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 本专业: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具体专业(学科)名称以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为准.2. 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
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3.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如“3 年以上”含3 年.4。
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及以上市。
5. 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6。
在职在岗: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
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
资历: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 月31 日.9. 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 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由任教学校提供没有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书面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教研员、电教教师及其他无班主任任职要求者,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
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4 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申报正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 年以上。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是指对于中小学教育机构进行编制工作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
范和要求。
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教学计划、教学资源、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教学计划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学计划要求学校根据
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教学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注重学科间的整合和交叉,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教学计划还应当注重个性化教育,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其次,教学资源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
教学资源库,包括图书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教学评价也是中小学编制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学评价应当全面客观,注重发展性评价和多元化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包括日常评价、周期性评价和终期评价。
教学评价结果应当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中小学编制标准是中小学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编制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校对编制标准的认识和理解,推动中小学教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其职称制度是评价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指标。
然而,当前的职称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限制了教师的发展潜力。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广东省决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目标1.重视教师实际业绩,建立能够反映教学实力的职称评价体系。
2.提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创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内容1.优化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新的评审标准,包括教学成果、教学建设、师德和教育创新等方面内容,更能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科研和教学中的实际贡献。
2.完善评审流程: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专家组成,对申报教师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申报教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加强培训支持: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机会,鼓励教师参加教学研讨、学习先进教育理论和技术,提高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4.强化师德评价:将师德评价纳入职称评审体系中,对干部教师的师德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建立健全师德激励和惩戒机制。
5.推动科研和教学:鼓励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和教学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和奖励。
四、步骤1.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方案,明确的目标、内容和步骤。
2.宣传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方案,向广大教师宣传的意义和价值,鼓励积极参与。
同时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3.试点推广:选择若干中小学校进行试点,验证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根据试点结果进行调整,逐步推广到全省各中小学校。
4.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完善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为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五、效果1.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创新活力。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之欧阳家百创编
附件1欧阳家百(2021.03.07)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中小学领导严重超编
中小学领导严重超编教育部《关于贯彻〈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说道,“要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广东省各中小学的领导职数怎样呢?真符合教育部的规定吗?不符合的怎么办?省府恰有个“网络问政平台”,大家何妨一问。
问政方式如下:上级领导:您好,我是普宁市燎原镇泥沟中学的老师邱文权。
目前我校有学生1200人,分为19个教学班;教职工总数70,其中校领导竟占了9人——1个正校长、2个副校长、1个正主任、5个副主任,另有1个总务1个出纳(其实总务和出纳完全可精简为1人),也享受主任级优待!如此庞大的领导职数是极不合理的,教育部《关于贯彻〈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明文,“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由此可见我校领导职数至少超编6~7人!另据《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规定,“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高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而我校专任老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是多少呢?全校70名教职员,减去11个领导干部,再减去3个教学辅助人员(厨师、打字员、报纸收发员),专任老师仅剩56人,56除以70,仅得80%——这比“初中不低于88%”的要求至少差了8个百分点!谁偷了?谁还上?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假若我们还要维持庞大的机构,那就会正中敌人的奸计。
假若我们缩小自己的机构,使兵精政简,我们的战争机构虽然小了,仍然是有力量的;而因克服了鱼大水小的矛盾,使我们的战争的机构适合战争的情况,我们就将显得越发有力量,我们就不会被敌人战胜,而要最后地战胜敌人。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解读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解读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过程中,学校超编配置、临聘空饷情形、骗取政策公益岗补贴现象、利用实(见)习生顶替正式教师授课现象时有发生。
学校领导岗位超额配编,随性抽调一线科任教师当后勤干事而由其他教师分担课时量的情形不在少数。
那么,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师编制和校领导配置是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再次学校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2001年颁74号教育部令)和《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颁26号教育部令)。
一、根据《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2001年颁74号教育部令)附表规定,小学教师师生配备比分别是1:23,1:21,1:19(小学);1:18,1:16,1:13.5(中学)。
根据该标准,一所2300学生的小学,教师编制最少为100名,最多为121名;一所2700学生的中学,最少应该配备教师 150名,最多为200名。
二、根据《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规定,中学1200名以上的中学配备专职校长一人,1500名以上小学配专职校长一人。
其他的后期管理人员均以兼职为主。
确实需要配备辅助人员,小学不得超过总编制的9%,中学不得超过总编制的15%。
依据《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第二编第二段。
换算到具体的学校:一所2700人的中学,最多可以配备教师为201人(含校长),总编制中有30人可以不代课,剩余171人应该按平均数承担《教学大纲》规定的课时数;一所2300名学生的小学,最多可以配备122名教师(含校长)。
管理和后勤岗最多可以11人,剩余110名教师均摊《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课时量。
如果学校按照编制标准配备足了编制教师,学校没有发生教师长期请事、病、产假的,学校擅自加重教师人均课时量或者单人课时量,或者临时聘任教师以及让实(见)习生进课堂上课的情形,均属于“法人违法”的情形。
遇到法人违法,侵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套取国家公益资金,让临聘人员和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上课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情形,被侵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学生家长)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政府举报,责令改正。
广东省中小学编制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编制标准广东省中小学编制标准是教育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它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保障广东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广东省中小学编制标准进行全面解读,以便各位教育工作者更好地了解并贯彻执行这一标准。
首先,广东省中小学编制标准明确了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
标准要求中小学教育要贯彻素质教育理念,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要求为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其次,广东省中小学编制标准对教育教学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标准明确了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要求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和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标准还对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学校提供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指导。
此外,广东省中小学编制标准还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标准要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和素质提升。
同时,标准还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教师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指导。
最后,广东省中小学编制标准还对学生学习和生活提出了具体要求。
