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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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关注的课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正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的时期,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

是当前我国已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

空前的社会大变革,会带来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和问题会不同渠道、以不同反映,并直接涉及到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和问题会源源地汇集到公安机关。

,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党以人为本、社会等战略思想的,社会各及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了的,党和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能力和了更高的要求,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

公安机关经常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的对立面,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对公安机关不良的。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的共性问题(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仅是侦查破案、治安,更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文明执法。

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乱,甚至办人情案等违纪;还有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

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

民警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错案的。

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

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反映执法起的作用,民警是在汇报工作,案情,或是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民警在出或是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

公安文书是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

公安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公安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公安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作者:张一帆来源:《视界观·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本文联系到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对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公共安全需求,处于风险社会的中国的公共安全问题的特点以及公安机关的应对策略进行了简要的析。

关键词:风险社会;公共安全挑战;应对策略一、什么是风险社会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出版的《风险社会(Risk Society)》一书中,通过对工业社会现代性的反思提出了“风险社会(Risk Society)”这一全新的社会理念。

《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不同于人们传统观念中的“风险”和自然界的“风险”,而是一种属于未来世界的、具有面向未来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贝克认为,现代世界正在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风险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其重要特征是充满着不确定性因素,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个人的风险日益趋向于逃脱工业社会建立的风险预防和监督机制。

贝克指出:“风险社会至少是伴随着工业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甚至有可能早在人类社会自身刚刚诞生时就已经浮现了。

……人类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一种风险社会。

”二、中国的公共安全存在的挑战1、政府应对风险的能力有待于提高。

一是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协调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二是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对措施、应对方式和应对意识上落后:三是政府在公共安全治理中没能充分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

2、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缺乏。

首先,社会公众之间普遍缺乏安全感,缺乏社会信任。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受到前几年社会发生的“小悦悦”、“红心鸭蛋”等不良社会问题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再加上讹人事件的不断增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更是雪上加霜。

其次,由于“帮忙陌生人”的代价越来越大,怕好心办坏事糟糕的更是会被连累,所以人们助人为乐的热情逐渐降低“人们失去昔日对科学的迷信,整个社会信任感丧失了。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对安全需求的不断增加,公安任务变得越来越繁重而复杂。

然而,在应对这一挑战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公安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职责执行、信息化建设、警察素质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一、职责执行问题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之一,其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现实中我们仍然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1.执法不公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案件处理不公平以及腐败现象。

有些警察滥用职权或者接受贿赂而放纵罪犯,导致了司法制度的信任危机。

2.资源分配不均衡:某些地区的警务资源配置明显不足,导致重要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追踪侦查。

同时,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的发展差距使得资源更少地传递到农村地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加强督察制度,增加惩罚力度以及规范警察行为。

通过建立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确保执法公正。

2.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配警务人员和物资,根据地区不同的治安形势和犯罪情况来进行科学分配。

同时,在比较发达的城市地区帮助相对贫困地区进行资源支持。

二、信息化建设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是公安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数据管理滞后:由于数据系统不完善或过时,导致了大量重要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国内外资料共享的难题。

2.信息安全威胁:网络攻击、恶意软件和侵害隐私等威胁日益严重。

缺乏足够的网络防护措施使得社会安全感受到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措施:1.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大对公安系统信息化水平投入,推动数据系统更新升级。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警察操作信息系统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2.网络安全保护:建立高效安全的网络防护体系,对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持续监测和漏洞修补。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警惕性和应对能力。

三、警察素质问题警察作为公安机关的主要执法力量,在执行职责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范文最新推荐------------------------------------------------------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将会不断提出新期盼和新要求。

通过学习贯彻孟建柱部长的讲话精神,使我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执法环境正发生着很大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已处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构建社会的和谐。

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成为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之一。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

特别是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这种空前的社会大变革,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反映出来,并因为直接1/ 16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最终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公安机关。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的提出,社会各方面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了普遍的增强,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

