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税权划分是地方税发展的基石-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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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申论作文

税收制度申论作文

税收制度申论作文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对居民和企业征收的各项税费的组合。

一个健全的税收制度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们的税收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着征收合理性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们还存在着税基不宽、税率不高的情况。

一些高收入群体及富豪阶层的税负较低,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平意识得不到充分体现。

因此,我们亟需改革税收制度,增加高收入者和富豪的纳税负担,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

其次,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但税收制度的创新和改革相对滞后。

税收制度的落后导致征管效率不高,经济增长贡献度与纳税能力不匹配。

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对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纳税人的满意度。

再次,税收制度在扶持小微企业方面还有不足。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就业的主要来源。

然而,当前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税负较高,导致其发展困难。

因此,我们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税收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包括征收合理性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以及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不够等。

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第一篇: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摘要】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应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并有效实施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的适当下放。

【关键词】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合理划分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划了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战略,提出了“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的重要任务。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完善税收管理体制也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副局长指出,只有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才能创制出科学、严密的税收法律规范,为税收执法、司法等活动提供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有效发挥,确保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处于良性的互动状态。

[1]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限,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已成为目前大多数学者的共识。

但问题是,第一,如何真正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划分;第二,税收立法权限与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的范围和程度应如何确定;第三,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关系和管理权限;第四,如何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管理权限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一、税权的含义与税权划分由于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层次性,税收也相应具有层次性,这就涉及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问题。

税权是整个税收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分税制体制的核心内容,划分财权的关键就是划分税权。

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辖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居民间的税权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间的税权关系,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配置。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问题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问题

第32卷第6期2019年11月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32No.6Nov.2019收稿日期:2018-12-19作者简介:李杰(1990-),男,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地方政府行为。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问题李杰(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摘要:税权之于国家犹如产权之于个人,个人产权配置要合理,税权划分也要恰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种类日益繁多,税权划分问题也随之日益复杂,分税制改革以及“营改增”试点的开展,使得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与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税权的划分关系到多方利益主体,规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分割与配置至关重要,有利于协调和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推动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中央税;地方税;税收管理权;分税制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61(2019)06-0034-04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动脉,对国家职能的发挥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有助于经济平稳运行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

当前,我国税权划分存在一些问题,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影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1](48)。

本文拟就我国税权划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税权的概念和划分(一)税权概念及税权划分方式税权即征税的权力,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税收的立法权、管辖权以及税收收益权。

税收立法权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收税的权力归属,即由谁来立法征税并确立税制;税收管辖权是指在税收的征收与管理两个方面的权力,解决具体由谁来负责征税和管理税收;税收收益权包括两个方面,即入库权和分配权,解决最终由谁享有税收收益。

税权划分通常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两种模式,其中纵向划分又可分为集权式与分权式两种,一种强调税权集中于中央,另一种则强调税权应当分散于地方[2](19)。

【推荐下载】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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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 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税法通则》的制定是关系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新整合与完善,关系到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平衡,关系到最终实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

鉴于《税法通则》的制定,必须在宪法确认的财政体制框架下进行。

因此,必须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加以平衡协调。

为此,本文就《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界定与合理划分涉及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税权”这个概念产生伊始,学界即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其研究现已渐趋广泛和深入。

通说认为,税权是指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和依靠。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笔者认为,地方税权的定义应当理解为是地方国家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是地方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特定的地方税收机关予以行使。

从一国国家权力的机构组成来看,无论是中央机关的税权,还是地方机关的税权,都属于财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财政学原理,一国各级国家机关的事权决定其财权,而财权又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

由于税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各级国家机关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依法获取税收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因此,税权属于财政收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初步划分,对于实现税法的统一,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割问题,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

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思考

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思考

○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思○考●遂宁市财政局税政科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管理体制,对于保证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的正常高效运转,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管理权限是指建立税收制度和执行税收制度的权限,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三方面的内容。

一、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必要性1994年在我国进行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改革,较好地体现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理顺和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

