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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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对中小学教职工数量的规定和管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教师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是指学校教师总数与学校学生总数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教师编制标准是根据学校的学生规模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的。

在编制教师时,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学科教师的数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教辅人员编制标准。

除了教师外,学校还需要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如教务人员、班主任、心理辅导员等。

这些教辅人员的编制标准也是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人员编制标准。

学校的管理人员编制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

合理确定管理人员的编制标准,可以保证学校的管理运转良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其他工作人员编制标准。

除了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学校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后勤保障人员,如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

他们的编制标准也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保证学校后勤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数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编制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合理确定编制标准,科学管理教职工队伍,才能更好地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_0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_0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

三、一级教师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联盟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陕教〔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工委组织部、工委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韩城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神木市、府谷县教体局、组织部、编办、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教育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落实,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使命感乡村教师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是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系统谋划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全局高度做出的决策部署。

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基础教育的“短板”,数量、质量和增量都还不能充分满足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

进入新发展阶段,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围绕“以德为先、骨干引领、全员提升”的强师计划,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紧紧抓住影响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科学规划,攻坚克难,破解难题,通力协作,精准施策,补短板、破瓶颈、强弱项,大力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用3到5年时间,造就一支热爱乡村、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加强区域协同,推动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乡村教育。

陕西省城市普通小学校办学标准(简)

陕西省城市普通小学校办学标准(简)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第二章城市普通小学第五条学校规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一、城市普通小学应按照办学规模、管理效率和教育质量等,合理设定学校规模。

规模和班额人数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定: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化教学。

二、城市普通小学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变化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布局学校,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三、城市普通小学布局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学校布局必须与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同步规划,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

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四、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质条件较好、地势平坦开阔、阳光充足、环境适宜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五、学校布局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加油(气)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师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六、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

七、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八、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学(园)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学(园)指标,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评估和管理等的要求。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托儿所、乡镇所在地普通高中,依据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第二章幼儿园第一节设置与规模第六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七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主要指标

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主要指标

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主要指标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主要指标指标1: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普通教室:城市学校面积达到67㎡、农村学校达到61㎡。

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使用面积达到86㎡;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达到96㎡。

图书室:使用面积小学6个班达到80㎡、12个班120㎡、18个班170㎡、24个班220㎡;初中12个班181㎡、18个班261㎡、24个班340㎡、30个班420㎡。

微机室:使用面积达到86㎡。

语音室:使用面积小学达到86㎡、初中达到96㎡。

指标2:体育运动场地。

消除土操场;小学设1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和60米以上的直跑道;初中设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

指标3:教学设备配备。

各类教学设备配备达到省颁标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

指标4: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

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均不得低于15台。

指标5:生均图书数。

小学30册、初中40册(不含电子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指标6:师生比。

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编制比例城市1:21、农村1:23,其中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1%。

初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编制比例城市1:15、农村1:18,其中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5%。

指标7:专任教师学历。

小学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5%,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25%。

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75%、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达到2.5%。

指标8: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

小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3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2%。

初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3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10%。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在教职工总数和各类教师配备上的标准要求。

编制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层次进行合理确定。

一所学校的规模和办学层次不同,对教职工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小规模的农村学校可能只需要少量的教职工来完成教学任务,而大规模的城市学校则需要更多的教职工来满足教学需求。

此外,不同的办学层次对教职工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经验也会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学科结构和教学需求。

不同学科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内容有所差异,因此对教职工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学校在确定编制标准时,应当根据学科结构和教学需求来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职工的数量和比例,以确保每个学科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教学支持和保障。

此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特色和办学定位。

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办学定位和教育目标,因此对教职工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一些特色学校可能需要更多的特长教师来支持特色教育的开展,而一些普通学校则可能更加注重基础学科教学,因此对教职工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教学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教职工的数量和比例,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只有这样,学校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26•【字号】陕教〔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已经2020年6月9日陕西省教育厅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20年6月26日陕西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陕西省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9〕9号)精神,为切实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补齐教育短板,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标准。

一、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一)校园校舍1. 校园场地。

学校应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建设和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要求。

校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D级危房。

新建校舍应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重点设防类”的要求进行结构设计,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应配备必要的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及游戏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符合升降国旗要求。

2. 教学用房。

学校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应设有普通教室、教师办公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科学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完成音体美教学任务的必要场所,可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合并使用教学及辅助用房。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陕教人[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陕教人〔2009〕29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岗位清理工作在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完成后,各地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全面清理挤占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岗位的情况。

将清查出来的岗位,优先调整到急需的学校用于新教师的补充。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岗位。

对各类在编在册不在岗人员要限期归队,期满不归队的,再给予一定期限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聘(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聘(职)的,予以解聘(辞退)。

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5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实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合理,编制数、实有人数和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规范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

二、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要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关于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在“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下,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在空编、空岗的情况下,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坚持“资格准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人”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建立新任教师补充的长效机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比例,确定学校教职工的数量和结构的标准。

编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对于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制标准的依据。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等。

在制定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规模、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要求等因素,确保编制标准符合实际需求。

二、编制标准的内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学管理人员编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等内容。

教师编制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其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

教学管理人员编制则是保障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其合理配置对于提高学校管理效率至关重要。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则是为了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三、编制标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科学是指依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编制标准;合理是指在确定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规模、特色、教学质量要求等因素,确保编制标准符合实际需求;公平是指在分配教职工编制资源时,要坚持公平原则,保障每个学校都能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教职工编制资源;公正是指在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原则,保障每个学校都能享有公正的权益。

