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鄂建办[2005]98号 关于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评标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办[2005]98号关于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评标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自2003年7月1日在我省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开展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试点,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但各地执行程度不一,还存在着不足之处。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关于颁发〈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鄂建[2003]43号)、《关于颁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鄂建[2003]4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通知》(鄂建[2004]15号)文件精神,引导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规范从业人员扫业行为,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自发文之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对符合鄂建[2003]45号文规定可以使用定额计价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鄂建[2003]43号、鄂建[2003]44号、鄂建[2004]15号文发布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办理竣工结算文件,不得再使用2000年和2000年以前印发的各种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否则,不能作为有效的竣工结算文件。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用软件的使用是关系到工程造价计价准确性的关键,各地应严格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4]41号文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必须使用经过鉴定的计价软件和全省统一的数据库。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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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鄂建[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6]5号)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结算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应执行《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六条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应按照《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各管理机构应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1、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6]5号)及市建委《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十建字[2006]39号)文件精神,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合同提交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管理站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①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建设单位出具);②《十堰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③建设、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件);④中标通知书(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⑤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⑥中标人的商务标(原件复核退回,留存复印件);⑦其他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原件);⑧建设、施工、勘察设计、中介等廉洁协议书(原件);⑨立面效果图(电子文档)。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及时报建管处造价管理站备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的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是双方进行工程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文件依据,施工合同的依法履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
因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做到合同条款填写内容详尽准确、语言表达严谨,尽量减少合同纠纷。
5、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用于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备案,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是以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6、备案时按此表程序审核、签章完毕后,由备案受理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7、此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备案机关各执一份(申请单位持此备案表到建管处政务大厅办理其它建管手续)。
十堰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编号: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制谢谢。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村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厅头〔2021〕865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
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头〔2021〕8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我省被列为全国工程造价改革五个试点省市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鄂州市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试点市住建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选择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
站联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31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总页数】4页(P15-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J], ;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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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建[2008]1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2.29【实施日期】2008.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5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现将《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区建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协助市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区管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和价款结算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执业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审核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的编制与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以及计价和合同价款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完整性、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报价的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应对招标人负责。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工程造价系指建筑工程、扩建、改建、装饰和房屋维修等工程造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条所列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的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任务是制定和管理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规定,监督检查有关工程造价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的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的经济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维护基本建设各方面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执行机构。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的业务归口管理。
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由各专业部、省主管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经济技术定额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订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以级全国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订、修改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工程造价指数测算办法,汇总、发布主要材料信息价格,并负责布置、指导各地实施。
(四)监督检查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和全省工程概、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是否合理,负责解释、协调、处理定额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收集、积累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资料,建立数据库,统一开发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软件,培训计算机操作人员。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鄂建造价[2004]32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办理告知性备案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风建设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由审批式备案改为告知性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告知性备案范围:省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注册地(市、州、林区及直管市)以外地区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省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我省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可从湖北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下载(省内单位一式二份,外省单位一式三份);2、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拟咨询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5、拟咨询项目执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三、省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应在签订咨询项目合同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州、林区和省直管市的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
四、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应在签订咨询项目合同1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州、林区和省直管市的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
五、各市、州、林区和省直管市的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即时受理异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备案申请,备案资料齐全应即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备案资料回执》(网上下载)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异地执业告知性备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资料回执》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企业名称:(盖章)单位类别:专营□兼营□资质等级: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编号:所属地区(部门):填表日期: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单位基本情况拟咨询项目基本情况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资料回执:我站已收到你单位项目造价咨询备案的下列资料:特别提示:此回执为我站收到你单位所报备案资料的证明,请妥善保管。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3/07/01【颁发部门】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全省建设⼯程造价员的管理,提⾼专业技术⼈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74、7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考试合格,取得“湖北省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从事建设⼯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员。
第三条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是造价⼯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造价员着重实际操作能⼒的培养和考核。
第四条全省在建设⼯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员,必须具备造价⼯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
第五条省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程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的印制和颁发,并委托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
各市、州建设⾏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州所属单位(企业)造价员的管理。
第⼆章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实⾏全省统⼀命题、统⼀考试、统⼀评卷。
考试科⽬按省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试⼤纲》规定进⾏。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均可报考: 1、⼯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1年;⼤专毕业满2年;中专毕业满3年; 2、⼯程或⼯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2年;⼤专毕业满3年;中专毕业满4年; 3、其它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3年;⼤专毕业满4年;中专毕业满5年; 4、已取得湖北省概预算专业⼈员资格证书及概预算员上岗证,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造价员资格申请表; 2、学历、职称证件; 3、在岗及⼯作实践经历证明; 4、⾝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程造价⼯作达到⼀定年限并具备相应条件,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 价员资格。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咨询单位必须在第二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不能承担以上咨询业务的审定工作。
对已咨询业务需要审定时,其审定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咨询单位代理审定。
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工作。
第六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各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各会员单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开展工作的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协会秘书处对《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为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一、会费收取标准1、团体会员:按年咨询业务收入额,采取分段累进的方式计取会费万元以下,累进计费率为%;万元——万元累进计费率为1%;万元以上累进费率为%;2、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二、会费收取办法会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统一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以电汇方式或直接交费到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个人会员会费委托协会各联络处代收后,交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于每年2月份向协会报送年度报表并缴纳会费个人会费在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时收取,每四年收取一次三、会费使用范围1、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用品购置、差旅交通、固定资产折旧修理、工具用具购置等2、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3、上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有关费用,支付协会驻各地联络处有关工作费用四、会费的管理1、会费的收取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2、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3、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停止使用。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发布日期:2007-11-16执行日期:2008-1-1生效日期:1900-1-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厅头〔2021〕865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
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头〔2021〕8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我省被列为全国工程造价改革五个试点省市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鄂州市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试点市住建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选择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
站联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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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后15日内,应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
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审查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工程结算文件;(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
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