但是,在对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上,还缺乏一个统一的、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立法层次高的税收法律来规范,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权划分的不合理,影响着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顺利实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过度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管理税收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政权代表者或政权机关,以政权名义,并以政治强制力为后盾,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具有的权力。

它包括税法制定权、税法解释权、税收开征停征权、税收调整权、税收减免权和税收加征权等。

目前,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和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基本上都集中在中央。

这种过度集中于中央的立法权限,一方面,造成在部分地方收入税种,只让利不分权,不能很好地发挥地方税种调控经济的作用。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满足方方面面的需要,被迫开征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费用或基金,来缓解地方财政的困难。

事实上,目前中央对立法权、执法权未能严格区分,特别是执法部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已经拥有一些诸如调整某些税法要素等相当于税收立法权的权限。

因此,在不影响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即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征某些地方税种是必要的。

税收分成1200字

税收分成120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税收分成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它通过对各种财产、收入和交易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用于满足国家运行、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开支。

税收的分成是指按规定的比例将税收收入分配给不同的政府层级、部门和用途。

税收的分成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分成、不同税种间的分成以及税收用途方面的分成等。

首先,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成是税收管理的基础。

根据中国宪法和税法的规定,税收根据征收和利用情况,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成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定财政补贴,旨在维持地方政府运行和公共服务的正常进行。

具体的分成比例会根据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等制定。

其次,不同税种间的税收分成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税收的性质和征收对象的不同,我国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等,其税收分成主要通过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来体现。

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其税收分成主要通过不同的税收分配制度来实现。

对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分成,旨在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最后,税收用途方面的分成在部分税种中也得到体现。

我国通过税收的分成来满足国家运行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国防等方面的开支。

税收用途的分成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财政收入的划分比例进行使用,以确保政府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总的来说,税收的分成体现了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旨在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的均衡和公共服务的正常进行。

税收分成不仅是税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收征收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国家财政管理和调节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合理划分税权税种优化地方税体系

合理划分税权税种优化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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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地 方 作 适 度 分 解 .使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都 有 一 定 的税 收 管 理 权 。德 国 的税 权 划 分 归 为 这 种 类 。 德 国 联 邦 一 级 政 府 对 关 税 等 联 爿j 收 理 所 然 地 拥 有 单 独 立 法 权 . 同 时对 共 享 税 税 1 享 有 优 先 立 法 权 州 和 地 方 政 府 埘 隶属 于 自 己的 财 产 税等 地 方 税 种 拥 有 较 高 『 限 ,可 以 自 竹权 行 规 定税 率 、减 免 和 加 成 等 。 德 国 的联 邦 税 务 管 理 部 门负 责 征收 关 税 和 联 邦 消 费税 .其 他 一
些联爿 税 以及地方税种 由州、地 方税务机构 负责征收 。 { 综观 备国税权划 分实 践,基 本上具有 以下特征 :1 、税权划分方 式是与各个 国家的政体形 式和经济 、文化背景等相关联 。2 、不 管是集权、分权 .税 收基本法规 的制定权主要集中在 中 央一级,中央税权 居于主 导地位 ,地方税权受到 中央税权的制衡 。3 、地 方政府 都享有程度不 同 的税 枫 。就 征 收权 而 言 . 地 方政 府 拥 有 绝 大 部 分 地 方税 的 征收 权 . 甚 至拥 有 部 分 中央 税 的 征 收 执 行 权 。就 立 法 而 言 ,地 方政 府 都享 有 一 定 的税 收立 法 权 。包 括 开 设 新 税 种 .只 是 存 在
税 权 指 税 收 管 理权 限 ,其 基 本 内涵 包 括 两 方 面 :一 是税 收 立法 权 。狭 义 的税 收 立法 权 ,
仅指税种的设立和废 止,广义 的税收立法权还包含税种的开征 、停征权;税 目、税率的讽整 权 ;税法的解释 权 税 收减免权等项内容 ,有时也把这些统称 为附属税收立法权 ;二是税 收 征 收 管 理权 。合 理划 分税 权 是 中央 和 地方 两 级 税制 体 系建立 和 有 效 运 行 的前 提 . 是 “ 分税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亩均税收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亩均税收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亩均税收税法的权威性、税收的强制性无不以税收权力为保证。

