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
孙志刚事件
三、孙志刚事件说明了现行的收容制度存在哪 些缺陷?
中国的收容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上访收容,还有一 种就是“三无”人员的收容。孙志刚类型的案例近 十年来不乏其例,为什么这个严重的问题屡屡发生 并且恶化,这是一个问题。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如果时时刻刻被笼罩着这样的阴影,那真的是人人 自危了。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 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 是没有保证的。
(3)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 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 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城市流浪乞讨人 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 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 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 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二、事件影响及结果
(1)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 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 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 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 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 宪审查。
(2)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 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 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 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 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 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 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3)同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 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 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孙志刚案是中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起有着重大意义的宪法相关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从宪政的角度来思考这一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宪政原则是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他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被迫背负犯罪责任,对其自由和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宪政原则强调的是法治的平等原则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孙志刚案中,一些法律程序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违背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因此,这一案件引发了对宪法解释和司法独立的讨论,呼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宪政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适用。
其次,宪政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要遵循法治原则。
在孙志刚案中,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牵涉到多个层面的责任。
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合法权益,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执法。
然而,这一案件暴露了监管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和执法公正,遵循宪法的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宪政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适用。
在孙志刚案中,一些人认为审判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讯过程中对孙志刚的强迫、威胁和排挤等行为,这一案件的处理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关注。
宪政原则要求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而在这一案件中,一些负责审理的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干扰,使得案件的处理令人不满。
因此,从宪政的角度来看,需要更加重视司法独立,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确保法治的适用。
最后,宪政原则要求政府响应和回应公民的诉求。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的亲友通过一系列的上访和舆论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表明,公民对于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宪政要求政府对于公民的诉求进行积极回应,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因此,这一案件也提醒政府要倾听和回应公民的诉求,加强与公民的对话和沟通,保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孙志刚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案例: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 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 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 [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孙志刚事件具有明显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这可以从四个方面论述:首先,它是一个政策过程研究的理想案例,原因在于;前面回放的孙志刚事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了至少几个月的时间跨度!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不同的主体登场!不同的主体承担了不同的活动;其次,这一过程在结构上具有明晰性,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府变更政策;第三,孙志刚事件的性质具有比较大的开放性,这一事件的主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分子,又是一个地方事件,直接的责任人没有高官,无关国家机密,等等,这些性质保证了它的信息的扩散性;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由于这四个原因决定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地收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二、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政策过程的范式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指的是包含要求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矛盾,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政策变更来看,表面上它也是从问题出发的,首先是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暴露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个从需要出发的系统过程,按照系统理论,系统的存在总是以执行一定的功能为基础的,所以这里接着考察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功能,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这儿讲的系统的逻辑,另一方面是因为主流的政策理论认可的政策系统的自我维持功能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成了众矢之的的东西。
