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效用论及其与符合论的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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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效用论及其与符合论的关系
【作 者】周建漳/洪燕
【作者简介】周建漳(1954-),男,江苏沭阳人,厦门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西方哲学和历史哲学。厦门大学哲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
洪燕 厦门大学哲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思想在经验世界中的有效性乃是真理的源始意义和真实意谓,符合论则是关于这一有效性事后给出然而逻辑在先的本体论解释。针对长期以来关于真理效用论的种种误解,本文一一加以辨正,并在此基础上进而论证了效用论与符合论在主客间性层面上的统一性。
【关 键 词】真理/效用论/符合论
中图分类号:B023.3 文献标码:A
真理无疑是哲学中最复杂的大字眼之一,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它兼有存在论、美学、价值观,当然,还有认识论的用法,这反映了真理概念在人类哲学系统中的基础性和核心性。其复杂性还在于,即便是在本文所欲涉入的通常认识论论域中,关于真理也存在着诸如语义论、冗余论、融贯论、反实在论乃至符合论、效用论等各种不同同时又存在交叉重叠的哲学立场。本文对真理的讨论由效用论和符合论入手,在笔者看来,在认识论范围内,二者构成最基本亦最有意义的思想张力。
真与行之间
在认识论上,人们关于真理的不同立场之间仍然存在着某些基本共识,对此,身为存在论真理观代表的海德格尔一语中的:真理的处所是判断。(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258页,三联书店,1987。)换言之,真理乃是关于认识(近代)或陈述(当代)的事情。在此基点上,人们对陈述何以有真(假)、何为真乃至如何为真各抒己见,形成不同的观点。
所谓符合论(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即把真理解释为认识同它的对象的符合,其现代语言哲学表达是,一陈述为真,当且仅当事实如其所述。例如,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在此,真涉及主体与对象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是符合。不论对符合的含意作何理解,这是一种主客间非对当的关系,其实质是主体对客体的趋就,真之所以为真是由于主观认识对客观实在的分有(share),在此,真即客观(注:Cf.William P Alston:A Realist Conception of Truth,Cornel University Press,p.,22.)。真理效用论亦称实用论(Pragmatic Theory of Truth)。在直接意义上,它是隶属于实用主义谱系(即不仅包括皮尔士等老一辈实用主义三杰,也包括当代罗蒂、普特南等新实用主义)的真理观,进而,它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真理的实践检验标准有着不容抹煞的思想关联(对此我们在下文中将进一步加以讨论)。依
照这一派的观点,真理不能由经验直观中感知与经验对象的吻合类推,而是取决于行为结果与观念预期间的特定关系。在此,命题的真与不真最终取决于其在实际行动上行不行(is it true depends on whether it works)。用詹姆斯的话说,就是所谓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注:詹姆斯《实用主义》104页,商务印书馆,1979。)。依照实用主义的观点,真理在本质上不过是有效性的同义词,而符合论则是对此所做的直观然而经不起推敲的解释。
围绕符合论真理观中符合一词意义的含混不清,人们曾经有种种的质疑和批评。我们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情况谈论符合一致:两枚圆形硬币或文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在外观和质料乃至价值方面彼此肖似;钥匙和锁之间有是否契合的问题;在人的言与行之间存在着是否符合(一致)的关系;我们显然不能在前两种意义上谈论陈述与其所言说的物质性对象的符合关系,因为前者并不具有后者的空间性和质料性特征。所以,如果符合的意义是一个存在者(主体)对另一个存在者(客体)的肖似,那么,真理就根本没有认识和对象之间相符合的那样一种结构。(注:《存在与时间》263页。)在此,认识与对象的符合一致只能是在类似言行关系的意义上言说,也就是说,符合在此应指观念上的判断内容和判断所及的东西即实在的物之间的联系。(注:《存在与时间》,261页。)然而,有趣的是,前此人们在涉及这一问题的论述中为何往往恰恰是在肖似的意义上谈论认识与对象间镜像式的符合关系?例如,列宁关于认识对实在的复写、摄影、反映的著名论述。基于罗蒂等人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可以认为,这一用语的背后包含着深刻的思想原因。