因此,税收法治不是要不要税收权力的问题,而是怎样把税收权力确定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使其既发挥作用,又被控制在一定限度的问题。

对国家权力而言,法治承担着双重任务:一方面,它承担着国家权力的授予任务,即授权功能;另一方面承担着对权力的限制、制约和监督的任务。

因此,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就应该从授权和限权两个方面去把握。

一、税收权力授予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

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问题上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权力来源和取得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其中包括有两层内涵:一是从实质要件上,权力必须来自于人民,取得于人民,受托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这一实质要件的深层本质是人民利益,其权力形成是人民主权。

二是从形式要件上,一切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即法定授权,它否认、排除和摒弃以其他各种非法治方式取得的权力,即权力法定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上述实质要件解决了权力的本质问题,而形式要件解决了权力取得的方式问题,只有权力来自于人民,取得于法律,才能说它具备了合法性,因而才具有法定效力。

从授权与限权的相互关系看,授限是限权的前提。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出现滥用权力、越权等行为,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权力的法定权限不明确,存在有许多权力漏洞,因而为权力腐败行为提供了方便。

最后,从权力机制和权力主体的权力意识来讲,理论上的逻辑是:当国家法律在授予某一权利主体以权力时,就预示着同时也对该权力主体提出了受约束的范围。

因为当一定范围权力的授予明确后,就告知权力主体只能在该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越该权力规定范围,便是越权。

这样便于权力主体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以便更好地履行法定权力和职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授权对实现法治至关重要。

权力由国家法律授予和确认,可以解决权力合法来源和取得问题,也可以排除其他非法治的权力获取途径,这是法治社会对权力的第一要求。

从税收权力看,在权力授予的实质要件上是明确的,即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国家税收应当以法律为
依据,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纳税款。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在这一
原则的框架下进行评估。

根据我国宪法和税收法律体系的规定,地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
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

地方税收立法权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因此
在合法性上不存在争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税收立法权不是可以随意行使的,其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

地方税收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不能超越
法律规定的范围,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应当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合理发展。

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考
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同时,地方税收制度的设计应当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分配税
收负担。

应当尽可能避免对弱势群体的过度压力,避免出现税负不公等问题。

此外,地方
税收政策应当同时考虑税收收入和支出的平衡,避免出现收入不足以满足支出的情况。

总的来说,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相互依存的,只有在遵循税收法定原
则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作用,为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作出贡献。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我国税收体系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地方税体系则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税体系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对于国家整体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地方税体系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

主要表现在主体税种过于集中,地方税种收入占比偏低,导致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来源不足。

同时,部分税种的设置未能充分体现地区间的差异性和资源的丰富性,使得税收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够合理。

2. 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征管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方面,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另一方面,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也需进一步提高。

此外,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税收流失现象,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3. 地方税权划分不明确地方税权的划分是地方税体系的核心问题。

然而,当前我国在地方税权划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和混乱。

一方面,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上缺乏自主权。

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也存在问题,导致税收管理上的重复和漏洞。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为了解决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应优化税制结构。

首先,应适当增加地方税种收入占比,使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

其次,应调整税种设置,使其更加符合地区间的差异性和资源的丰富性。

此外,还应加强税收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税收资源的合理分配。

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应加强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

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

刍议《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定位与合理划分。

论文关键词:税权地方税权分税制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体制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提出了关于地方税权的定位和征收管理,需要从《税法通则》的高度予以进一步界定和法律调整的观点和建议,以完善《税法通则》的内容和体系。

《税法通则》的制定是关系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新整合与完善,关系到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平衡,关系到最终实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