孙志刚事件
四、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
1、相关政策出台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 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 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8 月1日起施行。
2、救助管理办法的变化
(1)立法宗旨由强制收容变为救助自愿 ) 取消了强制功能,将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的行为,实 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对象的条件 ,都可以救助。救助站必须提供及时的救助,是一种纯救 济性的措施。 (2)公安机关淡出救助管理领域 ) 公安机关只有告知、引导、护送义务,不能命令、要求、 指示,没有任何强制色彩在其中。 (3)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对于农民工来城市工作或者走亲访友的,要严格区别,界 定在被救助范畴之外。以有无暂住证等作为收容遣送条件 的现象,更是一去不复返。
谢谢大家,欢迎对此案例有新 的角度观点和探讨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切实可 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规范公 共权力的行使。 《救助办法》虽然规定了公安人员有引 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求助站求助的义务 ,却没有从流浪者本身的角度清楚的 规定他有自愿入站的权利。 3、严格清理整肃工作人员队伍,切实 转变观念端正工作作风,条件成熟时 引进“志愿者服务”机制。 4、救助作为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对 于救助的财政资金有周密的规划。
• 3月月17日孙志刚因查没有暂住证从街上被带至广 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 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 中转站。 • 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 人员救治站。 • 3月19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到救治站工作人员无情 轮番毒打。 • 3月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不治死亡。 • 4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报告表明,孙志刚 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 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例分析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孙志刚案件实质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以及行政法规违反宪法。
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
1《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是制定的法律。
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收容遣送办法》作为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立法法》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收容遣送办法》到2003年废除,该办法已经存在了二十一年。
实行收容遣送制度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治理的性质,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
当时的收容遣送对象限于:“(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展开,迁徙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户籍制度逐渐松动,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是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辱骂殴打的违法行为。
发展为一定意义上强制人身,侵害公民权利甚至某些利益集团生财的手段,在实际执行中又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
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有违法治正义价值,与我国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
孙志刚案
我要讲的是孙志刚案的违宪性。
03年4月,南都揭露了一起暴力执法致人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甚至对我国的收容管理制度产生了影响,就是我今天要说的,孙志刚案。
大家边听边思考这几个问题,我讲完之后会问1、案情,孙志刚是湖北人,武汉科技学院毕业。
03在广州一个服装公司工作。
03年3月17号晚上,10点多,出去上网,没带身份证,碰上警察了,正好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严打”,重点清查三无人员,2、孙志刚身上什么证件都没有,被带进了派出所。
做了笔录,上面关于孙志刚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的,写的都是“无”。
昨晚笔录,与孙志刚合租的人,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被通知不能保释。
当天晚上,还是17号,孙志刚的另外两个朋友来到派出所,提出补办暂住证,保领,但民警说是“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给拒绝了。
3、然后凌晨2点左右,18号凌晨,孙志刚被送到收容待遣所。
然后值班民警做了笔录,写了“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让他签字。
4、做完笔录,18号上午,孙志刚说自己有心脏病,被送到了收容人员救治站。
19日,跟他合租那个人去救治站要见他,医生不让见,说只能是亲属才来保人。
20号凌晨,孙志刚摇铁窗求救,向来接病人的家属喊自己的工作单位,姓名一类的信息,引起了护工的注意,护工到206病房,让里边的病人殴打孙志刚。
然后孙志刚就挨打了,断断续续打了两三次顿,其间有值班护士过去劝过。
5、当天护士给做的记录是孙志刚睡眠六小时。
20日上午不到十点,护士发现孙志刚快不行了,抢救没救过来。
他的死亡证明上写了“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打的问号,意思是不确定是哪个原因,还说除了脚趾异样没有其他伤痕。
但是法医学鉴定书上说的是,“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大片皮下出血,解剖查明双肺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
这里边有四个点我要说的,一是因为没带证件被强制收容的问题,二是释放的问题,三是关于不实的笔录,四是他的死亡证明凭带没带身份证认定三无人员的,从法律上说这是毫无根据的。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作品赏析剖析.
内容分析: 第二个小标题 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 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
VS
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 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 突发。
内容分析:
第三个小标题 孙志刚是被谁打死的?
