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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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夏红娅 2008112127 国金1班【内容摘要】2010年11月20日全球银行业监管者达成《巴塞尔协议III》,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本文从《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探讨其对推进和加快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 资本充足率

一、《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经营,自有资本比率低。银行资本充足状况不仅影响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力,还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于2004年6月正式出台、对全球银行业监管起到重要作用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资本充足性要求作为新框架三大支柱中的第一支柱,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即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应达到4%。

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获得了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

与2004年新协议相比,《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是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上做出很大修改并为新规则的实施明确过渡期安排。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

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全球商业银行的最低总资本充足率将继续保持为8%,截至2015年1月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须由4%上调到6%,其中普通股股本占总风险资产比例从2%提高至4.5%。具体的过渡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为减少银行的过度风险性放贷行为,新规则还要求商业银行在2016 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着手建立“资本防护缓冲”,其中2016 年资本防护缓冲金(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占总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要达到0.625%,以后逐年上升0.625%,并于2019年1月达到2.5%的要求。这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来源于普通股股本,本质上是在要求商业银行持有的普通股资本充足率在2019 年达到7%,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8.5%,总资本充足率达到10.5%。当银行的普通股股本占总风险加权资产比率低于7% 时进入缓冲水平,但将在派息和高管薪酬政策上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当信贷流动过度充足,各国银行监管者可自行决定增加普通股资本。

(三)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金

为保护银行免受信贷过快增长带来的风险,协议III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金(countercyclical buffer)占总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介于0-2.5%,对于任何国家逆周期资本缓冲只有在信贷过度增长时才会生效,并且会扩大资本防护缓冲的区间。

(四)流动资金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巴塞尔委员会将在2015 年 1月和2018年1月分别正式引入流动资金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指标,而各国银行都将会在2011年和2012年进入相应的指标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巴塞尔委员会将推行严格的报告制度来监测两个指标,反复检验两个指标对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意义。

从《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修改内容可以看出,它试图通过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来增强银行业独自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同时对表外业务资本及风险拨备提出了新的要求,期望能够通过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来积极应对流动性风险。但是,协议III仍未能弥补风险计量模型存在的缺陷,三支柱作用发挥依然有待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同时提高充足率可能会在信贷危机时期加重银行的惜贷行为。

三、《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

由于9月12日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I》关于银行一级资本的定义的关键变化在于大幅度提高了一级资本中普通股的质量和一致性,且监管调整主要针对普通股。因此,本文将主要分析我国上市银行在《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的普通股充足率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ore Tier Capital Ratio)。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9年12月公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的资本扣减项目和审慎调整项目。但是,在国际上,各方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项目存在分歧,尤其是欧美国家。为弥补各方差异,2010年7月26日的GHOS 就资本扣除和杠杆率监管达成新的妥协方案:在维持审慎资本定义的同时,降低严格资本扣除对部分经济体银行普通股水平的负面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允许在普通股中有限承认“对金融机构重大少数资本投资、按揭服务权利和递延税收资”,但各项之和不得超普通股的15%;同时允许各国参照际会准则规定,确认其他无形资产等。

(一)资本充足率比较

《巴塞尔协议III》框架我我国上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北京银行的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

从上表来看,我国14家上市银行中,有9家银行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关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要求,占我国全部上市银行的64.28%;有3家银行达到了过渡期限第一阶段有关普通股占风险权重资产比率达 3.5%的最低要求,占全部上市银行的21.42%;仅有招商、浦发两家银行未能达到这一过渡期的最低监管要求。由此可见,我国上市银行总体上比较安全,因为其良好的资本状况主要得益于我国银行业长期的高利差环境。所以,资本监管改革短期内对国内上市银行的影响非常有限。

但是,长期来看,我国上市银行依然面临较大的挑战。一方面,资本消耗型是我国银行业的典型模式,对资本的补充要求很高;另一方面,未来高利差环境的改变可能将对中国银行业的利润造成不可估计的影响。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上高度的同质性也可能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导火索。

(二)资本结构分析

2010年年底我国上市银行的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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