鉴于《税法通则》的制定,必须在宪法确认的财政体制框架下进行。

因此,必须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加以平衡协调。

为此,本文就《税法通则》中地方税权的科学界定与合理划分涉及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地方税权的学理分析“税权”这个概念产生伊始,学界即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其研究现已渐趋广泛和深入。

通说认为,税权是指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和依靠。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笔者认为,地方税权的定义应当理解为是地方国家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是地方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特定的地方税收机关予以行使。

从一国国家权力的机构组成来看,无论是中央机关的税权,还是地方机关的税权,都属于财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财政学原理,一国各级国家机关的事权决定其财权,而财权又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

由于税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各级国家机关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依法获取税收收入,以满足财政需要,因此,税权属于财政收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初步划分,对于实现税法的统一,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割问题,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可以遵循与借鉴,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的结合点。

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

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于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如下原则: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

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具体的税收权限划分措施:第一,中央税、共享税、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当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引言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手段,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并提出一些建议。

税收权力的背景税收权力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政府实施经济调控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收的主要目的包括满足公共服务需求、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资源配置效率和实现社会正义等。

然而,威权过重或滥用税收权力会产生不利影响,如资政不明、滋生腐败等。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1. 依法行使税收权力税收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法律明确规定了税收的基本原则、税种和征收方式等。

依法行使税收权力可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税收权力带来的不公平和腐败问题。

2. 规范税收权力的边界和限制税收权力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不能随意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税收权力不被滥用、不侵犯民众的利益,有效遏制权力寻租的行为。

3. 推动税收透明化和公开化税收决策和征收过程应当具备透明化和公开化,使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税法以及税务管理有更好的了解和参与。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发布税务统计数据等方式加强税收透明和公开,提高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4. 增强税收征管能力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需要配套的税收征管能力。

政府应当加强税务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高税收征管的智能化水平。

结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通过依法行使税收权力、规范权力边界和限制、推动税收透明化和公开化以及增强税收征管能力,可以有效实现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社会的信任。

未来,政府应当不断优化税收制度,持续改革税收管理,推动税收权力的更加科学、公正和高效的运行。

合理的税权划分是地方税发展的基石(一)

合理的税权划分是地方税发展的基石(一)

合理的税权划分是地方税发展的基石(一)摘要: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得到了初步规范,但税权的划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不科学、不稳定的因素。

我国地方税发展的严重滞后就是税权划分不合理的一个集中体现。

建立规范、科学、稳定的税权划分模式,对于促进地方税发展、完善分税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税权;分税制;地方税税权(TaxationPower),是指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在税收领域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主要由税收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和税收征管权所构成。

税权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也是作为税权划分结果的地方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税权划分包括纵向划分与横向划分两个方面。

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在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划分与配置。

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权划分与配置。

税权在各级政府间的配置,形成了具有一定程度集权和分权特征的政府间税收安排。

本文所要研究的是税权的纵向划分与地方税发展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税权划分的现状迄今为止,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尚未建立规范、科学、稳定的机制。

(一)我国税权划分缺乏一个稳定的规则,税权划分模式不稳定在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权的划分一般通过宪法予以明确规定,或至少由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基本法律予以规范。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不是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的,而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加以规定,使税权划分没有一个稳定的规则。

严格说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实际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博弈的过程。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都会利用体制的漏洞和规则的空隙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终陷入对博弈双方都不利的纳什均衡①]。

由于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缺乏稳定的规则,使中央有可能单方面改变“游戏规则”,地方政府也存在着越权的极大可能性。

(二)中央集权过多,地方越权现象严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仅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种,还要求适度划分各自的税权。

区域税收分配应有制度范文(3篇)

区域税收分配应有制度范文(3篇)

区域税收分配应有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区域税收分配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合理分配税收收入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减少地区间的差距、实现社会公平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实现税收分配的公平和有效性,制定一套制度规范本是必要的。

二、税收分配的基本原则税收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

税收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应偏袒某一地区或某一群体,要实现相对公平的资源配置。

