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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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在社区发展和居民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岗位职责、考核及培训等方面探讨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社区工作者培训社区工作者是服务社区居民的专业人员,因此,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规定,社区工作者培训是必要的,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1.1 培训内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内容应包括社区管理、服务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其中,社区管理是社区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包括组织协调能力、沟通技巧、解决问题等方面的培训。
1.2 培训形式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可以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理论培训可以通过课堂授课、在线学习等形式进行;实践培训可以通过实地实训、岗位实习等方式进行。
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是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明确社区工作者的具体职责,以便他们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1 居民服务社区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他们应积极参与社区居民的需求调查,提供居民满意的服务,增进社区居民的福祉感。
2.2 社区管理社区工作者应协助社区管理部门进行社区管理工作。
他们负责社区治安巡逻、环境整治、矛盾调解等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2.3 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工作者还应承担社区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他们负责策划和组织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居民的社区参与度。
三、社区工作者考核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品质和履职水平,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规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3.1 考核指标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指标应包括服务质量、工作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考核指标应明确具体的评估标准,以客观公正的方式进行评定。
3.2 考核周期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周期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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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职责定位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等社区组织中,从事社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定位为: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依法依规开展社区治理、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和进步。
第二章选任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选任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规范管理与考核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居民评议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职务晋升、薪酬调整、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待遇保障与福利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应享受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与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供学习时间和学习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职业发展与激励第十三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明确职业晋升路径和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治理创新和实践,支持其参与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第六章辞职辞退规定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向所在社区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等原因,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辞退。
第七章组织保障与支持第十八条社区组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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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多项工作,对于社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和完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设置应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包括社区管理岗、社区服务岗、社区治安岗等。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应当明确规定,确保社区工作者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有章可循、有责可究。
三、招聘与培训。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同时,对新入职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社区管理制度、服务技能、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熟悉工作内容,快速适应工作环境。
四、考核与激励。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对工作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管理规范与监督。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作纪律等,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确保工作秩序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监督,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六、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理。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可能面临各种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其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安全第一。
七、结语。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管理与规范关乎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社区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社区管理单位能够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为社区工作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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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江北委发〔2012〕28号核收: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2012年第1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18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社区社会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设在社区的专门服务机构,属临时机构性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负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工作站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负责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相关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社区党建、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消防安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住房保障、消费维权、环卫绿化、物业监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等。
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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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工作者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哈尔滨市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该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提高社区服务质量,营造和谐社区环境。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辖区内的社区工作者。
二、职责与权利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组织和开展社区居民的日常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2.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3. 监督和管理社区内的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4. 协助居民委员会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5. 参与社区文化建设,推动社区居民的文化活动;6.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社区工作情况。
社区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1. 接受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培训;2. 获取居民的必要信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3. 提出居民需求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社区问题;4. 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三、任职条件与考核社区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如下:1. 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社区工作经验优先;2. 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服务意识强;3. 热爱社区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4.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
社区工作者将接受定期的绩效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1. 居民满意度调查结果;2. 社区服务工作的创新与成效;3. 业务能力和业绩表现;4. 个人操守和职业道德。
四、奖励与处罚社区工作者根据自身工作表现将享受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荣誉称号,如优秀社区工作者、先进个人等;2. 绩效奖金或工资提高;3. 培训机会和晋升空间。
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区工作者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调离社区工作岗位;2. 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3. 经济处罚。
五、监督与管理社区工作者的监督与管理将由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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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职责、行为和工作流程,提升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志愿者等。
1.3 社区工作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2.1 社区工作者负责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居民信息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监督等。
2.2 应积极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和参与各类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关系,促进社区和谐。
2.3 负责社区安全工作,包括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区治安。
第三章行为规范3.1 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2 在工作中应保持公正无私,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3 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居民的隐私,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第四章工作流程4.1 社区工作者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4.2 对于社区居民的诉求和建议,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3 定期对社区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5.1 社区应定期为工作者提供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2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外部交流和学习,拓宽视野,引入先进的社区管理理念。
5.3 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路径,为优秀工作者提供晋升机会。
第六章考核与激励6.1 建立公正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6.2 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6.3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社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7.3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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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服务职业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群人。
为了确保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能够得到适当的支持和管理,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准则,明确其职责和权利,促进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幸福生活。
二、职责和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咨询、协助和支持。
他们应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了解他们的需要,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帮助。
2. 社区工作者有权利在社区内设立办公场所,进行工作。
他们应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包括办公设备、文件和信息。
3. 社区工作者有权力发表与社区服务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应该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行为准则1. 社区工作者应以公正、公平、客观和专业的态度对待社区居民。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参与任何违法、不道德或有损社区利益的活动。
2. 社区工作者应保守社区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他们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且应尊重社区居民的自主权和自由意愿。