接到死者家属提供的材料以后,记者走访了孙志刚临死前3天 呆过的那3个地方。 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称必须要有分局秘书科的批准。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一位副站长同样表示,没有上级机关 的批准,他无法接受采访。 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该处处长谢志棠接待了记者。谢志棠说: “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 人的” 。 与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一样,收治孙志刚的广州市脑科医院 的医教科负责人也表示,孙的外伤绝对不是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3月17日: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被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事主不治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写作背景: 陈峰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2003年的时候,《南方都市 报》刚刚成立了深度报道组,我也是刚刚加入。3月份在寻找线索 时,在《西祠胡同》里面的讨论版和一些媒体人聊天,正好有一 个孙志刚同学的同学在里面,把这个事情的线索发在了讨论版里。 当时大家都觉得这个事情不太好做。我刚到深度报道组,也没有 什么特别好的线索,就把线索报上去。结果当时南都记者部的主 任说没有问题,可以去采访,线索来源是这样的。”谈及当年的 收容制度时,他说:“当时的收容制度,从我看到的报道和亲身 经历来讲,收容已经变化成为一种地方政府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制度,而且已经演化成一种牟利的方式。”
6月27日 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的12名犯罪人员被处 以死刑、无期等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另有20名政府官员因失职等原 因受到上级处分。
违宪审查案例分析
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 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 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 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 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
案件三:身高歧视案
中国人民银行的招聘启事里面规 定了这样一个招工的条件:男的 要1米7,女的要1米6。四川大 学法学院有一个学生(蒋涛, 女),不足1米6,于是向法院 提起诉讼,认为这个规定构成身 高歧视,违反了宪法。因为宪法 规定人人平等,而且平等的含义 是非常丰富的,不光是男女平等, 还包括少数民族平等等,除非你 有合理的根据。
发生在学校里的此类案件
A. 男女学生同居; B. 学生回家购买半价火
车票; C. 上大学时要求填写的
各种表格。
公民个人能否启动违宪审查
立法法第90 条的规定 公民个人能不能启动违宪审查?其性质是什
么?它是作为国家权利所有者的身份对国家 机关进行监督呢,还是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 用这种权利去救济自己的宪法权利呢 ? 从世界各国来看,是从后者的意义上来规定 的,而不是以作为国家权利所有者对国家机 关监督的意义来规定的。
公民向全国人大启动违宪审查 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必须要有案件; 第二,必须要穷尽法律救济; 第三,必须是违宪问题。
北大三博士有无建议权
没有!
在法律生效以后案件发 生以前,普通公民并没 有实际请愿权,而必须 在法律生效以后,实际 案例发生以后,并且宪 法权利受到侵害,才可 以行使建议权。
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
案件二:刘剑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本案的最大焦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通过的 学位条例里面规定的学位授予体制合理不合理,而 判断是否合理的依据只能是宪法。海淀法院对此无 权认定。原告认为北京大学是所综合大学,学位评 定委员会共21个人,但是只有一个人能够看懂他 的论文,其余20个都没有看懂,正是这21个人来 决定他的论文有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而他们连论文 都没有看懂,又如何来评定呢,由门外汉来决定的 体制是不合理的。
案列分析_孙志刚
案例分析:1.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什么?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之前的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
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
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
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
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
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
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名篇分析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名篇分析《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是南⽅都市报在2003年4⽉25⽇发布的⼀篇深度报道,2003年3⽉17⽇晚上,任职于⼴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州市“三⽆”⼈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家收容⼈员救治站。
在这⾥,孙志刚受到⼯作⼈员以及其他收容⼈员的殴打,并于3⽉20⽇死于这家救治站。
这篇报道发出后,迅速在社会上发酵,南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有⼒推动了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这篇⽂章也成为⼀篇新闻记者必学的经典深度报道。
接下来我将从报道分析、语⾔特⾊、采写技巧、信源和产⽣的影响进⾏分析。
1. 报道分析a. 新闻结构:倒⾦字塔,条理清晰。
b. 开头:倒叙孙志刚已经死亡的事实;c. 主体:顺叙,根据事件发展的先后顺序记录;d. 结尾:⽆⼈负责,家⼈痛苦。
2. 语⾔特⾊:a. 简单真实:全篇⼏乎⽆⼀形容词,记者只是只是⽤笔头平直地诉说事实。
b. ⾏⽂流畅:四个⼩标题“孙志刚死了”、“孙志刚是被打死的”、“孙志刚该被收容吗”、“孙志刚是被谁打死的”刚好与交代事实,提出疑问,解决疑问,再提出疑问对应,这清晰地表明了⽂章的思路,也引导着读者的思路。
c. 客观中⽴:站在客观的⽴场上叙述事实,多引⽤⼈物原话,没有出现主观性很强的引导性的观点,把思考的权利更多地留给读者。
3. 采写技巧:从消息来源到采访各路⼈物,⼤约只经历⼗天。
如何在有限的时间⾥获得更多的事实,⼜如何重组利⽤有限的事实在新闻见报的同时为⾃⼰留下退路,这是对新闻记者素质能⼒的考验,也是职业的要求。
4. 信源:⽂中提到⼈物信源14个,其中实名4⼈,但是我们认为某些信源虽没有列出真实姓名,但其真实性⽐较可以得到保证,例如⼴州收容⼈员救治站“3⽉18⽇的值班医⽣”“⼴州市脑科医院的医教科负责⼈”“孙的弟弟”等,是可以通过某种途径得到认证的。
另外,⽂中组织机构类的信源共5个,除孙志刚就职的服装公司外,其余皆是实名。
法律史话之“孙志刚案”:他以生命为代价,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法律史话之“孙志刚案”:他以生命为代价,推动我国法治进程2020-07-26 11:23毓秀法谈基本案情回顾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某公司任职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
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该救治站。
最后,几名行凶者皆被处以无期徒刑到死刑的刑罚。
孙志刚生前照片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背后的细节牵扯出了很多值得我们现在依旧都可以思考的因素,笔者借本文分享一下自己对本案的看法。