《哲学和自然之镜》的一个重要理论发现,就是对长期以来支配西方认知中心型哲学的镜式视觉性隐喻的揭示。在人类认知中,感觉经验是基础性的环节,而视觉在其中又扮演了至关重要的关键角色。因而,长期以来,人们在对人类认识的思考中下意识地将看这样一种经验直观外推为作为内在心理过程的想(即认识)的原型,于是,认识被考虑为思想与物之间镜式的反映关系,而认识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图像与所映照对象是否吻合一致。这样一种理论由于其与我们经验直观的直白吻合而长期占据着哲学认识论的中心位置,但是,细察之下,由看到思或想的这一类推的合法性是大成问题的。
首先,关于认识的镜式隐喻预设了彼此分立的主客二极间的比较,例如,当有人说看,一只鸟时,我们可以通过循声望去的结果与这话的比较判定此言之
真伪。但是,在认识中,我们是否处在与此相同的认知地位上?亨普尔(Hemple)戴维森(Davidson)以及布兰夏德(Blanshard)等都从不存在与思维无染的单纯事实的角度质疑过在事实和认识之间进行比较的可能性(注:Cf.A Realist Conception of Truth,pp.,86-88.)。在我看来,更严厉的挑战来自普特南。对于普氏所谓的神目观(God's Eye),我们可以作这样的解读:除非我们具有上帝式的超然视角,认识与对象间的符合是无法为人所直接观察、证实的。一方面,作为认识中主客关系中的一方,我们事实上不可能跳出这一关系而站在一个第三者的地位上对主客双方之是否符合做出比较;用罗蒂的说法,不存在将我们拔离地面提升至全知鸟瞰视野的天钩。另一方面,我们对于认识与对象的关系也不具有如我们在视觉中那样的感觉直观经验。事实上,认识与视觉隐喻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超出感觉直观经验的特征。试想认识之知等于经验之观,那我们的认识居然会出错就匪夷所思了。可是,一旦摆脱视觉隐喻,关于认识与对象符合的确切含义以及我们怎能判定认识和对象是否符合的问题就马上凸显出来。对此的下意识顾虑也许正是长期以来关于认识的镜式解释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
其次,即便符合论是关于真理的恰当定义,凭此我们并不能对任何实际命题之是否符合对象做出判断,正如实用主义所说:被告知真理是与实在的符合对我们毫无用处(注:罗蒂《后哲学文化》248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转引自陈亚军《实用主义:从皮尔士到普特南》229页,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或曰,我们可以将符合视做关于真理的定义,进而将通过实践显示的命题的有效性当作判定符合与否的可操作性标准(注:真理的定义与检验标准的区分是人们在讨论实用主义时常见的作法,如A.C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18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但依照实用主义反本质主义的精神,这样的一种处理方式叠床架屋,实有必要对其动之以奥康姆式剃刀。依照包括维特根斯坦在内分析哲学流派的标准看法,命题的意义就在于其证实方法,而实用主义关于像真理这样的语句应该在经验层面具有其兑现价值的思想(注:真理的定义与检验标准的区分是人们在讨论实用主义时常见的作法,如A.C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190页。),其实就是此一观点的美国版,此中所表露出来的关于真理的可贵直觉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阐发。回到事情本身,毫无疑问,真正令人类感知认识有真假并据以判断真假的,乃是其在外部世界中的效准或有效性(Validity),即思想、观念在实践中是否引发预期的结果
、反应,这是真、假观念在人类观念中的真正起源。因此,在源始和实际的意义上,真理的真实意谓乃是其有效性。而关于真理具有实在论倾向的符合论看法,其实是试图进一步对思想有效性给出某种本质主义的本体论解释。用罗蒂的话说,相对于信念之对行为的有效性,客观性、真实性或相似性等等不过是事后追授的关于真理的二阶形容词性质的无意义赞语(注:准确再现观仅只是对那些成功地帮助我们去完成我们想要完成的事务的信念所添加的无意识的和空洞的赞词而已。罗蒂《哲学与自然之镜》7页,三联书店,1987。另见同书293、410页。)。其合理因素是试图在外部实在和认识的关系中把握认识,而引发此一问题上认识混乱的则是这一事实上后设的本体论解释所具有的逻辑在先的品格。#p#分页标题#e#
效用论辨正
作为比起符合论远为后出的真理观,效用论引起了人们的许多疑虑。在对此进一步的讨论之前,我们首先对效用本身的含义稍加阐发。
