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产生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制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也都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确定的。
2.垂直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相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指导和约束。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垂直性。
3.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强制性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采取强制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干预。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约束,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4.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要尊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平等地位。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能歧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搞特权、搞压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
5.实践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实践性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要通过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和约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也要通过实践行动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总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法律性、垂直性、强制性、平等性和实践性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每一个部门法都会涉及法的渊源,但是法的部门和法的渊源有对应关系。
如:宪法渊源,指的是宪法部门。
行政法没有行政法典,只有行政法的部门和行政法学。
所以,法的渊源和法的部门是相关的,但是彼此间并没有上、下位概念的关系。
法的渊源有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还有历史渊源,主要指的是形式渊源,即法的部门。
实质渊源指的是法的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
历史渊源则是指某个制度的最早出身。
一、法的渊源产生的方式和意义法的渊源的产生的方式有3种: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法研究法的渊源有很大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研究方面,对相应的学科研究时,不应放在某个条文,还要注意一些宪法性法律、惯例和宪法思想。
2.在适用方面,行政法的渊源主要适用在法官所持的态度和应该持有的态度上。
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渊源的意义宪法是对行政关系原则性的调整。
在行政立法中和司法中具有不同的效力。
在行政立法方面,有直接约束的作用。
在司法方面,宪法作为审判的依据,认定事实和推理的依据。
但是在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因为在我国,宪法是不能司法适用的。
宪法可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和推理方面。
总之,宪法在行政诉讼中作为推理的依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规章的效力对于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为否认说,理由为在行政诉讼中有规定,适用行政法参照规章,故认为行政规章不是法律,没有法的规范性,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另一种持相反的观点,因为《立法法》中,把规章的制定和调整程序纳入了《立法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就认定行政规章制订作为立法的行为,是法律规范,就是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规章的效力:1.在立法方面,对立法者没有拘束力,但是对立法有事实作用。
2.在行政方面,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必须执行,即使规章的内容违法也要执行。
3.在司法方面,规章对司法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证明和裁判的依据。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特殊性。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权力主体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它具备特殊的权力地位和行使的职能权限。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承担着各种行政责任和义务,对个人和法人组织具有特殊的管理和约束性。
2. 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行政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较强,个人和法人组织的权益相对较弱。
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等,而个人和法人组织则需要依法接受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4.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基础的,它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秩序性,与个人的私人权益和意愿较为独立。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运行1. 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通过行政机关与个人、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行为和法律事实来实现的。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个人和法人组织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命令、决定、许可、批准等。
2. 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对个人和法人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个人权益进行限制、执法、处罚等,同时也保护和维护个人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1. 法律保护的目标: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主要是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解释
何时需要法律的解释? 1,有可以适用的法律 2,有法律但是难以直接适用 3,没有法律
法律解释的特征
(一)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 况。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解释所要面对的文本, 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 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分明 的情况,探求它所蕴含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规定 的意思和宗旨。 (二)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有关。首先,法 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 解释需要将条文和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三)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四)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 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 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的要素
源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且具有法条的表现形式。 普遍性与抽象性(个案禁止)。 规范性(创设权利义务)。
三、行政法渊源的效力等级
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 委会
效力等级
具有最高效力 比宪法低、比其他高 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 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比 其他高
自治条例、单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及人民政府 依特别规定实施 行条例 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省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 所在地市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府 围内实行 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低位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实施过程中产生、发展和终止的法律上的相互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实施的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其他政府组织。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具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扮演着监察、决定、执行职责的角色。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制约、干预、约束,或因行政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除而与行政机关产生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备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拥有受教育、就业、住房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申诉、上诉等法律途径。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经营、经济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使抗诉、复议等法定权利。
三、行政利益关系人行政利益关系人是指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他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行政行为的产生、发展和终止进行观察、研究和评价,有关行政行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行政利益关系人包括社会公众、媒体机构、非政府组织等。
他们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批评和舆论引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定权益,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救济权力,行政利益关系人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率。