案件分析1.表面原因从表面上来看,本案的出现完全是由于收容站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被收容人员目无法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致。
这其中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在孙志刚被转送到第一个中转站的时候,他和一些精神病人待在一间房子里。
而工作人员明知这几名病人情绪不稳定,还依旧对其不管不问。
在孙遭到同室人员殴打的时候,工作人员乔某明知发生此事,非但没有阻止,还不让其他工作人员去管:“别管他,继续打,打的还不够狠”。
实际上到了这里,收容遣送站在当时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很明显了:站内环境差,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素质堪忧等。
这些与孙志刚之死也有着必然的联系。
彼时的收容遣送站2.根本原因:不过随着该案的处理完毕,收容遣送制度受到了直接质疑,该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甚至存在错误。
而“制度的问题永远是根本的”。
笔者将该问题分析为如下: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后来又将“三无”人员纳入到了收容遣送的范围。
由于该办法是顺社会趋势而生,因此在颁布后的十几年内对于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维护作用。
但是随着21年后该案的出现,人们发现了该部法规的不足之处,几位在学界内举足轻重的法学家提出该部法规的内容已经同我国《宪法》相抵触,应该予以废除。
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
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
学习孙志刚案是对法律体系的了解和社会责任的思考的重要过程。
以下是一些关于学
习孙志刚案的体会:
1. 深入了解案件背景: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是学习这个案件的重要前提。
这包括了
解案件的起因、时间线、各方当事人和相关法律条文等等。
通过对案件背景的深入了
解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成因和各种因素的影响。
2. 分析案件争议点:孙志刚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案件,涉及到了很多法律和伦理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点,可以培养自己独立思考和辩证思维的能力。
同时,对
于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有更深入的理解。
3. 探讨案件的社会影响: 孙志刚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影响。
通过学习案例,可以思考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这有助于学习如何评估和
了解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个人和社会在面临类似问题时的选择和行动。
4. 反思法律问题并思考改进: 学习孙志刚案还可以反思法律体系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思考如何改进和完善。
这有助于培养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法治的追求,并激励自己积
极为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总之,学习孙志刚案对于理解法律、思考社会问题以及培养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都
有积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案件,可以提高自己的思维和分析能力,更好地理解和应
用法律,同时也能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浅析
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浅析姓名:车在镇学号:5081309043班级:F08130022010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案例背景简介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
2 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
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中各主体的行为2001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
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事件1.doc解读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 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 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 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
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
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 益。”收容”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 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 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救助”对”收容” 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ຫໍສະໝຸດ 转变。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合法的政策。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为题,首次暴露了孙志刚惨案。
6月9日孙案一审决定:主犯乔艳琴被判死刑,李海 英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 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
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方法》并与8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随机 也废除了《广东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回顾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司法渐变
《孙志刚墓志铭》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 志刚之死》;
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 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 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 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 “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 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 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 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 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 们有权力收容谁。
《政治学原理》案例分析
《政治学原理》案例分析一、从孙志刚案看政治参与的功能27岁大学生毕业生孙志刚,2003年受聘到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工作。
3月18日,孙因未带身份证外出,被广州警方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其后在站内遭毒打致死。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
