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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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是民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法制民政的必然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3〕14号),结合我省当前民政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大量日常性的行政活动,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全省民政系统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大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岗,没有执法资格的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做好行政执法证年审和新式执法证启用工作。

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站适时公开。

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制度,树立规范、程序、证据意识。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川府函[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11]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规模的扩大,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不断增加。

该群体的生存状况、生活环境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他们进行救助管理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

为加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动员社会支持、增强家长责任意识为着力点,大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和良好环境,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安全有保、亲情有护、活动有地”。

以进一步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以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为指针,着力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状况,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产业,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村留守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主要措施(一)落实监护(赡养)责任。

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留守老人的子女依法履行监护、赡养义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4期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9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5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审查。

三、工作要求(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调整和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

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四川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委农工委、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按照省委统一部署,2018年10月9日至11月9日,省委第五巡视组对我厅进行了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并于2019年1月30日反馈了巡视意见。

在对我厅近年脱贫攻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指出扶贫领域存在4个方面9类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建议意见。

厅党组坚决贯彻省委巡视整改要求,从问题根源入手,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要求,现将巡视整改阶段性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站位,压实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巡视整改工作厅党组把抓好巡视整改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精心组织、压实责任,扎实推进巡视整改。

(一)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要求。

2月2日,以厅党组文件形式将省委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印发至厅直属机关各基层党组织。

2月15日,厅党组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论述和对四川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审议通过《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分工方案》,厅领导班子及成员全面认领整改任务。

2月28日,厅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十一届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视集中反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全厅上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担起政治责任,将巡视整改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试金石,作为检查“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聚焦巡视反馈问题,坚决整改到位。

(二)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真抓严改。

厅党组切实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及时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厅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处室、各单位承担具体整改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川办发[2001]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川办发[2001]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五日川办发〔2001〕25号)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要,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已翻印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制定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中,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分类指导,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

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加快发展,逐步建成一批社会福利事业的窗口示范单位。

二、广泛筹资,加大投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国有福利事业单位的投入,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有计划地安排建设资金,重点加强一些基础性、示范性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筹措的社会化。

要精心组织,积极拓展社会福利彩票市场,努力做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销售福利彩票所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政策扶持,加快发展。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制度落实为目标,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

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内容展开:(一)政策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根据上级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

(二)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

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发放程序;是否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否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是否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等。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四)基层能力建设情况。

包括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基层工作经费落实以及市州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地区的补助情况;基层交通、通讯工具配备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9〕7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9〕7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9〕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做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和《四川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汇报衔接,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限,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我省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省大数据中心牵头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平台功能,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二期),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失信行为施行联合惩戒,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川办发[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05]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困难标准: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国家公布的农村低收入贫困线标准执行。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为经济困难:(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穿、住、医、葬的;(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六)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组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具体格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订。

五、各市(州)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情况确定经济困难标准。

六、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保证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0日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的具体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四川省总工会,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川发改赈〔2022〕174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0部门关于印发《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赈〔2022〕17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商务局、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网信办、农办,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社、邮政管理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广元市以工代赈事务中心:消费帮扶政策是消费扶贫政策的延续和提升,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 家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商务厅、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制定了四川省《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四川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四川省总工会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2022 年4 月11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极端高温干旱天气影响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极端高温干旱天气影响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极端高温干旱天气影响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极端高温干旱天气影响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今年7月以来,我省面临历史同期最高极端高温、历史同期最少降雨量、历史同期最高电力负荷叠加的严峻局面,高温灾害天气与旱灾并行,对一二三产业影响巨大。

同时,极端高温干旱天气带来的次生灾害,将对城乡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为全力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按照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

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川民发〔2022〕88号),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员,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落实好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人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不得额外设置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前置条件。

二、加强急难生活救助对受高温干旱、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日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一)旅游领域。

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建设天府旅游名县,落实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

推动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和主题公园规范发展。

鼓励发展文化主题旅游饭店、民宿客栈等旅游住宿业。

实施《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9—2022年)》,补齐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短板。