总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实施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角色和职责。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行政利益关系人作为行政行为的观察者和监督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1. 简介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权力职能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涉及到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的适用,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某一特定行政权力,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处罚等,从而产生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
2.2 公民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公民享有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权利,同时也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的责任。
行政机关对公民享有的权利进行保障,同时要求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2.3 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了公民之外,行政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单位,包括企业、社团、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
行政机关与这些组织之间也会形成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等。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3.1 权利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利、合法利益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2 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互相责任和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履行好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4.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4.1 公共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公共法律关系的一种,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4.2 强制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执行行政决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强制性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各种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通过行政法规范和行政程序等方式来调整和维护。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所产生的特殊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别。
2. 法律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非对称性: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不对称性,即行政机关拥有一定强制力和特殊权力。
4. 公共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公共领域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行使。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1. 行政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享有特殊的行政权利,也有相应的行政义务。
2.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规范其行为和活动。
4. 行政契约: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签订行政契约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行政争议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时,通过行政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保障为了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和公平公正,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法律规范:制定健全行政法规范,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程序: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保障各方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3. 行政机关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促进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性、非对称性和公共性等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名词解释
法律关系的种类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产生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它囊括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等各种关系。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种类的法律关系,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常见的进行解释和简述。
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个人之间基于合同、侵权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购买商品时形成的买卖关系、雇佣关系、借贷关系等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2.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个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基于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为一方,行使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例如,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户口管理、社会保障、税务征收等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
3. 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个人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
它是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核心,国家作为刑事责任的追究者,依法进行刑罚的实施者。
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由公诉机关和刑事诉讼程序所约定的一系列规则所构成。
例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刑事法律关系。
4. 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法律关系是指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着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关系等。
这种法律关系既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包括了民事责任和保险赔偿等。
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处理,需要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5.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雇主,对劳动者进行雇佣,享有管理权力和获得劳动成果的权益,而劳动者则享有劳动报酬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围绕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等方面展开。
总之,法律关系是一个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涵盖了个人的各个方面。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二)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二)引言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它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行对于维护国家法治、保障公民权益以及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探讨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正文: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和概念
2. 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性质和法律性质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和要素
4.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1. 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公民和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 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参与和地位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和程序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方式和途径
3. 行政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法律效果
2.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和救济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保障与监督
1. 行政法律关系的保障机制
2. 行政法律关系的监督制度
3. 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法律关系建设
总结:
行政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质和法律性质的双重属性。
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形成与变更、内容与效力以及保障与监督等方面都需要得到充分的考虑与研究。
只有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律关系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法规定的事实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它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对于国家政权的行使、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为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对象、行政事实和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等。
