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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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资产权〔2013〕77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资产评估
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聘用制度,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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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2013年7月4日(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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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市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单位)涉及评估事项时聘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入库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结构、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执业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评委库,评委由市国资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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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及市管企业的相关人员组成,每年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名单。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
(一)市国资委发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通知;
(二)资产评估机构向市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并抽取评估报告;
(五)由评审委员会评委对申请入库的评估机构评定打分;
(六)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备选库评估机构名单,并由市国资委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申请加入备选库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两年以上;
(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业规范;
(三)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且每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近两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达到100万元以上;
(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后续教育;
(六)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两年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且未受到有关部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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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加入备选库,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简介;
(三)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资产状况等;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及职业后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审计的前两年财务报表;
(九)近两年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项目清单及评估业务收入情况;
(十)抽取的评估报告;
(十一)其他资料。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具体评分标准是:
(一)机构资质(5分),具有证券业评估资质5分;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10分),上年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评估师达到20人及以上10分;不足20人的,每人0.5分;
(三)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设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评估报告审核工作5分,具有执业质量内部控制制度5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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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及修改记录完整有效5分;
(四)平时审核记录评价(40分),根据市国资委核准备案评估项目审核记录情况并结合具有评估备案职能的市管企业意见综合确定;
(五)随机抽取报告评价(30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相关准则对抽取的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分。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入库机构综合得分多少确定20家左右入库机构,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分别确定40%的机构为A级、40%的机构为B级、20%的机构为C级。
第十条近两年内未承接市国资委及市管企业核准备案项目的机构和以前年度非入库机构,随机抽取报告评价按70分确定,且入库后直接做为C级机构管理(具备证券业评估资质机构除外)。
第十一条入库机构中外省市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每两年进行一次重新审核确定,在此期间,由市国资委对入库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可予以警示或清退。
第十三条入库机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国资委可对其予以警示:
(一)同一资产评估报告在报送核准、备案过程中,连续两次因同一理由被退回修改或补充材料的;
(二)将承接评估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评估或为其他机构执业的评估项目出具评估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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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市国资委开展的执业跟踪、审核及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的。
第十四条入库机构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国资委可将其从入库机构名单中清退。除第(一)款外,市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且在以后四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一)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二)被警示过一次又发生应予警示情形的;
(三)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涉及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五)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泄密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第十五条已入库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变更等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聘用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聘用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项目规模与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相匹配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抽签或直接聘请三种方式确定。
(一)涉及资产总额帐面值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应采用招投标或抽签形式在备选库A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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