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群众的对立面,如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良的影响。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问题及对策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问题及对策
三、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优化发展对策
(一) 明确警察出庭作证身份性质 根据前文的分析和论述可以得出ꎬ 在我国司 法领域当中ꎬ 对出庭作证的警察身份进行性质定 位ꎬ 进一步明确出庭作证警察的身份和性质ꎬ 是 全面落实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ꎮ 针
一、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
(一) 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基础 根据 2012 年新修改的 « 刑事诉讼法» 当中 有关警务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的条款说明可以了解 到ꎬ 我国政府已经从法律的角度ꎬ 明确规定了人 民检察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ꎬ 提请人民法 院通知警务工作人员ꎬ 参与当庭作证环节ꎮ 由此 可见ꎬ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可靠的法律基础ꎮ 以 «刑事诉讼法» 为基础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ꎬ 包括警察的各项证词在内ꎬ 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 接受法律的监督① ꎮ (二) 警察出庭作证的实践范围 目前ꎬ 国内司法领域的实践活动正面临着前 所未有的新的难题与挑战ꎮ 社会建设的飞速发 展ꎬ 在一定程度上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负面 影响ꎮ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稳定ꎬ 国家 和政府将大量的警力资源主要应用到了社会治安 管理工作当中ꎮ 因此ꎬ 能够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

2018 年第 3 期 NO������ 3 2018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总第 128 期 Sum128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问题及对策
王 彬
( 吉林警察学院ꎬ 吉林������长春 130117)
内容摘要: 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强力推动下ꎬ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逐步加快ꎬ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此背景下 应运而生ꎮ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实践中存在身份不明确、 强制性措施不完善、 保障性措施不健全等问题ꎬ 通过探讨警 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优化建设方案ꎬ 以期使该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ꎮ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摘要:警察出庭作证的现象在我国尚未达到普及甚至是几乎没有,笔者分析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警察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必要性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建议警察出庭作证,目前对于我们来说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

因为这种现象非常罕见,罕见得可以称得上“奇事”,可是这样的“奇事”还真的发生了!20xx 年3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作为证人出现在丰台法院的证人席上,对丰台检察院指控阿力甫涉嫌贩卖毒品出庭作证。

这为我们整个司法界开了一个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不少敏锐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警察出庭作证”即将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警察要不要作证?这个问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从法理上讲是不言自明的。

“事实面前人人平等”,警察没有任何特权拒绝作证。

2、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应该出庭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由此我们看出法律明文规定了警察有义务出庭作证。

3、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其身份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警察作为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里可能掌握的证据最多,尤其是在警察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人的情况,还有警察实施秘密侦查行为时所获得的证据等,这都是普通证人不可能知晓的。

在法庭审判时,这种证据就要依靠警察来提供,从这个意义上讲警察出庭作证的作用就可见一斑了。

4、警察不出庭作证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蔓延。

浅析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控辩双方平等、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 2014 年,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
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 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 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这 项改革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 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三、解决警察出庭作证现状的措施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写入新刑事诉讼法已有几年时间, 在基层的情况却略有尴尬。是否需要找出一定的措施来协助该 制度的落实。第一,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那么是否也应像 证人一样被保护?更甚至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保护应该更加 全面到位。法律对警察权力限制和规范的同时,也应将警察作 为普通人来加以保护。第二,健全对警察证人的保护之后,也 应健全对不尽到出庭作证义务的警察的监督制裁机制?第三, 扩大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让警察出庭作证的身影出现在更多 的刑事案件中。 今年 8 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意见》(法发【2016】18 号),该《意见》第十二条:“完善 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这再一次反映了“警察 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不 可少的作用。虽然目前的落实情况不如人意,但是我们相信每 一项制度从出台到落实需要一个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 项制度得到充分完整的解读之后会被接受和落实。 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就在于:直接言词原则也及排除 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控辩式的审判方式。所以针对 警察出庭作证在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经过大量的社 会调查以及对在职一线民警、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进行采 访后,笔者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1)完善相关立法,为警察出庭作证提供法律基础。确定 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细化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范围。并增加 法律在这一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具有

公安执法工作的挑战与应对

公安执法工作的挑战与应对

公安执法工作的挑战与应对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公安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些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公安执法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并给出相应的应对方法。

