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精华资料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4] 446号
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已经省编委同意。现予印发,请执行并注意反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由政府、行业、国有企业举办的,且教职工人员经费需财政供给的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
第三条机构编制部门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管理。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要求,实行政府监管和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二是科学合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机构编制,既要满足学校基本教学与实习实训需要,促进学校发展;又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学校经费供给方式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般以省、市(县、区)、行业冠以校名,如“XX县职业技术(或技工)学校”、“广东省(或XX市)电子(机械、轻工、农业等)职业技术(或技工)学校”等。
第七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其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定。
广东省教师工作量标准
广东省教师工作量标准
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中坚力量,其工作量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广东省教师工作量标准的制定,旨在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师的工作任务量,为教师的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首先,广东省教师工作量标准应充分考虑学校类型和规模的差异。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学校,其教师工作量有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小规模学校的教师可能需要兼任多个科目,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而大规模学校的教师可能专职教授某一科目,但需要承担更多的学生管理和教学准备工作。因此,在制定教师工作量标准时,应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设置,既要充分考虑教师的工作强度,又要保证教师的工作负担合理分配。
其次,广东省教师工作量标准应综合考虑教学任务、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教师的工作主要包括教学任务、教学准备、学生管理、教学评价等方面。不同学科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准备工作量有所不同,例如,语文、数学等学科可能需要更多的阅读、备课和批改作业的时间;艺术、体育等学科可能需要更多的实践和辅导学生的时间。此外,学生的需求也会对教师的工作量产生影响,例如,特殊教育学生、留守儿童等群体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指导。因此,在制定教师工作量标准时,应全面考虑教学任务、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确保教师的工作量能够满足教学的实际需求。
再次,广东省教师工作量标准应注重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提升。教师的工作量标准不仅仅是对教师工作量的量化,更应该是对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的保障。因此,教师工作量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教师的专业发展需求,为教师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创新。同时,教师工作量标准也应该促进教师的教学质量提升,鼓励教师加强自身素质提高,提高教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关于规范中小学机构设置和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
关于规范中小学机构设置和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和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顺应基础教育发展的形势,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地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领导岗位设置和工作机构
(一)领导岗位设置
1、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2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
2、区直小学和镇街道中心小学一般配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完全小学只配备校长1人。教学点不配备校长,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设置
1、普通中学工作机构一般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政教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导副主任、总务副主任各1人。
2、区直小学和镇街道中心小学工作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完全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3、职业中学的领导岗位和工作机构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规定设置外,可设立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主任1人。
4、中小学、职业中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可相互兼职。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对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数量
和结构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编制标准的依据、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政策、教育发展规划以
及学校实际情况等。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规划,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学校教学和管理的需要。同时,也需要结合学校的规模、办学层次、教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确保编制数量和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辅人员编制和管理
人员编制等。教师编制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心内容,其数量和结构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教辅人员编制是为了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包括教育管理、教学辅助、学生服务等方面的人员。管理人员编制则是为了保障学校管理和运行的正常进行,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人员。
最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需要做到科学合理、严格执行。学校应当
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编制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教职工编制的动态管理,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编制数量和结构,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教育教学
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24号)、《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员队伍编制标准(试行)》(教发〔2017〕5号),结合全国城乡中小学教职工规模总体规划,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如下:
一、城市中小学
1.小学编制:设校和补贴校为两类,编制中有教师编制、寄宿制学校课外活动专干编制、工勤编制、办学及行政支持性编制、学校学科质量保障编制等,具体依据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2.小学教师编制:按学科、岗位编制,具体依据学校的学校建设专业化及管理组织来确定,实行分类管理。
3.课外活动专干编制:主要包括体育教育、文化艺术教育、自然科学教育、实践活动及健康促进等课外活动。以工人技术岗位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4.工勤编制:包括保洁、保安、维修保养等工种,具体按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5.办学及行政支持性编制:包括小学辅导员、学历教育辅导老师、家校合作督导、公社专职及兼职成员等,按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6.学校学科质量保障编制:主要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主要有学科教研员、学生发展顾问、校外实践教育指导导师等。
二、城乡结合部中小学
1.城乡结合部小学的编制标准按小学教职员队伍编制标准(试行)(教发〔2017〕5号)执行,编制中有教师编制、管理编制、课外活动专干编制等。
三、本编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后均遵从本编制标准执行。各地政府部门、学校应加强管理监督,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编制标准的有效落实。
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标准
对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的规定,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规定有一个试行办法,对于普通中小学校的教师,目前还没有完全能成熟的工作量标准的规定。但很多地方和学校进行了一定探索,形成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教师工作量标准。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标准一般都是各地市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精神制定,每个地方有所不同。
具体标准都是根据各地市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也有些地方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来制定。现在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的规定。
一般都是按照下面的标准上下浮动
一、课时计算方法:专任教师以周教学课时计算工作量,一课时按40分钟或45分钟计算;高中教师周课时数可按学年或学期平均数计算。
二、专任教师周工作量标准
1、小学教师:语文数学14节;科学外语15节;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16节;品德、综合实践和地方课程等17节。
2、初中教师:语文、数学、英语和科学12节;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体育14节;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和地方课程等16节。
3、高中教师:10-14节;各校根据选考学考情况、以及专业特点制定各学科周课时数标准;除按周工作量标准外,亦可根据学年或学期平均数计算周工作量。
中层干部周工作量标准与专任教师有异,中层正职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中层副职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以上未具体约束的老师工作量情况,应以当地教育局的政策和公立校校方安排为准。
比如下面是宁夏的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的规定
省教育厅公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中,小学教师平均每周17节课,中学教师平均每周13节课。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
(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算方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算方法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专任教师+职员、教辅和工勤人员
专任教师编制数=在校学生数/标准班额×班周课时数/教师周授课时数
班周课时数:一、二年级28节,三—六年级32节;初中36节;
教师周标准授课时数:
小学:城市16节,县镇16节,农村中心校18节,村小18节;
初中:城市12节,县镇12节,农村14节;
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小学一般不超过9%;初中一般不超过15%;高中一般不超过16%职员含校长
附件: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相关标准参照表