3. 社区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地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他们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请求和反馈,并与居民保持良好的沟通。
4. 社区工作者应与其他社区工作者和相关机构保持合作、协调和互助的关系,共同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发展。
四、管理机制1. 设立社区工作者管理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
该组织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区代表组成,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符合规范和标准。
2. 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心理支持等。
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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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为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全力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济南市政府特制定了《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为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指导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作的社区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服务社区居民。
二、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职责1. 条件:(1)具备中国公民身份;(2)年满18周岁;(3)具备与岗位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学历或职业技能。
2. 职责:(1)维护社区稳定和谐,在居民之间建立和谐的沟通和协作关系;(2)了解居民需求,协助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3)宣传政府政策,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4)协助居民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矛盾;(5)及时上报社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问题。
三、社区工作者的聘任和考核1. 聘任程序:(1)社区工作者由社区居民代表推荐,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社区办公室签发聘任证书;(2)聘任证书包括工作地点、职责、服务期限等信息。
2. 考核制度:(1)社区工作者每年都要接受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表现、服务态度、社区居民评价等指标。
四、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社区工作者享有按时领取工资和绩效奖金的权利;(2)社区工作者享有参加培训和提高能力的机会;(3)社区工作者享有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2. 义务:(1)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2)社区工作者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3)社区工作者应爱护社区设施和财产,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五、社区工作者的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1)社区工作者在履职过程中表现突出,可以获得表扬、奖金等奖励;(2)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可以获得相关荣誉和表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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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5日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
对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批认定后,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职责。
(一)提出党支部或党小组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各项制度,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协调区域内各领域党组织、党员参与社区治理;负责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群团义工队伍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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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夯实农村社区化管理基础,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养好、服务能力强、农民群众满意的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是指以行政村建制为基本单元,具有农村经济、政治、文化、治安管理和社会建设等多重功能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分为城镇化村和其他农村两类。
城镇化村是指列入城镇人口统计,位于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乡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的行政村;其他农村是指列入农村人口统计的行政村。
第三条农村社区化管理坚持农村党组织领导,以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借鉴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理念,通过合理配置农村社区工作者,提供社区化管理和服务,提高村级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效能。
各地可探索多个行政村联合开展区域化的社区服务,优化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和工作者配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工作者是指经公开招聘或定向招聘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协助村级组织开展村务管理和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作为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的重要力量,不列入村干部管理。
农村社区工作者设管理岗位和普通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担任村级工作平台负责人或协助负责平台日常运行的农村社区工作者,普通岗位是指一般农村社区工作者。
管理岗位招聘以及普通岗位提任为管理岗位的条件和程序由各区(县、市)明确。
第五条农村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农村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协助村级组织办理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下放和交由代办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其他便民服务事项;从事网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社区工作者以区(县、市)为单位统筹配置,其中城镇化村社区工作者员额参照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配置方式测算,核减由县乡两级财政保障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监会、社管会成员人数后,即为其核定员额,每个城镇化村至少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其他农村的社区工作者员额由区(县、市)统筹核定,每个村应至少有1名社区工作者员额,统一纳入员额周转池管理,并根据各农村社区实际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ab2746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b7.png)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三章招录聘用第四章待遇标准第五章管理与培训第六章考核与激励第七章解聘与退出第八章附则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治理能力,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内组通字﹝20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专职社区工作者和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
其中: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街道(苏木乡镇)居民区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编外管理人员和下派到社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
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789555c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e9.png)
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XX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完善基层治理工作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根据《中共XX区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X发〔2018〕X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全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X民发〔2020〕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全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X民发〔2020〕X号)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①按选举方案规定的职数,经过依法选举产生的城市社区“两委”成员;②按照《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X办发〔2014〕X号)规定的配置比例,经过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四)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教助等工作;(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乡镇)和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七)完成街道(乡镇)交办的社区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任务。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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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机构中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社区工作者在社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社区生活的组织、承载社区居民服务的职责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范围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适用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机构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三、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社区工作者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或歧视任何社区工作者。
2. 尊重人权:社区工作者的人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3. 秩序井然:社区工作者应遵循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秩序,确保社区居民的安全和福祉。
4. 公开透明:社区工作者管理应公开透明,社区居民有权了解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四、职责与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1) 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促进社区居民的参与和共建;(2) 组织社区服务活动,提供社区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3) 协助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完成相关任务;(4) 监督社区环境,及时报告问题,做好记录;(5) 积极参与社区安全维护工作,确保社区安全稳定。
2. 社区工作者的权利:(1)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2) 获得公正公平的工作评价,享受相应的待遇;(3)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制定和完善;(4) 获得必要的工作资源和支持,更好地开展社区工作。
五、管理措施1. 进入管理:社区工作者需通过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的面试和资格审查等程序,取得相应的社区工作者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培训管理:社区工作者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 绩效管理:社区工作者应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绩效考核,根据工作质量和效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4. 日常管理:社区工作者应按照工作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社区居民和谐相处。
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定稿)](https://img.taocdn.com/s3/m/48362680eff9aef8941e0682.png)
下关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下关区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施办法》(关委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党章》、《居委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从严管理原则,加强社区工作者的选配与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服务作风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工(不含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低保协理员)。
第二章社工的选聘第四条选聘社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社工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二)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熟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工作能力和电脑操作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初次聘用人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社工的聘用程序:(一)各街道以每个社区配备5名社区工作者为满编,缺编情况下需要招聘社工的,先将缺编人数和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和面试。
(二)对面试合格人员,由相关街道组织体检。
体检合格后,由区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填写《下关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审批表》。
第七条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社工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二年。
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社工建立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58eef6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d9.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乌就培[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就培[2015]1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应新形势下乌鲁木齐市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应新形势下乌鲁木齐市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因工作需要,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第三条此岗位设置在社区,岗位名称为社区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由两类人员构成,一类为区(县)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一类为市委市政府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社区工作者的具体工作职责由社区工作实际分配制定。