加快建设攀西国际阳光康养旅游目的地。

清理简化水上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审批程序,培育发展水上旅游消费市场。

积极探索巡游车政府指导价,建立常态化出租汽车运价评估、论证和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文化领域。

在文化服务领域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

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3年12月28日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请受理第五章审核确认第六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3年9月12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川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4日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0.17•【文号】国办发[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10.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银行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银行扶贫办、中国残联2004年9月14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国贫困人口的1/3,加之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27•【字号】•【施行日期】199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为保障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省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文件,各地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废止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关于山林处理的补川办字〔1953〕已执行川委发充规定0545号〔1981〕65号文由国务院《森林防2.四川省护林防火暂〔1957〕川字第火条例》和省《森林行办法0603号防火实施办法》代替经省政府批准、由3.四川省云杉林经营川办字〔1961〕省林业厅发布的川暂行办法0199号川政〔1987〕75号文代替国家教委、省教委4.关于人民办学的试川议字〔1962〕已发布有关社会力行办法第0331号量办学的新规定5.关于加强拖拉机行川革发《1979》已实施《道路交通车安全管理的布告140号管理条例》省政府批转省林业现按川林综〔1984〕厅关于集体林竹木川府发〔1980〕4号和川林计6.及其制品应按规定125号〔1988〕70号文执收取育林费的报告行,原文自行失效由省政府批准,省四川省基本建设环环保委员会、省计7.境保护管理暂行办川府发〔1981〕经委、省建委发布法4号的《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川府发〔1981〕已实施《药品管理8.药政管理禁止售伪13号法》劣药品的报告四川省农副业船、川府发〔1981〕由《四川省乡镇船9.渡口船、渔船安全33号舶安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代替已实施国家物价局《街道群众价格监关于群众监督市场川府发〔1981〕督暂行规定》和省10.物价的暂行规定51号物价局川价字〔1988〕检53号文件由省委、省政府《关关于加速发展水产川府发〔1981〕于加速发展水产生产11.生产的决定79号的决定》(川委发〔1985〕26号文代替)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川府发〔1981〕已实施《四川省土12.房侵占耕地的紧急98号地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已实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川府发〔1981〕和《标准化法实施实施13.实施办法167号条例》四川省农副产品购已实施《经济合同14.销合同基本条款暂川府发〔1981〕法》和《农副产品购行规定201号销合同条例》已实施《工业产品四川省产品质量监川府发〔1982〕质量责任条例》和15.督检验管理办法22号《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贯彻国务院发布的16.《村镇建房用地管川府发〔1982〕已实施《四川省土理条例》的紧急通41号地管理实施办法》知省政府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局关于对二17.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进行全面整顿的意59号见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川府发〔1982〕已实施《税收征收18.清查偷漏欠税情况83号管理暂行条例》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川府发〔1982〕已实施《广告管理19.务院发布的《广告105号条例》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关于全面整顿商业川府发〔1982〕已自行失效20.企业的通知142号由1988年9月16四川省工商税征收川府发〔1982〕日省政府发布的21.管理暂行办法159号《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代替22.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川府发〔1983〕已实施《计量法》和具管理条例10号《计量法实施细则》大部分内容已有新省政府批转省林业政策规定。

四川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2]2号)

四川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2]2号)

四川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2]2号)无【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3【摘要】川民规〔2022〕2号各市(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大数据主管部门、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24-28)【作者】无【作者单位】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相关文献】1.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体育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20]91号)2.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规发[2021]2号3.四川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2〕1号)5.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产品加工助推乡村振兴重点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川经信规[2022]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川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综治办、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6日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综治办、民政厅、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为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见义勇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高尚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本实施意见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四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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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

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

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

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
就业的有关精神,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使残疾人劳动就业普及、稳定、合理。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

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收。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研究制订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相关费用减免办法,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做好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工作,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工疗、盲人保健按摩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

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单位残疾人就业比例,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

要根据残疾人特点积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2.建立和完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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