必须指出,作为真值思想命题,真理同时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具有有效性。一方面,它经由实践环节具有造成实际经验结果的效力,另一方面,它在思想领域中具有决疑止讼、是非立判、达成认识一致性的功能(注:关于真理与认识一致性问题,我在历史认识的客观性问题反思关于史学中认识一致性问题的哲学分析(《哲学研究》2000年11期)中已有详论。)。在此,所谓真理可以被视为是关于所欲求解问题唯一和确定的解,就像数学、物理问题的正确答案,它对我们的思想乃至行为具有无可辩驳和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傻子才会怀疑22=4,也不会有人做以卵击石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蠢事。这样的真理在行动上是我们无可选择的唯一可行方案,在思想方面,严格意义真理在场的背景下,一切的认识都歧途同归,一切的争执都无地自容。当布拉德雷(Bradley)说真理就是那令我们的理智满意的东西,皮尔士说那注定最终要被所有的探索者所一致同意的观念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注:Quoted in A Realist Conception of Truth,p189.)。他们事实上已经揭示了真理在思想上的有效性。当然,这种有效性最终还是建立在其实践有效性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主客体间认识的一致性是基于主客间由有效性提示的切中关系。对实用主义真理观最常见的是对詹姆士那句著名短语的充满机会主义气味的解读,所谓有用即真理。对此人们常常报以各种设问句式的质疑,其典型句型是:难道只要能达到预期效果,怎么都行也是真理吗?对此句子稍作分析不难发现,在此,真理其实是语句中冗余的成份,去掉问号
前也是真理四字对语句的实际内容毫无损耗。这表明,这样的句子所表达的实际上是一种道义的愤慨,它涉及的乃是善而非真(注:在此也有真的问题,例如小偷的手段。也就是说,偷作为行为是坏的,但作为本事却是真的。),而二者之间本来就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实用主义真理观的上述质疑从学理上看言不及义。顺便指出,将有用作唯我论式的理解不但参之实用主义者的论著言之无据,在理论自身的逻辑上也不成立。因为,就像不存在所谓的私人语言一样,也不存在只对某一特定个体私下起作用(即有效)的东西。反之,只对某某好(有利)的东西当然是存在的。于是,关键是对真、善即有效和有利加以区分。实际上,对真与有用的关系倒是存在着有效质疑的。比如,医学上某些并不具有任何药用成分的药片(安慰剂)药到病除的临床效果,关于超自然力的信仰在信徒身上产生实际的经验效果。那么,我们在此是否能由某些事物的有用反推其真呢?
细察以上的例子,它们其实均属于杯弓蛇影的类型:那些明明为假或至少说真假难辨的东西发生作用的机制中都少不了心理因素的中介,而这在真正的有效性中是不需要的。正是由于它对心理暗示的依赖,它显然不具有客观的普适性、恒常性以及确定性。但无论如何,这些假的东西毕竟在一定程度上说的确导致了真的效果,这是否是在真与有效性之间打入的一个楔子呢?其实,这里存在着某种误区。就药不含有效成份或超验存在无以确证而言,它们诚然可以说是假的,但其中却并非没有真的。简单地说,这里起作用的是某种心理学意义上真的东西,因此,为了达到预期效果,其实施者的作法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必须合乎特定的心理规律。归根到底,尽管表现为某种相对曲折的方式,有效性与真的关系不容质疑。
强调真理与有效性的联系具有某种证实论(Verificationism)及人类中心主义的意味,那么,有效性暂时未获证明的命题是否就不是真理了呢?另外,对于那些可能永远也不会具有实际效用的数学和逻辑真命题效用论又作何解释?对这两个问题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
第一,可以考虑对有用性概念加上原则上的这样的限定。它意味着,真理在其有用性被证实之前暂时可以认为是不存在的。不过,重点仍然是,任何终究不具有任何有效性的命题均非真理。必须强调的是,我们头脑中关于暂时未显示出有效性的观念未必不是真理的直觉是建立在事后回溯的经验归纳基础上的。但是,当我们由此进而推定在我们面前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真理,从而真与有效似乎是可被分割时,
从逻辑上说,我们基于前此经验归纳的这一推论是不成立的。换言之,无知既可能是未知,同样可能就是无有而非仅仅未知而已。打个比方,对于无神论来说,神不但是未经证实的,同时,也是没有的。逻辑上说,我们可以讲因为无有所以无知,但事实上则是原则上始终不可知即是无有。毕竟,我们说有而未知的时候必须是在我们已经实际有知之际,最终我们仍然只有站在知的立场上方能说有,即在有效基础上言真。
第二,而对哥德巴赫猜想之类无实践有效性的数学、逻辑命题,其真理性可由思想的有效性即算出单义确解的可能性得到说明。