第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类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无行政主体就无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行政对象。
行政对象是指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或制约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行为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制约或影响,就属于行政对象范畴。
行政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都与行政对象有关。
第三,行政事实。
行政事实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所需要的客观存在的有关事实。
行政事实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前提和依据。
行政事实可以是一些事实事件、一定条件的存在或一定行为的发生等,只要行政主体以此为依据决定或对行政对象采取行政措施,就会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果。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和公法性质,即依法产生、依法约束和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具有相对优势地位,行政对象具有相对被动地位,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每个要素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运行中,行政主体必须确保合法、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权力,并为行政对象提供公正的法律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1简介概念理解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较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2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的行为为根据。
3、作为主体的一方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
4、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3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即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
变化主要是产生、变更、消灭三种变化,就不在赘述。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体来说,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共同构成行政领域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行政法关系。
要注意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因行使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关系是多种多样的。
根据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大多数的行政关系应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但有些行政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自律要求而任意的,则不必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一般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
在这里一般来说行政主体起着主导的地位.比如行政处罚.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不管人们的主观意愿如何,总是要受到另一政治实体的限制约束。
不受制约的权利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存在的。
事实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同样重要。
比如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008年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2008年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集体公益复习法律基础知识主办: 南京大学《公务员考试报》 2008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官方论坛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反映的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基本特征: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权利和义务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体现出来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法的发展进程和水平法与政治政治制约着法,同时法又服务于政治在阶级社会中,法调整着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
法与政策党的政策指导着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同时党又指导着执法和司法。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法的制定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我国法律部门有10个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法的实施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合法、及时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的实施法律关系:是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具体特殊强制性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物。
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学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学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框架图【本章考情】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
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为本章真…关于开展“普法、修德、守纪创建优良学风”专项活动的通知各班级:根据广东理工党…2015‟3号文《关于在全院学生中开展“普法、修德、守纪,创建优良学风”大教育、大讨论、大提高专项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系决定从2015年3月开始在全系学生中广泛开展“学…县政府门户网站嘉宾访谈提纲访谈主题: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访谈嘉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访谈内容:一、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二、解读民生热点三、促进人社工作科学发展访谈提纲:[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由**县政府门户网…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框架图【本章考情】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
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P74)(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名+权+责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2、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1)行政主体—公权力—不得自由处分; “雷艳生诉清远县石角畜牧兽医站案” (2)相对人—权利可放弃、不可转让。 (权利的法定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纠纷的不可调解性及其处理的行 政性 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
《行诉法》6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 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主体—行政权力—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
位置法定,不可互换。
(2)行政法律关系总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 同享有私人利益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非行政主体不能代表国家。
15
(3)行政法律关系中总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这是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
“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
责案”、
24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 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 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 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 了文件精神; 其二,1998 年 9 月国务院通知中已 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 合作项目是 2002 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 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 序合法的项目。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 法进行评论;……
9
这些规定说明,当涂县劳动局有责任、也有 权力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法院判决:责成被告当涂县劳动局依法对当 涂县建材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并在两个月内对原告汤晋本人 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依法拥有和行使行 政职权,并能够对 其行使行政职权的 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的机 关和组织。
行 政 主 体 构 成 要 件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 , 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 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 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 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 织。