标准要求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业指导,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总之,广东省中小学编制标准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它为广东省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粤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平稳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人大代表建议中小学试行小班教学增加编制
人大代表建议中小学试行小班教学增加编制人大代表建议中小学试行小班教学增加编制人大会议期间,广州市人大代表尚国银提交议案,认为随着广州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学特别是小学已初具“小班化”教学的条件,建议应科学合理配制中小学教师编制,按教师总人数4%~5%增加附加编制。
尚国银代表指出,目前广州中小学教师严重缺编,教师一日工作时间一般超过10小时,工作量过大造成教师身体素质下降,心理疾病增多。
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目前广州市中小学教师与学生比例,在高中、职中、初中和小学分别为1:、1:13、1:19、1:25.高中、初中班级学生数一般不超过50人,小学不超过45人。
问题一教师工作紧张无时间家访、个别辅导调查显示,20XX年行政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以来,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教师周工作量均在15节,其他科目周工作量18~19节,还不包括班队会、早读、兴趣活动辅导。
尚国银代表指出,如此繁重的工作,除了上课就是批改作业,根本没有时间备课和参加教研活动,没有时间家访和个别辅导。
尚国银认为,目前广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初步具备小班教学的条件,中小学可逐步考虑实行“小班化”,即每班35~40人左右,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素质教育目标,做到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而以小学为例,目前按师生比1:25的配置,每班达不到2个教师,根本无法考虑质量。
问题二女教师占七成“扎堆”休产假影响课时目前,中小学校长都担任主科教学,特别是小学,学校没有一个职工编制,也没有保卫和校医编制,很多工作无法运行。
现行教师编制也没有考虑教师产假、病事假、进修学习等特殊因素。
中小学女教师占70%左右,特别是小学女教师占85%以上,每间学校、每个学期休产假教师少则2~3人,多则6~7人,加上病假、学习进修、教研活动等,少数学校无法正常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问题三心理、信息教师无编制“兼职”上课很辛苦广州市的外语、信息技术课都从一年级开设,多数学校还开设了心理健康、校本课程、环境教育课程,这些都需要教师,而在定编时未给予考虑,导致一个教师要“兼职”3~4门科的教学任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国家对中小学教职工数量的规定和
要求,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学校师资力量的配置和
教学管理的有效性,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教职工编制标准
不仅要考虑学校的规模和办学条件,还要充分考虑学校的教学任务
和教学质量的要求。
只有科学合理的编制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学
校的教学需求,保障教学质量。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与学校实际情况相适应。
不
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学校,其教职工编制标准是不同的,应当根据
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还要考虑到学校的地域特点、学
生的特点等因素,确保教职工编制标准与学校实际情况相适应。
再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注重质量。
教职工的数量固
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职工的素质和能力。
因此,在制定教职工
编制标准时,不仅要考虑数量,还要注重质量,保证教职工的素质
和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最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与教育教学改革相适应。
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都在发生着变化,这就对教职工的编制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教职工编制标准要与教育教学改革相适应,保证教职工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需要科学合理、与学校实际情况相适应、注重质量、与教育教学改革相适应。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是指对中小学教学计划、教材、教学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和规定。
它是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
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的设定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中小学教学的核心,是
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依据。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内容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时代性和系统性。
再次,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中小学教学的手段和方式,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途径。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方法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最后,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中小学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评价的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小学编制标准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推动中小学教
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小学编制标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中小学编制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小学编制标准,为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标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标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的通知》(***号)文件精神,加强基础教育、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不断探索盘活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一步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切实保障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据*年*月统计,全县有各级各类学校*所,其中:高级中学*所,职业技术学校*所,初级中学*所,九年一贯制学校*所,特殊教育学校*所,小学*所,教学点*个。
在校学生**人,其中:小学*人,初中*人,高中*人,职业学校*人,特殊教育*人;现有各类幼儿园*所,在园幼儿*人。
教职工编制数共计**人。
二、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配置、动态调整、长效监测”的思路,抓严抓实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管理工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三、实施措施(一)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组建工作专班,周密安排部署,股室研究谋划,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按时完成达标任务,实现工作要求。
(二)科学核编,强化统筹。
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核定编制,加大统筹调剂力度,全方位、多维度优化编制资源配置。
一是按照“设置科学、重点突出、数据真实、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台账。
坚持把摸清底数、锚定标靶作为推动全面达标的重要依据,采取学校“报”、人事“审”的方式,做到学生底数、教职工编制数和实有人数“两必清”,详细掌握教职工编制配备、使用管理和运行情况。
为全县统筹、动态调整做好充分的数据准备。
二是统一城乡编制标准,依据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1:12.5、初中1:13.5、小学1:19的比例核算编制数,再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共享、公平可及。
(三)动态管理,建立机制。
充分发挥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对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的突出作用,积极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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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五、其他
(一)国有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核定自筹经费事业编制。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发布的此类文件即行废止。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的在校学生数当地人口密度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核定(计算公式附后)。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3]124号
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 编 办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事 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七)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八)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
(九)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2、附加编制按以下情况核定。
(1)民族班,按每班增加0.5名编制计算;
(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配1名编制;
(3)较大的镇和特大镇的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编制。
(四)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小学编制原则上不互相挤占。但情况特殊,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在县(市、区)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核定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地不得突破。学校在《实施办法》规定外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须按程序报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一、核编原则
中小学是指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小学。
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力求精简和高效;四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四)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聘任专任教师。
(五)各县(市、区)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六)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
(五)要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教师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职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
(六)中小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
(七)积极推进学校后勤体制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油印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不占用教职工编制,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学校实习工厂(场)生产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学校教职工编制。
(八)要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每班学生不能超过55人。
四、编制管理
(一)根据国发[2001]21号、国办发[2001]74号文和中央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财政部门逐县(市、区)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地区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完全小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36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