一、技术变革带来的挑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犯罪分子们也在不断寻找新的方式来犯罪。

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给公安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公安部门应加大对技术设备的投入,并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

同时,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是应对技术变革挑战的有效途径。

二、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的挑战公安执法工作需要具备丰富的执法经验和专业知识。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不够的问题。

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执法经验,制定更加严格的选拔标准和培训模式,以提升公安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舆论压力与社会和谐的挑战公安执法工作必然伴随着舆论的关注和批评。

舆论的压力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尤其是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时。

针对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对外传递正确的声音。

此外,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建立健全的社会治安防控网,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国际犯罪与合作的挑战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犯罪的威胁日益凸显。

跨国犯罪活动给公安执法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

在面对这种挑战时,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加强与其他国家执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同时,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对国际犯罪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的挑战公安执法工作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但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立法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

对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的调研

对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的调研

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一手抓打击、一手抓办案质量,对刑事案件保持严打的同时,始终把执法质量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放在首要的位置,在打击能力提高的同时,执法质量亦如芝麻开花节节提高。

但是当前在刑事执法办案环节尚存在不少问题。

现就发现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1、接处警不作为:一是不及时处警,案情就是命令,接到报案后处警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而有的处警人员常常是不慌不忙,有的甚至在报警人再打电话催促才出动现场;二是不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调查访问是刑侦破案工作的起点,是公安机关发动群众、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

但有的民警在处警时只是简单地做了一份事主的报案笔录后就坐等现场勘查人员勘查现场结束,不去查访其他目击证人,致使事后找不到目击证人,给工作造成被动;三是携带装备不全,不是缺了录音笔就是忘带照相机,或者是电池没电,给取证及固定证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不如实立案:立案是侦查的开始,是采取侦查措施、开展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诉讼的重要环节。

但日常工作中常发现不及时立案、不如实立案、不破不立的现象存在。

3、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一是违规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在专门的审讯场所讯问;二是违规扣押、辨认,有的不办理呈批手续,未经负责人同意或批准就进行扣押、辨认,事后在补办手续;三是拘留、逮捕后讯问简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此时进行讯问形成全面透彻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有证明力和说服力。

大多侦查员对此认识不清,往往对24小时内的讯问走走过场,简单地做一下笔录,有时就一张笔录纸的字;4、不及时搜集固定证据:一是取证的目的不明确,有的侦查员在办案过程中取证工作抓不到点子上,在使用证据证明事实的方法和能力与办案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证据未形成锁链,有的侦查员收集证据后缺乏分析、整理,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间缺乏逻辑性,形不成证据锁链,证明力大打折扣。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一)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一)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一)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立法动向/法理依据/诉讼价值/作证范围/应对策略内容提要: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但由于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力的支持,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普遍。

在刑事证据立法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对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同时,警察出庭作证在诉讼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必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以确立。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也将给公安机关带来一定的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拓宽侦查途径,提升办案质量,合理配置警力资源,提高警察自身素质,同时寻求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活动的进程。

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有关证人资格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曾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实际上否定了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

不过,“两高”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即警察有义务对其收集证据的相关情况向法庭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并且《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以澄清控辩双方就笔录等诉讼文书发生的争议。

《解释》第138条也规定,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有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滥用职权、执法过度等。

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还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纷争和冲突。

公安机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虽然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开始使用智能化设备进行巡逻和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公安机关在人才培养方面也需要加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安机关需要不断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专业技能的人才。

目前一些地方的人才储备不足,导致公安机关在应对各种复杂情况时显得力不从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警察队伍的管理。

对于那些存在问题的警察,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过来。

也要加大对优秀警察的表彰力度,激励更多人加入到公安工作中来。

2.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化水平。

也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引进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3.加强人才培养。

政府可以加大对公安机关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学习资源。

也可以通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公安队伍的方式来提高整体素质。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阻碍因素及建议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阻碍因素及建议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阻碍因素及建议作者:徐晓玲胡远青来源:《知识窗·教师版》2016年第10期法律对警察出庭作证有明确规定,出庭作证是刑事警察职业工作的范围,并且在警务部门业务培训中包括了警察如何出庭作证、如何提高出庭作证能力等内容。