【案例3】 李老太家住北京海淀区花园路一家大超市附近,她 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O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 老太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 负责推车交钱,眼看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 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去交钱。这时,患有糖尿病的 李老太看见了放在出口处货架上的杏干,心想:都说得 糖尿病吃点查干好,顺手拿了一包。一看老伴已经交 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干就往外走,岂料 刚走出超市门,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保安 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末交款拿走者 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得将身 上的100元钱和身份证押在了那里。次日,李老太又带 了500元钱到超市,有关人员又将500元扣下。回到家 里,李老太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 后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问题:你认为工商部门该怎么做?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四、总练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案例1
1992年4月,P区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间闲置的临街 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为一年9600元。 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太高,自己亏本无利为由 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租金6600元。街道办不 同意降低房租并多次催李裁缝交款未果。1993年7月12 日,街道办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 执法标志,将李裁缝的服装店查封,禁止李再使用该 房屋。李裁缝不服,向P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 区政府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裁缝 便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 办事处实施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撤销。 问题:你认为法院应不应该受理?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种产生形态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法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即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形成必然的权利义务的联系。
但这种联系又可分为应有联系和实有联系两种情况。
应有联系是指当某种条件具备后,主体双方就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主体是否意识到,或者主体是否承认它。
如公民一旦取得达到应缴纳税款的收入,税收机关就与之自然形成应有的法定征纳税关系,无论公民是否知道或承认自已有应纳税的义务,或者无论税收机关是否已主张公民必须缴纳税收。
实有联系是指当某种条件具备后,主体双方在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主张这种联系。
实有联系是有意识、有行为的联系,是人们付诸实际的联系。
在这里,将两种联系分开是有重要实践意义的。
应有联系是实有联系的基础;但应有联系是理想状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理论上的联系。
有时它可以实现,如公民在双方权利义务自然形成后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有时它可能永远得不到实现,如公民不知自已已得到的收入应当纳税,税务机关也不知公民已有这一收入;或者公民知道自已的收入应当纳税,但没有申报致使税收机关不知道,因为税收机关不知道而未予主张和处理,这就使双方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具理论意义,而实际上无法实现。
实有联系是人们有意识、有行为的联系,因而是人们积极要求实现的联系,通常它能最终得以实现。
如一旦公民取得应纳税的收入,税务机关就告之应有的征纳税关系已经形成,积极主张自已的征税权利和公民纳税的义务,要求公民按法律规定履行纳税的义务,这种积极主张的行为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联系成为实有的联系并促成其最终实现。
显然,实有的权利义务联系比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也更有意义。
以上述两种联系的不同为标准,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分成潜在的产生与实际的产生两种形态。
行政法律关系潜在的产生,就是人们之间形成的仅仅应有的权利义务联系,即在行政法规定的某种情况出现后,人们依法应当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特征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基于行政法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1 管辖性: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关系,行政机关在特定范围内对其他主体行使管理权力。
1.2 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保障基础,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1.3 单向性: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是行政机关对其他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关系,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其他主体一般没有直接行政权力。
1.4 客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客体是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等手段对其他主体产生约束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对象2.1 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机关、公共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1.1 机关: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机关,如国务院、各级地方等。
2.1.2 公共机构:指专门从事公益事务的机构,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教育部门等。
2.1.3 公民:指自然人,包括公民个人和法人个人。
2.1.4 法人: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1.5 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事务所等。
2.2 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是行政法规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3.1 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其他主体产生权利义务。
3.2 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3.2.1 条件消除:当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消除时,行政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3.2.2 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撤销或变更。
3.2.3 期限届满:当行政法律关系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行政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3.2.4 完成目的:当行政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的已经实现时,行政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袁曙宏方世荣内容提要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可分成潜在的产生与实际的产生两种形态。
两者产生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什么情况,就自然应适用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后者是指在前一种情况的基础上,主体还要有积极的主张,并督促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运行。
作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它可以使人们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积极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去主张应有权利,否则就不能及时有效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它强调了当事人的行为对实际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对明确、固定各自权利义务并催促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还可以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袁曙宏,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106089方世荣,中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教授430074立法设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理想化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最终是为了使其得以实现,否则,这些设定或模式都是一纸空文。
但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并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更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最后实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种产生形态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法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即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形成必然的权利义务的联系。
但这种联系又可分为应有联系和实有联系两种情况。
应有联系是指当某种条件具备后,主体双方就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主体是否意识到,或者主体是否承认它。
如公民一旦取得达到应缴纳税款的收入,税收机关就与之自然形成应有的法定征纳税关系,无论公民是否知道或承认自己有应纳税的义务,或者无论税收机关是否已主张公民必须缴纳税收。
实有联系是指当某种条件具备后,主体双方在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主张这种联系。
实有联系是有意识、有行为的联系,是人们付诸实际的联系。
在这里,将两种联系分开是有重要实践意义的。
应有联系是实有联系的基础,但应有联系是理想状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理论上的联系。
有时它可以实现,如公民在双方权利义务自然形成后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有时它可能永远得不到实现,如公民不知自己已得到的收入应当纳税,税务机关也不知公民已有这一收入;或者公民知道自己的收入应当纳税,但没有申报致使税收机关不知道,由于税收机关不知道而未予主张和处理,这就使双方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具理论意义,而实际上无法实现。
实有联系是人们有意识、有行为的联系,因而是人们积极要求实现的联系,通常它能最终得以实现。
如一旦公民取得应纳税的收入,税务机关就告之应有的征纳税关系已经形成,积极主张自己的征税权利和公民纳税的义务,要求公民按法律规定履行纳税的义务,这种积极主张的行为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联系成为实有的联系并促成其最终实现。
显然,实有的权利义务联系比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也更有意义。
