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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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1、为统一标准,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国家总局和浙江省局药品流通监管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细则(暂行)》。
2、本检查细则适用于我市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GSP检查。
3、《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细则(暂行)》共有检查项目179项,其中否决项目(条款号前加“**”)9项、主要项目(条款号前加“*”)40项、一般项目(条款号前无“*”)139项。
4、现场检查时,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检查细则条款中,凡未达到或部分达到均评定为不合格项目。《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未核准的项目,即为合理缺项。合理缺项不予评定,计算缺陷率时,从细则项目总数中,减去合理缺项数。
不合格项目比例计算方法举例:不合格一般项目百分比=不合格一般项目数/(一般项目总数-合理缺项项目数)×100%
5、本检查细则由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