在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2012年再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做出了规定,并随着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而得以具体实施。

由于出庭作证制度只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并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警察出庭作证规范。

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在2013年以前,司法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中遇到的侦查问题,多是由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如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情况说明等。

警察如果不出庭作证,这些情况说明并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无法保证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针对这类情况警察应出庭作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分为三种情况,笔者主要分析其中两种:第一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即“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这是程序性事实,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问题,要出庭说明情况。

如果被告人的口供或证人证言引起法官合理怀疑时,警察应出庭与被告人以及相关证人进行对质,以判断口供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第二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即“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这种情况警察出庭作证和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要求是一样的”。

针对实体性事实警察必须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实体性事实有异议;二是该事实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

公安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公安做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顾名思义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杜绝犯罪案件上升的一个组织构成。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

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

在一些地区公安执法不严、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正执法的行为准则落到实处。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是一部完整的、统一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特别强调了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执法活动全部纳入法律规范内。

国家也先后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予以规范和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可撤销的理由之一。

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不断加强办案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保证了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化建设上还存在不足,主要有:一是长期缺乏统一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多、领域广,现有执法程序规定比较零散,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质量;二是现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不完善,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不尽一致,有些规定不够严谨,为随意执法留下了法律空间。

上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出现受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处罚、执行不当等问题。

关于警察“出庭难”问题的思考

关于警察“出庭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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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我 国对 警 察 出庭 制 度 的 立 法规 定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警 察 是 一 个 特 殊 的 身 份 ,应 当 对 它 一 分 为 二 的 看 待 。首 先 ,警 察 作 为
才 在 法 条 中首 次 明确 规 定 了 警 察 出庭 作 证 制 度 。 对 警察 出庭法律 地位 的确 定 , 无 疑 是 中 国法 治 进 程 的 重 大 进 步 , 不 仅 符 合 刑 事 诉 讼 的 内在 价 值 , 也 有 利 于 约 束 警 察 非 法 取 证 ,规 范 侦 查 活 动 ,彰
了 警 察 应 当 出庭 作 证 的 问题 ,警 察 出庭 作 证 制 度
的 雏 形 浮 出水 面 。
2 0 1 2年 《 刑 事 诉 讼 法 》 修 订 对 警 察 出庭 予 以 进 一 步 明 确 。刑 诉 法 第 5 7条 :“ 在 对 证 据 收 集 的合法性 进行 法庭调 查的过程 中,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侦 查 主 体 因 履 行 职 务 获 得 有 关 案 件 的 事 实 情 况
时 ,应 当被视 为 “ 参 与案 件侦 1 7 - 0 4 - 2 6
作者 简介:王俪睿 ( 1 9 9 5 一),女 ,甘肃 兰州人 ,硕士研 究生。研 究方向:物证技 术、司法鉴定。 沙万中 ( 1 9 6 7 一 ),男,甘肃静 宁人 ,副院长,教授 ,学士。研 究方向:司法鉴定 、刑事诉讼 。
大特 点 。直至 2 0 l 2年 对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的修 订 ,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对证人的保护都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并且首次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然而,新法刚刚颁行不久,警察出庭作证尚属新生事物,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经验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

实践中大多数警察从心理上并完全接受,积极适应这一发展,一旦以证人身份走上法庭必将面临种种问题。

为此,公安机关应当结合队伍现状,从多方面入手,通过理念灌输、强化庭审培训等方式及时适应这一发展。

【关键词】新刑诉法;警察;出庭作证2012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内容。

作为庭审中的特殊证人,警察出庭作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程序公开和规范侦查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刑诉法中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刑诉法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条新增条文上。

一是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二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从刑诉法的最新规定来看,警察出庭作证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二是接受法庭对出庭警察证言的质证。

相应地,警察出庭作证的内容也主要集中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两方面。

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挑战及对策【分享】

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挑战及对策【分享】

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挑战及对策论文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队伍问题挑战应对措施及对策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市场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科技全球化、犯罪全球化给社会治安造成的压力,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更加严峻。