一、普通中小学班额标准及教师周授课时数参照表
二、普通中小学班周课时数参照表
国办发200174号教职工与学生比,明了好记小学:城市1:19,县镇1:21,农村1:23;
初中:城市1︰,县镇1︰16,农村1︰185.教师的配备
要求,按课程和学生数配齐配全教师,配齐是结构,配全是数量;关注体育教师的配备: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农村200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体育教师;依据: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
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4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
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
准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
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时间:2003-11-28
各市、县(区)人事局和教育局,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后,我省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稳步地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为了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1.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落实科教兴粤战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进行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2.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建设教育强省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创建有利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
(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在教职工总数和各类教师配备上的标准要求。编制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层次进行合理确定。一所学校的规模和办学层次不同,对教职工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小规模的农村学校可能只需要少量的教职工来完成教学任务,而大规模的城市学校则需要更多的教职工来满足教学需求。此外,不同的办学层次对教职工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经验也会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学科结构和教学需求。不同学科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内容有所差异,因此对教职工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学校在确定编制标准时,应当根据学科结构和教学需求来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职工的数量和比例,以确保每个学科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教学支持和保障。
此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特色和办学定位。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办学定位和教育目标,因此对教职工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一些特色学校可能需要更多的特长教师来支持特色教育的开展,而一些普通学校则可能更加注重基础学科教学,因此对教职工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教学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教职工的数量和比例,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只有这样,学校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关于规范方案中小学校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和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人事部门编制标准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顺应基础教育发展的形势,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的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各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武政办[2003]52号文件规定,按照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合理设置.
高中学校一般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高中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
初中学校一般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初中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
政教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
小学配备校长1名;12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小学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12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可设置政教处,配备主任1名;36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幼儿园结合实际参照小学执行.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劳人薪[1985]40号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正文:
----------------------------------------------------------------------------------------------------------------------------------------------------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劳人薪[1985]40号1985年8月30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对待。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完全小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36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
三、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的在校学生数、当地人口密度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核定(计算公式附后)。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师生比标准
中小学师生比标准
班上学生过多不仅增加教师负担,也不利于素质教育。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我省目前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小学教师要占教工总数九成
通知要求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时,要严格区分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4类员工,重点保证教师比例,压缩其他人员编制,教师与教职工的比例在高中至少要占到84%以上,初中要占到85%,而小学则要占到91%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教工编制
各级中小学要按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清理占用编制的中小学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今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做好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城市高中1∶12.5
县城高中1∶13
农村高中1∶13.5
城市初中1∶13.5
县城初中1∶16
农村高中1∶18 城市小学1∶19 县城小学1∶21 农村小学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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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
(九)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学校实习工厂(场)生产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学校教职工编制。
(八)要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每班学生不能超过55人。
四、编制管理
(一)根据国发[2001]21号、国办发[2001]74号文和中央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财政部门逐县(市、区)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地区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五、其他
(一)国有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核定自筹经费事业编制。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发布的此类文件即行废止。
三、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3]124号
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 编 办 省 教 育 厅Biblioteka Baidu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事 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完全小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36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的在校学生数、当地人口密度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核定(计算公式附后)。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二)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核定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地不得突破。学校在《实施办法》规定外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须按程序报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五)要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教师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职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
(六)中小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
(七)积极推进学校后勤体制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油印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不占用教职工编制,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2、附加编制按以下情况核定。
(1)民族班,按每班增加0.5名编制计算;
(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配1名编制;
(3)较大的镇和特大镇的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编制。
(四)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小学编制原则上不互相挤占。但情况特殊,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在县(市、区)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四)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聘任专任教师。
(五)各县(市、区)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六)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
一、核编原则
中小学是指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小学。
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力求精简和高效;四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