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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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对证人的保护都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并且首次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然而,新法刚刚颁行不久,警察出庭作证尚属新生事物,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经验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实践中大多数警察从心理上并完全接受,积极适应这一发展,一旦以证人身份走上法庭必将面临种种问题。为此,公安机关应当结合队伍现状,从多方面入手,通过理念灌输、强化庭审培训等方式及时适应这一发展。

【关键词】新刑诉法;警察;出庭作证

2012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内容。作为庭审中的特殊证人,警察出庭作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程序公开和规范侦查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新刑诉法中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新刑诉法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条新增条文上。一是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二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从刑诉法的最新规定来看,警察出庭作证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二是接受法庭对出庭警察证言的质证。相应地,警察出庭作证的内容也主要集中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两方面。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一)思想观念的滞后由于新刑诉法刚刚颁行不久,加之以往也没有出庭作证的相关经验,多数警察一段时间内可能难以完全接受即将面对的出庭作证。一方面,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和打击犯罪的重任,在侦查工作中,警察一般都是讯问或询问中的主角,让其作为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问,角色的转换使其短时间内难以适应。另一方面,警察出庭作证无疑会增加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和自身的职业风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部分警察在法律颁布之初从心理上也会比较抵触。(二)有限的司法资源

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制约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因素,这主要体现在警力和经费两方面。作证时需要相关警察出席法庭说明情况,因此必然要占用一部分警力。而警力不足又恰恰是当前各地公安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警察出庭作证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从某种角度来说无疑又是“雪上加霜”。新刑诉法并未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经费保障等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经费主要还是要靠公安机关自身的办案经费来补给,公安机关也不会太愿意为此投入资源。(三)自身素质的不足

警察出庭作证带来的另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警察必须承担证明自身行为合法

的责任。总体来说,目前警察碍于自身法律水平和专业素质以及办案条件的限制,短期内很难保障案件证据都达到较高的标准,在庭审作证过程中,侦查中获取证据的瑕疵势必会在质证过程中暴露出来。出庭作证的警察在将来的庭审中会面临两方面的强劲对手,一是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二是具有良好素养,并熟谙侦查工作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本身就是对警察自身素质的一种挑战。(四)作证技巧的缺失

出庭作证不仅是对警察自身素质的综合考验,很大程度上也牵扯到出庭作证技巧层面的问题。对于出庭作证的警察来说,言语表达技能与专业技能同等重要。在庭审过程中,出席法庭的警察经常会被要求回答各种苛刻的问题,有时甚至会让出庭警察感到窘迫或者遇到突破情况不知如何应对,以致影响到对案件情况的阐述。三、新刑诉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程序

警察出庭作证程序是指警察出庭以言词方式陈述所了解的案情,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及法庭询问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此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程序的启动

一般情况下,警察作为控诉机关进行控诉的辅助人员,其作证行为是被动的,需要由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人员予以提起。但是,出于诉讼公正和控辩对抗的考虑,侦察机关和当事人也有享有申请出庭作证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则是由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请求做出决定。同时在必要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二)接受出庭通知

当法院同意出庭申请或者依职权做出出庭决定后,相关人员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要求警察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接受质证。收到出庭通知后,出庭作证的警察要牢记出庭的时间并查明出庭地点,保证按时出庭作证。对于拒绝出庭的侦查人员,不能采取拘传及其他强制其出庭的措施,而应当通过其所在侦察机关的内部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三)出庭说明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宣布出庭时走上证人席,经审判长许可后对需要说明的情况进行陈述。此后,再由控辩双方对其陈述分别进行询问,警察应当如实回答控辩双方的提问,不能对提出的问题不予理睬。当然,发问时也必须尊重出庭人员的人格尊严,而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另外,警察出庭也要承担遵守法庭秩序、配合法庭工作的义务。(四)退庭

出庭的警察在回答完控辩双方及审判长的问题后,诉讼各方不再发问,侦查人员也作答完毕时,应该视为质证完毕。在审判长最后确认陈述完毕后,书记员应将笔录当庭交由阅读核对后签字盖章,由审判长宣布退庭。四、新刑诉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应对出庭作证的策略(一)正确认识庭审中的诉讼身份对于出庭作证的警察是否属于证人,其当庭说明的情况是否属于证人证言,在诉讼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问题仍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从刑诉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来看,应当将出庭作证的警察归入证人的范畴,但作为证人的警察与普通证人是有一定区别的。从新刑诉法第57条和第187条的规定来看,警察出庭作证的内容都是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亲身经历或获知的案件事实。从某种程度上说,警察出庭作证也是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二)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和司法现状,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警察出庭作证应当基于查清事实真相和保障被告人权利两方面的考虑。如果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或者侦查人员说明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不大,则根本没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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