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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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工地标准

江苏省文明工地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 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江苏省文明工地标准

江苏省文明工地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 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南京市水利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营造和谐、健康的建设环境,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利工程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南京市水利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市水利局基建处、工管处、农水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财审处、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基建处。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方法,包括以下内容:(一)现场考核。

包括一般要求,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基坑支护,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和消防安全,现场环境和生活卫生设施,质量管理八个方面(详见附表四)。

由市水利局基建处、项目主管处室、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成的现场考核组负责考核评分。

(二)精神文明和党建。

包括文体生活、职工教育、党组织机构、党组织活动四个方面(详见附表五)。

由市水利局机关党委负责考核评分。

(三)廉政。

包括廉政合同签订、廉政合同履行两个方面(详见附表五)。

由市水利局监察室负责考核评分。

(四)资金管理。

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内控制度、价款结算三个方面(详见附表五)。

由市水利局财审处负责考核评分。

(五)其他评价意见。

包括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和投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检查意见等,以书面材料为依据。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评分。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由工程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负责申报:(一)市水利局所属项目,由施工单位向市水利局申报;(二)区(县)水利(务)局所属项目,经区(县)水利(务)局初审后向市水利局申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0一一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市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0一一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市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0一一年南京市建
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质字[2012]9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02
【实施日期】2012.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〇一一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2]94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市各相关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宁各施工企业不断强化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推进我市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新发展,文明施工水平新提升,经现场考评、审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授予“林景雅园二期住宅楼工程”等538个施工工地为“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予以公布。

附件一:2011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附件二:2011年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附件三:2011年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附件一:2011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0一一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0一一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0一一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2.02
•【字号】宁建质字[2012]94号
•【施行日期】2012.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〇一一年南京市建
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2]94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市各相关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宁各施工企业不断强化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推进我市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新发展,文明施工水平新提升,经现场考评、审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授予“林景雅园二期住宅楼工程”等538个施工工地为“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予以公布。

附件一:2011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附件二:2011年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附件三:2011年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附件一:2011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
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宁公综[2007]8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发布日期】2007.02.28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
通知
(宁公综[2007]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联合编制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文明工地申报评审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完整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完整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 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是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省级文明工地依据考核得分情况设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示范工地”. 评审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联合发文表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现场综合考评、审定委员会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二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或14层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的单体工程,或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4)市政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

(5)安装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厂(车间)、装置、设施等工业安装工程。

(6)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

(7)轨道交通附属配套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8)交通工程: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单孔跨径50米及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30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长度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宁政发[2013]1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宁政发[2013]1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

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

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市住建委负责所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建筑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文明工地的创建和管理,提升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意识,保护环境和维护城市形象。

二、建筑工地创建管理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文明施工方案。

2. 工地售前必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工地负责人的资质和相关证明。

3. 工地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4. 工地周边应设置围挡,并保持整齐、牢固,确保施工安全和建筑工地的整洁。

5.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执行。

6. 工地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三、文明施工要求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材料堆放应规范有序,并及时清理垃圾。

3. 施工噪音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干扰和影响。

4. 施工期间应注意保护周边环境,严禁乱倒废弃物料和危险品,对空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必须加以严格控制。

5.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期间无意外事故发生。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对于违反施工规范、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环境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奖惩措施1. 对于创建和管理良好的建筑工地,将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其他施工单位遵守规范。

2. 对于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施工单位,将取消其相关资质和执照。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建筑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建筑工地的管理水平,促进文明施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执行。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是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省级文明工地依据考核得分情况设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示范工地”。

评审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联合发文表彰。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现场综合考评、审定委员会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二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或14层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的单体工程,或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4)市政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

(5)安装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厂(车间)、装置、设施等工业安装工程。

(6)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

(7)轨道交通附属配套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8)交通工程: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单孔跨径50米及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30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长度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精)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精)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联合编制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文明工地申报评审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共同成立的创建市级文明工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领导小组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工作由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相关业务部门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成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组负责;审定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并在工程开工前申报。

第六条工程量完成进度达到约70%时,由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自评,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评价认可后,向办公室提出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申请。

第七条组织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工之前已办理文明工地申报手续;(二工程项目已通过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三工程量完成进度已达到70%;(四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未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或火灾;(六对群众投诉或新闻曝光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七按要求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八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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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日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围;
(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者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评分标准分现场安全考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基本知识三部分,分别占总分的55%、35%、10%,具体评分标准附后。

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向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对经考核评分总分为85分以上的工程及其承包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对经审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的在建工程授予“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对取得省级文明工地以后,放松管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
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工地创建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考核与审定分级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现场考核;审定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组长由市建工局分管局长担任,局质安处、法规处、安监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围如下: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建筑装饰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四)桩基工程造价为 100 万元以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工程围;
(二)已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三)工程项目已通过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
(四)工程量完成进度已达到70%。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符合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而未安装的;
(四)在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七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二)三区两县区域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向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市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当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每月十五日后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下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市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评分标准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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