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在社区发展和居民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岗位职责、考核及培训等方面探讨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社区工作者培训社区工作者是服务社区居民的专业人员,因此,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规定,社区工作者培训是必要的,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1.1 培训内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内容应包括社区管理、服务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其中,社区管理是社区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包括组织协调能力、沟通技巧、解决问题等方面的培训。
1.2 培训形式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可以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理论培训可以通过课堂授课、在线学习等形式进行;实践培训可以通过实地实训、岗位实习等方式进行。
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是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明确社区工作者的具体职责,以便他们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1 居民服务社区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他们应积极参与社区居民的需求调查,提供居民满意的服务,增进社区居民的福祉感。
2.2 社区管理社区工作者应协助社区管理部门进行社区管理工作。
他们负责社区治安巡逻、环境整治、矛盾调解等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2.3 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工作者还应承担社区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他们负责策划和组织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居民的社区参与度。
三、社区工作者考核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品质和履职水平,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规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3.1 考核指标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指标应包括服务质量、工作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考核指标应明确具体的评估标准,以客观公正的方式进行评定。
3.2 考核周期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周期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职责定位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等社区组织中,从事社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定位为: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依法依规开展社区治理、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和进步。
第二章选任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选任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规范管理与考核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居民评议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职务晋升、薪酬调整、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待遇保障与福利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应享受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与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供学习时间和学习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职业发展与激励第十三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明确职业晋升路径和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治理创新和实践,支持其参与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第六章辞职辞退规定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向所在社区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等原因,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辞退。
第七章组织保障与支持第十八条社区组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多项工作,对于社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和完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设置应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包括社区管理岗、社区服务岗、社区治安岗等。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应当明确规定,确保社区工作者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有章可循、有责可究。
三、招聘与培训。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同时,对新入职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社区管理制度、服务技能、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熟悉工作内容,快速适应工作环境。
四、考核与激励。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对工作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管理规范与监督。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作纪律等,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确保工作秩序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监督,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六、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理。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可能面临各种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其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安全第一。
七、结语。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管理与规范关乎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社区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社区管理单位能够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为社区工作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稿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江北委发〔2012〕28号核收: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2012年第1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18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社区社会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设在社区的专门服务机构,属临时机构性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负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工作站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负责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相关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社区党建、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消防安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住房保障、消费维权、环卫绿化、物业监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等。
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工作者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哈尔滨市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该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提高社区服务质量,营造和谐社区环境。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辖区内的社区工作者。
二、职责与权利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组织和开展社区居民的日常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2.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3. 监督和管理社区内的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4. 协助居民委员会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5. 参与社区文化建设,推动社区居民的文化活动;6.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社区工作情况。
社区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1. 接受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培训;2. 获取居民的必要信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3. 提出居民需求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社区问题;4. 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三、任职条件与考核社区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如下:1. 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社区工作经验优先;2. 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服务意识强;3. 热爱社区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4.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
社区工作者将接受定期的绩效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1. 居民满意度调查结果;2. 社区服务工作的创新与成效;3. 业务能力和业绩表现;4. 个人操守和职业道德。
四、奖励与处罚社区工作者根据自身工作表现将享受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荣誉称号,如优秀社区工作者、先进个人等;2. 绩效奖金或工资提高;3. 培训机会和晋升空间。
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区工作者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调离社区工作岗位;2. 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3. 经济处罚。
五、监督与管理社区工作者的监督与管理将由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职责、行为和工作流程,提升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志愿者等。
1.3 社区工作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2.1 社区工作者负责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居民信息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监督等。
2.2 应积极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和参与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关系,促进社区和谐。
2.3 负责社区安全工作,包括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区治安。
