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五种方式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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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五种方式公告期及使用条件

公开招标的使用条件

1.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限制条件

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5种情形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竞争性谈判的使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采购

采购表标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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