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中建三局项目工资分配办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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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工资分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促进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落实局项目全额承包管理办法,根据按劳分配和按效益分配的原则,结合项目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项目工资分配的前提和原则是:全面贯彻局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办法,切实做到项目独立核算,实行全额承包,确保上缴,超收提奖,欠收受罚,奖罚兑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管理职责,分层次落实到项目承包班子、作业队伍和具体人员,作为考核分配的依据,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册员工及外聘人员;不适用于外联劳务队伍。
第二章项目工资总量控制
第四条建立项目工资总量控制与内部自主分配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工资总额实行计划控制并与分层次的经济承包相结合。局、公司或分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全额承包责任书,项目承包费用和上缴费用以及有关的奖罚规定按《中建三局项目全额承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工程实际,在开工前编制人工费用成本计划,作为作业层承包或实际开支的控制额度。项目工资计划既要结合项目实际,又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项目成本计划及百元产值工资含量计划不超出。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实行全额承包薪酬制。项目经理及承包管理人员承包期的工资必须与工程项目的类别、成本控制、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工期、工资总额等因素挂钩。
第七条按照局有关规定将项目分为五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特小型。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岗位测评确定管理人员的职位,做到人员精干。
第八条项目经理及项目承包班子成员须交纳承包风险抵押金,其金
额按《中建三局项目全额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岗薪制,制订项目经理部月度工资预发具体规定。
第十条实行岗薪制的单位,其项目经理的月岗薪按附表1执行,不再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津补贴、月度奖金等;项目其他管理人员的月岗薪按所在单位岗薪制标准和岗位测评的情况确定,并划分档位,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经理的月岗薪;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工作的,其月岗薪可按照局岗薪制办法规定的地区系数进行调整。月度岗薪制须同项目的效益、质量、安全等紧密挂钩,根据月度或季度项目效益、上缴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状况,并结合其本人的工作业绩,按季度进行岗薪上下档位调整或按季度确定岗薪发放比例。
第十一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单位的月度预发工资,可按现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工资标准和月度提成奖执行。月度提成奖的计算办法如下:
月度提成奖=成本降低额×提奖比例×实际上缴款
×(70%-85%)-已发月度提成奖计划上缴款
工程成本降低额、实际上缴款与计划上缴款按累计计算。未完成上缴款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算月度提成奖;对完成上缴款额低于50%的,公司(分公司)暂不批准发放月度提成奖,待完成上缴款后再审批。凡无工程成本降低额或发生亏损的项目不得发放月度提成奖。如果项目前期盈利,最终亏损,除责成将前期所发的月度提成奖追回外,还应按规定扣减抵押金,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果项目效益下滑,超发的月度提成奖应追回。月度提成奖的内部分配系数按项目经理部各类人员承包兑现奖参考系数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来确定。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后,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实行承包兑现奖励。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可后,按局项目管理文件相关规定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
第十三条项目承包兑现奖按项目超成本降低额的10—30%提取,同时按工资总额15%以内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控制;各单位在签订全额承包责任书时,视不同工程、不同地区,在责任书中确定具体的的工资含量;工资含量超支部分按比例冲减承包兑现奖,具体冲减比例根据工程特点、地区,在全额承包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特大型工程、大型工程分±0.00以下工程、主体、装修竣工三个阶段预兑现。特大型工程、大型工程的中间兑现奖按项目工程成本降低额×(10—30%)×70%控制发放。
第十五条对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或者在局、公司进行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扣减项目承包兑现奖。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岗薪制后,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可享受项目全额承包兑现奖;各类服务人员和操作层人员应分别实行包干制和计件制,不宜享受全额承包兑现奖。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个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出勤率、奖金分配系数和分配基数计算个人兑现奖金。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的承包兑现系数可参考如下标准执行:
(1)项目经理系数: 1;
(2)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质安总
监系数:0.7—0.8;
(3)项目栋号长、综合工长、综合专业负责人系数:
0.25----0.30;
(4)项目工长、质检员、安全员、各专业小组负责人系数:
0.15----0.25;
(5)项目各类业务人员、助理或实习工长系数:0.1----0.17;
(6)在兑现奖发放前,由项目提出分配方案,经公司(分公司)
书面批准后发放;项目经理兑现奖金系数可为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
员加权平均数的3—6倍。
第十九条项目质安监督员的工资由公司(分公司)直接发放。
第二十条临时外聘的技术管理人员实行谈判工资制,结合本人月度工作业绩实行月工资包干,不参与项目兑现奖的分配。
第四章自有职工中的操作层人员
第二十一条操作层人员按完成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根据劳动定额(或预算定额)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按工程量计价,包工、包质量、包工期、包现场文明施工。工资分配实行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操作层人员可实行直接计件工资制。综合人工单价应分工种、劳动定额等级水平,并综合考虑生产性津贴后确定。人工费单价由公司(或分公司)制定。
第二十三条操作层人员也可实行计件超额工资制。可以采用每人月完成21个定额工日,照发基本工资,超过规定的定额工日发超额工资的办法;超额工资单价(日工资单价)应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消耗等因素挂钩。
第二十四条操作层人员也可实行其他工资发放办法,如工程实物量单价计件定额记分制、“死分活值”等。
第二十五条实行定额计件工资要严格控制计时用工,凡定额包括的工作内容,不得另开计时工;必要的计时用工,应控制在自有职工用工总额的10%以内,并在人工费计划内控制开支。
第五章辅助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凡不能单独实行定额计件的辅助生产工人及服务人员,可按当地劳动力市场价确定月度包干工资,或实行操作人员岗位工资加超定额台班(工日)奖励的制度,但必须建立定岗、定责、定额考核计算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辅助生产工人及服务人员实行月度包干工资制,要结合本人月度工作业绩和出勤考核计发。月度包干工资参考标准见附表2。
第二十八条辅助生产工人及服务人员实行月度包干工资是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应付工资,对发生待岗等情况,按单位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六章其他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单独奖励的工期奖,原则上可按以下标准处理:即50%-70%部分用于奖励职工(实发奖金中单列,不计入工资含量);30%-50%部分上缴公司(分公司)。奖励职工部分可按项目承包兑现奖发放办法分配。
第三十条各项津贴、补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局规定,项目无权自定,已经纳入综合计件单价的不得重复发放。对于实行岗薪制、包干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的原则上不发工资性津补贴。
第七章项目工资的发放审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员、辅助生产人员、服务人员的月度工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