公安机关的任务更加繁重,公安机关无论是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还是工作水平、队伍素质,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都将接受全方位的挑战。

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必须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必须严厉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活动,为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必须进一步改革公安行政管理,努力为入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必须大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努力适应入世后形势和任务需耍。

加入WTO,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影响已逐渐显现出来,给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带来了新的冲击。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市场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科技全球化、犯罪全球化给社会治安造成的压力,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更加严峻。

紧紧抓住入世这一机遇,主动迎接挑战,积极推进公安工作改革,全面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新课题。

一入世后公安机关的任务更加繁重(一)境外敌对势力趁机渗入,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工作形势将更加严峻复杂。

入世后,各种敌对势力以各种合法身份为掩护,逐步向我国各个领域渗透,其冲击更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和渗透性,防范、控制难度更大。

国家安全形势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境外敌对势力乘机渗透,勾结境内反动、邪教组织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各种破坏活动。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加紧对我西化、分化。

信息全球化发展,境外敌对分子利用互联网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公安机关维护信息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大量社会矛盾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困扰社会稳定。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及人民群众难以在短期内适应入世的要求。

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困境及应对措施思考

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困境及应对措施思考

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困境及应对措施思考万力【摘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公检法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最终达到发现案件事实的目的.警察在作为犯罪行为的目击者、犯罪行为的调查者抑或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出庭作证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我国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但同一主体、不同的角色扮演,会直接影响主体作用发挥,于此,警察应基于怎样的身份(证人、类似“被告人”或者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值得我们思考.【期刊名称】《环球市场》【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2页(P80-80,82)【关键词】侦查人员;警察证人;类似“被告人”;专家证人【作者】万力【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一)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效果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结束了之前警察只在案件有疑问,公诉人、被告人或者法院有异议时,才出庭解释、说明情况的规定。

首先,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突破了警察作为公职人员,对其特别对待的瓶颈,让警察以证人、类似“被告人”抑或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对被害人而言,可以更好地维护其正当法益;对被告人而言,能够充分保障其对质权的行使,通过与警察当庭对质辩论维护自身权利;对法院而言,通过观察警察与被告人的对质辩论,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合乎法理、顺应情理的判决。

其次,能够使控辩双方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和质证,对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作出一定说明,保证证据资格的享有,发挥证据该有的证明效力。

再次,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使法官居中进行裁判,有助于法官以更加理性、民主的方式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最后,有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性。

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在庭审中运用直接言辞来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裁判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公平正义。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社会效果首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相关解读,人民警察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警察公权力的膨胀,促使警察为保证审判的公正和顺利展开有义务提供服务,真正做到“警察是法庭的公仆”。

刍议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刍议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刍议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及应
对策略
欧林波;翟萌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1)006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由于
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经验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因此大多数警察从心理上并未完全接受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新法实施后他们一旦以证人身份走上法庭必将面临种种问题。

为此,公安机关应当未雨绸缪,结合队伍现状,从多方面入手,通过理念灌输、强化庭审培训等方式及时适应这一发展。

【总页数】4页(P69-71,80)
【作者】欧林波;翟萌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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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制度之确立 [J], 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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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对证人的保护都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并且首次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然而,新法刚刚颁行不久,警察出庭作证尚属新生事物,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经验和司法解释可以参考。

实践中大多数警察从心理上并完全接受,积极适应这一发展,一旦以证人身份走上法庭必将面临种种问题。

为此,公安机关应当结合队伍现状,从多方面入手,通过理念灌输、强化庭审培训等方式及时适应这一发展。

【关键词】新刑诉法;警察;出庭作证2012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内容。

作为庭审中的特殊证人,警察出庭作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程序公开和规范侦查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刑诉法中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刑诉法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条新增条文上。

一是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二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从刑诉法的最新规定来看,警察出庭作证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二是接受法庭对出庭警察证言的质证。