第四条岗位设置坚持优化合理、精简高效原则,既要保证人员素质、满足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岗位数量,降低行政成本。
第五条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区县社区工作任务和本区社区机构编制实际情况,整体核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在每年年底整体核定次年度市、区(县)两级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数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审核备案。
区(县)可在当年核定的岗位设置数内自行增减人员。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岗位确定后,各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需调整的,由用工单位书面报送调整说明,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ce47ab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a3.png)
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中共沈阳市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2.经政府与社区共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产生依照以下办法:1.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实行依法选举制。
通过公开招贤、定岗竞争、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2.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的招聘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通过实行公开招聘、定岗竞争、严格考试、择优录用的方式聘任。
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
聘期与社区委员会任期相同。
3.社区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4e5d28f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c2.png)
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队伍建设,包括从事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组织、社区协调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社区工作者的权益,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资格和条件第四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纪律;(三)具备相关学历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社区工作职责;(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五)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和任用第五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和任用应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和任用程序包括资格审查、考核和聘用等环节。
第七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的任用应通过公告、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结果公示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第九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享有平等就业、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权益。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履行职责,恪尽职守,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第十三条大连市社区工作者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以工作绩效评价为基础,科学、公正、公平地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社区工作者绩效的重要依据,用于晋升、奖励、职称评定等。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因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6f5cd70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eb.png)
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社区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工作法》和《上海市行政区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指的是在社区服务系统从事社区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社区办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社区工作,关心群众;(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社区工作的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服从组织领导。
第二章职责和权益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开展社区综合服务,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二)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推动社区自治发展;(三)做好社区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为社区发展提供依据;(四)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五)开展社区文化和教育活动,促进居民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二)参加职业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三)参与社区决策和事务处理,发表意见和建议;(四)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五)享受合法的休假和节假日。
第三章入职和退出第九条社区工作者的招聘、聘任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社区工作者的编制和岗位。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聘:(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二)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三)退休、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从事社区工作的。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社区办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济宁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济宁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fdb25bb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14.png)
(一)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和项目支持;
(三)给予表彰和荣誉称号。
第九章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社区工作者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评估,以促进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第三十条工作评估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三)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
(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二)参加业务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和学术交流;
(三)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决策;
(四)获得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劳动报酬和晋升机会;
第十三章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社区工作者与居民之间、社区工作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四十三条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纠纷,社区工作者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者上级民政部门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社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社区工作者相关纠纷。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济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定期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绩效、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居民满意度等方面。
第八章职业发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ef7f9fc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e1.png)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确定,保持适当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专职,委员可专职也可兼职,兼职委员应为本社区居民。
社区工作站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配置1名专职社工,并在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
各区县社区工作者的数量每年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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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下关区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施办法》(关委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党章》、《居委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从严管理原则,加强社区工作者的选配与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服务作风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工(不含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低保协理员)。
第二章社工的选聘
第四条选聘社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社工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二)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熟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工作能力和电脑操作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初次聘用人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社工的聘用程序:
(一)各街道以每个社区配备5名社区工作者为满编,缺编情况下需要招聘社工的,先将缺编人数和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和面试。
(二)对面试合格人员,由相关街道组织体检。
体检合格后,由区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填写《下关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审批表》。
第七条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社工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二年。
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社工建立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社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同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同一社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条新招聘的社工实行二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内,经居民满意度测评、社区鉴定、街道考核、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反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工,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章社工职责
第十三条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三)协助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民政事务等项工作。
(四)代表本社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五)向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完成街道、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对工作中掌握的居民家庭情况和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或组织泄露。
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第十五条新招聘的社工,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满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已
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再办理),时间从用工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工资)按本人的职务、学历、职称、工作年限不同,分若干个档次。
最低生活补贴(工资)档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根据下关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工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除外)等经费由区财政按月核拨至各街道。
第五章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享有教育、培训的权利。
教育、培训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逐步推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区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和街道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自学考试、在职函授及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
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社区工作者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不定期进行,年度考核由街道工委、办事处负责。
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具体按工作能力、协作精神、服务态度、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项目内容进行(具
体考核办法另制)。
根据被考核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惩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社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区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优秀社区主任”和“优秀社工”的评选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劳动合同法》精神不符,则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社区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下关区民政局
二ΟΟ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