2.效率性原则。

税收分配应当追求效率,既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又要实现区域经济的高效发展。

3.可持续性原则。

税收分配要注重长期可持续发展,既要满足当前需求,又要保障未来世代的利益。

三、税收分配的机制设计1.税收收入调剂机制为了实现区域间的均衡发展,应建立税收收入调剂机制。

该机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中央政府承担部分税收调剂责任,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贫困程度,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为较贫困的地区提供相应的支持。

(2)建立地区间的税收收入划分比例,通过合理的比例划分,确保税收收入的公平分配。

2.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立税收优惠政策是区域税收分配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吸引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但是,这种优惠政策也需要制定一些规范,以确保税收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1)合理设定税收优惠的对象和条件。

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对象和条件,确保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监督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立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税收收入的透明公开税收分配的透明公开是保障税收分配公平性的重要保障。

应建立健全的税收信息公开机制,包括税收收入的来源、分配情况等,让公众了解税收分配的情况,以实现社会监督。

四、税收分配的改革与创新当前,我国的税收分配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改革与创新,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分配的公平和效率。

1.建立多层次的税收分配制度当前,我国税收分配制度主要是由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构成,但是随着地方政府权力的加强,需要建立更多层次的税收分配制度。

税收分权与地方财政

税收分权与地方财政

税收分权与地方财政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税收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税收体系中,税收分权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它意味着中央政府将税收权部分下放给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更加自主地制定税收政策,从而满足本地经济的发展需求。

本文将从税收分权的定义、实施情况以及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三个方面探讨税收分权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关系。

首先,税收分权是什么?税收分权是指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分开,让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

税收分权可以加速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使得财政收入更加平衡和稳定。

通过税收分权,中央政府可以使得地方政府更加自主地制定税收政策,从而更好地满足本地区经济的发展需求。

同时,税收分权还能够提高税收的效率,避免政府过度干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化、自由化等方面的发展。

但是,实际上,税收分权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例如,税收分权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挤占收入,从而造成经济不平衡和社会不稳定。

同时,税收分权也会导致政府效率的下降,从而影响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监督。

因此,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正和透明性,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其次,税收分权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有哪些?税收分权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是显著的。

首先,税收分权可以使得地方政府更加灵活地控制和调整财政收支,从而更好地满足本地区的发展需求。

其次,税收分权能够加强政府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从而使得政府更加关注本地区居民的利益。

第三,税收分权也可以促进地方政府的竞争性,从而推动地方政府的创新和改革,以增强本地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但是,税收分权可能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例如,税收分权可能导致政府收入的不稳定性,从而影响政府的投资和开支计划。

同时,税收分权也可能会引发政府过度依赖税收收入,从而忽视其他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重要性。

最后,总结一下,税收分权可以使得地方政府更加自主地制定税收政策,从而更好地满足本地区经济的发展需求。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引言我国税制体系中,地方税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方税体系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

主要税种过于集中,而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发展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在税收征收和使用上存在困难。

此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琐,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效率。

2. 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征管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收稽查力度不够等方面。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流失和税收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3. 地方债务问题严重随着地方债务规模的扩大,地方政府在债务压力下往往采取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非正规渠道筹集资金等。

这些问题不仅加剧了地方财政风险,也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对策研究1. 优化税制结构为解决税制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应逐步调整主要税种的比重,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

同时,简化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公平和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为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关键。

应加大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同时,加强税收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税收公平和合法。

3.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非正规渠道筹集资金。

此外,还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 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积极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

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

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

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

横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

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

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

铁卫、胡克刚等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

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

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

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

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

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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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税权划分是地方税发展的基石
摘要: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得到了初步规范,但税权的划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不科学、不稳定的因素。

我国地方税发展的严重滞后就是税权划分不合理的一个集中体现。

建立规范、科学、稳定的税权划分模式,对于促进地方税发展、完善分税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税权;分税制;地方税
税权(TaxationPower),是指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在税收领域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主要由税收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和税收征管权所构成。