四、编制标准的调整与完善。

随着教育教学工作的不断发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学校在实际运行中,可以根据教学任务的变化、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等因素,适时进行编制标准的调整。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更新编制标准,确保其科学合理。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校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和调整编制标准,以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分别设立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和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

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本届执行评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陕教人[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人〔2007〕12号)各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厅属各事业单位:《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和《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9号),为做好省属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省属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及其附属单位)、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参照公务员的厅属事业单位。

2. 各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3.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省属高等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和厅属事业单位按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领导职数进行设置,未定领导职数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领导职数后进行岗位设置。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教育健康发展、关注教师成长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师队伍,经研究,现就减轻我市中小学教师过重工作负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1、学校不得违规安排教师参加节假日补课。

双休日和其它节假日要让教师得到适当的休息,由中小学生自主安排学习和生活。

除高三年级外,其它学校和年级不准组织学生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集体补课,也不得借竞赛辅导、兴趣小组之名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严禁学校安排或变相安排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课。

2.学校不得随意增加教师的课时和工作负担。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设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不得要求教师挤占体育、艺术(包括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课时用于文化学科的教学。

不准超量布置课外作业,不得要求教师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尽量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考试。

严禁学校给教师下达招生任务。

3、依法保障教师休息的权利。

合理安排教师工作。

寒暑假、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休息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教师休婚假、女教师产假等法定假期的权利。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安排学生晚自习,有寄宿生的学校只安排教师值日,并制定安全预案。

学校要经常组织教师开展有益身心的各种集体活动,丰富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呵护家庭关系,构建和谐家园,让教师的情感交流、宣泄的渠道畅通,在活动中得到心理补偿。

4、学校应按规定班额编班和均衡分班。

班额越大,教师的工作负担就越重,学校要遵循教育规律,想方设法控制班额。

学校超过规定班额,不得招收借读生。

普通高中严格按“三限”政策招生。

除普通高中每年级可编一个重点班,其余均为平行班外,其他学校其他年级一律实行电脑均衡分班,不得违规举办或变相举办实验班、重点班、奥赛班等。

教师考编制需要什么条件和学历陕西西安

教师考编制需要什么条件和学历陕西西安

教师考编制需要什么条件和学历陕西西安在教育行业中,教师编制是许多教育工作者所向往的目标之一。

教师编制不仅意味着稳定的工作岗位和较高的社会地位,还代表着一种专业能力和学历水平的认可。

而在陕西西安,教师考编制的条件和学历要求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教师考编制的条件要成为一名正式编制的教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应具备相关的教师资格证书,这是进入教育系统的基本门槛。

其次,教师需要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这是评价教师专业素养的重要指标。

除此之外,还要具备较好的身体条件和政治素质,适应教育工作的特殊要求。

在陕西西安,教师考编制的时机通常是在招聘季节,需要密切关注当地教育局或学校的公告,及时了解招聘政策和条件。

此外,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成绩,这可以在评审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教师考编制的学历要求教师考编制的学历要求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说,较高的学历水平是必备条件。

在陕西西安,通常要求教师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且与所教学科专业相关。

同时,部分学校还要求教师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尤其是一些重点学校或高职院校。

另外,教师的学历要求也与所教科目有关。

例如,对于高中教师,通常要求具备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对于小学和初中教师,则相对较为灵活。

因此,教师在准备考编制时,需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报考岗位,并提前规划学历提升计划。

总的来说,教师考编制是一项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和学历的过程。

只有全面了解当地政策和要求,并制定合理的学历提升计划,才能更好地实现教师编制的目标。

在陕西西安,教师考编制的条件和学历要求虽有一定难度,但只要步步为营,相信每位教师都能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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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
(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
1、机构设置。

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

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

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

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

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
1、机构设置。

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

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

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

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I--2人。

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不配备校级专职领导,指定一名教师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中小学党群组织负责人,按照其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初级小学或分校、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1、农村教学点,在校学生数不足15人的(不再计入县区学生总数的基数),每个教学点按1名教师配备;学生数在16人以上的,按实际学生数纳入中心小学统一核编。

2、对民族班和双语班,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微机配备达50台以上)的学校,承担省、市、县三级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可增加2—3名编制。

3、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学业务管理由中心小学承担的,可增加2—3名编制。

(三)学校各类人员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比例。

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不得超过16%、初中不得超过15%、小学不得超过9%。

(四)有食宿生的学校每80名就餐学生可聘请一名炊事人员,每200名寄宿学生可聘请一名宿舍管理人员,不列编。

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五)连续病休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病休手续后,可列编外。

(六)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场)列为企业,不核定编制。

(七)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成人初、中等学校教职工编制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辖区内中小学人员编制意见;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省上下发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省上核定的编制定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各校情况及事业发展变化,在核定的总编制数内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省属中小学编制由省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省上核定的人员编制实和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五、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一)机构编制部门要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要通过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优化编制结构,使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的教职工配置趋于合理。

对这次毕业生和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以逐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中小学内部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并接受县(市、区)编办及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中小学的机构编制不得进行干预,不得要求学校增设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

(三)中小学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使用教职工,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四)各县(市、区)要认真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这次核编对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人员一律回到教职工队伍。

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五)各县(市、区)在核编过程中,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的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同时要辞退代课教师和各种临时性工勤人员。

(六)要结合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职工聘任制,辞退不合格教师,并积极稳妥地
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

(七)各级编办、教育、财政部门都要充分认识中小学编制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立编制的严肃性。

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建立调控机制和学校自律机制。

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对核编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擅自超编配备人员的,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坚决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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