通过,除了需要律师严格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外,也要符合协会隐形的或延伸性的披露要求。

因此,律师建议:
第一、首先,律师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指引》的要求,逐条发表意见,不得疏漏,此是法律意见书高效通过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律师应积极获知协会延伸性的披露要求。

本所律师在实践中发现对于相同的情况,协会不同审核人员的审核标准是不同的,审核结果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还是建议律师对此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通过信息共享,反馈意见分享,协会咨询等方式,获知协会的关注点或延伸性的披露要求,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全面的、详尽的披露,从而使法律意见书能一次通过、高效通过。

第二、在法律意见书完成后,律师应提醒私募机构细致比对法律意见书和系统登记内容,逐条梳理,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进行相应的更新。

律师应及时跟进,要求私募机构提供更新的情况说明,尤其是因系统原因无法完成更新的内容清单。

对于确实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变更的,应要求私募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函,说明无法完成变更的原因,并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相关信息。

”律师应相应修正或完善法律意见书的表述,明确申明目前系统未更新的内容,未更新的原因及私募机构的承诺说明等。

实务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协会仅要求私募机构进行承诺,未要求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这时律师应提醒私募机构按照协会要求,及时出具书面的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后发送到协会的审核邮箱。

根据本所律师经验,协会在收到私募机构的承诺函之后,才会继续审核法律意见书。

第三、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协会规定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情况,如以法律意见书的通过为目标,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建议律师以前者为准。

例如在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上,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即公司的控股自然人股东不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而根据协会的看法,实际控制人是指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此问题上,法律意见书应将控制关系进行明确表述,并在系统中将控股股东填为实际控制人。

再如在公司高管人员的认定上,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并不包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但是根据《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协会所规定的高管人员的范围与《公司法》规定不同,多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但没有财务负责人。

在此问题上,法律意见书应按协会所界定的高管人员范围,对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认定。

综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是一项实践性较强的律师工作,期望以上知识总结能有助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通过协会登记备案。

感谢中咨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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