第三章行为规范3.1 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2 在工作中应保持公正无私,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3 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居民的隐私,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第四章工作流程4.1 社区工作者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4.2 对于社区居民的诉求和建议,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3 定期对社区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5.1 社区应定期为工作者提供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2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外部交流和学习,拓宽视野,引入先进的社区管理理念。
5.3 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路径,为优秀工作者提供晋升机会。
第六章考核与激励6.1 建立公正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6.2 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6.3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社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7.3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服务职业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群人。
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能够得到适当的支持和管理,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准则,明确其职责和权利,促进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幸福生活。
二、职责和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咨询、协助和支持。
他们应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了解他们的需要,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帮助。
2. 社区工作者有权利在社区内设立办公场所,进行工作。
他们应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包括办公设备、文件和信息。
3. 社区工作者有权力发表与社区服务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应该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行为准则1. 社区工作者应以公正、公平、客观和专业的态度对待社区居民。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参与任何违法、不道德或有损社区利益的活动。
2. 社区工作者应保守社区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他们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且应尊重社区居民的自主权和自由意愿。
3.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地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他们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请求和反馈,并与居民保持良好的沟通。
4. 社区工作者应与其他社区工作者和相关机构保持合作、协调和互助的关系,共同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发展。
四、管理机制1. 设立社区工作者管理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
该组织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区代表组成,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符合规范和标准。
2. 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心理支持等。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为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全力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济南市政府特制定了《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为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指导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作的社区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服务社区居民。
二、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职责1. 条件:(1)具备中国公民身份;(2)年满18周岁;(3)具备与岗位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学历或职业技能。
2. 职责:(1)维护社区稳定和谐,在居民之间建立和谐的沟通和协作关系;(2)了解居民需求,协助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3)宣传政府政策,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4)协助居民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矛盾;(5)及时上报社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问题。
三、社区工作者的聘任和考核1. 聘任程序:(1)社区工作者由社区居民代表推荐,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社区办公室签发聘任证书;(2)聘任证书包括工作地点、职责、服务期限等信息。
2. 考核制度:(1)社区工作者每年都要接受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表现、服务态度、社区居民评价等指标。
四、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社区工作者享有按时领取工资和绩效奖金的权利;(2)社区工作者享有参加培训和提高能力的机会;(3)社区工作者享有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 义务:(1)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2)社区工作者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3)社区工作者应爱护社区设施和财产,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五、社区工作者的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1)社区工作者在履职过程中表现突出,可以获得表扬、奖金等奖励;(2)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可以获得相关荣誉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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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下关区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施办法》(关委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党章》、《居委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从严管理原则,加强社区工作者的选配与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服务作风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工(不含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低保协理员)。
第二章社工的选聘
第四条选聘社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社工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二)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熟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工作能力和电脑操作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初次聘用人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社工的聘用程序:
(一)各街道以每个社区配备5名社区工作者为满编,缺编情况下需要招聘社工的,先将缺编人数和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和面试。
(二)对面试合格人员,由相关街道组织体检。
体检合格后,由区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填写《下关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审批表》。
第七条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社工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二年。
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社工建立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社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同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同一社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条新招聘的社工实行二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内,经居民满意度测评、社区鉴定、街道考核、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反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工,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章社工职责
第十三条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三)协助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民政事务等项工作。
(四)代表本社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五)向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完成街道、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对工作中掌握的居民家庭情况和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或组织泄露。
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第十五条新招聘的社工,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满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已
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再办理),时间从用工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工资)按本人的职务、学历、职称、工作年限不同,分若干个档次。
最低生活补贴(工资)档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根据下关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工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除外)等经费由区财政按月核拨至各街道。
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享有教育、培训的权利。
教育、培训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逐步推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区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和街道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自学考试、在职函授及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
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社区工作者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不定期进行,年度考核由街道工委、办事处负责。
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具体按工作能力、协作精神、服务态度、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项目内容进行(具
体考核办法另制)。
根据被考核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惩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社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区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优秀社区主任”和“优秀社工”的评选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劳动合同法》精神不符,则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社区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下关区民政局
二ΟΟ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