相应地,警察出庭作证的内容也主要集中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两方面。

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一)思想观念的滞后由于新刑诉法刚刚颁行不久,加之以往也没有出庭作证的相关经验,多数警察一段时间内可能难以完全接受即将面对的出庭作证。

一方面,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和打击犯罪的重任,在侦查工作中,警察一般都是讯问或询问中的主角,让其作为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问,角色的转换使其短时间内难以适应。

另一方面,警察出庭作证无疑会增加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和自身的职业风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部分警察在法律颁布之初从心理上也会比较抵触。

(二)有限的司法资源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制约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因素,这主要体现在警力和经费两方面。

作证时需要相关警察出席法庭说明情况,因此必然要占用一部分警力。

而警力不足又恰恰是当前各地公安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警察出庭作证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从某种角度来说无疑又是“雪上加霜”。

新刑诉法并未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经费保障等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经费主要还是要靠公安机关自身的办案经费来补给,公安机关也不会太愿意为此投入资源。

(三)自身素质的不足警察出庭作证带来的另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警察必须承担证明自身行为合法的责任。

总体来说,目前警察碍于自身法律水平和专业素质以及办案条件的限制,短期内很难保障案件证据都达到较高的标准,在庭审作证过程中,侦查中获取证据的瑕疵势必会在质证过程中暴露出来。

出庭作证的警察在将来的庭审中会面临两方面的强劲对手,一是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二是具有良好素养,并熟谙侦查工作的专家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本身就是对警察自身素质的一种挑战。

(四)作证技巧的缺失出庭作证不仅是对警察自身素质的综合考验,很大程度上也牵扯到出庭作证技巧层面的问题。

对于出庭作证的警察来说,言语表达技能与专业技能同等重要。

在庭审过程中,出席法庭的警察经常会被要求回答各种苛刻的问题,有时甚至会让出庭警察感到窘迫或者遇到突破情况不知如何应对,以致影响到对案件情况的阐述。

三、新刑诉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程序警察出庭作证程序是指警察出庭以言词方式陈述所了解的案情,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及法庭询问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此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程序的启动一般情况下,警察作为控诉机关进行控诉的辅助人员,其作证行为是被动的,需要由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人员予以提起。

但是,出于诉讼公正和控辩对抗的考虑,侦察机关和当事人也有享有申请出庭作证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则是由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

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请求做出决定。

同时在必要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二)接受出庭通知当法院同意出庭申请或者依职权做出出庭决定后,相关人员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要求警察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接受质证。

收到出庭通知后,出庭作证的警察要牢记出庭的时间并查明出庭地点,保证按时出庭作证。

对于拒绝出庭的侦查人员,不能采取拘传及其他强制其出庭的措施,而应当通过其所在侦察机关的内部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

(三)出庭说明情况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宣布出庭时走上证人席,经审判长许可后对需要说明的情况进行陈述。

此后,再由控辩双方对其陈述分别进行询问,警察应当如实回答控辩双方的提问,不能对提出的问题不予理睬。

当然,发问时也必须尊重出庭人员的人格尊严,而不能进行人身攻击。

另外,警察出庭也要承担遵守法庭秩序、配合法庭工作的义务。

(四)退庭出庭的警察在回答完控辩双方及审判长的问题后,诉讼各方不再发问,侦查人员也作答完毕时,应该视为质证完毕。

在审判长最后确认陈述完毕后,书记员应将笔录当庭交由阅读核对后签字盖章,由审判长宣布退庭。

四、新刑诉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应对出庭作证的策略(一)正确认识庭审中的诉讼身份对于出庭作证的警察是否属于证人,其当庭说明的情况是否属于证人证言,在诉讼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问题仍然未做出明确规定。

但笔者认为,从刑诉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来看,应当将出庭作证的警察归入证人的范畴,但作为证人的警察与普通证人是有一定区别的。

从新刑诉法第57条和第187条的规定来看,警察出庭作证的内容都是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亲身经历或获知的案件事实。

从某种程度上说,警察出庭作证也是其履行职务的过程。

(二)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和司法现状,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

警察出庭作证应当基于查清事实真相和保障被告人权利两方面的考虑。

如果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或者侦查人员说明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不大,则根本没有必要让警察出庭。