税权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也是作为税权划分结果的地方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税权划分包括纵向划分与横向划分两个方面。

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在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划分与配置。

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权划分与配置。

税权在各级政府间的配置,形成了具有一定程度集权和分权特征的政府间税收安排。

本文所要研究的是税权的纵向划分与地方税发展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税权划分的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尚未建立规范、科学、稳定的机制。

(一)我国税权划分缺乏一个稳定的规则,税权划分模式不稳定在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权的划分一般通过宪法予以明确规
定,或至少由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基本法律予以规范。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不是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的,而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加以规定,使税权划分没有一个稳定的规则。

严格说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实际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博弈的过程。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都会利用体制的漏洞和规则的空隙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终陷入对博弈双方都不利的纳什均衡[①]。

由于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缺乏稳定的规则,使中央有可能单方面改变“游戏规则”,地方政府也存在着越权的极大可能性。

(二)中央集权过多,地方越权现象严重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仅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种,还要求适度划分各自的税权。

但从现实情况看,在分税制新体制下,虽然中央税、地方税已大致明确,地方税的征管权也基本上下划到地方一级,但税权高度集中的状况尚未完全打破,由此引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各地越权的现象一直不断。

在地方缺乏必要税权和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地方滥用收费权,或越权减免税的现象非常严重。

(三)我国政府级次过多,税权难以划分清楚
与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相比,像我国这样实行五级政府级次的国家在世界上是少有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方而努力甚多,但成效不佳,尤其是减少政府级次的改革至今尚未触及。

一般地说,政府行政级次少,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权就比较容易划分,而一旦政府行政级次过多,上下级政府之间税权的划分就非常困难。

1994年我国进行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是
正确的,但改革不彻底,仅仅初步理顺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但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分税制体制尚未建立,仍然实行双轨或多轨运行的体制模式,远未达到改革的目标。

(四)政府间事权、财权、税权相脱节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在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责权、利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事权、财权、税权的有机统一。

但在分税制改革以后的实践中,一方面事权从“中央—省—市—县—乡”向下倾斜,另一方面税权从“乡—县—市—省—中央”向上层层集中。

这样,在财权与事权极不对称、地方政府入不敷出、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地方税权缺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借助于收费来筹集资金。

收费的膨胀不仅扰乱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现行税权划分模式下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诟病
我国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虽使地方税收体系初具雏型,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规范、科学、彻底的分税制。

由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有限的时间和诸多不利条件的制约下进行的,在保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实行渐进的体制转换和增量调整,过渡色彩比较浓重,因此难免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特别是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税体系仍存在许多缺陷,其诟病主要表现在:(一)地方财权、事权、税权不统一,地方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在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责权、利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事权、财权、税权的有机统一。

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地方税收的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均由中央掌握和颁布,地方只享有征收管理权及制定一些具体征税办活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这种以中央高度集中为特征的地方税管理体制,使地方政府失去了通过开辟新的地方税源组织财政收入的规范理财方式,地方在中央财政困难、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往往求助于各种基金、收费、摊派等不规范的筹资方式,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

同时,地方税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也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来实施积极灵活的中观调控。

(二)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缺乏主体税种
1994年分税制改革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在实践中,中央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对地方税制中发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税目作了调整,不断增加了中央共享的比例,使得一些地方税有名无实。

在现行税制中,完全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只有10个[②],分别为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筵席税、牧业税;具有共享性质的税种有7个,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为中央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占94%)。

在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尚无涉及面广、调节力度强、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大且起主导作用的税种,真正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大部分收入规模小、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

共享税中中央分享比例较多,地方收入有限。


以说,目前地方税的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这不仅影响了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也严重削弱了地方政府自主调控经济的能力。

(三)现行地方税制内外有别,改革滞后
现行地方税的税种、税率、税额大多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水平,且实行内外资两套税制,即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

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不同,税收优惠不同,税负不同,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和税收环境,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另外,我国现行地方税制结构也不健全,物业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还未开征,不但使潜在的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使使地方税筹资和调节职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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