最后,实用主义真理观每为人垢病之处,就是其关于真理的工具主义观念所散发出的那种亵渎神圣的庸俗气息:真理只因其所能引起的后果而受到青睐,而非因其自身内在地就有价值。但在我们跟着感觉走之前应该先停下来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基于何种逻辑、又是谁论证了真理的神圣性?真理本非神圣之物,由于尼采尤其是福柯,我们今天十分明白,将真理神圣化的乃是某种权力的逻辑(注:福柯指出:这个社会生产和流通以真理为功能的话语,以此来维持自身的运转,并获得特定的权力。《权力的眼睛》3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主客间性:符合论与效用论共同的基点
本文以上讨论了效用论与符合论不同乃至优越之处,表明了我们对效用论真理观的理论偏好。但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将二者置于真理理论更广阔的视域中,它们其实享有我们称之为主客间性的共同理论基点。在此,所谓主客间性概念指的是哲学上将问题置于主体和客体两极及其相互关系中加以考虑的理论视野,反之,将问题置于主体内部来考虑,则可相应称之为主体间性的倾向(注:主体间性原是由胡塞尔独创的Intersubjectivity概念中译而来,我们在此对这一概念的运用可视为是一种借用。)。在真理问题上,现有的各种理论观点存在着复杂的分歧、交叉和重叠,但是,从它们各自明确或是蕴涵地是在主客之间还是主体内部考虑真理问题的角度观察,则这些不同的观点无非就是这样两类:融贯论(Coherence Tieory of Truth)与符合论分别是主体间性与主客间性最为典型的理论形态。效用论尽管拥有与符合论对立的理论主张,但依上述界线划分,二者恰恰共有主客间姓的立场。在哲学层面上,单纯在主体间性层次上谈论认识表现出一种无根性。脱离特定的外部参照,认识的真理性问题在思想内部最终是无法解决的。
在主客间性的层面上,符合论表现出更强的实在论倾向,即主张认识的真假由其与所指向的外部
客观对象的不同关系(契合或是歪曲)所决定。而且,在主客二者之间,客体是具有支配性的方面,真理的成立不需假定认识上的前提,换言之,真理(如黄金的柔韧性)的成立不以任何人对它的认识或关于它的相关命题在理论上的可论证性或可接受性为条件(注:Cf.A Realist Conception of Truth,p.,5.)。相反,效用论则倾向于某种关于真理的认知主义立场(An Epistemic View on Truth),认为真理必须经由我们的认识被确认,对人类而言,真理乃是经过一定认识程序被证明为具有合理性的可靠信念。从这一立场出发,人们强调,依照实在论的立场,命题的真伪将无从确定。在认知主义的立场上,所谓融贯论就是主张特定命题的真值依其在更大范围命题系统内与其它命题相互协调与融洽的关系获得确立,而效用论则是将命题的真值建立在其与外部事态关系的基础上。关于实用主义真理观的主要代表詹姆斯的思想到底是实在论还是反实在论,人们之间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或曰詹氏自己的思想在此充满矛盾(注:《实用主义:从皮尔士到普特南》82页。)。在笔者看来,在本文所引述的关于实在论的通常理解的意义上,实用主义当然是一种反实在论(Antirealism)的哲学观点(注:See A Realist Conception of Truth,pp.,5-7.),但是,这与实用主义主张或蕴涵主客间性并不冲突。关于后者,詹姆斯的下述论述提供了清楚不过的证据。他说:广义说,所谓与实在相符合,只能意味着我们被一直引导到实在,或到实在的周围,或到与实在发生实际的接触。(注:詹姆斯《实用主义》109页。转引自陈亚军前引书84页。)此外,詹氏关于真理最广为人知的公式中关于真与有用互为因果式的论述也是十分耐人寻味的。他不但说了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同时强调了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总之,真理有赖于其在客体方面引起的效应及其在主体认识中的反馈来确定,这就是实用主义关于主客间性的主张。#p#分页标题#e#
实用主义客观上未必蕴涵实在论的本体论立场,在主观上,实用主义有意搁置乃至拒斥关于认识及其真理性的本体论承诺,这其实正是实用主义作为针对符合论的新兴理论主张的思想锋芒所在。其优越性或令人欣赏之处是观点的简洁性和明快性,其理论就自身而论甚至也不缺乏某种周延性。但是,在哲学理论的家族中,由于其缺乏形上的本体维度,毕竟给人以不够深厚缺乏余味的感觉。相反,传统的真理符合论尽管在其现成形态上看不能令人满意,但却代表了试图为作为认识论问题的真理奠定本体基础的努力,在探索方向上实有值得肯定之处。在理想的意义
上,哲学上关于真理的更进一步理解似应达到二者在更高层次上的辩证整合。就目前而言,本文关于真理效用论与符合论关系所能给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关于真理的实用主义理解与符合论观点之间并不存在排斥性的理论冲突,在主客间性的层面上,双方共同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前者关于真理判定标准的研究,在揭示后者在例如符合这样的基本概念上有欠准确的同时,推进了我们关于符合的真实意义的具体理解,具有更大的理论合理性。后者尤其在形上层面上是不可或缺的理论环节,对前者来说具有某种互补性。
收稿日期:200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