以上述两种联系的不同为标准,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分成潜在的产生与实际的产生两种形态。
行政法律关系潜在的产生,就是人们之间形成的只是应有的权利义务联系,即在行政法规定的某种情况出现后,人们依法应当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实际的产生,则是人们之间已经形成的实际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过去人们研究法律关系的产生时并不区分两者,似乎权利义务关系只要产生就万事大吉,结果导致不能细致观察权利义务的产生与权利义务的实现之间的不同过程,而且对促使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实现也不能产生积极的意义。
行政法律关系潜在的产生与实际的产生在要求上是不同的。
潜在的产生只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行政法事先规定了一定的权利义务模式以及适用这种模式的条件;第二,适用这种模式的条件实际发生。
条件一旦具备,则主体间就自然具有了模式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就潜在地产生了。
实际的产生则必须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政法事先规定了一定的权利义务模式以及适用这种模式的条件;第二,适用这种模式的条件实际发生;第三,主体一方或双方以其行为积极主张适用这种模式,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催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主体积极主张适用某种权利义务模式的行为,如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开始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对方的义务,并催促义务一方及时履行义务。
这种主张权利可能是立即向应履行法定义务的一方主张,也可能是通过一个拥有法定权力的国家机构,借助国家权力向应履行法定义务的一方主张。
此时,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实际的产生。
应当看到,行政法律关系潜在产生的条件与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产生的条件之间的差别确有区分的意义。
前者指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什么情况,就自然应适用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而后者则是指在前一种情况的基础上,主体还要有积极的主张,或者说要积极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督促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运行。
两者的这种差别过去人们常常不注意。
如有的学者这样表述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严重自然灾害引起国家救济灾民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0[1]。
笔者认为,这一说法中所指的/产生0,如果是指国家与灾民之间因出现严重自然灾害而应当具有救助权利义务关系是正确的,但如果是指国家与灾民之间已经发生了救助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不正确的。
这里就有一个未区分行政救助法律关系潜在产生的条件与行政救助法律关系实际产生的条件的问题。
以下略作分析。
适用法定的行政救助法律关系的模式是有条件的,即/法定情形0出现才应当(仅仅是应当)适用这种关系模式作出处理。
这里的所谓/法定情形0,就是指有了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发生灾害)。
但这种/法定情形0所带来的还只是/应当0适用行政救助法律关系模式而已。
这种应当性不等于行政救助法律关系实际就产生了。
在本属/应当0而当事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行政救助法律关系就不能实际产生。
具体地讲,严重的自然灾害发生本应产生国家与灾民之间的行政救助法律关系,但仅此是否就实际上产生了国家救济灾民的行政法律关系呢?当然不是。
如在不知灾害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是不可能实际形成与灾民的救助关系的。
这时,只有当灾民报告了灾情并积极主张国家对自己的救助义务时,国家与灾民的行政救助法律关系才实际上形成。
这也就是说,能适用行政救助法律关系模式的法律事实出现,并不必然使行政救助法律关系实际产生。
如果人们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这时的法律关系产生往往只是/应当如此0而不是/实际如此0,它是空洞而不具有实际意义的。
将行政法律关系潜在产生的条件与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产生的条件区分开来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一,它可以使人们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不去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而是积极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去主张自己的应有权利,否则就不能及时有效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可能会因此失去实际形成权利义务的时机,如延误了法定期限,错过了时效等等。
第二,它强调了当事人的行为对实际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引导我们注重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对明确、固定各自权利义务并催促实现权利义务的必要作用。
行政法规范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不可能自动实现,它必须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如果不能看到这一点,就会出现错误的法律实践。
第三,它可以完善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论。
由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种形态在条件上有一部分是一致的(即都以一定的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为条件),有一部分则不一致(实际产生的条件有时需要主体的积极主张行为)。
从理论上对这两种形态予以正确认识并加以区分,是有益于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科学化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产生,强调主体在条件具备时对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主张,而不是强调主体对权利义务的应当享有。
这样它必须依靠主体的积极态度和行为来体现。
有时没有主体的这种态度和行为,是无从反映主体与他方实际上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行政法学界长期认为,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都能使行政法律关系形成。
笔者认为这不够清楚。
事实上,法律事件并不能使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形成。
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
这类事件出现后,只能使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产生成为可能。
如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6规定,人民警察有义务参加抢险救灾。
在这里,灾害、险情的发生就是法律事件;一旦这种法律事件出现,就符合了行政法对人民警察与受难者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规定。
但这并不是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产生还需要主体开始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或主张权利的行为。
如果没有这种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仍没有实际运行,仍只是处于理想的、潜在可能的状态。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从另一角度看也是行政法律关系预定模式被适用的结果。
如前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是行政法对在何种情况下将形成何种权利义务的状况的规定。
它只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样板格式,是静态的,没有具体化和人格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适用,换言之,是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在现实中的具体化、人格化。
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也有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行政法律关系模式中的权利义务对具体人的落实,而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是行政法律关系模式中的权利义务被最后行使或履行完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也有联系。
其联系在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和实现的依据和指示样式,前者与后两者在内容上是重合的。
但很明显,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有一定距离,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被适用后就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这就需要了解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适用问题。
二、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适用(一)适用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条件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不同的模式分别针对不同的生活现象。
对这些法律关系的确定通常是总结过去已有的社会生活的原形而来,同时更是对未来社会生活的预见和指引。
那么,只有当某种社会生活现象出现时,才能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只有当一定的社会生活现象出现时,才能对照已定的法律关系模式看是否一致并进而适用该模式。
这就是说,一定的社会生活现象出现,就是适用一定的法律关系模式的条件。
行政法设定的法律关系模式在何种社会生活出现的情形下可以被适用,通常行政法要作具体规定。
行政法的这些规定总称为法律事实,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种情况。
1、适用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法律事件一般认为,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2],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社会事件即社会变革,自然事件是自然的变化。
但社会变革和自然变化发生后能否都适用现存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适用现存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通常是自然变化而不是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为什么不能成为可适用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法律事实?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社会变革一般不属于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相反,社会变革往往要打破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
社会变革引起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要超出既定行政法律关系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