次日,全国各大媒体和网站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网络上更是掀起一股追究案件根源的热潮,在网民的强烈议论和关注下,此案引起全国民众的极大关切,并得到了中央和相关政府机构的高度重视,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关罪责人员都受到相应惩处。
不仅如此,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又顺应民意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颁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改变了长期以来对待城市外来人员的不公正政策。
请运用政治参与功能的相关理论对此事件发表评论。
(不少于300字。
共10分)二、从“华南虎照片”案看政治参与的途径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并公布据称为陕西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文采村村民周正龙2007年10月3日拍摄到的华南虎照片。
但这一轰动性的消息随即引来广大网友质疑,指可能是纸老虎造假。
11月16日,一网友称“华老虎”的原型实为自家墙上年画。
同时,义乌年画厂证实确曾生产过老虎年画。
11月26日,网易公布周正龙拍摄的全套40张原始“野生华南虎”数码照片。
12月3日,来自六个方面的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汇总认为虎照为假。
2008年2月4日,陕西省林业厅就“草率发布发现华南虎的重大信息”发出《向社会公众的致歉信》。
6月29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的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正式承认照片系伪造,“照片事件”涉及的13名相关人员受到处理。
2008年9月27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对华南虎照周正龙确定犯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
案例:
孙志刚,男,1976 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 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 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 月 17 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3 月 18 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 月 18 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 月 19-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
3 月 20 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
4 月 18 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 72 小时曾遭毒打。
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 4 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
1、社会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状况。
不过只有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一部分有影响的任务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
孙志刚事件是属于结构性社会问题。
所谓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指由社会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社会现象。
在整起孙志刚事件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策权力的主体。
只有社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政府才会引起足够重视。
孙志刚事件是我国关于流动游乞人员管理政策(制度)变迁的触发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2、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3、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
这件事情有很强的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4、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由于这四个原因造成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
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的收集。
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二.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
政策过程的范式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指的是包含要求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矛盾。
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政策变更来看,表面上它也是从问题出发的,首先是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暴露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在从需要出发的系统过程,按照系统理论,系统的存在总是以执行一定的功能为基础的。
所以这里接着考察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功能。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这儿讲的系统的逻辑,另一方面是因为主流的政策理论认可的政策系统的自我维持功能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成了众矢之的的东西。
三.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意义
通过对"孙志刚事件"背后的政策过程的研究,在对正在经历危机的政策过程范式的考察中,发现了一个从政策需要出发的,系统的政策过程.那么,这一过程有什么意义呢?
首先,从政策过程的研究上讲,这是对主流的政策过程范式危机的一种积极回应,因而是一种对政策过程理论的有益探索. 这种探索的价值不仅在于提供了一个替代的理论框架,而且这一框架对当前范式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可以提供比较满意的解释.这些问题如上面已经指出的:界定问题的困难,政策发展上的单极论,保守性等.另一方面,在政策过程的分析上,提出了一种新的方法,即:政策需要的分析.这种分析与主流理论的问题分析明显是不同的.此外,由于这种新的政策过程的提出,可以提出一些新的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中最有意义的是政策预测问题,主流的政策过程理论从政策问题出发,基本上丧失了预测能力.由于新的过程是从政策需要出发的,而需要天生就是一种向前看的事物,因而如何进行政策预测就成了一个新的政策过程研究课题.
从实践来看,新的政策过程也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一是可以有效地面对解决了错误的政策问题的现象.这是在政策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原因在于政策主体处理问题时,目标定位不准.从政策需要出发进行政策决策,就可以直指问题背后的需要, 一开始就掌握正确的方向.由于这一价值又带来了第二种价值.即借此提高政策效率,从而缓解政策效率与政策效益之间的冲突.三是给政策主体在承担政治责任时以更多自由.原因是新的政策过程给了政策主体更大的自觉性,也减少了处于问题包围中的可能.
总之,通过对"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的研究,发现了一个政策需要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一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