(三)做好出庭作证前的充分准备1.了解法庭审理的程序步骤警察出庭作证前,应当提前了解法庭审理的有关程序,熟悉与掌握法庭使用的有关术语以及工作方式。

同时还必须清楚法官以及其他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了解书记员和其他出庭者的作用。

2.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为了保障出庭作证成功,出庭警察需要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做到对案件情况了如指掌。

3.精心准备出庭陈述的内容法官在警察出庭时主要是想查明相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问题,因此出庭作证人员应当抓住重点,在出庭前组织、整理相关材料,对重点问题的要点也可以写成书面材料,当庭备用。

另外,出庭的警察事前最好同本案的检察官进行沟通,了解检察官的控诉思路,认真听取检察官的指导意见。

(四)掌握出庭作证的原则和技巧1.尊重事实,实事求是警察出庭作证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而不能加入自己的主观臆断和判断。

任何陈述都要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具体地说,就是要以自己在执法活动中所感知到的情况,不夸大,不缩小,力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

2.主题明确,中心突出这里的“主题”是指警察在出庭过程中所持的观点和结论,也可以说是基本论点或者是中心观点。

主题是警察出庭陈述的线索,它能将所陈述的各种情况事实有机地联系为一个整体。

警察在出庭前,需要充分明确法庭质疑的中心所在,材料准备也要紧紧围绕主题来进行。

3.有根有据,论证周密在法庭陈述过程中,警察所陈述的内容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根据作保证。

充分、翔实的论据材料是陈述的基础和支柱。

在出庭前,相关警察应当了解掌握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情况,必要时也可亲自到犯罪现场等进行调查。

法庭陈述要符合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程序,符合客观事物规律,把事物的逻辑程序与人们的认识程序科学的统一起来,形成一个逻辑整体。

4.随机应变,当机立断警察出庭陈述时,面对的问题纷繁复杂,提出质疑的对象各不相同。

法庭情况的千变万化,决定了出庭人员在临场陈述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思路与方法,采取灵活多变的战术,在瞬息万变的法庭上,随机应变,出奇制胜。

要时刻注意态势的发展变化,密切注视质疑方的言词动态。

针对不同的情况,机动灵活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警察出庭作证时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一)出庭作证时的仪表、仪态警察出庭时应该着警服还是便服,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时可以着警服,而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时则是可以着便服的。

但是无论着何种服装,都应当穿戴整齐。

整齐、干净的服装更容易给法官留下此人条理清楚、工作有序的印象。

法庭是相当正式的场合,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在仪表方面一定要注意,它关系到人们对出庭人员的印象。

(二)出庭作证时的态度、举止警察出庭作证时的态度和举止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和陪审员对其证词的看法。

警察在法庭上的态度和举止一定要始终保持冷静、坦率,语言和行为表现出沉着、稳定,不能含有太多的感情色彩,不能过于激动。

警察要力争使人们通过其态度和举止,认识到他是一位追求公正的人。

同时,辩护律师或其他人员经常会将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看作是对立的一方,所以无论对方所提的问题多么荒谬、无理,都要表现出彬彬有礼,认真、负责地对每个问题做出回答,不能用挖苦、戏谑的语言表示轻视。

(三)出庭作证时的说话方式警察出庭作证时语言要简明、正确,易于理解,不能出现任何语法错误,要避免使用方言,尽量避免使用专业词汇。

同时,陈述时的说话方式也是极其重要的。

语调要自然,要像平常与他人谈话一样自然流畅,不能过于紧张、生硬;声音要洪亮、吐字要清晰,语速要正常,要做到让法庭上每个人都听清楚每句话,每个字。

在陈述和回答问题时,要尽量避免单一使用身体语言,如果必须要使用身体语言,一定要同时用语言说明,因为法庭上的书记员对单一的身体动作是不可能进行记录的。

另外,接受提问时要注意全神贯注,认真仔细地听清对方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前必须完全理解对方的意思。

如前文所述,警察出庭作证是其综合素质的体现,出庭人员除了应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专业技能以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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